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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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二年六月目 录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5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6三、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7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8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0六、基金财产的保管11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4八、交易的清算与交割17九、基金申购、赎回与分红安排18十、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0十一、基金收益分配26十二、基金信息披露27十三、基金费用和税收29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1十五、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2十六、基金

2、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2十七、禁止行为34十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6十九、违约责任38二十、争议解决方式39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39二十二、其他事项40二十三、托管协议的签订40鉴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

3、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31、32楼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31、32楼邮政编码:200120法定代表人:李勍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

4、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5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邮政编码:100033法定代表人:王洪章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5、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

6、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三、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一)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1.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2.安全保管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7、;3.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5.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6.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易;7.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其指定的境外托管人名义登记资产;9.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10.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

8、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2.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3.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三)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财产严格分开。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托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托管人按照变更后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9、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纳斯达克10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与纳斯达克100 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纳斯达克10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及与纳斯达克100 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10、资产的85%,其中投资于与纳斯达克100 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规定。为了便于本基金所投资相关基金的清算和托管业务,本基金投资范围中所涉及的非场内交易的基金仅通过本基金境外托管人认可的交易系统购买。在本基金正式运作前,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及相关基金等相关信息,并每季度更新一次。如遇标的指数临时调整其成份股,则临时调整前述名

11、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投资境外期货或远期,应事先与基金托管人签订业务操作备忘录以及风险控制补充协议。(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

12、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4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七条第九款第1至第8项及第11至第12项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3、(四)基金托管人履行本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监督义务的方式为事后监督。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督和报告。即托管人履行上述监督义务的方式仅限于在发现基金管理人已经执行完毕的投资指令违反上述约定后,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或监管部门。(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不同类别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14、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15、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16、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17、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

18、证监会。六、基金财产的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1.基金财产应保管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委托或同意存放的机构处。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并按指令进行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7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19、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托管协议的规定。(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20、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供境内资金划拨使用。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境外),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21、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在境外,根据当地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和管理证券账户。(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开立。2. 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境外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代理人存放于其保管库。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七)基金财产投

22、资境内银行存款的保管责任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

23、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个人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进行风险揭示。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2.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境内银行存款之前,需与存款银行总行(本基金托管人除外)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如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则应与其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如将资金存放于其授权分行书面指定的分支机构,则存款银行总行

24、应出具承诺函确认对存款承担偿付义务,承诺函中需明确定期存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具体存款银行名称等与基金定期存款有重要关系的事项,并由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具体存款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并加盖本基金公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2)协议须约定存款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起止时间,存款银行经办行名称、地址及进款账户。(3)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地址和账户,且本基金账户为唯一回款账户。(4)资金汇划须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存款银行经办行须满足基金托管人的查询要求,在查复内容中须明确资金到账时间、金额、所入账户名称、账号。(

25、5)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存款银行经办行须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实时查询定期存款余额的途径并确保查询。(6)未支取存款受损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7)如办理定期存款凭证挂失,须由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授权的人员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办理。(8)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银行须提供部分提前支取时的支付保证承诺和利息计付等具体安排。3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

26、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单独申请存款凭证挂失。4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后,基金管理人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时,需提前发送投资指令到基金托管人处,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如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负责补足已提取资金部分的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5本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含一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6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应本着便于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营业地址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

27、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20年。基金管理人与期货经纪商签订的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合同,应该发送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保存完整的基金档案资料。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一)指令的发送形式基金托管人只接受

28、基金管理人或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通过swift、或经授权的传真方式发送的书面指令,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认可的指令形式。基金管理人发送传真方式的书面指令后应及时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境外投资顾问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对其境外投资顾问指令负责。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其发送指令、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二)指令的执行1.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行事。若基金托管人合理确定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指令有任何模糊或不完整,其应在收到指令后及时就该等指令向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寻求澄清或确认,以保证在约定的结算截止时

29、限以前对其境外托管代理人发送交割指令。在未收到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澄清或确认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本着诚信原则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对在寻求澄清或确认期间造成的延误所导致的损失负责,由于基金托管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欺诈、疏忽或者违约造成的除外。2.如果没有其他另外的说明,所有的指令在取消或被取代前均是有效的。3.由于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均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负责。4.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足够、合理的划款时间。(三)指令与法律法规相背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基金托管人没有调查任何指令是否符合相应法

30、律法规规定或市场惯例的义务,但如果基金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指令与中国或投资地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不符,基金托管人可无须按指令行事,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指令后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并出具拒绝执行指令的合理证据或理由,并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予以修订或修正。在未收到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修订或修正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本着诚信原则拒绝执行有关指令,直至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发送经修订或修正的指令为止。(四)指令截止时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在附件中约定某些指令的接收截止时间。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本身原因,基金托管人在截止时间后收到指令, 为保障基金管理人交易安全,应

31、在收到指令后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要求基金管理人确认是否继续执行。在未收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本着诚信原则拒绝执行有关指令,直至基金管理人确认继续执行为止。同时,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因指令在规定时间后发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由于基金托管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欺诈、疏忽或者违约造成的除外。(五)指令授权基金管理人需提供经授权的业务操作人员名单,并预留授权人签字样本,在指令无法以SWIFT发送的情况下,由经授权人员签字,发出相应书面指令,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基金托管人在以合理审慎对签字进行形式审查后方可执行,但在任何情况下,上述形式审查不得延误对指令的执

32、行。基金管理人应负责确保只由被授权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该等书面指令。(六)授权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改或终止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名单、预留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当日银行营业时间结束前将回函传真至基金管理人并电话确认。被授权人变更或终止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以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应在基金托管人规定的截止时间发出。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七)委托第三方发送指令的情形(注:本条款适用于需委托第三方发送证券清算指令的产品)1、基金管理人可委托第三

33、方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视同为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需载明如下内容:(1)SWIFT 指令发报方BIC(Bank Identifier Code);(2)SWIFT 指令账户栏位中载明境外证券投资托管账户号;(3)适用的SWIFT 报文类型和SWIFT 报文发送时间。上述内容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基金托管人。2、若第三方发送指令存在错误、延误等不当行为,由此给基金资产以及交易对手方、经纪商等相关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由于第三方发送指令存在错误、延误等不当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基金托管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八、交易的清算与交割(一)交易的清算与交割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34、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基金投资的清算、交割事宜,基金管理人委托其境外投资顾问的,应保证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同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有充足的资金(或证券)可用于清算与交割。并对无充足的资金(或证券)用于清算与交割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及交易过户记录获取等职责委托给境外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在结算指令截止时间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结算指令,该等指令需按照双方约定,包含所有要素。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该结算指令按约定方式发送给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境外

35、托管人根据投资地交易规则准确及时地办理结算。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不承担其以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投资产品的条款条件及有关市场规则的方式在收到对手方的对价之前交付金融资产或者支付资金的风险损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下,应协助基金管理人提起法律诉讼或对责任方采取类似措施以追究责任,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未成功交割的结算指令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延迟交收,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以便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联系解决。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成交回报或清算交割指令进行相应的会计记录,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可根据实际交割

36、情况调整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所作出的会计记录,基金托管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此种调整所发生的任何支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解决。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而影响基金资产流动性管理不慎,造成的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二)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1.交易记录的核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定期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保证实际交易结果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2.资金账目的核对。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基金托管人每日向基金管理人提供资金余额报告,并保证其所记录的资金余额、币种与实际相符。3.证券账目的核对。基金托管人应每日核对证券账户中证

37、券的种类和数量。基金托管人每月向基金管理人提供证券数量月度报告,并保证其所记录的证券数量与实际相符。 九、基金申购、赎回与分红安排如无特别指明,本章约定适用于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与分红安排。(一)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1.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和赎回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和赎回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于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确认日的16: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开放日的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4.基金管理人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

38、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7.申购、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拨付申购和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

39、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同日拨付申购和赎回款采用轧差交收方式,基金分红款独立于申赎款交收,托管帐户和清算专用账户之间进行净款交收。8.资金指令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他部分另行规定。(三)申购资金1.T2日16:00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的份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2.T+3日15:00前,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划到在基金托管人的营

40、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如款项不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四)赎回资金1.T2日16:00前,基金管理人将T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2.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划款指令于T+7日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含赎回费)于T+8日划往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清算专用账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五)基金现金分红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4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十、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类别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外币份额的基金

42、份额净值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复核程序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前一工作日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43、以公布。(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1.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2、估值时间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时间点为T+1日完成T日估值。3.估值方法(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ETF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44、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45、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

46、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信息提供商提供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 的报价进行估值,如果仍无法取得,则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通过书面方式及时通知托管人。(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股权证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1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的配股权证,如果股票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4)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公布的估值日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5)基金持有的衍生

47、工具等其他有价证券,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6)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估值计算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币种的,则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中间价为基准。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彭博伦敦时间16:00报价数据为准。(7)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1-7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1.差错类型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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