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消费纠纷行政调解及司法确认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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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消费纠纷行政调解及司法确认工作规那么为规范区消费投诉行政调解工作,加强消费者权益司法 保护,建立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相衔接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 事诉讼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方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方法关于人民 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等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那么。第一节总那么第一条通过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市 场监管各自职能优势,形成工作合力,促使各类消费纠纷便 捷、灵活、高效解决。第二条消费纠纷调解应遵循以下原那么:(一)自愿。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保障当事人依 法行使

2、自己的权力。(二)公平。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力,确保调解公平 公正。(三)高效。灵活确定解纷方式,强化信息技术深度应用,提升解纷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五)达成调解协议的,应签字(或盖章)确认,并自 觉履行调解协议。四、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当事 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 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上内容已经告知我们,我们愿意在调解中自觉遵守。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附件4:投诉调解书温鹿市监)第 号投诉人: :住址:单位:委托代理人: :被投诉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经营场所):

3、委 托 代 理 人: :投 诉 内 容 及 投 诉 请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方法有关规定, 本局(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 议: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调解书生效后无法 执行的,投诉人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 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诉人(签名):被投诉人(签名):调解人员(签名):年 月 日(印章)附件5:司法确认申请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人与申请人因纠纷,于年月日经市区市场监管局主 持调解,现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现请求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有效。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

4、恶意串 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因该协议内容给国家、集体或他人 造成损害的,愿意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此致市区人民法院附:当事人身份信息、调解协议书等申请人:第三条 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法院”)和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监局”)联合设立消费纠纷调 解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工作室设在区市监局。区市监局消保分局负责工作室沟 通、协调及日常工作。调解人员由区法院和区市监局相关工 作人员兼任。工作室设置共享法庭与执行e站,利用网络技术为当事 人在线办理用户注册、电子送达、电子签名、提交申请和证 据材料,开展远程执行等。区法院和区市监局定期组织召开消费纠纷化解联席会 议,

5、交换意见,完善工作流程。第四条工作室协调处理区市监局受理的消费投诉以及 属于区法院管辖的消费纠纷案件。第二节处理程序第五条消费者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向区市监局投诉的, 可以申请调解。区市监局亦可引导消费者以及被投诉对象进 行调解。当事人申请调解,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相对方,并提供相对方的名称(姓名)、 联系方式;(三)有具体的请求以及争议事实。第六条委托他人代为投诉、代为参与调解的,除提供 本方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 签名。第七条当事人申请调解,或同意调解的,应及时

6、受理, 并确定调解人员。第八条 调解一般由一或两名调解人员进行。当事人既 向市监局投诉又向法院起诉的,区法院和区市监局可以共同 派员参与调解。调解过程中,可邀请行业协会人员、律师等具备一定专 业知识的人员参与调解。第九条调解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利害关 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第十条 调解可以采取现场调解,也可以采取互联网、 、音频、视频等非现场方式。现场调解可在消保分局、 市监所或工作室进行。当事人可以申请在其他合适的地点调 解。第十一条调解过程中,可以引导当事人向区法院申请确 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区法院就消费纠纷案件诉前阶段及诉讼程序中均可委托区市监局调解。第十二条调解

7、程序开始前,调解人员应当向各方当事人告知权利义务,并由当事人签署权利义务告知书。第十三条调解人员应当提前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调 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第十四条调解过程可以制作笔录,并就双方争议焦点及 无争议事实等内容予以记录,由当事人及调解人员签字。第十五条调解程序一般应于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期限自受理之日起计算。特殊情况,经当事人同意, 可以延长调解期限。区法院委托调解的,调解期限为十五日,但可根据法院 办理案件的实际情况延长调解期限;调解人员与法院办案人 员应做好期限衔接。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人员应当终止调解:(一)一方当事人撤回调解申请或者明确表示不接受调 解的;(

8、二)经延期,当事人仍分歧较大,难以达成调解协议 的;(三)其他情况导致调解难以进行的。第十七条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可以记载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三)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内容,包括履行方式、期限、 违约责任等。调解协议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 12315投诉举报专用印章,当事人各执一份,区市监局留存 一份;申请司法确认的,法院留存一份。第三节司法确认第十八条经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可向区法 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应提交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书以及其他相关 证据材料。调解人员应协助当事人办理司法确认手续。第十

9、九条区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第二十条区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 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 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 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 新的调解协议,再行申请司法确认,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区法院就诉讼案件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出具民 事调解书,不进行司法确认审查。第二十一条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三)违背公序良俗的;(四)违反

10、自愿原那么的;(五)内容不明确的;(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的。第二十二条在区法院作出确认裁定前,一方或双方当 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区法院应当准许。第四节其他规定第二十三条调解人员、法院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强迫调解;(二)违法调解;(三)接受当事人请托或收受财物;(四)违规泄露调解过程或调解内容;(五)其他不当行为。第二十四条区法院、区市监局应贯彻诉源治理相关规 定,及时催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减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第二十五条区市监局与区法院原那么上均应对调解协议、 司法确认裁定内容予以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情形外,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内容不得公开,法律文书原那么 上不上

11、网公开。第二十六条申请司法确认的,区法院不收取费用。第二十七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O附件1:投诉登记表登位:编号:名;称(姓名)L址联系人联系 联系 经办人(签字):年 月 日注:1.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应当包括: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内容、时间、地点、涉及金额、争议 情况等具体事实。2.投诉请求应当包括:消费者主张修理、重作、更换、 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具 体请求。附件2:投诉调解通知书市场监管()第 号关于的投诉,我局(所)已经受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方法的规定,现组 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请于年月 日时 到参加调解。无正当理由不

12、参加调解的,我局(所)将依法终止调解。(调解人员:;联系 :) 特此通知。年 月 日(印章)附件3: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法律规定,现就消费纠纷调解的原那么、各方当事人 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后果告知如下:一、原那么:(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力,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 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力。二、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力:(一)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二)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三)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四)要求调解人员回避。三、当事人应承当以下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调解人员,不得拍照、 录音、录像;(三)尊重其他当事人行使权力;(四)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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