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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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环境的平安、稳定, 培育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 面开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 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对在XX学院(以下称学校)接受普 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以及少数民族预科 学生(以下均称学生)的处分。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 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方法执行,有另行规 定、方法等的,同时按照另行规定、方法等执行。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维 护校规校纪严肃性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

2、那么,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与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 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处理妥当、手续完备。第四条学生违纪,即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方法以及学校其 他学生纪律有关文件规定的,学校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视情 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在校园内张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 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第十六条非法占有、占用、变造或以其他方式侵害公私 物品等的,除本方法另有规定和如数归还非法所得外,给予 以下处分:(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400元以下损失的,给 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400元以上损失,

3、或者致使学校教学、 生活秩序受到较大影响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情节或后果 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盗窃公私财物或窝赃、销赃者,初犯且数额或折 合金额缺乏2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再犯或数 额或折合金额200元以上缺乏800元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 看处分;屡犯或数额或折合金额8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三)盗窃、盗用、私制私刻公章,盗窃、盗用、私制、 变造保密文件或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或后果,给予留校 观察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四)窃取、盗用机构、组织或他人学号、工号、帐号、 IP地址或密码等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

4、;用于获利、威胁 平安、破坏秩序、损害组织机构形象或侵犯他人名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拾捡他人财物、有价证券及其它支付凭证拒不归 还者,视其情节和面额、折合金额,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 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贪污公款或在勤工助学、社会实践、班团活动等 活动中挪用钱物,伪造原始凭证,涉及金额或折算金额在800 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超过800元缺乏1000元的,给予 留校观察处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非法占有的,参照本条第二项执行。(七)抢劫、勒索、诈骗、冒领他人财物的,参照本条 第二项执行;(A

5、)团伙作案的,按照个人在团伙中的地位、作用及 个人获利多少,参照以上相应情形执行,主要责任者加重一 级处分。第十七条在校内打麻将、以各种形式参与赌博或为赌博 提供条件的,给予以下处分:(一)在校内打麻将的,无论有无赌资均以违纪论,视 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在校内参与任何形 式赌博的,视情节轻重或涉及金额、人数多少,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二)赌博的组织者或者屡次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 或涉及金额、人数多少,给予留校观察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或以其他方式为赌 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涉及金额较大 或人数较多,或采取公开、半公开方式的,给予严

6、重警告以上留校观察以下处分,情节 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八条有吸毒、制毒、贩毒、运毒、藏毒和其他严重 涉毒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九条对有损社会公德和大学生形象等行为的,给予 以下处分:(一)在涉外活动中有损国格、人格行为的,视其情节 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在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等校内公共场所和国 旗升旗台行为不得体,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处分;在国旗升旗台行为严重不得体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调戏、侮辱、诽谤、骚扰滋事或以其他方式严重 诋毁他人,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或者留校观察处分,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

7、开除学籍处分;(四)有卖淫、嫖娼、集体淫乱等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有强奸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出售非法刊物经批准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和后 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出版非法刊物,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七)制作、贩卖、运输、出租、传播淫秽、反动、迷 信、邪教物品或信息,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 开除学籍处分;(八)有其他有损社会公德和大学生形象等行为,视其 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直到留校观察处分,情节恶劣、后果 严重的,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条对学生违反计算机校园网络管理规定的处理:(一)在计算机设备或者网络中故意发布和传播违反社 会公德(如淫秽制品,侮辱、诽谤他

8、人等)或者欺诈信息等, 给予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二)利用计算机设备或者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平安、泄 露国家秘密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三)破坏校园网硬件设施者,给予记过或留校观察处 分;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进行危害 计算机网络平安等活动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五)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者他人计算机、 、 手机等其它设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信息损毁者,给予留校 观察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故意篡改、删除或者破坏学校或他人计算机文件

9、数据信息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一条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的,按XX学院学生 住宿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 料,或以提供虚假证明、虚假信息等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 来到达个人目的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 者,给予留校观察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在有效文件、材料上 模仿他人签名者,视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 处分;第二十三条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信函邮件者,给 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观察以下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者,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四条骗取校级或相当于校级或其以上荣誉的,视 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

10、分。第二十五条参与邪教组织、非法组织的,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参与组织的给予留校观察处分,组织的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组织、参与组织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处 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观察或开 除学籍处分。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 处分。第二十六条组织、煽动、诱骗或主动协助他人进入传销 组织或进行传销活动的,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组 织、煽动、诱骗他人或主动协助进行不良网络贷款或非法务 工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 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不良网络贷款或非法务工,经教育 不改

11、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第二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一)违纪事实发生时尚未满18周岁的;(二)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防止事态恶化的;(三)主动成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确有悔改表 现的;(四)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 为,认错态度较好的;(五)因心理疾病导致违纪(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 诊断证明)且须承当责任的;(六)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七)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第二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一)同时违反本方法两条(款、项)以上的;(二)屡次违反纪律的;(三)对检举、揭发人实施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12、(四)多人或群体违纪中组织、筹划或主要实施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六)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阻碍调查取证的;(七)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的。第二十九条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根据其违纪事实, 分别处理,合并执行。合并执行时参照吸收原那么和限制加重 原那么。对于有其中一项违纪处分到达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的, 执行数个处分中最重等级处分;对于数个应受处分分别为警 告、严重警告或记过的,最终处分等级在原单项最高处分以 上留校观察以下。曾受过一次处分,再次受到纪律处分的加 重一级,累计三次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章处分权限与程序第三十条处分权限按本方法第五条执行。第三十一条

13、学生违纪的,由学校职能部门或所在学院按 以下方法或规定批评教育,查清事实,提出处分建议。(一)其所在学院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二)一般应由其所在学院查清事实,由党政联席会议 提出处分建议,并报有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也可按本方法 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权限由教务或学生工作部门牵头查清 事实并直接提出处理意见、处分建议按规定呈报;(三)两个以上学院的学生共同违纪的,按本方法第三 十一条所规定的权限由教务或学生工作部门召集学生所在 学院主管领导商议,再由有关学院各自就本学院涉事学生查 清事实并由党政联系会议提出处分建议,按规定呈报有管理 权限的主管部门;(四)对违反法律或涉及校园平安、生命或财产平安

14、等 方面的案件,由保卫部门牵头负责查清事实后,将有关材料 转到学生工作部门,按上两项的规定进行处理。(五)查清事实并提出处分建议,一般应在10日内完 成,情况复杂的不得超过30日。第三十二条对有违纪行为但未到达或免于纪律处分条 件的学生,由所在学院或相关部门下发XX学院学生违纪书 面警示通知书,并可将违纪材料和处理建议送学生处制发 校级通报批评。第三十三条所在学院在确认学生违纪行为后,将违纪情 况报告、处分建议和填写好相关内容的XX学院学生违纪处 理审批表并附其他有关材料送有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违纪事实、证据证言、适用条款、处分建议 等级等进行审核,提出拟处理意见,经所在学院向学生发

15、出 并要求学生签收XX学院学生违纪预处理告知书(含陈述 和申辩权利告知内容或另附告知书)。学生签收的告知书交回后(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还应在 提交其书面陈述和申辩之后),主管部门进入后续处理流程。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处长 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在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通报后以部门 文件发文。留校观察和开除学籍处分由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 提交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 究决定。第三十四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

16、必要内容。第三十五条学校委托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将处分决定 书(含权利告知内容或另附告知书)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 学生本人应在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拒绝签收的,留置处 分决定书并由两名见证人在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证明即 视为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或学校派人的方式送达,邮寄 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或本人签收、留置之日即视为送达;因 学生本人的原因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难以联系的,利用校园网 或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之日起满5个工作日即 视为送达。其中,申述期限为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第三十六条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XX省教育 厅备案。第三十七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10日内办好离 校

17、手续并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 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八条对拟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 在作出处分最终决定前,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学生有权申请 听证。听证按以下方法或规定执行,有另外规定的,同时按 另行规定执行。(一)拟被处分学生应当在收到听证权利内容或告知书 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 或已接到听证会通知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不按时参加听证 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对一次处分,拟被处分学生只限提出一次听证申请。听证权利内容、告知书和听证会通知送达参照本方法第 三十五条执行。(二)拟被处分学生需要委托代理人的,

18、自行确定代理 人,并提交本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共同签字的委托 书。代理人参加听证会时,可全权代理也可局部代理。无论 事先是否明确全权委托,仅代理人到场时视为全权代理。(三)听证会由主管部门召集与主持;除违纪学生本人第五条对违反考试(含学业学术诚信)纪律、其他方面 纪律的学生,分别以教务处、学生处为主管部门。应给予警 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由主管部门处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 于发文前在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报;应给予留校察 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主管部门处长办公会议提出处分建 议,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 议研究决定。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的,由

19、 教务处处长办公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决定。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可由校长事先授权, 也可由校长追认授权。除有特殊规定或经校长授权,校内任何组织、机构或个 人无权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学生给予纪律处分和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 退学处理,以学校发文为准。第二章处分种类、处分期及适用第六条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观察;(五)开除学籍。或其代理人外,参加听证会的人员由主管部门确定。另有规 定的,按另处规定执行。(四)听证时学生本人及其代理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在质疑处分证据、依据、程序、等级或提出新的证据,听证 会上进

20、行陈述和申辩,对个别问题行使缄默权以防止自证违 纪事实(但本人和代理人不能保持全程缄默)。(五)拟被处分学生和其代理人必须遵守听证会会场纪 律,服从听证会主持人的指令,如实陈述本人或者被代理人 所经历的事实经过,并回答主持人或听证相对人的提问。(六)主管部门应查证新事实、吸纳合理陈述,应重新 研究决定处分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第四章处分的期限与解除第三十九条给予学生违纪处分的同时,视违纪情节、后 果和教育管理需要等,按以下方法设置处分期限。(一)处分期限的设置。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设置 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的处分期,受记过处分的设置8个月 以上12个月以下的处分期,受留校观察处分的设置12

21、个月 的处分期(留校观察的处分期又称观察期),受开除学籍处分 的不设置处分期。(二)延长期限的设置。处分期满,未书面提交解除处 分申请、尚未解除处分或被学校通报批评的,其处分期延长 6个月,但处分期只可延长一次。延长后的处分期可简称延 长期。(三)处分期限的例外。毕业班学生受到违纪处分的, 可视其认错态度和改错决心,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决定是 否缩短处分期限,原那么上不得少于6个月。(四)处分期限的提前。学生有突出表现、先进事迹或 其他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含延长期)的情形的,由其本人书 面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作出建议, 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原作出处分决定机构研究决 定,

22、可提前解除,但提前解除前实际处分期一般不少于4个 月。(五)处分期限的计算。从决定处分或决定延长处分期 之日起计算。第四十条处于处分期(含延长期)的学生,应主动提请 和接受所在学院的教育考察。教育考察按以下方法执行,学 校另有规定的同时按另行规定执行。(一)教育考察的期限与处分期(延长期)相同。(二)处分期不长于8个月的,期内得有不少于2次的 教育考察记录,长于8个月的,期内得有不少于3次的教育 考察记录,且相邻两次教育考察记录日期应有适当间隔;期 满前15日内应有1次教育考察结论。(三)教育考察期间认识不到位、不配合或配合不好、 不及时汇报思想和改正行动、不切实彻底改正错误、受到书 面通报批

23、评、有不良教育考察记录,或未通过教育考察鉴定 的,不得按期或提前解除处分。(四)期间发现新的违纪事实的,与原有处分合并处分; 发生新的违纪事实的,给予加重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发现或 发生新的违纪事实,受留校观察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应主动对学生进行教育考察, 催促包括班主任、辅导员或指定人员在内的不少于2人具体 履行教育考察职责、填写教育考察记录,由党政联席会议作 出教育考察结论并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本学院领导签署教育 考察结论。本款不作为受处分学生享有任何豁免权利的原因或理 由。(六)教育考察记录和结论应及时、规范填写在学校或 其职能部门统一制发的教育考察表。第四十一条处

24、分期满前15日内,受处分学生应书面提 交解除处分期申请并附所在学院的教育考察记录和鉴定,送 原处分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法第五条规定的权限决定是否解 除处分。第四十二条处分、延长期满仍未书面提交解除申请,或 处分、延长期未满也未解除且已过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学校 可不受理其提交的解除申请,但可就其实际表现提供写实性鉴定。第四十三条解除处分(含解除延长期)后,学生获得表 彰、奖励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XX学院 学生管理规定和本方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条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提醒学生书面 提交解除处分申请。本条不作为受处分学生享有任何豁免权利的原因或理 由。第四十五条受处分学生是共产党

25、员、共青团员的,承办 处分、解除处分事务的学校职能部门应将相关决定通报相应 组织或其检查监督机构。第四十六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 真实完整地存入本人档案,其他有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第五章申诉第四十七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 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校为其提供必要 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第四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 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 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学校或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校 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生申诉的具体方法、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 作规那么等

26、另有规定的,按另外规定执行。第四十九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 分决定书后按本方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向学校学生违 纪处分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在书面申请中可要求听证。听证的方法另行规定, 不适用本方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方法。第五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 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 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 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 行有关决定。第五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 做出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定性或处分等不当,可以作 出建议撤

27、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 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第五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提出书面申诉。第五十三条自处分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 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学生在 学校已送达复查决定书又提出申诉的,学校可不受理其申诉, 或虽受理其申诉但可不设作出决定的期限。第五十四条学生对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的申诉应 当或者宜首先向学校提出,但学校尊重学生就处理、处分和 复查决定书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在有管辖权限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第

28、五十五条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 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 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第五十六条学生认为主管部门、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或 其人员违反本方法而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本方法或学校 其他纪律处分相关规定文件同法律法规、教育部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或本方法抵触的,可以分别向学校或XX 省教育厅投诉。第六章附那么第五十七条被处分学生违纪事实发生时尚未满18周岁 的,其处分决定书和解除处分决定书等应当适当保密和严格 控制使用直至其满18周岁。第五十八条各二级学院应建立健全和执行实施学生违 纪预警制度。本条不作为受处分学生享有任何豁免权利的

29、原因或理 由。第五十九条学校内设机构有关规定、方法、制度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以本方法为准。第六十条本方法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 “缺乏”、“超过”均不包括本项。第六十一条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学生违 纪处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方法具有同等效力。第六十二条学校可以在紧急状态、突发事件时制定临时 性的纪律管理规定或方法。此类规定、方法在不违背本方法 精神的前提下与本方法有同等效力,并在紧急状态、突发事 件解除后自然废止,但给予学生的处分在既定处分期内有效。第六十三条学校发现在工作人员、内设机构在处理申诉、 投诉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和本方法

30、的行为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 或者内设机构自行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 的,责令或由内设机构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及 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 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十四条本方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解 释。第六十五条本方法自XXXX年9月1日起生效。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第七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那么、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处以主刑,或 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或驱逐出境的;(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

31、 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在考试结束之前向他人 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作弊或严重扰乱考 试秩序行为的;(四)学位论文、毕业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 抄袭、篡改、伪造等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或者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代做毕业设计或买卖毕业设计的;(五)投放危险物质或精神类药物等损害他人身心健康 的;(六)受留校观察处分期间被发现或发生新的违纪事实 而受到或应受纪律处分的;(七)有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其他情形的。第八条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以下处 分:(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单处政治权利 和驱逐出境之外的附加刑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观察或 开除学

32、籍处分;(二)筹划、组织、煽动、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 动,或煽动闹事,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 分;(三)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 警告以上处分。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观察以下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者, 拘留期在15天以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拘留期超 过15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尚不构成犯罪也未受到公安、 司法机关处分,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留校察 看以下处分,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学生有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 场所管理秩序或者环境平安、稳定等行为的,分别给予以下 处分:

33、(一)在教学、办公等区域,学生或教工公寓、学生或 教工宿舍,校园公共道路、公共活动场合或其他公共场所, 阻塞通行、大喊大叫、起哄闹事、打砸掷物、燃烧物品或以 其他方式,干扰正常教育教学和学习、工作、生活秩序,不 听劝阻或较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 分,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前述场 合、场所聚集闹事,参与或提供帮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 处分,组织、煽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情节恶劣或 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故意破坏绿化、卫生等公用设施设备的,除责令 限期恢复或照价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情节 恶劣、后果严重或责令限期恢复或照价赔偿而

34、不履行、不及 时的,给予留校观察处分,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 或责令限期恢复或照价赔偿而拒不履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消防、电力、电梯、通讯、报警或其他平安相关设施 设备,擅自动用、移动、改变、损坏不严重的,除责令限期 恢复或照价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严重破坏、 移除,经批评教育不改、责令限期恢复或照价赔偿而不及时 的,可给予留校观察处分;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三)对正在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正在执行管 理、教育、服务等职责的学校教职员工等拒绝配合、无理取 闹、加以阻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有谩骂或有撕 扯、身体碰撞和其他攻击行为等的,给予严重警

35、告或记过处 分,致其身体受伤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严重不良后果的 给予留校观察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四)在学校公共场所乱贴、乱涂、乱写、乱画的,经 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 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撕毁学校或内设机构张 贴的通知、公告等文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 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五)酒后滋事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 上留校观察以下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 及学校值班 的,给予 警告以上留校观察以下处分,情形恶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或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七)制造、散

36、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 混淆事实等,给予警告以上留校观察以下处分,情形恶劣、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A)携带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者,给予警告 以上处分;(九)高空抛物或实施其他行为危害公共平安者,给予 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观察或 开除学籍处分;(十)私藏匕首、弹簧刀、砍刀等管制刀具的,视情节 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一)本人未动手打人,但其错误言行引起事端或激化 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动手 打人未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害者

37、,给予记过或者留校观察处分;致他人轻 伤害者,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致他人重伤害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对筹划、怂恿、教唆、指使他人打架者,给予严 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 学籍处分;(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 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 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四)打架双方先动手者从重处分;聚众打架、动用器 械打架者加重处分;(五)以劝架为借口,故意偏袒一方使打架事态开展造 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六)指使、纠集或雇佣校内人员打人或打架斗殴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指使、纠集或雇佣校外

38、人员打人或打架 斗殴者,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造成轻伤害以上后果的,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七)参与筹划、组织打架,为打架提供各种支持和协 助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轻伤害后果的,给予留校观察处 分;造成重伤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A)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 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九)凡滋事、打架斗殴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致害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赔偿。第十一条学生违反教育教学考勤纪律的,给予以下处分:(一)未经准假一学期累计缺旷达10学时的,给予警告 处分;(二)未经准假一学期累计缺旷达20学时的,给予严重 警告处分;(三)未经准假一学期累

39、计缺旷达30学时的,给予记过 处分;(四)未经准假一学期累计缺旷达40学时的,给予留校 观察处分;(五)未经准假一学期累计缺旷达50学时的,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六)代替他人、让他人代替自己或让他人代替第三人 到课,找人或以技术手段代学、为他人代学网络课程的,给 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可计算或折算课时的参照本条第二至 第五项加重一级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旷课学时数按以下方法计算:(一)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含见习、实习)有明确的 学时数要求的,按实际计算;(二)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含见习、实习)无学时数 要求或未明确学时数要求的,按50分钟为1学时计算,但每天不超过6个学时;(三)应在校(在队

40、)而未经准假离校(离队)的,每 半天、每整天分别按照3个、6个学时计算,但应按本款第 一、二项计算的按照相应项计算。第十二条除本方法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外,对违反考场 管理规定或考试纪律要求的,其处理、处分另行规定。第十三条除本方法第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外,对违反学位 论文、毕业设计、研究成果等学业、学术诚信要求的,其处 理、处分另行规定。第十四条弄虚作假骗取,或有关部门指出材料不实而仍 用原材料、涂改原材料申请、领取国家、省、学校奖助学金、 困难补助等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 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五条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从事各类营利活动, 组织商务活动,代理、开展有收费的培训活动,或摆摊设点 的,给予以下处分:(一)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从事推销、销售商品、 食品,组织、组织、从事等旅游、培训商业性业务者,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事端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 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二)未经批准,摆摊设点或进行各类营利性活动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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