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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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培养全面开展的高素质人 才,保障和促进学生团体的健康开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学生团体是指由具有XX学院学籍 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为了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和满足个 人兴趣爱好而自愿组成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 生组织。我校各级共青团组织作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基层 组织,我校各级学生会、班级委员会作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 会的基层组织,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学生团体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校团委具体管理, 挂靠单位和指导教师具体指导

2、、XX学院学生团体联合会监督 考核的管理体制。第四条学生团体应以促进成员自我开展、丰富校园文化 生活、弘扬校园文化主旋律为根本宗旨,按照自我教育、自 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地开展理论 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活动,突出思想性、知识性、(二)正在受到法律制裁、学校党纪、校纪或团纪处分者;(三)被管理部门撤职的学生团体负责人和被责令解散 的学生团体的负责人;(四)前一学期专业课程考试有重修者;(五)学习成绩或综合量化成绩排名均在所在班的后三 分之一者;(六)其他不宜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的。第三十八条学生团体负责人的责任是:(一)遵守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和所在学生团体的章程;(二)

3、维护所在学生团体及其成员的权益;(三)组织举办所在学生团体的各种活动并对活动负责;(四)管理所在学生团体的财物。第三十九条学生团体换届选举相关工作流程:(一)团体举行会议,决定换届选举并确定候选人;填 写XX学院学生团体负责人换届选举申请表;(二)提前五个工作日将XX学院学生团体负责人换届 选举申请表及候选人资料上报至学生团体联合会通过后, 报校团委审批;(三)学生团体联合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批复通知学生 团体;学生团体接到批复后,在学生团体联合会的监督下进 行选举;(四)确定新的负责人后,填写XX学院学生团体负责 人信息表并上报学生团体联合会存档。第四十条学生团体执行机构是团体会员大会领导下的

4、 团体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团体负责人及各职能部 门的部长组成。为防止团体组织机构的冗长和称谓的混乱, 学生团体不得设立主席团、理事会、秘书处、组织部、财政 部等机构。不得设置主席、理事长、秘书长等职务。学生团 体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不得超过两名。原那么上,不得设置超 过7个职能部门,每个职能部门设置部长一名,副部长不得 超过两名。第六章学生团体联合会第四十一条XX学院学生团体联合会(以下简称学生团 体联合会)作为全校学生团体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 务的组织,其职责是:(一)协助校团委对学生团体进行管理和指导;(二)协助校团委组织开展全校性学生团体活动;(三)对外代表XX学院全体学生团

5、体。第四十二条学生团体联合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主席团 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假设干人,经过学生团体代表大会民主选 举产生。主席人选必须有半年以上学生团体负责人的工作经 历。第四十三条学生团体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学生团体主要 负责人和现任学生团体联合会主席团成员构成。第四十四条学生团体联合会根据主席团的提议、并得到 学生团体代表大会多数通过后可以设立假设干工作机构,承当 学生团体联合会日常工作。工作机构的人员面向全校公开招 聘。第七章学生团体活动规程第四十五条学生团体开展活动须由校团委审批通过。第四十六条各团体活动内容应与自己团体宗旨和活动 范围相适应,严重超越团体宗旨和活动范围经警告仍不整改 的学生团

6、体,将被强制注销。第四十七条学生团体为非营利性组织,不得进行任何以 营利为目的活动。学生团体开展活动禁止收取学生报名费、 参赛费等任何活动费用。第四十八条学生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 生活秩序。除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外,学生团体会员在团体 活动与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发生冲突时,一律不得请假。未 经学校批准擅自因参加团体活动而不上课者,按旷课处理。第四十九条学生团体在举办活动之前,须提前向学生团 体联合会提出申请,由学生团体联合会通过后报校团委审批, 并按要求上交活动筹划,并填写XX学院学生活动申请表 或XX学院学生户外活动申请表,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 开展活动。学生团体举办以下活动,校团委

7、还需上报校党委批准:(一)涉外的活动:如涉及外籍人士的讲座、报告、活 动等;(二)涉及政治敏感性、外来文化传播的活动;(三)与校外团体、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四)比拟重要的大型活动;(五)室外群众性集会、沙龙及研讨会等活动;(六)涉及宗教、民族问题的活动。第五十条学生团体开展活动须接受学生团体联合会对 活动的考核,同时认真做好活动总结。第五十一条学生团体不得组织除本团体会员之外的人 员参加出游、社会实践、外出考察等校外活动,组织本团体 会员出游等校外活动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在活动举行1周之前,提交XX学院学生户外活 动申请表活动申请须经学生团体挂靠单位或指导教师审核 签字同意后,报校团委审批

8、;(二)外出活动经校团委批准后,由校团委与每位活动 参加者签订平安责任协议书及XX学院学生团体外出活 动人员信息登记表。在活动结束后,学生团体负责人须及时 将活动平安情况报告XX学院学生团体联合会。第五十二条学生团体未经校团委批准擅自组织集体出 游、社会实践、外出考察等校外活动,予以警告以上处分, 并对团体负责人按学院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假设发生重大 事故,其责任由学生团体自行承当。第五十三条学生团体出游出现平安问题,取消该团体及 学生干部本年度的评优资格。第五十四条学生团体成员不得以团体名义进行私人活 动。学生团体活动的责任由团体自行承当,团体负责人及其 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错误或重大失

9、误的,其个人也应承 担相应责任。第五十五条学生团体活动悬挂宣传条幅、摆放宣传展板 须遵守学校宣传工作规范并填写活动宣传申请表进行报 批。团体张贴广告、海报等必须署名。第五十六条学生团体举行活动,未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和不遵守学生团体活动规程,视情节轻重,予以该团体警告 直至取缔处分,并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八章学生团体名称、印章和对外宣传、联络第五十七条学生团体名称(一)学生团体名称须表达团体宗旨,不得使用有损于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公共利益的名称;(二)学生团体名称必须冠以“XX学院”字样。第五十八条学生团体印章(一)学生团体的印章应由学生团体联合会统一制作, 印章的图案

10、应上报团委老师审核、批准方可刻用。未经审核 的印章禁止使用,出现问题应由相关责任人承当。第五十九条对外宣传(一)学生团体接受社会媒体采访,或者进行其他形式 的对外宣传时,必须首先报校团委、团体挂靠单位同意,须 定位于学生团体,并且须醒目注明“学生团体”字样。第六十条对外联络(一)学生团体在进行对外联络前须得到校团委的批准, 必要时可由校团委开介绍信;(二)学生团体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 必须强调学生团体身份,不得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 义开展活动;(三)学生团体在与校外单位或组织办理合作等事宜时, 假设有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必要,必须报校团委批准,以“XX学 院学生团体联合会”名

11、义与该单位或组织签订合同或协议。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至六十一条所述,视情 节轻重予以该团体以及团体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第九章学生团体经费管理第六十二条学生团体经费采取自筹的原那么,团体的内部 活动原那么上使用会费。如举办大型活动,可经学生团体联合 会向校团委书面申请相关经费立项并附筹划书和其他必要 附件。第六十三条学生团体经费来源(一)收缴会费:会费每年收缴一次,收费标准为不高 于每人50元人民币。(二)社会赞助:学生团体可寻求学校或校内其他单位、 部门的经费支持,也可报校团委批准后接受社会赞助。赞助 单位必须是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活动经费:学生团体举办全

12、校性具有一定水准和 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可以向校团委 立项申请经费。(四)各种奖励:学生团体获得的各种奖励经费。第六十四条学生团体自成立时起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 目。团体主要负责人不能兼任财务人员,不能干涉财务人员 的工作。团体财务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采用收付记账法,设置简易账簿(包括日期、科 目摘要、收入、支出、经手人、余额),遵守财务制度,接受 学生团体联合会的检查和团委的抽查;(二)将资金来源、去向逐项登记清楚,并有相应原始 凭证;(三)实行凭票报销制度,报账须由团体会长签字并须 持正规发票等有效凭证,严禁打白条,如发现经费使用报销 中有弄虚作假等违反财务纪律的行

13、为,除追缴违规金额外, 追究其当事人的责任;(四)定期向学生团体成员公布财务使用情况,并接受 团体成员监督;(五)在学生团体负责人换届时,做好财务交接工作, 并将账本交至学生团体联合会存档备查。并在学生团体联合 会监督下完成交接程序。第六十五条学生团体财产为团体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 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团体的财产,亦不得在团体成员中分 配。团体解散时,其财产归属由校团委负责处理。第六十六条团体经费由本团体自主管理和学生团体联 合会监督管理相结合,接受团体指导教师的监督。学生团体 的经费只能用于内部管理和活动组织上。严格执行团体经费 专款专用制度,严禁使用团体经费购买私人物品。第六十七条学生团体

14、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本规定 的活动范围,应当向主管单位校团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 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向会员公布。寻求社会 赞助具体程序:(一)寻求社会赞助须提交所需赞助活动详细的活动 计划书和经费预算,并经学生团体联合会和校团委批 准;(二)学生团体或团体代表及学生团体联合会公关部成 员与赞助单位就合作赞助事宜协商确定后,须签订合作协议 书,协议书签订之前须报校团委审阅,经批准后方可签约;(三)合作协议书一般由学生团体主要负责人签字、加 盖XX学院学生团体联合会公章,特殊情况由校团委或团体 挂靠单位盖章,协议书一式三份,赞助单位、学生团体、校团 委一份。第六十八条社会赞助经费

15、数额、物品数量必须如实汇报, 赞助单位所提供的赞助经费、物品由学生团体自主管理,原 那么上只能用于团体开展活动。第六十九条学生团体联合会将对各学生团体财务状况 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学生团体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将予以处理。(一)未经批准,擅自以学校、团委、学生团体联合会 及团体名义寻求社会赞助;(二)寻求社会赞助过程中损害学校、团委、学生团体 联合会和团体形象;(三)虚报赞助单位赞助经费、物品;(四)暗中收受回扣;(五)其他弄虚作假、违反学校、团体相关规定的。第七十条对未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学生团体,学生团体 联合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注销该团体处理,并对相 关

16、责任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章学生团体使用学校教室等场所第七十一条学生团体使用学校教室等活动场所须到校 团委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教室开展活动、与同学发生纠 纷者,严重影响团体形象和声誉的,将取消其当年的评优资 格。第七十二条办理使用教室等活动场所手续如下:(一)申请人需由校团委查验学生证后,填写室外场 地借用申请表,并请团体挂靠单位或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由 校团委主管老师审批并签字。假设举办讲座、报告主讲人为校 外人士,还需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二)将教室借用申请表交教务处,由教务处安排 出借教室。第七十三条学生团体活动借用室外场地须到校团委办 理相关手续。第七十四条学生团体须服从教务

17、处、电教办公室对教室、 器材借用的安排。团体成员应自觉保护活动场所的公共财物, 由于团体使用不当造成的各种损失,由学生团体自行负责。第十一章学生团体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第七十五条凡校内学生团体组织创办、编辑、出版、发 行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团体应提交相应申请及材料,由校 团委审查、批准并提出具体意见后,向校党委宣传部申请备 案登记。已经登记的学生团体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名称、主要 内容等如有变动,需及时到校团委重新登记。第七十六条学生团体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在出版、发行后,必须报送校团委5份审读,存档备查。学术性、趣味性,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为大学生的全面成 长成才服务。第五条学生团体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

18、和学校管理制度 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 尚。学生团体依法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二章学生团体管理指导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学校对学生团体实行登记管理、学期注册、年度 检查、活动审批和成员登记备案等制度。第七条校团委是学生团体的主要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学生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备案; (二)对学生团体实施学期注册和年度检查;(三)对表现优秀的学生团体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四)对学生团体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单位对学 生团体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理或处分。第八条学生团体的日常监督管理由挂靠单位负责。没有 挂靠单位的学生团体,统一由校团委

19、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挂 靠单位应是具有管理或学术研究职能的我校正式机构,例如 专业教研室、学院党总支、团总支等。第九条挂靠单位应设立学生团体管理机构或指定一名 以上现职人员负责学生团体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团体指 导教师须由具有一定的与该团体活动内容相关的专门知识第七十七条任何校内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都不得使用“XX报”、“XX刊”、“XX杂志”等字样,必须在封面位 置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不得刊登广告,不得 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等形 式出版发行;所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非经批准只得在校内发 放。第七十八条学生团体刊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主审必须是校内教师,原那

20、么上为团体指导教师;(二)刊物内容健康积极,符合国家法规、学校管理条 例和其他文字内容的有关规定。第七十九条校团委有权对违反规定的团体刊物,视情节 轻重予以没收、责令整顿、责令停刊等处理,并对学生团体 及主要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对刊物违反国家出版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考核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 大问题,团体负责人承当相应责任。第十二章学生团体使用校园网络、互联网络第八十条学生团体联合会为每个学生团体建立网络平 台,学生团体应积极维护和更新本团体网页。团体负责人对 本团体网页的内容负直接责任,履行说明学校相关管理条例 的义务,并接受学生团体联合会监督管理。第八十一条学生团体网页必须符合

21、以下条件:(一)必须执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计 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 计算机网暂行管理方法的规定,遵守中宣部、信息产业部、 公安部、文化部和学校对于网络管理的具体要求;(二)严格管理信息发布的审批程序。学生团体网页以 活跃校园文化、促进团体开展、加强团体内部交流为原那么, 不得开设违反社会公德的版面,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学校管理条例;(三)不得将有关干扰、破坏或限制任何计算机软件、 硬件或通讯设备功能的软件病毒,或其他有害的计算机代码、 档案和程序等资料,加以上传、张贴,或以电子邮件等其他 方式传送;(四)不得将侵犯他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商业

22、秘密等其他专属权利的内容加以上传、张贴,或以发送电子邮件等其他 方式传送。第八十二条学生团体建立网站须向校团委提交申请报 告并附该网站的样本打印稿一份,由校团委审批后方可传送 到学生团体联合会网站上,由学生团体联合会提供网络空间。 网站建成后须向校团委提供管理员密码并给予最高管理权 限。第八十三条学生团体联合会对团体网站和网页进行监 督,且有义务删除在该网页发表的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学校管理条例相悖的文章、图片和内容。第十三章对学生团体的处理和奖惩第八十四条处分种类为:(一)警告(二)限期整改(三)强制解散(取缔)第八十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团体,将予以警告处 分。连续警告达两次的团体,

23、学校有权将其解散。被强制解 散的团体,团体负责人承当善后责任。(一)连续一年未进行正常活动的;(二)一个学期内无一次会员大会;(三)经费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四)学期初未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五)负责人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学生团体联合会例会;(六)未按规定民主选举程序产生团体负责人;(七)招收新会员、开展活动、寻求社会赞助、编印刊 物、建立网站不提前报批;(八)管理上有严重问题并拒绝接受学校管理和指导的;(九)出现其他应予以注销的情形的。第八十六条学生团体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校团委可责令 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直至取缔。(一)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二)机构疏于管理,活动组织不力,会员意见大,造 成

24、恶劣影响;(三)违反国家法律,严重触犯校规校纪,从事非法活 动;(四)活动范围和内容与团体宗旨、章程相违背,影响 恶劣;(五)利用学生团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活动;(六)骨干成员侵占、私分、挪用学生团体资产或者所 接受的捐赠资助;(七)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A)整改期间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第八十七条学生团体每学期考核评定一次,成立满一学 期的学生团体均需参评。第八十八条学生团体每年表彰奖励一次,成立满一年的 学生团体均有参评资格。连续两学期被评为“优秀”的团体,获得年度“XX学院 优秀学生团体”称号及奖励。连续两学期被评为“不合格” 的团体,学校有权将其解散。第十四章学生团体的

25、干部第八十九条团体学生干部指学生团体副部长级以上团 体成员。团体主要干部原那么上不得在其他学生团体担任职务。第九十条学生团体会长每学期工作由学生团体联合会组织考核,并据此评定“优秀会长”。其他团体干部由各学 生团体会长负责组织民主考核并将考核成绩提交校团委存 档。第九十一条对不称职的团体负责人,校团委、学生团体 联合会有权实行罢免。对违法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以上 处分(含记过)的团体成员,团体负责人有权取消其团体会 员资格。第九十二条学生团体干部的奖励分为优秀学生干部、优 秀团体干部和优秀团体会员。其中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体 干部只能在合格以上学生团体中产生。第十五章附那么第九十三条各学生团

26、体和学生团体联合会的章程不得 与本规定相抵触。第九十四条本规定由校团委负责解释、修改。第九十五条本规定自XX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XX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且热心学生团体工作的本校正式注册教师担任,聘请教师作 为团体指导教师须经教师本人同意,不得超过二名。学生团 体在聘请指导教师时,须向团体联合会上交指导教师个人简 历,个人简历应由该团体指导单位以及该指导教师所在学院 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校团委批准并登记后,方可聘请为 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要能对学生团体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 平安性论证,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所挂靠的学生团 体行使以下管理职责:(-)审查学生团体资格、章程,出具审

27、查意见;(二)负责学生团体负责人人选的资格审查,确定团体 主要负责人候选名单;(三)审查学生团体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指导学 生团体的日常工作;(四)组织学生团体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 学生团体管理的相关规定;(五)监督、检查学生团体的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六)协助校团委对学生团体进行年度检查。第十条学生团体顾问(一)学生团体根据活动需要可在校内外聘请政策水平 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教育的人士担 任学生团体顾问;(二)学生团体顾问的职责是在学生团体登记的宗旨范 围内对学生团体的活动进行指导和帮助;(三)学生团体聘请顾问时,必须向挂靠单位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正

28、式聘请。第三章学生团体成立、登记、变更、注销第十一条我校在籍在读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能自觉遵 守学校相关规定者,均可发起组织学生团体。第十二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5名以上学生自愿联合发起;(二)有与学科或专业相关的校内单位等作为挂靠单位;(三)有指导教师;(四)有发起人和筹备负责人负责具体的筹备工作;(五)有学生团体章程草案;(六)符合校园文化建设的需要。第十三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团体,不得成立、批准 成立:(一)与已登记的学生团体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团体;(二)“同乡会”或“同民族会”等性质的学生团体;(三)宗教类学生团体;(四)“气功”类学生团体;(五)发起人受

29、到党纪、校纪或团纪处分且没有取消的 或曾担任不合格团体、被勒令解散团体的负责人;(六)没有明确的活动范围或没有以团体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的;(七)以营利和商业经营为目的;(A)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九)法律法规禁止成立的其他类学生团体。第十四条发起成立学生团体,由发起人将相关文件报送 挂靠单位审查同意后,向校团委申请,在申请未批准之前不 得自行开展任何活动。第十五条学生团体的成立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成立学生团体须上交基础材料一式三份。包 括申请报告、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名单及基本情况、挂靠单 位的介绍信函及指导教师的鉴定意见、学生团体的章程草案、 校团委或申请人认为需特殊说明的其他情况

30、;(二)经校团委初审通过后,领取并填写XX学院学生 团体成立审批表;(三)递交新团体申报表后,学生团体联合会对成立该 团体的必要性进行讨论(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初步意 见,上报校团委;(四)校团委在学生团体联合会意见基础上,审核通过 后,报学校领导批准;(五)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由学生团体联合会按规定的审批手续和形式给予批复,并予公告。学生团体名称前应冠 以“XX学院”字样。(六)筹备工作结束后,学生团体自己拟订团体成立大 会方案,报指导教师和学生团体联合会通过后两周内,在指 导教师的指导下和学生团体联合会的监督下召开新团体成 立大会,通过该团体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并经挂靠 单位审

31、查同意后,报校团委申请正式成立登记;(七)校团委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学生团体登记申请 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要 求的学生团体给予正式登记,发给XX学院学生团体登记证 并报XX学院学生团体联合会存档。第十六条学生团体的登记和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经学 生团体报挂靠单位审查同意后,3日之内向校团委申请变更 登记和备案。第十七条学生团体章程应包括以下事项:(一)学生团体的名称(包括全称和简称,其中全称中 必须包含“学生”字样);(二)学生团体的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四)民主的组织管理程序,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五)主要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

32、罢免程序;(六)章程的修改程序;(七)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第十八条学生团体组织机构因故不能继续运作的,可申 请注销。第十九条学生团体申请注销,须经挂靠单位初步审查, 并报校团委批准,由校团委注销。第二十一条学生团体注销后,其所属的分支机构同时注 销。第二十二条被注销的学生团体不得再开展任何活动。第二十三条学生团体注销后,如存在债务,由学生团体 负责人予以清偿;如有剩余财物,由挂靠单位处置。第四章学生团体的成员第二十四条凡我校正式注册的在读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成认某一学生团体的章程,愿意参加其活动,并遵守相关规 定,均可申请加入该学生团体,同时也有权退出该学生团体。第二十五条学生团体的成

33、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 面一律平等。第二十六条学生团体的成员的权利是:(一)了解所在学生团体的章程、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二)对学生团体的各项工作提出质询、建议和批评;(三)在学生团体内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按照章程担任学生团体内部职务;(五)向管理部门检举揭发学生团体负责人及成员违反 本方法及有关规定、损集体、成员利益的行为;(六)参加学生团体组织的活动。第二十七条学生团体的成员的义务是:(一)遵守学生团体章程及内部制度;(二)接受学生团体的定期注册,并缴纳会费;(三)执行学生团体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四)参加学生团体组织的各种活动。第五章学生团体的内部组织机构第二十八条

34、学生团体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置内部 组织机构,具体设置情况和重大变更应报挂靠单位同意。第二十九条学生团体成员应接受学生团体的定期注册。 团体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按照团体的章程自由加 入或退出该团体,有权了解所在团体的制度章程和经费使用, 有权对该团体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向团体联合会投 诉或申诉。第三十条学生团体成员大会是该学生团体的最高权力 机构,由该学生团体全体成员组成。学生团体成员大会依照 本规定行使职权。第三十一条学生团体成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选举和更换学生团体负责人;(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三)对学生团体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四)修改学生团体章程;

35、(五)监督学生团体财物管理。第三十二条各学生团体在召开会员大会时,应提前三个 工作日通知学生团体联合会,主动接受学生团体联合会考核 和监督。第三十三条团体会员大会做出决议、选举或罢免会长,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变更、注销和修改 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并填写相应表格报学生团体联合会审批备案。第三十四条学生团体成员超过100人时,可以召开学生 团体成员代表大会。学生团体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同于学生 团体成员大会的职权。第三十五条学生团体实行会长负责制。团体负责人指团 体会长、副会长,任期原那么上为一年,鼓励并提倡优秀团体 的优秀会长连任。第三十六条学生团体负责人的条件:(一)成为该学生团体成员半年以上,并经常参加该学 生团体活动(新成立的学生团体除外);(二)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三)学生团体主要负责人必须是本科二年级(含)以 上学生;第三十七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 生团体负责人。(一)正在担任其他学生团体负责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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