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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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发扬学术民主,规范学术管理,完善现代大学制 度,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 用,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及 XX大学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XX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 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 和咨询等职权。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 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开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 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 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 用,促进学校科学开展。第四条学校应当充

2、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 开展、学术评价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 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第二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职责:(一)向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做年度工作报告,并将年 度工作报告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二)代表校学术委员会向学校汇报已审议决定的学术事 项和有关工作;(三)决定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四)负责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撤免及替补工作;(五)建议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选;(六)根据需要,可聘请校内外专家就有关学术事项进行 独立调查研究,为校学术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七)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的

3、其他日常工作。第二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职责:(一)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的会务组织工作;(二)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列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三)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文件起 草、印发和归档工作;(四)负责督办校学术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五)负责完成校学术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第五章运行制度第二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 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 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 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 行相应职责。第二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

4、以上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也可 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会议,会 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相关 会务工作。第二十七条凡需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决策、审议、 评定、咨询的事项,相关职能部门须在会议拟定召开时间10 天前报送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并准备好会议的有关材料。经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审议后,由秘书处负责在会议召开 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第二十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及专门委员会会议的议 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

5、根据情况由会议主持人选择 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等三种方式进行表决。除向上级管理部门和校外学术机构限额有关人选、工程或 奖励时,可以按得票自然多数为序确定外,其余决议均须获得 与会委员的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重大事项必须以无记名投 票方式表决,获得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第二十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 尚待调查的问题时,经与会委员的1/2以上同意,可以决定对 该事项暂缓表决。第三十条校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时,应向主任委员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不能出席 会议的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发言或投票。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

6、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 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第三十一条根据议题内容,校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可邀请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对涉及的议题做出陈述、解释 和说明。讨论与学生事务直接相关的议题,须邀请学生代表列 席。列席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第三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 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相关的 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如有异议,由校学术委员会主 任委员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复议,并须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 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校学术委员会受理复议的,秘书处应及时告知提请复议的 人

7、员;校学术委员会不受理复议申请的,秘书处应当书面告知 不予受理的理由。第三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根据 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局部委员会议,商议学校学术工作具体问 题。第三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 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开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 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 况进行总结。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 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第六章附那么第三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章程或工作条例另 行制定。设置学术分委员会的校内各学院(部、直属学术机 构)应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章程制订本

8、单位学术分委员会章 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通过,报 校长办公会审定批准后生效。第三十七条修改本章程,须由校长提议,经校学术委员会 2/3以上委员通过,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批准。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支持校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校学术委员会正常开 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第二章组成规那么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 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 年教师。委员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总人 数为35人左右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政领导职 务的委员

9、,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政领导职务及学 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 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 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开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 力;(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原那么上在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前能够任满一届。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4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 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

10、式选举产生。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配备秘书长1名、常务 副秘书长1名、秘书1名,协助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处理校 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处成员可由非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担 任,列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委员会 议,商讨、决定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委员会议成员由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秘书处成员可以列席。第十条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和分配校 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保证其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 平性。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按照委员条件和分配名额, 经自下而上的民主、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 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

11、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 见。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 届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每 届校学术委员会任期届满1个月前,应完成下届委员会委员的 换届工作。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上届委员总数的2/3。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委 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同意后确定。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以下情形,经秘书 处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 去委员职务:(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三)连续3次无故缺席

12、或连续2年不能参加校学术委员 会(含专门委员会)会议;(四)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 议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名产生替补人选。第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设置以下4个专门委员会:学科建 设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科学研究 与学术道德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在校内各学院(部、直属学术机 构)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承当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相应职责。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

13、学术委员 会的授权以及各自章程或工作条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 会的指导和监督。第十四条各专门委员会可适当吸纳非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委员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其中,主任委员1名(须为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人选由校学术委员 会主任委员会议提出建议名单,经学校讨论确定。分管校领导 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人选,依职务替代原那么更换。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 保持一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同一人员 原那么上最多担任2个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第十五条学院(部、直属学术机构)学术分委员会一般由 5-9人组成(单数),其中,不担任政领导职务

14、的专任教授不 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是所在单位学术分 委员会当然委员,其他委员原那么上由基层单位具有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的人员推选产生。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 员1人、秘书1人(由委员兼),均由分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 产生。学院(部、直属学术机构)学术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 须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 校学术委员会保持一致。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校出现空缺时, 相应的分委员会须按照委员产生方法进行增补。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 等;(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

15、咨询或质询;(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 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 施监督;(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 德;(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四)接受校学术委员会布置的工作,对不宜公开的议事 内容保密;(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职责第十八条学校以下事务,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 接做出决定:(一)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

16、 法;(二)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三)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那么,学术道德规范;(四)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并直接由校学术委员会决定 的其他学术事务。第十九条学校以下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 议:(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 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 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四)学位授予标准及规范,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 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方法;(五)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章程或工作条例,各学 术分委员会章程;(六)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

17、事务。第二十条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 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教学、科学 研究成果奖;(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 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部门组织的人才 选拔培养计划人选;(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工程以及教 学、科研奖项等;(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学校做出以下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性、重大开展规划和开展战略;(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 用;(三)教学

18、、科研重大工程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 目合作;(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 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第二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 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 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 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 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 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并可以同时向学校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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