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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行业专职平安员配备标准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以下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 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 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 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第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配备工程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
2、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 员。(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配备工程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当的分局部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平
3、安生产 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 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当的分局部项工程 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0o 根据生产平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 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 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 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 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