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出让用地审批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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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出让用地审批办事指南BSZN-0481-2015/01协议出让用地审批办事指南 2015-01-01实施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发布2015-01-01发布 协议出让用地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协议出让用地审批申请与办理。二、事项名称和代码协议出让用地审批(0481)业务情形:对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协议出让建设用地(除六类经营性项目与工业用地以及同一地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外),意向用地者应向有审批权限市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市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用地类型、规模等,对项目用地进行审查,进行出让公示拟订供地方案(

2、协议出让),报人民政府批准。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由市或者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除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外,用地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以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

3、权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通知。四、审批机构(一)审批机构名称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二)审批权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1城市规划确定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两侧建设用地:(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发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由市规土局办理用地审批)2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项目;3跨区(县)建设项目;4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除以上之外,由区县办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三)审批内容对法律、法规规定符

4、合协议出让建设用地(除六类经营性项目与工业用地以及同一地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外),意向用地者应向有审批权限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市规土管理部门应根据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用地类型、规模等,对项目用地进行审查,进行出让公示拟订供地方案(协议出让),报人民政府批准。(四)法律效力凭市、区县政府批准供地方案,办理协议出让用地手续(五)审批对象土地储备机构或者意向用地单位。五、审批条件(一)准予批准条件:1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用符合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在集中建设区范围内。3不在国土部发布限制用地

5、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供地目录范围。4审核项目不属于住宅、金融、办公、商业、娱乐、旅游服务六类经营性项目或工业用地项目5取得规划部门核提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取得产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要求文件 6协议出让地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70%;(二)不予批准情形: 1审核上报具体项目是否符合禁止供地和限制供地目录要求,符合,不予许可;2确定建设项目供应方式:审核项目是否属六类经营性项目或工业用地项目,属于,不予许可;市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地块公示5天是否仅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申请,有两个及以上不予许可;3审核计划、规划是否批准,内容是否与提交资料相符,

6、不符合,不予许可;4协议出让地价,评估单位在评估时,均需按市场价进行评估,低于基准地价与相关最低价标准,不予许可;六、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提交A4或A3复印件或原件,材料无需装订(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序 号提 交 材 料 名 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上海市建设用地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文本格式)原件1纸质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1纸质3发改委等投资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意见原件1纸质4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知及附图原件1纸质5具备房屋土地权属调查资质机构作出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附勘测定界图原件1纸质 6经测绘成果管理部门确认地

7、籍图原件4纸质7土地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对出让事项征询意见回复(市批)原件1纸质8上海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原件1纸质9原房地产权属情况说明或房地产权证(或用地批文)复印件原件1纸质10建设单位与原用地单位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意向书复印件1纸质11具备土地评估资质机构作出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含技术报告)原件1纸质注:复印件应逐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装订后加盖骑缝章。(三)申请文书填写上海市建设用地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并盖申请单位印章八、审批期限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全部内容。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8、九、审批证件(一)批准市政府批准关于批准 建设xx 工程收回土地使用权和该项目供地方案通知有效期: 无。(二)不批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包括项目名称、申请许可日期、不批准理由)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信息;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审批平等权利;3.在依法设定行政审批事项和我局法定

9、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书面凭证;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理由并在法定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6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

10、疫、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7、对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休整诉讼权利;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9、行政许可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需

11、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所规定义务;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内容进行变更,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

12、事项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5、申请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外,不得转让。十二、申请接收1、 接收方式窗口接收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地址: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12号窗口2、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3011:30 下午13:3016:30注:可预约延时至17:30十三、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二)电话咨询(021)631931881)对于申请单位提出疑问,有明确答案直接予以回答;网上有相关宣传资料或者属于主

13、动公开信息可以提供其查阅途径;对于答案不明确先予以记录,并与申请单位约定答复方式。申请单位要求提供依申请公开材料,请其向信息公开窗口申请。2)未明咨询问题1日内移交经办处室。经办处室在5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并按照约定方式答复申请单位。十四、投诉渠道1、 信函投诉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察室 地址:北京西路99号 邮编:2000032、电话投诉(021)631934313、网上投诉十五、办理方式1. 业务描述11办理环节接受用地申请阶段。1.2审查方式:(1)核对送批资料是否齐全,不齐全,不予受理;(2)核对纸质测绘报告与电子版测绘报告是否一致,不一致不予受理;(3)点击“受理”,系统自动判别

14、是否为违法用地,系统判别为未经处理违法用地,不予受理;(4)土地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征询意见回复(市批项目)应说明项目征占土地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纠纷,司法或行政强制;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或未按违法用地处置意见处理,如存在,不予受理;征询意见回复还应说明拟用地土地使用权原取得方式,房地产抵押情况;(5)录入数据,套打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点击不予受理,套打不予受理通知书。2.适用情形1)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用符合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在集中建设区范围内。3)不在国土部发布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

15、12年本)供地目录范围。4)审核项目不属于住宅、金融、办公、商业、娱乐、旅游服务六类经营性项目或工业用地项目5)取得规划部门核提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取得产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要求文件 6)协议出让地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70%;十六、决定公开除保密事项许可决定外,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许可决定和许可证制作完毕后,扫描上传至市局网站(http:/ ),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限,15个工作日。附录一、办事流程示意图提出申请审核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审核结果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受理,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符合不予受理情形书面审查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批准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证件送达(按

16、约定方式送达)决定公开不予受理,发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受理国有土地协议出让审批办理(外部)流程图附录二、申请书(示范文本)上海市建设用地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填表日期: 年 月 日申请单位(盖章)单位法人代 码申请单位联系电话申请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填报人姓名联系电话填报人身份证号用地项目名 称土地权属报告成果号项目名称代码审 批 分 项 内 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审批1313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立项)报批1111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立项)审批1314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确认报批1112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确认审批农转用、征收土地审批1335农转用、征地项目报批1133分批次农转用征地

17、项目审批(市批)1131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国批)1134单独选址项目审批(市批)1132单独选址项目审批(国批)土地储备审批1241土地储备审批建设项目用地审批125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1254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审批1252协议出让用地审批1253国有土地租赁用地审批1255国有土地划拨审批1336使用集体土地审批1337农民建房用地审批1356临时使用土地(征用)1363存量房地产补地价建设项目供地实施审批1261有偿使用合同签订1262划拨决定书核发、换发建设用地批准书1271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1272建设用地批准书换发建设项目调整审批1281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调整、撤销审批1282出让合同调整、撤销审核备注附录三、审批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标准、规范目录1、2005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2、2006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和(试行)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3、2012年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国土资发(201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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