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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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什么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征?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我国的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1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展,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2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3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展的活动4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展的活动。2刑事诉讼的根本理念有哪些?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2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动态并重3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4控审别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5诉讼效率3.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1.保证准确和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

2、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力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立事业的顺利进展。4.什么是弹劾式,纠问式,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刑诉模式,主要特征是什么?弹劾式诉讼的主要特征:1控诉与审判职能别离,遵行“没有告诉人就没有法官的不告不理原那么2审判以言词辩论的方式进展,诉讼中注重发挥争诉双方的作用,他们在法庭上地位平等、权利对等,可以相互对质和辩论3法官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只负责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提供的情况,审查他们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裁决4审判公开5神示证据制度是早期弹劾式

3、诉讼的特征之一。纠问式诉讼的主要特征:1纠问式诉讼的本质特征是法官主动依职权追究犯罪2在诉讼中,原告人和被告人都没有诉讼主体地位,被告人更是只承当诉讼义务的被追究的客体3在纠问式诉讼中,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不分,集于法官一身4审判一般秘密进展,不但庭审前的调查活动是秘密的,法庭审判一般也不公开5实行法定证据制度,特别重视被告人的口供。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1法官推进诉讼进程2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可以主动询问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证明方法3采行不变更原那么,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控诉方不能撤回起诉,诉讼的终止以法院的判决作为标志。当事人主义刑诉模式的主要特征:1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

4、查证据,自我抑制是法官在案件调查活动中的惯例2案件事实的发现委诸于控诉方和辩护方的举证和辩论,在法庭调查中实行穿插询问制度3实行变更原那么,允许控诉方变更、追加、撤回诉讼,允许控诉方与辩护方进展辩诉交易4采起诉认否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自愿而不是被强迫作出有罪的供述,那么对案件事实无需进展举证和辩论,法官可以经行作出有罪的判决,被告人这种供述的效果与民事诉讼中的成认并无不同5实行陪审团制度,由一定数量的非专业人士组成陪审团,在没有法官出席的情况下负责对事实的有无进展裁决。5.什么是法定的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主要特征?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其主要内容是,一切证据的证明力的

5、大小,以和对他们的取舍和运用,都由法律预先明文加以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自由评判和取舍,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运用证据查证案件情况,只需符合法律形式规定的各项规那么,并不要求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6.公检法三机关在刑诉中的主要职权公安机关:1立案权2侦查权3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4提出起诉意见的权利5撤销案件的权利6有要求复议复核的权利7生效裁判的执行权检察院: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和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承受理的

6、刑事案件,进展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展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视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视5对于执行机关的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进展法律监视人民法院: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展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以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保证判决的顺利进展3对自诉案件的审查受理权,有提起再审的权利4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和其孳息5行使某些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6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等 7.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审理案件的范围,在合议庭

7、中的比例任职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23周岁3品行良好、公正正派4身体安康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要到达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审理案件的范围:人们法院审判以下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2刑事案件被告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8.当事人的范围,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围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

8、鉴定人和翻译人员。9.犯嫌人、被告人在刑诉中的地位?诉讼权利有哪些?地位: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拥有一系列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居于当事人地位;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居于被追诉者的地位;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还可以成为重要的证据来源。诉讼权利有防御性权利9个: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展诉讼2有权和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获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3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在公诉案件中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自诉案件中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

9、审等;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的法律帮助;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4有权拒绝答复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5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书副本6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指控事实发表陈述,对证人、鉴定人发问,识别、鉴别物证,听取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7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8有权向法庭做最后陈述9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等等诉讼权利的救济性权利6个:1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

10、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2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3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4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5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开场6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等等10.

11、被害人特有的诉讼权利有哪些1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2对于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获知原因,并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后者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3对于人民检察院所做的不起诉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财

12、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5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这一请求后5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等等11.国际通行的刑诉原那么有哪些1国家追诉原那么2控审别离原那么3无罪推定原那么4公正审判原那么5制止强迫自证其罪原那么6制止双重危险原那么12.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原那么的内容和二者的区别这一原那么包含两项内容,一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即审判独立,二是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即检察独立。由于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不同

13、,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内部机制也略有不同。人民法院的上下级关系是审级监视关系,人民检察院的上下级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具体案件的审判,不能直接干预,不能指令下级法院如何判,只能通过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视程序监视下级法院的工作。法院是以审级独立的方式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例如,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的抗诉等等。即是说检察院是以系统独立的。13.检察院对刑诉进展法律监视原那么的主要内容1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的监视2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视3对执行活动的监视14.使用各民族语言文字进展诉讼原那么的主要内

14、容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展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展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这一原那么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各民族公民,无论当事人,还是辩护人、证人、鉴定人,都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展陈述、辩论,有权使用本民族文字书写有关诉讼文书2公检法机关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的地区,要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展侦查、起诉和审判,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公告、布告和其他文件3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公检法机关有义务

15、为其指派或聘请翻译人员进展翻译15.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1涉和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314周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4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一般也不公开审理16.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那么的主要内容1只有人民法院才有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2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17.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16、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18.什么是管辖?立案管辖?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专门管辖?管辖: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得职权范围的分工。立案管辖:在刑事诉讼理论上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承受理刑事案件得职权范围,也就是惹您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平安机关之间,在直承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得职权范围。地区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得权限划分。专门管辖: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和专门人

17、民法院雨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即进一步明确各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审判管辖: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第一审案件上的权限划分。19.公、检、法各自直承受理的案件范围?1.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范围: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平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平安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一样的职权。.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展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

18、定。2.人民检察院直承受理的刑事案件: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承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3.人民法院直承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承受理: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以下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成心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19、.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那么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20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案件1危害国家平安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刑

20、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1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上级人民法院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3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的案件,需经院长批准后报送1犯罪地2被告人居住地1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限制

21、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 3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案件中,行政机关同时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原告可以选择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审查假设干个具体行政行为。共同管辖发生争议的,有关法院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1地区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2由于各种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或者不能审判的刑事案件。1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的是:被告人为正师职以

22、上人员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有权处以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处分;下级军事法院移送审判的一审刑事案件;不服下级军事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2大军区和军种级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的是:被告人为副师职以下人员需要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军事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3兵团和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审判被告人为正营职以下人员需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28.现役军人和非现役军人共同犯罪案件管辖现役军人和非现役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涉和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29.什么是回避,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23、1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查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2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时,自己主动要求退出诉讼活动的诉讼行为。3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和其法定代理人依法提出申请,要求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等退出诉讼活动的诉讼行为。3指令回避,又称“职权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等有法定的回避情形之一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由法定的人员或者组织径行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的诉讼行为。30.回避的法定事由有哪些,适用回避的

24、人员范围,不同人员回避的决定权归谁?1法定事由: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五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承受当事人和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和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和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2人员范围: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3不同人员回避的决定权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

25、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31.什么是辩护,辩护制度?1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和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分,维护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以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2辩护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那么的总称。32.委托辩护人的范围,时间,数量。1委托辩护人的范围:A:可以委托: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3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4犯罪嫌疑人,被

26、告人的监护人,亲友。B:不可以委托:1正在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2被宣告缓刑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5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6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平安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8本案的人民陪审员9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10对4578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2)时间: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

27、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3数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33.指定辩护人的法定情形,人员范围一法定情形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当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

28、定承当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当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二人员范围承当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一责任1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展辩护2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展辩护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帮助二诉讼地位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35,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职务保障权, 阅卷权, 会见通信权, 调查取证权, 获得通知权, 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 拒绝辩护权, 其他权利36.什么是刑诉代理? 有哪几种?代理人承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其法定代理人,附

29、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当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活动。种类:1,公诉案件中的代理。诉讼代理人承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代理被害人参加诉讼,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2,自诉案件中的代理。代理人承受自诉人和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参加诉讼,以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随时委托3,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诉讼代理人承受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所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参加诉讼,以维护当事人和其法定代理人的权益。37.证据的本质特征有哪些?什么是证据的合法性?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的内容是什么?证据的客观性

30、,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形式和其证据收集的主体,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审查程序,其中重点强调证据收集手段,方法的合法性。内容:1,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不排除。2,非法获得的言词证据要排除38.什么是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区别何在?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和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画或图表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物品。视听资料,载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影胶片,电子计算机的磁盘等,以其所载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以和电子计算机所储存的资

31、料等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区别:?39.什么是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白?有何特点?证人证言,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特点:生动形象具体丰富,容易含有虚假成分被害人陈述,刑事被害人就其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特点:一般能够进展充分陈述,陈述虚假的可能性很大)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其他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特点: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展如实陈述,有可能全面直接的解释有关案件事实情况。供述辩白虚假的可能性很大。 40.证人的资

32、格条件,特点,诉讼义务?资格条件:感知案件事实,具有区分是非的能力,具有正确表达的能力。特点:当事人以外的人,证人具有不可代替性,证人具有优先性,证人只能是自然人义务:、作证的义务;在法庭上应如实作证的义务。保守秘密的义务,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41.被告人供述在定罪处刑中的具体要求?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42.什么是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国家专门机关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展鉴定后作出的判断性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公安机关司法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

33、人身,尸体,进展勘察检查时就所观察测量的情况所作的实况记录。43.鉴定人的条件,诉讼权利,义务?条件:必须是自然人,必须具备某项专门的知识或者技能, 受到专门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当事人和其代理人不得自行聘请, 鉴定人必须与案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诉讼权利:1.有权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案卷材料,必要时经侦查人员审判人员同意可以参加勘验检查; 2.有权要求侦查人员提供鉴定所必需的文件、物品、痕迹以和其他材料。有权要求进一步明确鉴定目的和补充鉴定材料。 3.有几个鉴定人共同鉴定时,可以通过讨论研究共同提出鉴定结论。如果意见不一致,可以分别提出各自不同的鉴定结论。 4.有权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有权

34、根据鉴定结果重新提出鉴定意见。5.坚决条件不具备时有权拒绝鉴定。 6.有权收取鉴定费用。义务:1,如实作出鉴定,不得成心作出虚假鉴定结论; 2.对于有关案情和隐私应该予以保密; 3.出庭承受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和其他人员的询问,并答复有关问题。44.什么是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划分标准分别是什么?什么是传闻证据证据的来源对证据进展的分类:原始证据,就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传来证据: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直接证据:能够单独

35、的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的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45.完全适用间接证据立案的规那么是什么?1.必须严格遵守运用证据的一切规那么 2.对案件有关事实各方面根本上应当有相应的间接证据来证明。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和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4.间接证据应当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而且得出关于主要犯罪事实的结论应当是唯一的。46.刑诉证明对象的范围是什么/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47.有罪认定的证明标准是什么?证据的内容和证明作用作为

36、作为划分标准。48.刑诉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内容是什么?1.主张事实存在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否认的一方没有举证责任2.经举证以后事实不清,那么负举证一方败诉。3.控方承当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4.自诉人承当起诉举证责任,反诉中被告承当证明责任。5.被告人一般情况下不承当自己无罪的责任,被告人有证明自己无罪的权利。有如实陈述的义务,没有沉默的权利。6.被告人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承当举证责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49.什么是刑诉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刑诉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展,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展限制

37、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承受询问的一种强制手段。取保候审: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阻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监视居住: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事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

38、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展阻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的一种强制措施。51.各种强制措施的期限。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6个月;拘留一般不超过10日,案件重大复杂的不超过14日,对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超过37日,行政拘留期限那么为1日至15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内进展讯问。52.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

39、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53.保证人的条件和义务。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义务:1监视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该规定行为的,和时向执行机关报告;3由保证人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

40、。刑事诉讼法第56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和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消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54.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规定分别是什么?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和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消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

41、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3在传讯的时候和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消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55.拘留适用的情形。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具备以下紧急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觉察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定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消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屡次结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承受

42、理的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有权在上述第4,5两种情况下,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56.逮捕的权限划分和条件。权限划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缺乏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 这一规定明确了逮捕的三个条件:证据条件;罪责条件;社会危险性条件。是附带民事

43、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展的诉讼活动。58.附带民诉原告的范围和资格转移。范围:1因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2被犯罪分子侵害遭受物质损害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3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4当被害人死亡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84条的规定,其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5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诉讼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资格转移:上述345条资格转移。59.附带民诉被告的范

44、围和资格转移。范围:1未成年人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2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和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4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当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资格转移:上述3条资格转移。60.附带民诉审判的一般原那么。第七十八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61.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以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展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守的时间期限。送达: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

45、有关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一种诉讼活动。直接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收件人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向送达的诉讼文件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件留在收件人住处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书交收件人所在地机关,单位代收后再转交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62.期间计算中的特别规定有哪些?1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2对于法定期间的计算,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首先,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即使文书到达司法机关时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仍然认为有效。其次,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安司法机关。3重新计

46、算期间的法定情形。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展监视。2.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者审理期限。3.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4.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期限,自案件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重新计算。4不计入法定期间的法定情形。1.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顿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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