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例解说实践中法院如何认定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doc

上传人:叶*** 文档编号:35373524 上传时间:2022-08-21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1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以案例解说实践中法院如何认定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以案例解说实践中法院如何认定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以案例解说实践中法院如何认定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以案例解说实践中法院如何认定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doc(7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以案例解说:实践中法院如何认定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 原文链接:在往期的文章股权代持中“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建议【详见微信公众号“商事法律实务及研究”(微信搜索“iCommercialLaw”)】中,笔者已从法学理论和现行规定层面详细分析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现本文整理了若干典型案例,以分析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如何认定股权代持的效力的。所列举的案例可能涉及其他许多方面的问题,但本文仅关注法院在审判中对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相关问题的态度和认定。 因代持的股权可能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还有可能是新三板挂牌公司和证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份,而相应的法律法规又有所不同,因此,代

2、持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其认定上也会有所差异。以下按照上述三种股权的分类分别对代持问题进行分析。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代持协议法律效力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解三)第24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和投资权益归属作了规定。公司法司解三第24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及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及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该款规定将股权代持协议作为一般合同,依合同法规则来评价其效力如果不存在合

3、同法第52条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形的,代持协议有效。i公司法司解三第24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及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款规定明确了隐名股东对投资权益享有权利,进一步维护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果。因有司法解释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和投资权益归属作了明确规定,各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有统一的适用准则,代持协议法律效力的认定不会有太大的问题和差异。此类股权代持协议法律效力的认定的案例比较多,笔者仅举

4、其中一例。繁昌县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繁民二初字第00298号一审民事判决,对该案中代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协议效力作出以下认定:公司法司解三第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及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及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合同法规定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合同法第8条、公司法司解三第2条规定,

5、判决确认原告及被告于2013年6月5日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合法有效。【笔者未检索到本案的二审判决相关文书。】可见,该法院直接适用公司法司解三第2条的规定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效力。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代持协议法律效力的认定现行法律规定中仅有公司法司解三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问题作了规定,而对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新三板挂牌公司和证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份代持并未作出明确规定。那么,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如何?从法理上说,依私法自治原则,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并未明文禁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代持,代持协议不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然而,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如何认定的?笔者检索到以下两个较为典型的案例。永嘉县

6、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2016)浙0324民初79号和81号两份民事判决,对代持某农商银行(属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协议效力及相关问题作出以下认定:公司法司解三第条第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及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及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条规定的情形,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本案协议签订时认购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相较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更为突出。因此,本案可以参考适用上述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见,虽然公司法司解三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代持问题,但

7、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代持,该法院持“可以参考适用”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司解规定的态度。其实,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依法成立的合同,就应当受法律保护。该法院这样操作既符合规定,又有法理依据。另外,因本案被代持股份的公司是某农商行,银监会的文件对公司股份制改革规定认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应真实合法,不得使用委托资金,名义股东也对此作了书面承诺,银监会还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股权结构有特别要求,隐名股东在股改过程中也不具有认购股份的资格。这种情况下,代持协议是否会因违反合同法第条第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该院认为,根据合同法司解二第条规定,合同法第条第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

8、制性规定。银监会以及该农商行的相关文件规定主要是一种管理性、规制性的规定,而不是效力性规定,也不属于行政法规,不能以此来否定协议的效力。实际出资人及名义股东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是委托合同关系。总之,实际出资人及名义股东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并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应为合法、有效,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可见,该法院认为代持协议并不因其违反银监会和被代持股份的所属公司的规定而无效,并且认为股份代持协议的法律性质是委托合同关系。这两份判决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笔者未检索到这两个案件的二审判决相关文书。】三、新三板挂牌和证交所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代持协议法律效力的认定新三板

9、挂牌和证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及资本市场,有相应的特别规定,须专门分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均要求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ii,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也要求IPO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清晰”iii。实践中,拟挂牌新三板的公司常在挂牌前已将代持的股权进行清理,否则在申报审核时可能被认定为“股权不明晰”。在挂牌后,股转系统也要求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股份代持行为。iv IPO的要求和审核比新三板挂牌则严格得多。对于上述“股权清晰”的规定如何理解?股权

10、代持是否构成“股权不清晰”?代持协议是否因此无效?理论上,公司法和上述规定都没有明确禁止股份代持,更未直接宣告代持协议无效。因此,上述“股权明晰”的要求并不能理解为“禁止代持”,从而认定股份代持协议无效。并且该“股权明晰”的规定也非法律或行政法规,代持协议就算违反该规定,也不能以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依据认定为无效。然而,司法实践中法院是怎么认定的?笔者检索到了一个代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案例。2015年12月17日,江苏省高院作出(2015)苏商终字第00437号二审民事判决。在该案中,被代持股权的所属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主张:委托投资的对象是上市公司,而根

11、据证监会于2006年5月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规定,如果存在代持股行为则属于股权处于不清晰状态,即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案涉委托投资协议(即股权代持协议)应为无效。但江苏高院则认为,案涉委托投资协议签订于2001年9月,此时公司的前身尚处于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而公司的股票于2006年10月才获准在深交所上市交易,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不应适用于数年前签订的协议的效力认定,况且该办法为部门规章而非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故公司依据该办法主张案涉委托投资协议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可见,江苏高院的意见是证监会关于“股权清晰”的规定效力层级太低,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代持协议无效的依据,这及上述分析不谋而合。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代持协议的效力认定方面,笔者未能检索到相关案例,但此类问题及证交所上市公司股份代持协议的效力认定上无本质差异,可以参考上述江苏高院的案例及其分析。股权代持协议效力的相关案例很多,难以穷尽,笔者仅列举和分析了上述较为典型的部分案例。以上分析有失周全,仅供参考。7 / 7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合同协议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