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佐证材料(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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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市委、区委关于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现就中共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委员会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事项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基本原则(一)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

2、、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三)局党委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二、事项范围须经局党委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一)重大决策:1、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政策的制定等重要问题;2、机构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3、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二)干部管理:1、机关中层干部、直属单位党政正副职领导

3、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和任免,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以及处级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2、区级以上先进单位及个人的确定;3、科室负责人和直属单位单位党政负责人的考核、奖励、分配的处理;4、局管干部违纪行为的处理。(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1、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及决算报告;2、基本建设在30万以上的基建项目;3、大宗物品采购;4、其他大额资金使用项目。三、主要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局党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4、局党委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一)酝酿决策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局党委会集体讨论。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由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初步意见,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等必要程序,提交局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选拔任用干部,须事先征求局纪委意见,并保证局纪委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处级后备干

5、部、区级以上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确定,科室负责人、直属单位党政负责人的考核、奖励、分配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均须经必要程序后提交局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单位或有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提交局党委讨论决定。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提交局党委会讨论决定。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局党委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5、提请局党委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

6、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局党委会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二)集体决策1、在局党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局党委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局党委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示意见。局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2、局党委委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局党委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7、通知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3、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局党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三)执行决策1、“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委会决策后,由局党委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局党委会明确一名局班子成员牵头。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局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党委会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局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四、监督检查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

8、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一)局党委成员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分管部门严格执行,及时向局党委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局党委会要定期向局党政班子联席会、区委报告“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对本局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工作负总责。(二)有关监督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向局党委会报告。(三)局政工科应对局党委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

9、执行情况建立督察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局党委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四)对未经局党委会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局党委报告,必要时可向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报告。(五)局党委会应督促下属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作为对下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局纪委、局组织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五、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二)擅自泄露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三)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瞒报,

10、影响局党委会作出正确决策的。(四)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变更集体决策的。(五)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上报上级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作出调整。本局各党支部应于本实施办法印发之日起2个月内参照制定本党支部的实施办法,并报局纪委备案。本局下属单位,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的精神,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第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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