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LED路灯节能改造项目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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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LED路灯节能改造项目招标文件健胜照明江门市市区LED路灯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项目深圳市健胜照明照明有限公司LED路灯厂家4000882618电话招 标 文 件(初稿)(采购编号:JM2012-A032) 江门市政府采购中心二一二年 月 日目 录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4第二部分 采购需求7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20一、说 明20二、招标文件说明22三、投标文件的制作2

2、3四、投标文件的递交25五、开标和评标26六、确定中标供应商29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0八、履约保证金30九、中标服务费30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32一、评标原则32二、评标程序32三、打分32第五部分 政府采购合同范本36第六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59一、投标书59二、开标一览表60三、投标人费用详细一览表62四、投标人采用产品信息表63五、服务计划64六、LED路灯改造业绩一览表65七、投标人情况简介66八、主要从业人员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67九、 授权委托书68十、 资格证明书69十一、退保证金要求格式70十二、投标文件目录表71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江门市政府采购

3、中心受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的委托,就江门市市区LED路灯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有相应供货、服务能力的企业,就下列全新货物和相关服务提交密封投标。一、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和简要技术要求1.采购名称及编号: 江门市市区LED路灯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项目(采购编号:JM2012-A032);2.用途:用于江门市市区LED路灯节能改造。招标结果将根据路灯所属不同财政支付范围分别与中标供应商签署改造合同。3.简要技术要求:此次招标服务涉及的路灯改造数量约12000盏(详见江门市市区LED路灯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项目路灯现状明细表(表1和表2),拟由投资方(中标供

4、应商)投资对原有市政路灯进行LED改造,以项目节能效益分期偿付投资的方式(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建设。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4. 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并生效后的7个月内完成全部路灯改造。5. 实施地点: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二、投标人资格要求1. 投标人必须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投标人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000万元或以上。2. 投标人必须是国家或省级备案的合同能源管理机构。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的投标。三、招标文件公示现将该项目招标文件(可点击招标文件打开下载浏览,但须按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办理下载采购文件方为完成报名手续)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为2012年 月 日至2012年 月 日五个工

5、作日,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间或者自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电话咨询或传真或电邮形式无效)向采购人或者我中心提出质疑(注:公示期5个工作日)。四、报名和购买招标文件1.获取招标文件方式:网上下载。供应商(包括江门市供应商和外地供应商)必须通过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未登记的供应商应当先完成登记后再下载招标文件。供应商登记办法请登陆江门政府采购网(,中文域名:江门政府采购网)查阅或咨询本项目的联系人。2.供应商申请下载招标文件时间:2012年 月 日起至 月 日17:30时止。3.招标文件售价为:人民币150元/份,招标文件售出不退。供应商应在下载招

6、标文件申请获得批准后至开标前以现金、转帐或电汇的方式向江门市政府采购中心交纳本项目的标书费(户名:江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帐号:201200220902491968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江门城西支行)。否则,视同报名手续未完成,不得参加采购活动及暂停网上下载招标文件资格。4. 供应商下载招标文件后必须按照系统提示打印标书下载确认回执。标书下载确认回执是供应商成功下载招标文件、完成报名手续的唯一证明。供应商应将标书下载确认回执粘贴在投标文件正本的外包装,以供核对。五、现场踏勘1. 时间: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江门市市区LED路灯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项目路灯现状明细表(表1和表2)(详见招标文

7、件的“第二部分 采购需求”附件)自行安排时间去现场踏勘。2. 联系人:赵国信3.联系电话:0750-3279037 六、标前答疑会1. 时间:2012年 月 日15:00时;2. 地点:江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室(江门市堤西路88号三楼,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七、接收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地点1.接收投标文件时间:2012年 月 日9:00时至9:30 时。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投标人还必须提交路灯样品,每个型号、规格2盏(只接受接口尺寸60的样品)。样品的品牌、型号、规格必须与投标文件记载的完全一致。样品用于道路安装测试,测试结果用作评标。2.投标截止时间:2012年 月

8、日9:30时。提前、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不被接受。没有按照规定提交样品(包括不提供全部样品、提供的样品与投标文件记载不一致等)的,将视作无效投标。3.接收投标文件地点:江门市政府采购中心。4.开标时间: 2012年 月 日9:30时。5.澄清会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将提前一天时间以书面传真形式通知投标人带齐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关合同和证书的原件准时参加澄清会。6.开标地点: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开标室。八、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江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地 址:江门市堤西路88号三楼(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三楼)联 系 人:苏健伟、何家欣联系电话:0

9、750-3509000、3509017传 真:0750-3509006。九、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万元)。开 户 行: 中国银行江门城区支行户 名: 江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帐 号: 721157758422 江门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一二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采购需求说明:投标人须对本项目以项目为单位的服务进行整体响应,任何只对项目内其中一部分内容进行的响应都被视为无效响应。一、项目概况本项目是对江门市蓬江区和江海区150w以上的城市道路高压钠灯(不含广场照明和庭院、景观等灯具)约12000盏(以实际改造数量为准),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LED节能改造。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节能服

10、务公司(中标供应商),使用满足国家关于道路照明标准的LED路灯替代现有的额定电压为220V的各种高压钠灯(包含但不限于额定功率150w,250w,400w三种主要类型)。拟由投资方(中标供应商)投资对原有市政路灯进行LED改造,以项目的节能效益分期偿付投资,投资方在合约期内对产品(工程)质量负责的方式即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建设的服务。二、总体要求1.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参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制作投标文件,并真实、详细和完整地填写相关内容和提供相关资料。2. 投标人必须按照道路标准及实际情况配置功率相符的LED节能灯,照度等各项指标均能满足广东省LED路灯产品评价标杆体

11、系管理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LED路灯(DB44/T609-2009)要求。投标人应特别注意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并考虑灯具使用过程中的各种因素,投报的产品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能够持续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有合适的道路照明维护系数。3. 投标人投标使用的产品必须是广东省LED标杆体系推荐目录产品。同等条件下,本项目优先使用能效高、本地配套程度高的产品。每个投标人投标采用的LED产品所属生产厂家数量不得超过两家。投标人必须保证提供安装的产品与标杆检测产品是一致的产品。所投标的LED产品应有一定同类业绩,有相应的检测和测试证明。4.此次招标路灯改造的数量和明细根据江门市市区L

12、ED路灯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项目路灯现状明细表(表1和表2)及江门市市区LED路灯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项目能源审计报告(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采购需求”的附件)中统计制定,如有偏差,以具体路段实际情况为准;本项目为合同能源管理形式全过程服务工程,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灯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行管理(仅负责安装后产品质量及故障问题的产品保用,不含运行期正常的维护和安装)等相关服务。5.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列表说明LED灯具所用的主要材料及主要零配件的制造商名称、品牌、产地、参数和认证资料。6.改造后的道路照明指标必须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

13、2006)要求。改造后道路照明系统的电压、电流、功率因素须符合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 / T14549-93)等国家电力设计的标准要求。7.由于被改造路灯的多样性和特殊性以及历史问题,会产生为满足道路照明标准的一定量的改造工作-附加工程(灯杆、灯臂等改造)等费用,这些改造的工程量和所需要的资金,也由中标供应商在此次改造中承担。费用纳入总投资费用,一并由节能产生的效益分期支付。具体工程内容由投标人根据江门市市区LED路灯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项目路灯现状明细表(表1和表2)及江门市市区LED路灯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项目能源审计报告(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采购需求”的附件)自行根据需

14、要现场踏勘并预算。8.中标供应商承担改造施工的全额费用,包含安装和改造费用,并对安装队伍的资质以及安装的质量负责;对产品及工程第三者责任负责。验收合格后的日后正常更换和维护工作转交相关路灯养护部门,除保证2%的备品外,仅承担超出正常故障率(含不达标)灯具的更换费用。9.此次招标服务的价格标的根据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特性,转化为效益分享年限。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报出的“效益分享年限”不得低于5年和不得高于9年。10.本项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的分期款项的支付,在节能效益分享的基础上,也同时考虑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运行质量。由路灯运行管养部门和第三方机构定期不定期出具服务评价考核报告修正分期支付金额。11

15、.在应用改造工程中替换下来的灯具,须由节能服务公司依照合同进行回收。废旧灯具处置必须遵循回收利用和环保经济及合法处理的原则。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废旧灯具由节能服务公司交给具有灯具处理资质的废品收购站进行无害化回收处理;(二)灯具无严重变形、锈蚀程度较低、简单修复可以再利用的废旧灯具,作为工程的交易条件,进行必要的国有固定资产转移手续后,由节能服务公司加工修复后进行变卖。变卖收入归节能服务公司所有,用于补偿废旧灯具运输、包装、储存、管理等费用支出。12.本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中标供应商的节能效益分享比例固定为90%,采购人的节能效益分享比例为10%。13.产品保用

16、期限(超出节能效益分享期限后的产品保用时间)为不少于两年。产品保用内容:在产品保用期内,LED照明产品质量必须满足国家及省相关的规范要求,城市道路质量尤其是照度指标必须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等规范要求。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中标供应商须免费提供同类型号的产品更换,更换人工、机械费用由当地路灯管养部门负责。14.为保证合约顺利实施,中标供应商必须在合同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人民币250万整。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支票、汇票、转账或者商业银行的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在全部改造完成并验收合格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无息退还80%;在产品保用期结束后

17、,由甲方将余下的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15. 投标人在计算综合投资成本和效益时,宜将下列收入考虑在内:省科技厅按灯具总投资的9%左右进行的补贴;国家、省、市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财政支持,如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粤财工【2011】54号)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能能够享受的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文所规定的税收支持等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由投标人自行查询。本次项目实施后,由中标供应商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申请手续,采购人为中标供应商提供必要的协助。16. 改造对象的江门市市区LED路灯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8、项目能源审计报告和江门市市区LED路灯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项目路灯现状明细表(表1和表2)为采购需求的附件。三招标产品要求及改造技术要求(一)设计方案及验收照明标准1、道路照明分类(1)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可分为主要供机动车使用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和主要供非机动车与行人的人行道路照明两类。(2)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三级。2、道路照明评价指标(1)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亮度(路面平均照度)、路面亮度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成路面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2)人行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为评价指标

19、。3、机动车交通照明标准值(1)设置连续照明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2)在设计道路照明时,应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诱导性。(3)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应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交通控制系统和道路分隔设施完善的道路,宜选择表1中的低档值,反之宜选择高档值。4、道路照明验收时,要求有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的道路照明维护系数(0.7);表1 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简单划分方法及相应照度值道路级别车道路(条)对应的照度维持值(lx)快速/主干路462030次干路241015支路12810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级别道路类型路面亮度路面照度眩光限制阈值增量T

20、1(%)最大初始值环境比SR最小值平均亮度Lav(cd/)总均匀度UO最小值纵向均匀度UL最小值平均照度Eav(lx)维持值均匀值UE最小值I快速路、主干路(含迎宾路、通向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位于市中心或商业中心的道路)1.5/2.00.40.720/300.4100.5II次干路0.75/1.00.40.510/150.35100.5III支路0.5/0.750.48/100.315注:(1)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纸为30%。根据本标准附录A给出的平均亮度系数可求出相同的路面平均亮度,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分别需要的平均照

21、度。(2)中标供应商在进行设备采购前必须与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再次确认灯具选型(外观,颜色),确保灯具类型达到设计要求。灯具必须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并提供相关外观专利证明材料。(3)对于市区路段的道路类型,由采购人依据实际路况确定。4、交会区照明标准值:交会区照明宜采用照度作为评价指标。交会区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交会区类型路面平均照度Eav(lx)维持值照度均匀度UE眩光限制主干路与主干路交会30/500.4在驾驶员观看灯具的方位角上,灯具在80和90。高度角方向上的光强分别不得超过30cd/1000lm和10cd/1000lm主干路与次干路交会主干路与支路

22、交会次干路与次干路交会20/30次干路与支路交会支路与支路交会15/20注:(1)灯具的高度角是在现场安装使用姿态下度量。 (2)表中对每一类道路交会区的路面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值,右侧为高档值。5、人行道标准值(1)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混合的商业区、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人行道标准值夜间行人流量区域路面平均照度Eav(lx)维持值路面最小照度Eav(lx)维持值最小垂直照度Eav(lx)维持值流量大的道路商业区207.54居住区1032流量中的道路商业区1553居住区7.51.51.5流量小的道路商业区1032居住区511注:最小垂直照度为

23、道路中心线上距路面1. 5m高度处,垂直于路轴的平面的两个方向的最小照度。(2)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与机动车道没有分隔的非机动车道的照明应执行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与机动车交通道路分隔的非机动车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度值的1/2。(3)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人行道路照明,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混用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与非机动车道路相同。当人行道路与非机动车道路分设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非机动车道路的照度值的1/2,但不得小于51x。(二)道路路灯改造方案应含维护保修、技术支持方案,故障应急方案,故障处理流程等内容。投标人需要编制路灯改造方案

24、报采购人。路灯改造方案须由采购人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路灯及相关设备要求)本项目使用的LED路灯技术性能应符合半导体照明产品技术要求(2010版)标准且必须符合广东省LED照明产品评价标杆体系管理规范要求,并进入广东省绿色照明示范城市照明推荐采购产品目录:1、适用电压范围:额定电压80%-120%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2、适用环境要求:-20%50的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同时应满足具体使用地的环境温度、湿度、和腐蚀性等其他特殊要求。3、安全指标:达到表4中各项规定。4、基本性能要求:满足国家节约能源的相关规定。5、寿命:满足与采购人签订的协议中服务周期要求。6、LED灯具必须

25、通过广东省LED标杆体系检测并提供检验报告原件(评标时现场查验),且检验报告中的委托单位、受检单位、标称生产单位等栏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和投标报名产品生产单位名称一致。7、LED灯具具有良好的散热性能,满足并保证LED灯具及光源的有效散热。8、灯具光效90lm/W。9、防护等级:灯具标准光学腔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65,绝缘等级:I。10、灯体全部采用高导热性的铝合金材料,灯体表面采用喷塑或烤漆(颜色由业主选定)。12、灯具电器具有浪涌抑制性能(抗雷击),输入端过电压保护,当电压恢复正常时能恢复工作。13、灯具光源芯片:寿命不低于5万小时;芯片发光效率110Lm/W;光源色温:3500K5000K;

26、本项目不接受集成式LED芯片封装路灯14、本项目在评标时将对投标人投报的全部型号的产品进行测试。中标供应商的样品将被封存并用于日后的验收,未中标供应商的样品将在公布结果、且无质疑投诉(或质疑投诉处理完毕)后退还。投标人的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还必须提交路灯产品样品,每个型号、规格2盏。样品的品牌、型号、规格必须与投标文件的完全一致。样品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相应的照度、照度均匀度、节电率等相关指标,测试结果用于评标。投标人必须在每个样品上注明投标人名称以及产品的品牌、型号、功率和规格,必须将样品封装完整,并在包装上贴上封条和盖公章。没有按照规定提交样品(包括不提供全部样品、提供的样品与投标文

27、件记载不一致等)的,将视作无效投标。表4 LED道路照明产品安全指标要求序号评定参数指标要求1安全要求采用GB7000.1-2007和GB7000.5-2005的规定条款;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等级应为IP65或IP66;产品标记除满足GB7000.5-2005的条款规定外,尚应提供额定光通量额定相关色温等信息2骚扰电压符合GB17743-2007的要求3谐波电流限值符合GB17625.1-2003的要求4浪涌试验符合GB18595-2001的要求5防雷要求符合GB19510.12/IEC61347-2-13的要求(四)有关服务要求1、产品的质保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产品厂家规定及项目特殊要求处理

28、外,还应满足下述条款:(1)项目节能效益分享期限,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节能效益分享期限内,LED照明产品质量必须满足国家及省相关的规范要求,改造后的城市道路照明质量必须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等规范要求。中标供应商对所提供的灯具产品因自身原因发生故障的部分进行免费更换,如采购人在使用中因人为导致LED节能灯具损坏,中标供应商无条件协助采购人新品购置,采购人承担相应的费用。合同期满后按合同约定移交采购人并进行管理维护,项目所有权和使用权均为采购人。(2)产品保用期限不少于两年,产品保用期自效益分享期满之日起计算。产品保用期内LED照明产品质量必须满足国家及省相关的规范要求,城市道路质

29、量尤其是照度指标必须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等规范要求。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中标供应商须免费提供同类型号的产品更换,更换人工、机械费用由当地路灯管养部门负责。(3)采购人定期委派机构或单位派人检查项目的运行情况,确认改造后的LED节能灯具月均故障率不高于千分之三,效益分享期内LED照明产品质量必须满足国家及省相关的规范要求,改造后的城市道路照明参数,尤其是照度参数必须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等规范要求,如果低于上述标准时,应及时予以更换,如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更换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中标供应商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测量灯具的电流和电压和光衰情况,做好原始记录备查,所需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负责。

30、(4)由原路灯相关维护管理部门及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对中标供应商负责的LED路灯改造各项工作进行每月不定期和定期的检查、监督。凡达不到管理标准的,要扣减当月费用(节能分享效益),具体标准如下:节电率方面:在组织检查中,如发现标准路段LED路灯节电率低于50%(按月),经检测原因为投标人产品或施工原因造成,每发现一次扣减当月费用1%,同时招标人暂缓支付投标人的当月分享款,直至问题整改合格为止。灯具故障率方面:投标人方保证改造后的LED节能灯具月故障率不高于千分之三,检查中凡发现改造后的LED节能灯具月故障率高于千分之三,除按照每盏500元费用支付给相关路灯养护单位用于更换外;如灯具月故障率

31、超过千分之三,每发现一次扣减当月费用1%。照度和亮度方面:检查中投标人方负责的道路照度(亮度)达到规定水平的应占检查数量98%以上,否则每发现一次不合格扣一分,每分扣减当月费用的1%;并暂缓支付投标人的当月分享款,直至问题整改合格为止。(5)验收之前的所有安装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负担;验收合格之日起,正常维护更换的人工、机械等费用由当地路灯管养部门负责(投标人投标时无需考虑本项费用),在整个分享期内,超出规定灯具故障率范围(每月千分之三)的更换维护费用按照每盏500元,由中标供应商支付;中标供应商在全部效益分享期内无偿预留2%的备品,供采购人及时更换使用,当2%的备品使用(接近)完毕,中标供应商收

32、到采购人通知,在24小时内以全新品更换。2、在中标供应商未按照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验收之前,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产品毁坏或灭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责任。3、中标供应商若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提供合格的改造方案进行实装测试及改造进度,采购人有权利中止合约的执行。4、投标人需提供售后服务承诺,并附相关资料(如与产品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连带责任协议、产品说明书等)予以佐证。(五)节能效益分享方式、能耗基准、项目节能效益计算、能源价格波动及调整方式。1、本项目采用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为刨除路灯固有电量消耗波动特性和系统计量综合影响,采用基于单灯节能率和节能量为基准的节能效益确认方式(不计算也不计量改造

33、后线损等节能效益)。标准路段的节能率(改造后)须达到50%以上的条件下,节能总效益须按照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节能检测结果为准。2、能耗基准按照实际改造明细中各功率灯种的加权平均实际运行功率(单灯)乘以实际运行时间和实际改造数量的总和功耗所产生的电能消耗。3、项目节能效益计算,按照改造前能耗基准数值减去改造后LED路灯总单灯功耗得到的电能消耗数值,再乘以运行时间和电费单价。4、节能效益计算的能源价格以合约签订时为准,不受合约期间能源价格波动的影响。5、节能效益计算的运行时间以合约签订时为准,若运行时间的变动对节能效益的影响不超过10%,则在合约期不做任何计算调整。影响超过10%时,双方均可以

34、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双方依第三方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调整节能效益计算。6、采购人分享的节能效益比例为10%;中标供应商分享的节能效益比例为90%。(六)施工及安装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方案需要经采购人实际现场实装确认,在签订协议后最长30个工作日内,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方案仍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条件规定的要求,则采购人有权利终止合约,没收履约保证金,并邀请其他中标候选人重新签订合约。合约签订后,根据中标供应商编制,采购人认可的施工详细方案,在计划的施工计划落实的情况下,拟改造的每个光源所在的场合。采购人根据乙方的人力安排,至少提供2小时的可施工时间。在施工期间,采购人有义务派出人员协调施工现场和做现场督

35、导。(七)服务考核的主要方式1、工程验收:项目按标段内容,采取分路段技术验收,和在技术验收基础上的一次性工程整体验收方式。技术验收按照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 89-2001)相关细节进行。整体验收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结合第三方出具的道路照明质量测试报告和路灯节能改造工程节能量报告2、服务考核:分为中标供应商自查,使用部门现场检查复核出具的服务评价考核报告和第三方机构报告两个方式进行服务考核。1)由中标供应商每月提交项目运行情况报告,交由路灯相关维护管理部门及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对中标供应商负责的LED路灯改造各项工作内容进行复核、检查和监督。最终由路灯

36、相关维护管理部门每月出具上月服务评价考核报告2)服务评价考核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节能量报告;道路照明质量报告(照度检查情况报告);工程质量报告;月度、年度累计故障总数、备品情况报告、工作量报表。3)由第三方机构根据约定和采购人要求定期不定期出具道路照明质量报告和节能量报告。3、假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合同解除的情况,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已经安装并正常使用的灯具须在不影响市政照明前提下,按照双方约定的程序处理。(无论合同解除是由于甲方的原因还是乙方的原因)。由甲方、乙方协商一致确定合同解除后的项目财产处理方式;协商不成的,按照导致解除合同的过错比例分割相关财产和承担责任。上述两个途径不能解决的,

37、通过诉讼解决。诉讼管辖法院: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四、本项目的效益分享年限不能低于5年或者高于9年。投标人投报的效益分享期低于5年或者高于9年的,其价格得分为零。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1. 投标人必须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投标人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000万元或以上。2. 投标人必须是国家或省级备案的合同能源管理机构。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的投标。六、交货及安装地点:采购人指定的地方(以合同为准)。七、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并生效后的7个月内完成全部路灯改造。八、验收:1.验收标准:国家标准、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2.验收合格后由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双方共同签字确认。3.第三方检测、测试的费用本着“谁要求

38、,谁支付”的原则。原则上本次招标所提及的采购人要求的第三方费用,由采购人承担。九、政府采购合同:1.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应当在确定成交后的30天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政府采购合同应当一式多份,其中一份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份由采购代理机构归档。十、付款方式:1、项目开始实施改造服务过程中,中标供应商承担所有改造费用。项目验收合格当月起,采购人根据合同要求,按照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连同服务评价考核报告按月支付中标供应商应得节能效益分享款项。2、每个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中标供应商根据有效的服务考核文件书面向采购人发出上月的效益分享款的付款要求,注明付款的金额、方式等。采购人应审核

39、无异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款项。3、中标供应商凭以下文件申请支付款项:合同; 中标供应商开具的正式发票(江门市地税);采购人或其委托人审核签署的有效验收考核文件(服务评价考核报告);十一、其他1. 投标人可以对本项目进行投报,但不得将项目中的内容拆散来投报。2. 投标人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仪式,随时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询问,并就有关问题予以正式解答。3. 若投标人所投货物零部件或制作材料的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地区,投标人应负责相关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和进口许可证。一切境外及进口事宜与本项目无关,中标供应商不得以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办理进口批文。4. 上述要求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40、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而是作为共同报价的基础,以方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进行比较。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质量和性能不得低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满足采购人的使用要求。5、标注“”的为非常重要的参数或内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样品或其他投标行为不符合带“”要求的,其投标将被拒绝。十二、附件:1、江门市市区LED路灯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项目路灯现状明细表(表1 和表2)2、江门市市区LED路灯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项目能源审计报告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一、说 明1.适用范围1.1 本

41、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中所叙述的产品及服务。1.2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在采购代理机构。2.定义2.1“采购人”指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2.2“采购代理机构”指江门市政府采购中心。2.3“投标人”指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法人。2.4“产品(设备)”系指卖方按招标文件规定卖方须承担的一切灯具,产品(设备),机械、仪器、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2.5“服务”是指招标文件规定卖方须承担的路灯系统回路调查、检测、安装、调试、定期检测、建立技术文档、培训及其它相关的服务。2.6语言:采购文件的语言为简体中文。2.7特邀监督员: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采购代理机构将邀请特

42、邀监督员参加采购仪式和评审会议,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特邀监督员独立于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独立履行监督职责。2.8日期:指公历日。2.9时间:指北京时间。3. 适用法律采购人、投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4. 知识产权4.1投标人应当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4.2最终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格包括所有应支付的对专利权和版权、设计或其他知识产权而需要向其他方支付的版税。4.3投标人不拥有响应的知识产权的,则在投标报价格中必须包括有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

43、用,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责任。5. 禁止事项5.1采购人、投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5.2投标人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5.3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5.4 除投标人被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质疑澄清外,从开标之时起至授予合同止,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文件有关的事项主动与评标委员会、采购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接触。6. 保密及其它注意事项6.1凡参与采购工作的有关人员均应自觉接受有关主

44、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6.2开标后,直至向成交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有关资料以及评审意见等,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透露。在采购工作结束后,与评审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将评审情况扩散出评标委员会人员之外。6.3在评审期间,投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询问评审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审结果的活动。6.4 评标委员会不向未成交投标人解释落选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6.5 所有投标人自行承担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担该费用。7. 供应商诚信管理7.1 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诚实信用

45、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隐瞒事实,损害招标人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书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损害招标人从公开竞争中所能获得的权益。7.2 如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证据表明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则将拒绝其投标。7.3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将由江门市政府采购中心作不良诚信记录,并报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1)提供虚假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谋取中标、成交的;(2)开标后擅自撤销投标,影响招标继续进行的;(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4)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6)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7)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的;(8)故意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的;(9)拒绝提供售后服务,给采购人造成损害的;(10)恶意投诉,给采购人或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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