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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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市级预算执行管理,硬化预算约束,推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和民主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级预算审批监督管理办法、菏泽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外地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执行是实现预算内外收入支出平衡和监督过程的总称,包括预算内外收入执行、预算内外支出执行、预算调整和预算执行分析与监督。 第三条 预算执行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按预算执行。要切实硬化预算约束,严格按预算执行,认真贯彻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 (二)依法组织收入。要依照国家税法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缴各项预算收入,切实

2、做到应收尽收,不得征收过头税和乱收乱罚,确保收入预算的完成。 (三)合理调度预算支出。严格按预算安排和项目实际执行进度,及时合理地拨付资金。 (四)确保预算收支平衡。要努力增收节支,及时分析财政经济发展形势,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财政收支平衡。 (五)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体系,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严肃财经纪律,及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问题,确保预算顺利执行。 第二章 预算执行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具体组织预算执行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市级预算执行。局内部各单位预算执行职责分工如下: 预算科:商有关科室提出市级预算调整方案、预备费动用方案、年度预算超收资金使用方案和预算平衡意见;办理

3、市级部门预算调整、追加(减)的审核批复;对拨付非市级预算部门(单位)和财政专户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批复;管理和统计财政预算总指标;办理上下级财政结算事项;配合有关科室提出上年结转资金和市对下专款使用意见;负责对减收增支政策提出审核意见;配合有关科室办理预算收入退库;负责分管部门的预算执行;配合有关科室做好市级收入预算执行工作。 国库科:负责市级预算执行的协调和各种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拨付与核算;负责市级收入预算的执行,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市级收入预算;审核下达部门资金使用计划;管理财政性资金帐户,审核部门和单位开立财务帐户;办理预算外财政性资金出库、出户手续;负责总预算会计帐务处理;负责上下级往来资金

4、的调度;编制财政收支旬月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负责推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 财政集中支付中心: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银行化发放、审核及支付工作;负责接受预算单位的直接支付申请,并审核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负责向代理银行下达授权支付额度;根据代理银行报送的日、旬、月报表,记录预算单位明细帐和财政支出明细帐。 部门预算主管科:负责管理和监督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对部门预算执行进行分析和评价,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负责监管部门财务管理情况;监督部门财政性资金使用、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审核部门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年度预算和领导批准追加(减)的预算审核部门提交的拨款申请;提出上级专款、上年结转资金和下达

5、县区补助专款的分配使用意见;提出按规范办法分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具体方案;提出年初预留与中央、省专款的配套资金的具体项目和使用意见;对单位增人增资等提出审核意见;对分管部门预算执行中出现新增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综合科:负责组织和监督市级政府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预算外收入的收缴、入库和核算等预算执行工作;负责票款分离、罚缴分离等财政集中收缴工作;分析上述财政性资金收入征缴情况。审核本科室管理专项(专用)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按规范办法分配专项(专用)资金的具体方案,提出上级专款、上年结转资金和下达县区补助专款的分配使用意见,监督专项(专用)资金使用、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对专项(专用)资金使用进

6、行效绩评价。 政府采购办:根据年度财政预算,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组织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受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其他与政府采购执行相关的工作。 财政监督室:负责拟定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协调重大和专项财政监督检查活动;开展对财政支持的重点项目、大额资金效益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法规、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财政资金运行和管理过程中帐目管理、指标下达、资金拨付、资金追加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监督财政局内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章 收入预算的执行 第五条 各收入征管机构要按照税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各种税收和其他财

7、政性收入。 第六条 各种收入要按规定及时征缴。各种税收的交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的市级分成比例就地缴入市级国库。 各种纳入市级预算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专项收入、政府基金必须依照相关制度依法征收,及时足额按照规定缴入市级国库。 各种预算外收入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范围、标准征收和提取,并及时足额缴入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部门预算其他收入按规定依法组织,积极征收,真实反映收支完成情况,完成收入预算。 第七条 市级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市财政局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具体退库程序按有关规定办

8、理。 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应当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第八条 市级预算收入组织征收部门或单位每月应当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有关预算收入计划执行情况,并附说明材料。 第九条 市级(人行)国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编报预算内收入入库、解库及库款拨付情况的日报、旬报、月报和年报。 其他预算收入帐户的经办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编报预算外收入、基金等其他预算收入缴入、拨付和结存情况的日报、旬报、月报和年报。 第十条 市财政局、预算收入组织征收部门和市级(人行)国库及经办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之间的预算收入对帐制度,在预算执行中

9、按月核对预算收入的收纳及资金拨付情况,保证预算收入的征收入库(专户)和库存金额准确无误。 第四章 支出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市级预算支出拨款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即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三)按照进度拨款,即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库款及专户资金情况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市级当年预算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市财政局根据上年部门预算执行数,

10、参照待批的市级支出预算拨付部门正常运转必需的人员经费、正常公用经费等资金。对于急需的专项支出,可以通过预拨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各预算单位均要严格执行,一般情况下不予追加。正常的人员经费、正常公用经费的拨付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支出进度办理。对年初预算已安排到具体单位、具体项目的专项(专用)支出使用,由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科根据单位的支出申请和项目支出进度,报分管局领导审核批准后,办理支出拨款手续。对超进度、超计划的拨款,报局长或局务会批准。 第十四条 部门预算执行中确需解决的新增支出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增人增资、调资等引起的人员经费增支,由市财政局部门预

11、算主管科审核市人事部门的增人、增资批复后,交预算科统计汇总,办理人员经费增拨预算,报局长审核签字后,交集中支付中心办理增人增资手续。由于增人增资引起的正常公用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等工资性附加提取费用,年度内不予追加,在下年度预算中予以调整,但不再补差。部门运转中新增事项引起的公用经费增支,由年初安排的部门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解决。对于政策调整或经济建设及事业发展中不可预见事项引起的硬性新增支出,由部门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核后,首先从相关预留配套资金中解决;符合预备费使用规定的,按批准程序申请预备费解决。 对经批准追加的事项,由预算科拟文批复有关部门和抄送有关科室执行。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科根据政府采

12、购目录和财政集中支付规定,确定部门申请资金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和集中支付范围,并在审核意见中列明,属政府采购和集中支付范围的,报分管局长审核后办理政府采购和集中支付手续。 第十五条 税收列支返还项目拨款,要由有关部门或单位根据相关预算或文件规定提出拨款申请,连同有关规定及收入入库凭证一并报送市财政局,经部门预算主管科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分管局长审批。数额较大的,向局长报告。预算科填制市级资金拨款通知书(收入退还通知书),通知国库科据此和拨款申请单办理拨款或收入退还手续。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亏损补贴的拨付,首先由国有企业根据年初确定的预算和有关规定提出拨款申请,报送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科审核提出初

13、步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数额较大的,向局长报告。预算科根据局领导批复填制市级资金拨款通知书通知国库科,国库科据此和拨款申请办理拨款。 第十七条 年初市级预算安排与中央、省专款的配套资金分配使用时,由市级有关部门根据中央、省专款配套的要求,编制项目预算,向市财政局申请安排配套资金,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科审查并提出配套资金分配使用意见,数额较小的由分管局长审批,同时报告局长。数额较大的须经局务会研究批准或报经市政府批准。根据领导批示,市财政局有关科按规定程序办理指标划转和资金拨付手续。 配套资金在第四季度仍未配套的,可按一定比例用于相关专项支出,年底结余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年初预算未安排

14、到具体支出单位和项目的市级财政专项(专用)资金,由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科根据单位申请提出使用资金的初步意见。数额较小的,由分管局长审批,同时报告局长;数额较大的,由局长或局务会审批。需要报市政府审批的,经局长或局务会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市级政府性基金的使用,由基金用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科根据基金收入实际入库和上年结转情况,按照基金性质和用途据实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同时报告局长。数额较大的报局长或局务会审批。预算科据此通知国库科办理拨款手续。市政府直接批准开支的,先拨付资金,然后按规定程序补办财政拨款手续。 第二十条 市级预备费主要用于当年预算执行

15、中的自然灾害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一般在下半年动用。预备费的动用,首先由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审批立项。对于市政府批准同意的申请报告,由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科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送预算科汇总,提出预备费初步动用方案,经局务会研究通过或经局长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预算科向部门批复预算或下达县区,并通知部门预算主管科和国库科。市政府直接批准的追加预算,先拨付资金,然后按补办手续办法办理。 全年超收财力一般在预算年度终了前开支,并参照预备费的动用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上年结转资金、市级对下补助专款的分配使用,由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科(商立项或资金主管部门)根据结转资金

16、的使用要求和年初预算确定的资金用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转移支付的原则提出初步分配意见,送预算科落实资金来源。数额较小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批;数额较大的,报局长或局务会审批;需报市政府的,经局长或局务会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的方案,由财政局(或联合其他部门)正式行文下达。国库科根据发文和上下往来资金调度情况,开具与下级往来资金拨款通知单,将资金拨付有关县区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中央、省下达各项专款的分配,凡是专款指标已经下达到具体单位和县区的,由市财政局主管科室(或商有关部门)根据专款性质和项目要求,提出拨款方案,由分管局领导签批,以正式文件下达到具体单位和县区。凡中央、省专款未下达到

17、具体单位和县区,需市财政局进行再分配的,由业务科室提出初步分配方案,数额较小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并报告局长;数额较大的,报局长审批。数额特别大且政策性较强的,报局务会研究或提报市政府审批。国库科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指标划转和资金拨付手续。年初预算安排的部门不可预见费,一般要到下半年使用,由部门根据规定安排项目,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科备案。 第二十三条 预算内、外正常人员工资、公用经费按规定程序和预算执行进度支付。年初部门预算安排到具体单位的预算内、外专项支出、预算内安排不到单位的专项支出、单位超收安排支出、上级分配专款、上年结转资金、财力超收安排支出、基金支出及预备费等各项资金的分配与

18、支付,业务科室均需形成正式指标文件送预算科;预算科依据业务科指标文件,审核资金来源后,对资金项目形成拨款通知文件,通知国库科,同时记录分配市直与各县区的指标帐;国库科根据预算科拨款通知文件拨款,然后由集中支付中心根据国库科拨款通知单办理支付。其余资金的分配与支付,按照批准权限,凭局领导签批手续和规定程序拨付。 第二十四条 预算资金按照不同的支出类型,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批准的预算和用款计划,在发生实际支付时,向会计工作站提出申请,支付申请由会计工作站上报财政局集中支付中心(属政府采购资金的,由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提出资金支付申请),集中支付中

19、心审核无误后,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预算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需发生支付时,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由会计工作站将资金支付到用款单位或用款人。 第二十五条 市级(人行)国库、财政专户经办银行、市财政单一帐户体系下或经备案的部门财务帐户的经办银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提供资金收纳、拨付和结存情况的资料。 对于不按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有关情况的经办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市财政局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变更其财务帐户的经办银行和拒绝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预算部门的拨款,必须使用部门在市财政单一帐户体系下开设或经备案的基本财务帐户,严

20、禁将市级财政资金拨付到其他任何财务帐户。 第二十七条 市级财政向不属于市级预算部门(单位)的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或市属企业以及其他合法对象拨款时,首先由拨款单位(对象)根据项目进度向项目立项或资金主管部门提出拨款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科室根据财政预算、领导批件和项目进度提出拨款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核,经局长签字批准后,国库科根据拨款通知单按规定程序直接拨付项目申请单位(对象),并将拨款情况及时反馈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对各部门拨款截止日期一般为公历12月25日,下达县区专款发文截止日期一般为公历12月15日。 第二十九条 部门对所属单位及上级预算单位对下级

21、预算单位的拨款应确保及时、足额、准确,不得截留、滞留、挪用下级单位的预算资金。 第五章 预算变更 第三十条 预算执行中确需进行的预算变更,属于预算调整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调整预算;其他不属于预算调整的预算变更事项,要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变更。 第三十一条 预算调整是指经市人大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增减,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引起的部分变更: (一)市级预算收支增、减总额超过原批准预算收支总额的5%; (二)新增总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三)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有关科目预算资金需要调减的; (四)其他影响财政收支重大事项。 第三

22、十二条 对于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由市财政局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及有关说明,报市政府审定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遇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难以预见的紧急情况,因预备费不足需要增加财政支出时,由市财政局协同相应职能部门提出应急支出方案,先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然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备案。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其各部门依据法定权限作出的决定和规定的行政措施,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中作出相应安排。在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出台新的减收增支政策和措施;确需出台的,要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应当

23、采取相应的增收节支措施。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项目、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支出预算项目需作调整的,必须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科会同预算科提出意见,由分管局领导审批。数额较大的,报局长同意,由部门预算管理科批复部门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同一部门不同预算科目、不同项目之间的调整资金累计额度,在不超过部门该类一般预算资金总量的2%的情况下,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批准;超过2%的,报市政府审核批准。 第三十七条 年初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和集中支付支出项目(不包括城建资金项目、基金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

24、完结后的节余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并相应调减部门预算。 政府采购和集中支付执行过程中按项目实际应付资金拨款(扣除质保金)。12月上旬市级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将全年分单位集中支付项目(包括政府采购)节余资金情况,分单位按项目列表送预算科,预算科核定节余资金数额,并相应调减单位预算指标。 第三十八条 财政直接拨付部门的专项资金,项目执行中由于政策、标准等因素影响,造成项目撤消或变更的,部门应及时报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调整预算,对拨款形成的财政性资金结余,部门要及时将结余资金退回市财政。隐瞒不报、挪用财政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年度预算确定后,部门或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

25、次和关系变化的,要在改变财务关系的同时,相应办理预算划转。 第四十条 政策规定列收列支项目及专项收入超收时,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超收资金使用意见,申请预算调整,或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十一条 年初预算确定后,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收入计划的,要报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科审核,提出由相应收入安排的支出预算变更的初步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送预算科汇总,并报局长审签后执行。数额较大的需经局务会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章 预算执行分析 第四十二条 市级预算执行分析是为及时掌握市级预算收支状况,发现和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预算顺利执行,

26、对预算收支活动全过程进行的分析工作。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局国库科具体负责组织市级预算执行情况汇总分析工作,市财政局有关机构负有协同责任。国库科应于每月终了10日内撰写市级及全市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市级预算收入收缴、拨付和结存情况分析报告和市财政备案的银行帐户资金进入、拨付和结存情况分析报告,报送局领导,并分送办公室、预算科、财政监督室和部门预算主管科。 市级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执行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预算执行分析工作,并协同市财政局进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综合分析。 第四十四条 市级预算执行分析包括以下内容: 预算收支完成情况及原因,即分析预算收支及其具体收支项目总的完成情况、完成进度,是否

27、符合预算收支的一般规律;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贯彻国家方针、政策、重大经济措施情况及其对预算收支的影响;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对预算执行的影响; 预算调整、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及其他一些预算执行中的政策实施情况; 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情况和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 预算执行分析采取定期分析、专题分析、典型调查等方式,综合运用比较分析法、因素法、模型分析法等科学方法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第七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市财政局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做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按规定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有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市财政局要依

28、法接受市审计局对市级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市财政局要对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部门预算收支管理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 市财政局要对市级各预算收入组织征收部门征收收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及退还预算收入的,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室负责组织和协调市级预算执行财政监督工作。财政监督室与各部门预算主管科按职责分工,协调做好财政监督工作。 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室根据市政府、省财政厅的工作要求和本局的工作安排,对市级重大收支项目或管理事项进行专项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室在开展日常监督、专门监督和专

29、项检查过程中,对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的情况进行延伸检查。 第五十条 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科负责对所分管的财政业务进行日常分析、审查、稽核、督促和落实,并进行必要的实地检查。部门预算主管科应切实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监督检查市级收入征管单位征收财政性资金入库和专户情况。 (二)检查市级国库、财政专户经办银行、其他财政存款和市财政备案财政帐户所在银行履行有关职责情况。 (三)跟踪检查用款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计划)和资金用途使用资金。 (四)拟订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根据项目性质采取有效的监督方式。 (五)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债转贷资金使用单位是否严格执行财政

30、、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等法规和政策。 (六)指导和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债转贷资金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规章制度。 (七)每季终了10日内撰写所管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报告,分别报送局领导及办公室、预算科、国库科、财政监督室。发现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第五十一条 各预算部门对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均负有监督责任。部门要监督所属单位征缴预算收入,督促预算执行进度,检查专项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纠正预算执行中违反财经纪律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的拨款及发文,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室有权责令其改正或撤消。有关科室或单位要向局领导写出检查报告,并建议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市财政局依法予以纠正;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市财政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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