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00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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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煤矿技术操作规程等国家技术政策、质量标准及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煤矿生产建设服务,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煤矿企业生产技术管理是对煤矿企业日常生产活动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及控制,是和煤矿生产密切相关的各项管理工作的总称。技术管理是煤矿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各专业管理机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技术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第二节 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 加强对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

2、全矿长领导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矿成立生产技术管理委员会,矿长任主任委员,总工程师任副主任委员,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为委员,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科,负责生产技术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技术管理部门及人员的职责:(1)设计人和规程编写者的职责:了解掌握现场情况、施工条件,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工种操作规程及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编写,内容齐全,依据充分,符合现场实际,可操作性强。现场条件发生变化、作业方式发生改变的,必须及时编写补充措施,对规程内容负主要责任。(2)施工负责人:对规程的执行全面负责,不执行规程或执行有偏差,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3)生产技术(通防、地测)科对以

3、下内容负责:规程的系统性。内容是否齐全。依据是否充分。工艺是否合理,包括计算是否合理,理论依据是否充分等方面。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及有关法规文件要求。是否符合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因以上内容缺失、不全不细、不符合要求出现事故的,审签者负主要责任。(4)机电技术(综机)科对以下内容负责:作业程序是否合理。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机电设计要求。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的规定。内容是否齐全。因以上内容缺失、不细不全、不符合要求出现事故的,签审者负主要责任。(5)通防部门对以下内容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束管监测系统是否齐全。风量计算是否合理,风机位置是否符合要求。瓦检要求

4、是否符合安全规程规定。通风系统是否合理。因以上内容缺失、不细不全、不符合要求出现事故的,审签者负主要责任。(6)安全监察科对以下内容负责: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合理、全面。操作程序的安全可靠性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的规定。安全设施是否按规定布置。因以上内容不细、不全、不符合规定要求发生事故的,审签者负主要责任。(7)总工程师对规程的审批负全面责任,对因规程规定的不细不全、依据不充分,审签把关不严造成的重、特大或恶性事故负主要责任。(8)矿长对有关文件、法规规定必须审签的规程负全面责任,对因规程规定的不细不全、依据不充分,造成重、特大或恶性事故,负主要责任。(9)其他有关审签人员,在职能

5、范围内负相应责任。第五条 生产技术部门必须围绕安全生产积极开展技术工作,树立科技兴企、科技兴安思想,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必须明确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的职责、权限。各级生产技术业务部门和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和岗位责任制。第六条 必须加强对生产技术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生产技术人员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第七条 技术人员要不断创新,积极钻研业务,应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针对我矿安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积极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为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的发展尽职尽责,多作贡献。第八条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单项工程施工设计及各类施工措施是煤矿生

6、产活动中的法规性文件,是加强生产技术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各级行政管理机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生产技术部门必须强化规程措施在现场落实兑现的监督检查。第三节 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依据第九条 矿井设计、作业规程、单项工程施工设计及施工措施的编制,都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煤矿技术操作规程等技术政策、质量标准及上级颁发的各种技术要求、安全规定为依据。第十条 矿井单项工程施工设计、开拓延深工程设计、采区设计在编制前都必须首先编制地质说明书,并以批准的地质说明书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第十一条 矿井单项工程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及各项施工措施的编

7、制,必须以批准矿井设计、开拓延深工程设计、采区设计、地质说明书为依据。第十二条 各项工程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及施工措施,在编制时应尽量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施工工艺和先进的设备、材料,采掘作业规程中选定的支护方式要以矿压观测资料为依据。编制前,还必须参照相同地质条件开采区域的生产实践,并广泛征求有实践经验的管理、技术、安监人员和老工人的意见,以确保所编制的设计、规程和措施能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安全上可靠、操作上可行。第十三条 矿研究决定的工程项目或计划内的工程,允许编写规程措施;例外工程必须先预算,经审批后再编写施工方案及措施。第四节 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范围第十四条 各类矿井设计的编制

8、范围及要求,依据煤炭工业设计规范有关条款执行。第十五条 掘进施工所需规程、措施的编制范围:(1)所有的掘进作业规程及施工措施在编制前,除必须以已批准的矿井单项工程设计、矿井延深采区开拓工程设计、综采工作面布置方案等其他专项工程设计作为依据外,立井、斜井(包括为水平服务的暗斜井)、平硐、矿井总回风道、井底车场及大型机电硐室,以及使用上级专项资金的其他井巷工程,还必须先编制单项工程施工设计、报上级部门(矿业集团)批准后,再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和施工措施。(2)下列井巷工程施工时必须编制作业规程:立井、斜井(包括延深暗斜井)、运输大巷、风道总回风道、井底车场及硐室。采区上、下山及人行道(皮带道)、专用回

9、风道。采区回采工作面的皮带巷及轨道巷(同一回采工作面的其他巷道可以汇编在其中一个作业规程内)。总长度超过200m的水仓泵房。(3)下列井巷工程编制施工措施,不编制作业规程:长度100m以下的顺槽和总长度200m以下的泵房、水仓。因地质条件变化、原掘进作业规程未包括的小区域运输巷、联络巷、风道及其他巷道。各种大型机电硐室(水平和采区的40kW 以上绞车硐室、安装100kW以上水泵的泵房、压风机房、高压配电房、整流硐室、火药发放硐室)必须先搞工程设计,在设计批准后再按设计编写施工措施。(4)下列井巷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措施:巷道开门口。巷道采用不设支护施工。在受地表水、承压水、采空区积水威胁的煤岩

10、层中掘进巷道。在瓦斯涌出异常区域掘进巷道。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5)掘进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时,必须编制施工补充措施:需修改作业规程中有关内容时。掘进过程遇落差大于1.0m的断层或较大的破碎带。掘进迎头出现较大落棚。需要改变巷道支护方式或巷道规格,以及改变迎头施工工艺或施工方法。掘进迎头发现有出水征兆或瓦斯涌出有异常变化。掘进巷道过老空区,掘进巷道穿过距离小于3m的上部或下部巷道。在倾角大于250的巷道使用耙装机。(6)采用钻爆法施工的巷道贯通相距20m,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m时(并填写专门的贯通巷道预透通知单,通知单上注明预透位置、站岗位置和防水、防瓦斯及控制预透地

11、点顶板的安全措施,还要将预透地点在现场用色彩醒目的字样标明),必须编制巷道贯通措施,一式五份分别报安全科、生产技术(技术、地测)科、通防工区、调度室或其他区队。(7)重要的大型贯通巷道施工,必须编制单项贯通测量设计。(8)掘进过程中的下列工作,因变动比较频繁,可分别编制不要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施工安全措施,施工前由施工单位干部在班前向施工人员传达。掘进巷道临时铁道的铺设。掘进迎头耙装机的运输和移设。掘进施工使用的25kW及以下小绞车和45kW及以下水泵的运输和移设。掘进施工支护材料的运送。掘进施工范围内的巷道正常维护。锚杆、锚索进行锚固力试验。煤巷顶板离层仪的安设及监测。第十六条 采煤范围内所

12、需进行编制的设计、规程、措施:(1)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开采设计: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或水体下采煤。开采底板承压水的突水系数大于1的煤层。矿井提高开采上限。综采工作面装备形式进行改变的首采面装备选型。(2)每个正规采煤工作面都必须单独编制作业规程。(3)有下列情况必须编制施工措施。采煤工作面支架、设备的安装或撤出。采煤工作面开面后初次放顶。采煤工作面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采三角煤柱、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极为复杂的煤层(瓦斯喷出、突出危险或突水危险的除外),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4)采煤工作面遇下列情况,必须编制施工补充措施:需修改作业规程有关内容。工作面因受地质构造影响不

13、能继续回采,需撤出,另掘切眼搬面。工作面遇顶板松软或破碎、遇断层、过老空(包括欲开采煤层间距不大于3m的上部或下部老空)过空硐、过煤柱、过局部冒落区及托伤顶开采。工作面改变支护方法、支护密度或支护类型。工作面改变落、装煤方法。工作面后部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距离顶板仍不陷落。工作面调面。工作面上、下出口改变维护方法。带采煤作业规程未包括的上、下出口煤柱。煤层倾角局部或全面加大,超过15。时。工作面发现有出水征兆或瓦斯涌出量有异常变化时。工作面因地质条件影响,需将工作面切割成几个小面回采或改变推进方向。(5)采煤工作面的下列工作,因变动比较频繁,可以分别编制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施工安全措施:工作

14、面增减或更换溜槽、链子,撤运输机、管路。工作面搬运,安装采煤机、液压泵站,调度绞车。转运工作面支架、支柱、顶梁和其他支护材料、大型机电设备等。维护、撤出、转运上下出口的支架。工作面增加或抽减支架。第十七条 巷道维修及回撤时所需编制的措施范围:(1)立井井筒大修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措施。(2)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施工安全措施:进行扩帮、松顶、落底量断面超过1m2,长度超过1Om的巷道扩修。巷道交岔点的扩修、换棚、整理棚。处理落棚。回撤巷道。对巷道、硐室的特殊处理(如砌碹、砌墙、补打锚杆或喷浆、锚喷巷道改架棚支护、砌筑水沟等)。(3)正常的巷道维修工作(包括加密棚或换棚,10m以内的小扩

15、修),由于地点变动频繁,可以编制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施工措施,施工前由施工单位干部在班前向施工人员传达。第十八条 在“一通三防”方面,出现以下情况时必须编制施工安全措施:(1)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设计和安全措施: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 矿井延深新水平或开拓新采区的“一通三防”设计(可以包含在延深设计或采区设计中)。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的“一通三防”设计(可以包含在采区设计中)。在火区周围进行采掘工作时的“一通三防”设计(可以包含在采掘作业规程中)。需要在井下安装辅助通风机。新建或更换矿井安全监控、监测装备。一通三防的重大安全技措工程施工。井上、下的综合防灭火工程。(2)下列

16、情况必须编制单项施工措施:改变采区或工作面通风系统。矿井进行反风演习。新开拓水平未形成回风系统前,需临时将掘进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系统。采掘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独头工作面通风(可以编制在采煤作业规程措施中)。掘进迎头采用混合式通风方式。出现瓦斯涌出异常,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超限,温度、风速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掘工作面接近封闭的老空或预透老空。排出上、下积水,在排出过程中有被水封住的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突然涌出可能。处理瓦斯积聚,进行瓦斯排放或恢复因停工所封闭的区域。处理煤层自燃征兆或出现煤层自燃情况,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及注消火区。在已注消的火区内及附近或相邻的煤层进行开采。在回风流中设置机电硐

17、室。在安设绞车的运输斜巷中设置风门。矿井主要通风机改变转速和调整风叶角度。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需要停风。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发生故障停止运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采用隔焰式火炉或防爆式电热器取暖。在井口房或井下从事电焊、气焊、喷灯焊等。砌筑风桥,砌筑需开帮松顶的风门、密闭、测风站。(21)推广应用“一通三防”方面的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22)井下照相或录像。(23)进风巷道受粉尘、灰土、有害气体和高温侵入。(24)回采工作面煤层倾角大于120,采用下行通风。(25)采煤工作面采用二次串联通风或残采面及正规面串联通风。(2)下列情况由于地点变动频繁,可以编制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施

18、工安全措施:砌筑不需开壁、松顶的风门和密闭。防尘管路和防尘设施隔爆水袋的安装、使用、维修和撤出。矿井安全监控、监测设施(瓦斯、一氧化碳、温度、风速等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安装、使用、标校、维修、管理和撤除。矿井防灭火设施的安装、使用、维修、管理、撤除。瓦斯检查员的瓦斯检查办法、检查时间、检查线路的规定。局部通风机、抽排风机和风筒的运送、安装、管理和撤出。采煤工作面采用煤层注水防尘。第十九条 在火药管理和装药、爆破方面,下列情况必须编制设计或安全措施:(1)新建井下火药库和火药发放硐室必须编制设计。(2)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施工安全措施:新型爆破器材和爆破方法的推广应用。失效炸药、雷管的销毁。

19、掘进工作面需要分次起爆。低瓦斯矿井采用反向起爆。在机电硐室、电器设备、电缆及管路附近爆破。采用爆破法处理煤仓(溜煤眼)堵塞。(3)下列情况可编制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风措施,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严格执行:井上、下炸药和雷管的运送、储存、导通、编号、领取和管理。井下爆破作业地点的装药、爆破。发爆器的维修、发放和管理。第二十条 提升、运输方面出现下列情况必须编制措施:(1)下列情况编制单项安全措施:立井、斜井、矸石山及井下使用滚筒直径1.2m以上绞车提升。斜巷、平巷采用专用人车或矿车运送人员。卡轨车的安装和使用。发生紧急情况需要采用立井箕斗提升人员。人员站在立井的罐笼顶作业。综采支架和大型设备的运

20、送。立井提升钢丝绳和井筒悬挂物料的钢丝绳,使用期限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后,准备再延期使用。大巷和主要上、下山轨道的铺设和防跑车安全设施的设置。推广、试验新运输设备或安全保护装置。(2)下列情况可以编制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安全措施,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严格执行:55kW及以下小绞车的运送、安全、使用和维修。电机车的运行和维修。一般轨道(大巷和主要采区上、下山除外)的铺设、维修和撤除。电机车架空线的敷设、维修和撤除。斜巷防跑车安全设施的安装和维修。下井材料和设备的运送。斜巷人车的维护和试验。第二十一条 在机电管理方面,出现以下情况必须编制设计或施工安全措施:(1)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工程设计和

21、安全措施:立井筒内的管路电缆敷设和罐道、罐道梁的更换。矿井、水平和采区提升、运输设备的安装、改造或更换。主要通风机的安装、改造或更换。矿井、水平和主要采区排水设备、管路的安装、改造或更换。矿井主变压器安装、改造或更换。地面3000V以上高压线路的敷设或迁移。矿井中央配电室及主要水平配电室设备的安装、改造或更换。压风机房设备的安装、改造或更换。锅炉房设备的安装、改造或更换。压力管道和二、三类压力容器及大型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或更换。其他大型机电设备改变原设备性能。(2)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施工安全措施:立井筒内的管路、罐道和罐道梁的修理或更换。立井筒内电缆的撤除或修补,其他井巷高压电缆的敷设或撤

22、除。立井井架装备的检修、加固、油漆。直径1.2m及以上绞车的安装及更换主要备件,口径水泵、管路的安装。200mm及以上口径水泵、管路的安装。采区电器设备采用3300V以上供电电压。在使用机械提升的进风斜巷敷设电缆。地面矸石山排矸架的安装。地面高空机电设备和构件的吊运、安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的搬运、安装。+1洗煤场设备的安装。+2井口房、木场及井下的每次烧焊(包括电焊、气焊、喷灯焊)。+3带电搬迁设备。(3)下列情况可以编制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安全措施,在施工时由施工单位干部向施工人员贯彻传达,并严格执行:提升绞车、通风机、压风机、水泵、电机车的一般检修。电器设备(包括电机、

23、启动设备、控制设备、变压器)的一般检修。200mm以下口径水泵、管路的安装。电机车架空线和高低压电缆的维护检修。井上、下一般机电设备的吊装和搬运。矿用变压器的安装。电器试验及电器安全保护装置的整定。更换天轮、井口以上罐道、提升容器和进行防坠试验。立井井筒内的罐道、罐道梁、管路、电缆、提升容器、天轮、轴承、钢丝绳等日常的检查、注油和维修。利用立井罐笼吊运材料和设备。+1钢丝绳的检查、维护、倒头、更换或插绳。+2采煤工区带式输送机的安装、检修和撤除。+3矸石山排矸架的移设、调整和检修。+4洗煤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检修。(4)发生以下事故时,可以由现场的矿队领导、技术人员、安监人员及现场的有关工人共同

24、研究制订应急安全措施,由施工人员按应急安全措施施工。但现场有领导人员时,领导人员必须在现场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不得离岗。矿井突然停电,需立即查明原因,或已发现地面倒杆、断线、电缆头爆炸、电缆击穿、高压接地等需立即抢救处理的事故时。主要通风机突然停止运转。主提升设备突然发生故障。排水设备突然发生故障,若不立即处理即发生水淹事故。发生其他危及全矿井安全的机电事故时。第二十二条 在防治水及探放水方面,出现下列情况必须编制设计或施工安全措施:(1)矿井必须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2)下列情况都必须编制单项工程设计和施工安全措施:矿井防水隔离煤柱的留设和变动。在水淹区域积水面以下的煤、岩

25、层中进行采掘作业。在有水或稀泥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附近进行采掘工作。开采水淹区域下的防水隔离煤柱。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很大的下山排水能力确定。开采受强承压含水层威胁的煤层。注浆堵水工程。水文勘察工程。疏水降压工程或注浆加固底板工程。井下水闸门,水闸墙的砌筑。+1井下探水区中三线(积水线、警戒线、深水线)位置的确定和探放水施工。(3)进行下列施工必须编制单项施工措施:探查煤层地质钻孔的施工。构造探查钻孔及水文孔的施工。封堵出水钻孔。(4)矿井开拓延深、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在编制前都必须先编制地质说明书。第二十三条 矿井每年都必须有经过批准的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在计划中对防治瓦斯措

26、施、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措施、井上下的防水淹措施、综合防尘措施、隔爆措施,以及发生水、火、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的避灾路线和抢救措施作出明确规定。同时,矿井每年都必须编制一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第五节 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要求第二十四条 设计编制前,必须下达设计委托编制任务书(简称委托书)。该矿建工程设计、开拓延深工程设计、采区设计、“三下”采煤开采设计、开采有突水可能的煤层的防治水措施、中长期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及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试验推广措施必须向各业务负责人下达委托书。原则上采掘及防治水设计、措施,由矿技术科负责编制,规程措施由施工区队编制,机电、巷修、通防方

27、面的设计、规程、措施由分口科(队)负责人编制。第二十五条 各类设计的编制内容必须符合上级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主要参照原煤炭部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若干规定中第二章有关条款执行。第二十六条 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前,矿总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调度、生产、安全、通风、机电等有关部门技术部门技术人员勘察现场,认真分析现场情况,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确定采掘办法、顶板管理、支护方式、通风、防尘、供电等主要方式、方法和主要技术安全措施,各部门技术人员按规程编制内容各自负责编写(包括图纸)。由工区技术人员集中装订成册,并上报审批。不需要编制作业规程的综合性措施、单项工程施工设计等,必须参照作业规程的内容进行编制。其他

28、施工措施按其性质及使用范围进行编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方法、施工要求、施工质量、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特殊安全要求。所有编制人员都必须在规程、措施上签字。第二十七条 规程、措施的编制要求内容齐全,重点突出,字迹清楚,文字简练通顺,图、表、文相符,计算依据充分,选取参数合理,技术先进,切合实际,操作上可行,安全上可靠,符合上级有关规定。附图要有标准图签并签字齐全(一般性措施除外)、装订整齐、书写整洁。第二十八条 正常情况下,凡属报省局审批的设计、规程、措施必须提前40天按编制要求编制完毕,先报集团公司进行审查。凡属报集团公司审批的设计、规程、措施必须提前30天按编制要求编制完毕,及时报集团公司

29、审批。凡属报矿审批的设计、规程和不需要编制作业规程的综合性措施,必须提前10天按编制要求编制、报批。一般性措施必须提前5天按编制要求编制完毕。第二十九条 如遇特殊情况(如采掘工作面突然出现地质构造、落棚和井下巷道突然性中断运输等情况)必须立即处理时,可以由在现场的区队长及以上管理干部、技术、安全人员共同研究临时施工安全措施,口头向现场施工人员传达后即可施工。但进行上述工作时,必须有区队长及以上管理干部和安全人员亲自在现场跟班指挥,技术人员必须及时补写施工措施,时间不能超过一个班,并立即上报审批。第六节 设计、规程、措施的审批权限第三十条 必须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设计、规程和措施:(1)“三下

30、”开采时的试采设计和安全措施。(2)“三下”开采在试采结束后的试采报告。(3)每年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的结果。(4)矿井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5)变动相邻矿井分界处防水煤柱。(6)在重要建筑物和设备附近实施硐室爆破、抛掷大爆破、老空区爆破等特殊爆破时的设计和安全措施。(7)独头开采的安全措施。(8)改变全矿井的通风系统时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9)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引入生产水平进风巷时的安全措施。(10)“带压开采”时的安全措施。(11)相邻矿井分界处的防水煤柱需要变动时,重新编制的设计。第三十一条 以下几种情况的设计、规程和措施,必须

31、报集团公司(包括由集团公司转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1)矿井改扩建工程设计。(2)开拓延深工程设计。(3)采区开拓方案设计。(4)综采工作面布置方案设计。(5)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6)立井、斜井、矿井总回风巷、井下火药库(发放硐室)及使用上级专项资金的其他井项工程设计。(7)综采工作面的装备选型设计。(8)立井井筒大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措施。(9)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通风系统的设计。(10)矿井延深新水平或开拓新采区的“一通三防”设计(可以包含在延深设计或采区设计中)。(11)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的“一通三防”设计(可以(12)在已注消的火区内及火区周围进行采掘工作时的“一通

32、三防”设计(可以包含在采掘作业规程中)。(13)井下安装辅助通风机。(14)矿井反风演习计划及安全措施。(15)新建或更换矿井安全监控、监测设备。(16)“一通三防”的重大安全技措工程。(17)新开拓水平未形成回风系统前,需临时将掘进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风巷。(18)新建瓦斯抽放系统。(19)开采煤及瓦斯突出煤层的安全措施。(20)处理煤层自然发火、井下火区管理、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及注消火区。(21)立井筒内新敷设管路、电缆或更换大部分罐道及罐道梁。(22)主要通风机改变转速或风叶角度。(23)大型机电设备的改造设计。(24)采区电器设备采用3300V以上的供电电压的安全措施。(25)选用不符

33、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要求的电器设备时的安全措施。(26)立井提升钢丝绳或井筒悬挂物料钢丝绳使用时间超过规程规定后,准备再继续延期使用。(27)矿井防水隔离煤柱的留设和变动设计。(28)在水淹区域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的设计和安全措施。(29)升米水淹区域下的防水隔离煤柱时的设计和安全措施。(30)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很大的下山排水能力确定。(31)“三下”采煤设计。(32)提高开采上限的设计和安全措施。(33)注浆堵水工程设计。(34)水文勘察工程设计。(35)井下水闸门、水闸墙的工程设计。(36)疏水降压或注浆加固底板工程设计。(37)矿井、水平和有底板突水可能采

34、区的水泵房设计。(38)矿井开拓延深、采区地质说明书和煤层底板突水系数超过1的采煤工作面地质说明书。(39)贯通导线长度超过300m的测量设计、矿井定向测量、矿井联系测量设计。(40)重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41)井下照相、录像。第三十二条 除明确规定必须上报集团公司及以上部门审批的其他设计和规程措施外,一律由矿负责审批。对省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批准的设计、规程、措施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若认为需进一步强化安全措施手段时,矿有权制定补充措施来强化安全措施,但若需降低原设计、规程、措施的有关规定时,必须写出报告报原批准单位同意。第三十三条 必须报矿长批准的:(1)矿井灾害预

35、防处理计划。(2)重大事故处置预案。(3)综合防尘、隔爆措施及组织管理制度。(4)年度防治水计划及月度水情分析报告。(5)井口房及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的安全措施。第三十四条 由矿总工程师批准的:根据上述具体规定,矿负责审批的设计、规程、措施除必须矿长批准以外的均由矿总工程师负责批准。第七节 设计、规程、措施的审批要求第三十五条 建立设计、规程、措施审批记录簿。对设计、规程、措施审批时,由主办科室审批人员,召集安全科及有关管理人员对报批的设计、规程、措施进行集体会审(一般性措施以传阅方式审批),提出审批意见,参加审批人员在设计、规程、措施及记录簿上签字,并由主办科室审批人员负责拟出审批意见

36、,在报矿长或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签字后,予以正式下发或上报。第三十六条 审批人员对报批的设计、规程、措施,必须认真审阅,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因审批把关不严而造成技术责任事故的,审批人员按其责任分工范围同编写人员负技术责任。第三十七条 矿审批人员,对报批的设计、规程、措施,要及时批复,不得拖延。正常情况下,凡属报省局审批的设计、规程、措施,应提前40天编制完毕,矿必须在10天内审批完毕,提前30天报集团公司审批;凡属报集团公司审批的设计、规程,必须提前30天编制完毕,矿在5天内审批完毕,提前25天报集团公司审批;凡属报集团公司批准的措施,必须提前20天报矿,矿在5天内审批完毕,提前15天报集团公司;

37、凡属报矿审批的设计、规程和不需要编制作业规程的综合性措施,编制人员必须提前15天报矿,矿在5天内审批完毕,提前10天返回施工单位;一般性措施编制人员必须提前5天报矿,矿在3天内审批完毕,提前2天内返回施工单位。在特殊情况下,如遇第二十九条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及其他应急措施,矿审批人员接到措施后,必须在当天之内审批完毕下发至施工单位或上报。第三十八条 凡属报集团公司审批的设计、规程、措施,由主管科室审批人员负责上报及催办。第三十九条 在正常情况下,设计、规程、措施由各部门分管人员审批。若分管人员因事外出等原因不能审批时,由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代其审批,并向分管人员说明。如遇应急措施,部门审批人员不能

38、及时审批时终审人员直接签字生效,终审人员因事外出,可委托他人批签生效。第八节 设计、规程、措施的贯彻执行第四十条 凡系集团公司、矿长批准的设计、规程、措施和计划,必须由分管矿长负责组织贯彻实施。第四十一条 所有矿井改扩建工程设计、开拓延深工程设计、采区设计和省局、集团公司审批的重大单项工程设计和施工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贯彻执行。第四十二条 已批准的采掘作业规程、综合性措施、独头回采措施、单项工程设计和其他重要施工措施,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因事外出不能传达或没有设置技术人员的施工单位,由技术科分管人员)分三班提前(作业规程提前7天)向施工单位干部、工人进行贯彻传达,所有听取传达的人

39、和传达人都必须在传达记录上签字。听取传达后,不在传达记录上签字视为未听传达。作业规程传达后,必须由传达人按工种拟题在施工前对听取传达的人员进行考试。因故未听传达的人员和新添人人员必须进行补课,并按上述要求在传达记录上签字,进行考核,并记录好传达日期。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新听取传达并进行补考。凡未听传达和作业规程考核(补考)不及格者,一律不准上岗工作。第四十三条 通用施工安全措施、补充措施和其他措施,可由区队技术员或区队长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干部、工人进行传达,并按第四十二条要求做好传达记录,通用施工安全措施必须在每次施工前重新进行传达,并做好传达记录。通用措施的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年(以批准人签字日

40、期为准),到期时必须提前20天重新编制或修订,及时进行审批传达贯彻。第四十四条 使用中的设计、规程、措施,由于施工单位变更,必须将所使用的设计、规程、措施全部移交给接替施工的单位,后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要求履行传达、签字、考核等手续。第四十五条 矿专业安全人员必须学习所从事专业的设计、规程、措施并签字。第四十六条 为抓好设计、规程、措施的传达贯彻,矿每月进行1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矿分管技术人员和区队技术人员对所有在用的设计、规程、措施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查出的问题应限期进行科学整改。第四十七条 矿对生产技术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进行技术指导,检查督促规程、措施的落

41、实兑现情况。发现规程、措施及现场不符时,要根据现场实际及时补充施工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第四十八条 区长、副区长和班长是确保规程、措施在现场落实工作的具体组织执行者,必须认真执行规程、遵章指挥。现场操作人员必须按规程、措施及各项规定操作,严禁违章作业。第四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必须有经过批准的作业规程,其他工程施工前必须有批准的单项工程设计或施工措施,严禁无规程措施施工或以措施代规程施工。第五十条 各级技术、行政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必须搞好规程、措施现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凡发生不按规程、措施施工的有权立即停止作业,责令整改,并追究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人员的责任。第五十一条

42、 建立健全生产技术管理汇报制度,区队技术人员每3天向业务科室技术负责人汇报1次,业务科室技术负责人每旬向矿总工程师汇报1次。汇报的内容主要包括现场状况,规程、措施的落实兑现情况和技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若现场出现较大的变化,要及时逐级汇报。第九节 设计、规程、措施的存档保管第五十二条 各业务科室、施工单位要对采掘设计、作业规程和措施,以及传达、考试、复查等记录实行档案化管理。第五十三条 采掘设计、作业规程及措施分别由编制单位或施工单位负责分发到有关单位,并建立分发记录。采区设计方案、采区设计、采煤工作面设计方案、采煤工作面设计由生产技术(通防、地测)科负责分发;采掘作业规程及措施由施工

43、单位负责分发。第五十四条 采区设计方案、采区设计、采煤工作面设计方案、采煤工作面设计分别由生产技术(通防、地测)科、机电技术(综机)科、安全监察科、调度指挥中心、矿档案室负责保管使用。采掘作业规程一式六份,分别由施工单位、生产技术(通防、地测)科、机电技术(综机)科、安全监察科、调度指挥中心、矿档案室负责保管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一式四份,由施工单位、生产技术(通防、地测)科、安全监察科及相关单位保存使用。第十节 奖 惩第五十五条 奖励(1)矿每年组织业务部门人员对当年使用的采掘作业规程进行1次评比活动,对编制内容齐全、图文清晰、装订整洁、现场落实好的作业规程的有关编制人员进行奖励,设一等奖1个,

44、二等奖2个,奖励标准为一等奖200元,二等奖100元。同时,对采掘、机电、运输、通防、地测方面的施工措施,各设一个优秀编写奖,每项奖励为100元。(2)对技术要求高、难度大、作业条件差的大型工程竣工后经验收达到优良工程的施工措施编审人员奖励200元。(3)对大型贯通测量,贯通后实测误差均符合设计要求的,奖励300元。(4)对干部职工提出的技术管理方面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评审,视其经济效益,奖励3001000元。(5)对于解决有突破性的安全技术关键问题的,经鉴定认可后,奖励5002000元。(6)矿每年组织1次优秀工程技术人员评选活动,对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45、。第五十六条 处罚(1)因规程、措施编制不认真,审批把关不严,而出现的技术责任事故,按其事故原因的主次,对有关责任者处以502000元罚款。(2)因规程、施措编制不及时而影响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工程施工的,视其影响程度,对负有编制责任的编写人员及施工单位的第一责任者罚款100元;因工作安排不当(任务书下达不及时或区队长未安排编写),对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因审批不及时而影响施工的,对有关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3)因技术原因造成的无效进尺或返工浪费(巷探除外)的,经分析后,视其经济损失程度,对责任者处以1002000元罚款。(4)对大型贯通测量,因不按规程措施测量或计算,而导致的错误,视其损失

46、程度,对责任者处以50一1000元罚款。(5)因技术计划安排不当,而造成采场接续紧张,视其影响程度,对矿总工程师处以2002000元罚款。(6)因技术管理不善而酿成的技术责任事故,视其情节,对副总工程师处以1002000元罚款。(7)对设计、规程、措施中的批复意见不落实的,视其情节,对有关责任者处以50200元罚款。(8)对设计、规程、措施在传达方面出现的不按规定签字、考试、复审等问题,视其情节,对责任者处以50100元罚款。对查出的问题,在限定时间内不能如期整改的,对责任者加倍罚款。(9)安排未参加措施学习的人员直接上岗工作的,视其情节对区队长和安排人员处以100元罚款。(10)对于无规程、措施强行施工的,对有关责任者处以200500元的罚款;若出现事故,应按有关文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第十一节 附 则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如有及上级规定相抵触之处,按上级确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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