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规章制度处罚条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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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规章制度处罚条令第一章 ; 总则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国家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使公司全体干部员工认真履行各自安全生产职责,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减少经济损失,推动公司生产稳定发展。根据我厂30年来的安全工作的三点重要指示精神,以省化工厅颁发“云南省化工行业违反化工部安全生产禁令及规章制度处罚办法及劳动法”特制定禁令或本条令,望全厂劳动者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第二条: 本禁令或本条令适用于全厂所有车间、科室、队、站、生活区所有部门。第三条: 本禁令和本条令的日常执行机构是公司领导或生产科。第四条: 生产科安全部门受公司领导,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注重作风建设,讲

2、求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严禁徇私舞弊和滥用职权。第五条: 本禁令和本条令所规定的处罚是指无论造成事故与否,只要检查发现,均要处罚造成事故的按事故性质另行加重处罚。任何人对违反本禁令和本条令行为,都有提出批评劝阻、检举和控告的权利,违章处罚适用于全厂内的全体员工。第二章: 处罚种类、条令和运用第六条: 对违章行为的处罚分为:1、警告2、经济处罚3、停工安全教育4、解出劳动合同5、违章导致责任事故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七条: 经济处罚和停工教育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给予停工安全教育处罚时,不免除经济处罚。第八条: 安全监察人员按本禁令的本条令对违章实施处罚时,

3、并不免除对违章单位和人员按要求纠正违章的责任。第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1、违章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及时纠正的;2、初次违章未造成事故,主动承认错误并确实改正的。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停工安全教育:1、情节较为严重的;2、违章后屡教不改的或被责令限期纠正而逾期不改的;3、不服从安全监督人员管理的。第十一条 同一当事人具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可以就重处罚,也可分别处罚合并执行;两人以上当事人共同违章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罚。第三章: 违章行为和处罚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违章者20元50元的经济处罚或停工进行安全教育25天(

4、停工期间只发生活费)。直至合格才准其复岗;对车间、科室、队、站给予100元200元的经济处罚(最低生活费每天6.00元)。1、在划定的禁火区内,违章吸烟的(油库100米内,仓库、乙烃发生器、液化气5米内);2、酒后上岗的(含在生产区内集体请吃未经安全员批准的);3、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的;4、检修设备时,未落实安全措施即进行检修的;5、开启设备时,未经彻底检查,即启动设备的;6、未办理化工生产有关安全作业票证,或虽办理了票证未经批准擅自作业或作业过程中又未落实安全措施的;7、高处作业不系好安全带,搭好脚手架、跳板不牢或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即进行登高作业的;8、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

5、,违章独自进行特种作业的;9、违反工艺控制指标和不严格执行操作的;10、动火作业不采取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或其它措施的;11、未佩戴规定的防护器材和用具的;12、设备内作业未切断动力电源的,未使用安全灯具的;13、设备内作业,未进行转换和通风不良的;14、未按时间要求对设备内氧含量和有毒有害物资进行安全分析的,或分析不合格仍擅自进入,又无安全防护措施的;15、设备内作业监护人擅自离岗的,无证无令驾驶机动车辆的;16、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阻火器车辆驶入禁火区的。第十三条 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节给予违章者20元50元的经济处罚或停工进行安全教育,直至批准才准复岗,属车间、科室、队站、部门

6、责任的给予100元200元的经济处罚。1、携带未成年人或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2、上班时间睡岗、干私活、离岗、干与生产无关的事的;3、不按规定着装不合安全要求,不使用规定的防护用品进入生产和工作岗位的;4、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仍授意职工使用或职工擅自使用的;5、擅自动不属于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的;6、单位对移动式电动工具未配发漏电保安器或配发后职工不按规定使用的;7、委派无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上岗操作,又未明确指定带班师傅的,师傅失职或不听师傅指导的;8、不严格执行交班制度,不按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进行巡回检查的;9、违反劳动纪律和岗位安全规定,不消除周围易燃物擅自动火的;10、消防措施不齐备即行

7、动火的,动火作业未设立监护人的;11、设备内作业未采取可靠措施的;12、机动车驾驶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者分别给予20元50元的经济处罚,属厂级或部门责任的,对厂级给予50元100元的经济处罚,对部门给予100元200元的经济处罚。1、不履行部门和个人安全生产职责的;2、无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安全技术规程、操作法,使职工无章可循的;3、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本人带头违章作业的;4、发生伤亡事故后,不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措施,致使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5、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谎报或故意延迟报告的;6、发生伤亡事故后,不及时组织力量抢救伤员,妥

8、善保护事故现场的;7、伪造、破坏事故现场,影响事故调查工作的;8、不按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9、对工人习惯性违章不加教育和纠正制止的;10、对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文件、指示等不组织贯彻执行或执行不力的;11、对危及职工安全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整改或整改不力的;12、职工违反本工种、本岗位安全技术规程、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法的;13、妨碍和干扰安全监察工作正常进行的;14、违反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安全卫生规程、标准及管理制度的。第四章 处罚的权限和执行第十五条: 对公司级和科级负责人的处罚,由上级安全监察组织负责执行。第十六条 : 受处罚的

9、单位、部门和个人从收到劳动安全违章处罚通知书六日起十五日内必须到指定部门如数缴纳罚金,逾期不缴的对单位和部门每天增收2%的滞纳金,对个人的处罚每天增收1元人民币的滞纳金。第十七条: 对个人的处罚,不准在公款中报销。第十八条: 安全监察人员滥用/生产科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的,由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工作制以外的一切伤亡事故均由本人自行处理。第二十条: 凡汹酒闹事、打架斗殴,所发生的一切伤亡事故及经济损失均由本人负责。第二十一条: 对使用电源的有关规定(一)严禁窃电,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烧电炉,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

10、处200元处罚,当事人停工处理,造成事故的单位、个人,经济赔偿及罚款一并执行。(二)经厂部同意使用电炉的单位,电炉只能用于工作,其它用途均属违反规定。(三)可以使用电炉的单位有:医务室、化验室、配电室,只能工作使用。第二十二条 对行车安全的有关规定(一)汽车队要严格加强管理,定期组织驾驶员、修理工学习。(二)发生行车安全事故由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厂部安全人员协助。(三)经济损失的赔偿按交通管理部门的裁决,责任的划分处理。主要肇事驾驶员按车辆、人员伤亡的总损失的5%赔偿;同等肇事驾驶员按车辆、人员伤亡的总损失的2.5%赔偿;次要肇事驾驶员按车辆、人员伤亡的总损失的2%赔偿;部分责任肇事驾驶员按车辆

11、、人员伤亡的总损失的1%赔偿。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车间、科室、队站,如发生安全事故不论大小,都必须在4小时内向公司领导或安全部门报告,如发生伤人事故,必须首先抢救伤者。第二十四条: 安全部门人员负责对条款的监督执行,负责对全厂性的安全卫生、劳动纪律等项目的检查,被检查的单位、个人要积极配合,被检查有违反上述条款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处罚,处罚情况向公司领导报告。第二十五条: 凡与上级劳动、公安、卫生等部门处罚时有重复的,不作重复处罚。第二十六条: 本禁令或本条令所规定的处罚条款若不能满足各部门、车间、队站的特殊安全要求时,本单位可作出补充条款与本禁令或本条令一并执行,并报厂部备案。第二十七条: 本禁令或条令如与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应按国家相应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禁令或本条令由公司领导及安全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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