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Q70162016word版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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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6-201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Lifting Appliances Installation,ModernizationGeneral Overhaul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6年3月23日前 言2008年8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08)。201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

2、国特检院)下达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修订起草任务书。2013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规则的修订原则、结构框架、主要内容等,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确定了时间进度要求。2013年3月,起草组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对规则草案进行了研讨与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13年3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316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同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起重机械分委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审议。2013年5月,起草组在山东省青岛

3、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三次工作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与安委会专家审议意见进行了研讨与处理,并相应地调整了规则有关内容,形成了报批稿。2013年6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将规则修订内容中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检验项目、内容、方法与要求等以质检特函201334号文的形式予以发布。2014年9月,根据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特种设备目录调整情况,起草组又对本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4年10月再次提交安委会审议。根据审议意见,起草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讨,对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5年2月形成了报批稿,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2016年3月2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则修订增加了大

4、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与简易升降机的有关要求,细化了起重机械专项安全保护与防护装置的要求,调整了监督检验的范围,完善了监督检验结论的判定原则,更新了有关内容,为更好地指导与规范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工作提供了依据。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与人员如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李向东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尹献德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吴峰崎 徐 彬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马溢坚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王 竟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郭宁潮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顾卫东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邱思明山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刘大宝新疆自治区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马学文大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5、邱洪伟三一重工股份李明奇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吴占稳上海宝松重型机械工程(集团)陶华强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李 镜青岛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单 楠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尚 洪第 73 页目 录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1)附件A 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6)附件B 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目录(7)附件C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项目与要求(8)附件D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项目表(32)附件E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表(41)附件F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反馈单(42)附件G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43)附件H 特

6、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44)附件J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45)附件K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46)附件L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不合格通知书(58)相关规章与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60)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的安装(包括新装、移装)、改造、重大修理(以下统称施工)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是指起重机械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

7、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检验。第三条 起重机械安装的监检范围按照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实施。起重机械改造、重大修理的监检范围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范围按照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B)。新制造的冶金桥式起重机应当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第四条 门式起重机中的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起重机、装卸桥(特指卸船机)如果采取整机滚装形式出厂,不实施安装监检,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的要求实施使用前的首次检验。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指主

8、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下同),在现场分段组装焊接时,其过程纳入安装监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在安装监检结束后,塔式起重机的爬升与施工升降机的加节作业过程不实施安装监检,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其作业的操作规程,保证作业安全与使用安全性能。第五条需要在使用现场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样机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并且向检验机构申请安装监检。样机型式试验与安装监检过程中的性能试验可以同时进行,数据共享。但安装监检证书与监检报告应当在取得型式试验合格证后出具。第六条 起重机械施工监检包括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与对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

9、转情况的抽查,监检项目与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项目与要求(见附件C,以下简称项目与要求)与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项目表(见附件D,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执行。监检过程中的试验载荷由施工单位负责配备。本规则监检项目中含吊具(注1)与轨道(轨道基础除外)的检验,不含索具(注2)的检验。监检项目与要求中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试验验证的相关项目适用于附件B中的大型起重机械与新出厂的冶金桥式起重机。起重机械上所附设的升降装置与用于安装修理等用途的起重设备,作为整机的附属装置随同整机一并检验,其检验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注1:起重机械吊具,是指用于将需要吊运的重物与起重机械承载钢丝绳

10、(或者链条)联结起来、以实现吊运目的的起重机械部件,属于起重机械本体的一部分,如起重机械吊钩、抓斗、电磁吸盘、集装箱专用吊具等。注2:起重机械索具,是指吊具与吊运重物有效联结的辅助用具,如用于捆绑重物并且联结吊钩的绳索、吊带、链条等。第七条 监检项目与要求是对起重机械施工监检的通用与基本要求。检验机构参照监检项目与要求以及监检项目表,根据起重机械安装的实际情况与设备特点增加安装监检项目与要求,根据改造、重大修理与移装的具体情况调整相应监检项目与要求。第八条 施工监检项目分为A、B两类,具体要求如下:(一)A类监检项目,检验机构从事监检工作的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按照监检项目与要求,进行资

11、料审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并且进行确认,判断是否符合其相应要求,未经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合格,不得转入下道工序;(二)B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按照监检项目与要求,进行资料审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可抽查),并且进行确认,判断是否符合其相应要求。 第九条 监检人员在从事监检时,应当在施工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工作见证(检查报告、试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并且注明监检确认方式(资料审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具体内容与签字日期。第十条 施工单位对起重机械的施工质量与提供的技术文件、施工工作见证的真实性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监检工作的质量与检验结论负责。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

12、特点,按照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制定具体施工计划、施工作业文件、质量计划及其相应的设计文件、工作见证。施工作业文件、质量计划所列的施工检验项目应当不少于本规则的要求。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设备使用地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告知后,填写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表(见附件E),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且提交以下资料:(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许可受理决定书等许可证明;(二)安全保护装置与电动葫芦型式试验证明;(三)整机型式试验证明或者样机型式试验申请表; (四)特种设备安装

13、改造修理告知书;(五)施工合同与施工方案。前款要求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提交的资料如有变更,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检验机构。第十四条 检验机构接到施工单位监检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反馈单(见附件F)形式书面回复。接受申请的,检验机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施工单位的要求做出监检安排,不接受申请的应当一次性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实施施工监检的起重机械状况,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制定包括检验程序、监检项目及其要求、监检记录等在内的监检方案(或者监检工作指导书),并且在本单位正式发布实施。检验机构至少安排2名监检人员从事施

14、工监检工作,并且将承担施工监检工作的监检人员、监检方案告知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 施工监检工作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监检人员提供以下资料:(一)质量计划、施工作业(工艺)文件;(二)现场施工的项目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名单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三)产品技术资料 (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其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四)改造、重大修理的设计文件;(五)施工过程的自检记录、验收资料。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专人配合检验机构开展监检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为监检人员的监检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对于A类监检项目,需要监检人员到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监检人员,并

15、且约定监检时间。第十八条 监检人员应当按照监检方案实施监检,及时确认并且记录。监检记录包括监检项目与结果、见证材料及其确认方式。监检记录与施工单位提供的见证材料应当具有可追溯性。监检人员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有怀疑,或者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时,施工单位应当重新核对并且进行处理,监检人员应当重新确认并且记录。第十九条 在监检过程中发现一般问题,监检人员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见附件G,以下简称监检联络单);发现严重问题(注3),检验机构应当向施工单位出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H,以下简称监检意见书)。施工单位应当在与监检人员或者检验机构商定的期限内对监检联络单、监检

16、意见书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处理并且书面回复。监检意见书应当及时报送使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3:严重问题包括施工单位不再具备施工许可条件,在施工过程中违反许可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转严重不正常,监检项目不合格且无法整改,施工单位对监检联络单提出的问题拒不改正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对起重机械安全性能有严重影响的情况等。第二十条 监检项目表记载监检工作过程与结果,应当根据监检记录与以下要求填写:(一)在“监检结果”栏内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二)在“工作见证”栏内填写监检人员签字的工作见证名称、编号或者监检工作记录的名称、编号;(三)在“记事”栏内填写监检中发现的

17、问题、处理情况;(四)在“检验结论”栏内填写“合格”“不合格”。第二十一条 检验结论判定原则如下:(一)监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合格;(二)未按照监检意见书中要求的期限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第二十二条 施工监检工作结束后,检验结论判定为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见附件J,以下简称监检证书)与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件K,以下简称监检报告)。监检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检验结论与具体项目及其内容、监检结果;(二)设备基本情况,包括设备在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前的基本情况;(三)施工单位以及现场施工过程

18、,包括施工单位及其现场的施工组织情况;(四)现场进行无损检测等内容的单项报告(适用于实施现场无损检测);(五)其他情况说明。监检证书、监检报告应当经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监检证书、监检报告一式三份,一份送施工单位,一份由施工单位交使用单位,一份检验机构存档。第二十三条 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不合格通知书(见附件L,以下简称不合格通知书)。不合格通知书应当经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不合格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施工单位,一份检验机构存档,一份由检验机构报送使用地特

19、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检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将以下资料汇总存档,长期保存:(一)产品设计文件(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或者气动系统原理图等)、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二)产品质量合格证(含数据表);(三)监检记录、监检项目表;(四)监检证书与监检报告,或者不合格通知书;(五)A类监检类别项目的相关工作见证资料(产品技术文件等原始资料除外);(六)监检联络单与监检意见书;(七)其他与施工监检工作相关的资料。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监检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检验机构提出申诉意见。对申诉意见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向设备所在地的市级

20、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受理机关对反映的问题应当依法调查处理。第二十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化管理要求,及时汇总、统计、上报有关监检数据。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08)同时废止。附件A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序号类 别品 种备 注1桥式起重机通用桥式起重机2防爆桥式起重机3绝缘桥式起重机4冶金桥式起重机5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6门式起重机通用门式起重机7防爆门式起重机8造船门式起重机9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10架桥机1

21、1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指采用非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注A-1)12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13岸边集装箱起重机14装卸桥15塔式起重机普通塔式起重机16电站塔式起重机17门座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18固定式起重机19升降机施工升降机20简易升降机21机械式停车设备(注A-2) 注A-1: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是指在厂内通电调试后不再拆卸,整体运输至使用现场不需要重新组装的起重机械。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应当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予以注明,同时还应当附有整机船运证明、照片等材料。注A-2:机械式停车设备包括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平面移动类

22、机械式停车设备、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水平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附件B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目录序号类 别品 种参 数备 注1桥式起重机通用桥式起重机200t以上50t 75t(不含75t)指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通用桥式起重机2门式起重机通用门式起重机100t以上3造船门式起重机参数不限4架桥机参数不限5塔式起重机普通塔式起重机315tm以上6电站塔式起重机1000tm以上7流动式起重机轮胎起重机100t以上8履带起重机200t以上9门座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60t以上10缆索式起重机参数不限11桅杆式起重

23、机100t以上注B-1:本表中,“以上”包含本数。附件C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项目与要求C1 设备选型检查 一般要求对照产品技术资料、合同,检查设备的选型与使用工况匹配情况是否与其一致。C1.2 防爆、绝缘起重机(1)检查防爆起重机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件、照明器材等需要采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是否采用防爆型;(2)检查防爆、绝缘起重机电气设备及其元器件是否与工作环境的防爆、绝缘等级相适应,是否有防护措施;(3)检查防爆起重机上的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与电动葫芦等需要采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是否不低于整机防爆级别与温度组别;(4)检查防爆起重机上装设的防止钢丝绳脱槽装置是否采用无火花材料制造。

24、C1.3 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C1.3.1 采用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采用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检查其制动器设置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当额定起重量大于5t,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6t时,除设置工作制动器外,还应当设置安全制动器,安全制动器应当设置在电动葫芦的低速级上,当工作制动器失灵或者传动部件破断时,能够可靠地支持住额定载荷;(2)当额定起重量小于或者等于5t时,除设置工作制动器外,还应当在低速级上设置安全制动器,或者电动葫芦按照倍额定起重量设计;(3)选用具有高温隔热功能的电动葫芦;(4)电动葫芦的工作级别不低于M6。C.2 除电动葫芦以外的主起升机构C.2.1 额定起重量为

25、75t以上(含75t)主起升机构制动器检查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主起升机构(电动葫芦除外)是否符合以下要求之一:(1)主起升机构设置两套驱动装置,并且在输出轴刚性连接;(2)主起升机构两套驱动装置在输出轴上无刚性连接,或者主起升机构只设置一套驱动装置的,在钢丝绳卷筒上设置安全制动器。主起升机构设置两套驱动装置,当其中一套驱动装置发生故障时,另一套驱动装置应当能够保证在额定起重量时完成至少一个工作循环。注C-1:两套驱动装置,是指两台电动机、两套减速系统、一套或者多套卷筒装置与四套制动器。C.2.2 额定起重量为75t以下(不含75t)主起升机构制动器检查主起升机构的驱动轴上是否装设两套符合JB/

26、T 64062006电力液压鼓式制动器或者JB/T 70202006电力液压盘式制动器要求并且能够独立工作的制动器,每套制动器的安全系数是否符合GB/T 38112008起重机设计规范中.3.1.3 c)的规定。C1.3.2.3 主起升机构钢丝绳缠绕系统检查主起升机构钢丝绳缠绕系统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双吊点应当采用4根钢丝绳缠绕系统;(2)单吊点至少采用2根钢丝绳缠绕系统;(3)主起升机构钢丝绳缠绕系统中,不应当采用平衡滑轮。C 电气设备及其元器件、电动机、钢丝绳、滑轮专项要求(1)检查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电气设备及其元器件是否与工作环境的高温等级相适应,是否有防护措施;(2)检查吊运熔

27、融金属的起重机械主起升机构(电动葫芦除外)电动机是否采用符合JB/T 101042011YZ系列起重及冶金用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与JB/T 101051999YZR 系列起重及冶金用绕线转子三相异步电动机 技术条件中规定的起重及冶金用电动机(必要时也可采用符合起重机要求的其他类型电动机);环境温度超过40的场合,是否选用H级绝缘的电动机或者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3)检查是否选用性能不低于GB 89182006重要用途钢丝绳规定的钢丝绳;(4)检查滑轮是否为非铸铁滑轮。C2 产品出厂资料审查审查产品以下出厂技术资料是否齐全:(1)产品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或者气

28、动系统原理图;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包括产品质量合格证(含数据表)与产品质量证明书等,安装及其使用维护保养说明;(3)整机型式试验证明(按照覆盖原则)。C3 安装改造修理资格审查审查以下证件是否符合要求:(1)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明;(2)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告知书;(3)现场安装改造修理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件;(4)主要受力结构件的现场分段组装(焊接)的焊接作业人员(焊工)资格证件。C4 施工作业(工艺)资料审查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有经其负责人批准的施工作业(工艺)文件,包括作业程序、技术要求、方法与措施等。C5 安装基础、附属设施及安全距离检查 安装基础审查是否有经过起重机械施工单位盖章确认的安装基

29、础验收合格证明。C5.2 通道与平台、梯子与栏杆检查通向起重机械通道、起重机械上的通道、平台、梯子与栏杆是否符合GB 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中的要求,塔式起重机是否还符合GB 51442006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中的要求。C5.3 机械式停车设备基本尺寸检查机械式停车设备基本尺寸(出入口、人行通道、停车位)是否符合GB 179072010机械式停车设备 通用安全要求中的要求C5.4 安全距离检查起重机械运动部分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中与的要求,塔式起重机是否还符合GB 5144中10.310.5的要求,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是否还符合

30、GB 265572011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中5.5的要求。C5.5 起重机轨道检查起重机轨道,是否无明显松动与影响其安全运行的明显缺陷。C6 部件施工前检查审查以下记录、证明等是否齐全、有关手续是否完整,并且抽查实物进行核对:(1)施工单位对出厂产品、改造与修理用的材料、零部件等检查确认记录;(2)主要配套件合格证、铭牌;(3)安全保护装置与电动葫芦合格证、铭牌、型式试验证明;(4)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几何尺寸的检查记录。C7 部件施工过程与施工后检查 部件施工过程与施工后记录审查以下记录是否齐全、签字手续是否完整:(1)主要受力结构件施工现场连接(焊接、螺栓、销轴等)的检查记录

31、; (2)主要受力结构件的主要几何尺寸施工检查记录;(3)吊具、钢丝绳及其连接(如压板,楔块、绳夹等)、滑轮、开式齿轮、车轮、卷筒、环链、导绳器、层门、小车轨道与升降、横移导轨等施工检查记录;(4)配重、压重的施工检查记录;(5)主要受力结构件分段制造现场组装的检查记录、无损检测报告。 起重机的标记、安全标志检查起重机的标记、安全标志是否齐全。C8 电气检查C8.1 电气设备安装审查起重机械电气设备安装记录是否齐全、签字手续是否完整。C8.2 电气保护审查以下电气保护的检测与试验记录,其项目与内容是否符合中第8章的要求: (1)电动机的保护;(2)线路保护;(3)错相与缺相保护;(4)零位保护

32、;(5)失压保护;(6)电动机定子异常失电保护;(7)超速保护(注C-2); (8)接地与防雷;(9)绝缘电阻;(10)照明与信号(注C-3)。注C-2:采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能耗制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速及其他由于调速可能造成超速的起重机起升机构与非平衡式变幅机构必须设置超速保护。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其主起升机构超速保护应当按照2008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 第1部分:通用要求中设置。注C-3:还包括起重机械的司机室、通道、电气室、机房等采用可移动式照明时的安全电压;起重机械总电源开关状态在司机室内有明显的信号指示;起重机械(跟随式操作控制的除外)有警示音响信号,并且在起重机

33、械工作场地范围内能够清楚地听到;集装箱专用吊具开闭锁有指示信号灯。C9 液压系统检查(1)检查平衡阀与液压锁与执行机构是否是刚性连接;(2)检查液压回路是否无漏油现象;(3)检查液压缸安全限位装置、防爆阀(或者截止阀)是否无损坏。C10 司机室检查检查司机室是否符合中的要求,并且配有灭火器。C11 安全保护与防护装置检查与现场监督C11.1 制动器C 制动器设置与控制检查动力驱动的起升、变幅、运行、回转机构是否按照规定装设可靠的制动装置(液压缸驱动的除外);当机构要求具有载荷支持作用时,是否装设机械常闭制动器。检查制动器的控制是否符合GB/T 3811中的要求。C11.1.2 制动器零件检查制

34、动器零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必要时进行操作与测量:(1)制动器零件无裂纹、过度磨损(摩擦片磨损达原厚度的50或者露出铆钉)、塑性变形、缺件等缺陷,液压制动器无漏油现象;(2)制动器打开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无摩擦现象,制动器闭合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接触均匀,无影响制动性能的缺陷与油污;(3)制动器推动器无漏油现象。注C-4:全封闭的防爆制动器、具有三合一机构的制动器与制动电机中的制动器,由使用单位负责检查、维护、更换。C11.2 起重量限制器检查是否按照规定设置起重量限制器,并且现场监督试验,检查试验与结果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起升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起升、下降,全过程中正常制动3次,起重量限制器不动作

35、;(2)保持载荷离地面100mm200mm,逐渐无冲击继续加载至倍的额定起重量,检查是否先发出超载报警信号,然后切断上升方向动作,但是机构可以做下降方向的运动;(3)环链葫芦在单速或者双速的快速与慢速情况下,提升倍额定起重量的试验载荷时,安全离合器均应当打滑;提升倍额定起重量的试验载荷,应当能正常提起载荷、安全离合器均不打滑。C11.3 起重力矩限制器(1)检查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了起重力矩限制器;(2)现场监督试验,检查当起重力矩达到倍的额定值时,是否能够切断上升与幅度增大方向的动力源,但是机构可以做下降与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C11.4 极限力矩限制装置检查有自锁作用的回转机构,是否装设极限力矩

36、限制装置。C11.5 起升高度(下降深度)限位器现场监督试验,检查起升高度(下降深度)限位器是否符合中的要求。C11.6 运行机构行程限位器现场监督试验,检查起重机与起重小车(悬挂型电动葫芦运行小车除外),应当在每个运行方向装设运行行程限位器,在达到设计规定的极限位置时是否自动切断前进方向的动力源。C11.7 缓冲器与端部止挡现场监督试验,检查在轨道上运行的起重机的运行机构、起重小车的运行机构及起重机的变幅机构等均是否装设缓冲器或者缓冲装置(缓冲器或者缓冲装置可以安装在起重机上或者轨道端部止挡装置上)。轨道端部止挡装置是否牢固可靠,是否能够防止起重机脱轨(桅杆起重机检查变幅机构的端部止挡装置)

37、。检查有螺杆与齿条等的变幅驱动机构,是否还在变幅齿条与变幅螺杆的末端装设端部止挡防脱装置,以防止臂架在低位置发生坠落。C11.8 紧(应)急停止开关现场监督试验,检查紧(应)急停止开关是否能够切断起重机械动力电源,并且不能自动复位,是否装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地方。C11.9 联锁保护装置现场监督试验,检查联锁保护装置是否符合中的要求。对于出入起重机械的门、司机室到桥架上的门,若使用说明书没有特别说明能够保证使用安全的,当门打开时,动力电源是否不能接通,如处于运行状态,当门打开时,动力电源是否断开,所有机构运行是否均停止。C11.10 偏斜显示(限制)装置检查跨度大于40m的门式起重机,是否设置偏

38、斜显示或者限制装置。C11.11 轨道清扫器当物料有可能积存在轨道上成为运行的障碍时,检查在轨道上行驶的起重机与起重小车,在台车架(或者端梁)下面与小车架下面是否装设轨道清扫器,检查扫轨板底面与轨道顶面之间的间隙是否不大于10mm (塔式起重机不大于5mm)。 抗风防滑装置(适用于露天工作的轨道式起重机械)(1)检查抗风防滑装置的设置是否符合中的要求;(2)现场监督试验,检查钳口夹紧情况、锚定的可靠性以及电气保护装置的工作状况,其顶轨器、楔块式防爬器、自锁式防滑动装置功能是否有效;(3)检查其零件是否无缺损。C11.13 风速仪检查起升高度大于50m的露天工作起重机是否安装风速仪,并且是否安装

39、在起重机上部迎风处。C11.14 防护罩、防护栏、隔热装置检查起重机械上外露的有可能伤人的运动零部件防护罩、防护栏,以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的电气设备防雨罩等是否齐全,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隔热装置是否完好。C11.15 防碰撞装置检查当2台以上(含2台)的起重机械或者起重小车运行在同一轨道上时,或者不同一轨道并且有碰撞可能时,是否装设防碰撞装置。C11.16 报警装置检查起重机上是否设置蜂鸣器、闪光灯等作业报警装置。C11.17 防止臂架向后倾翻装置检查存在后倾翻可能的臂架俯仰变幅机构(液压油缸变幅除外)起重机,是否装设防止臂架后倾装置,以保证当变幅机构的行程开关失灵时,能阻止臂架向后倾翻。C1

40、1.18 电缆卷筒终端限位装置现场监督试验,检查运行距离大于电缆长度时,电缆卷筒放缆终点开关功能是否有效,在卷筒上是否至少有两圈电缆。C11.19 回转限位装置需要限制回转范围时,检查起重机回转机构是否安装回转角度限位装置。C11.20 幅度限位器动力驱动的动臂变幅的起重机(液压变幅除外),检查是否在臂架俯仰行程的极限位置处设臂架低位置与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器。采用移动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检查是否设置小车行程限位开关与终端缓冲装置。现场监督试验,当限位开关动作后测量小车停车时其端部距缓冲装置最小距离应当不小于200mm。C11.21 幅度指示器检查有变幅机构的起重机械,是否装设幅度指示器(或者臂

41、架仰角指示器)。C11.22 集装箱吊具专项保护装置现场监督试验,检查集装箱吊具转锁装置安全联锁、伸缩装置安全联锁、伸缩止挡及其限位是否有效。C11.23 桥、门式起重机专项安全保护与防护装置C 防倾翻安全钩在主梁一侧落钩的单主梁起重机是否设置防倾翻安全钩,现场操作小车运行,检查安全钩与主梁的间隙是否合理,运行有无卡阻。C 导电滑触线的安全防护检查桥式起重机的滑触线是否设置防护装置,多层布置桥式起重机时,下层起重机是否采用电缆或者安全滑触线供电。C11.24 塔式起重机专项安全保护与防护装置C 防小车坠落保护检查塔式起重机的变幅小车是否设置了当轮轴断裂时,能够防止小车坠落的保护装置。C 强迫换

42、速装置对最大变幅速度超过40m/min的塔式起重机,现场监督试验,当小车向外运行,起重力矩达到倍的额定值时,检查是否能自动转换为低速运行。C11.25 流动式起重机专项安全保护与防护装置(限改造与重大修理)C 支腿回缩锁定装置检查利用支腿支撑作业的流动式起重机械,是否装设支腿回缩锁定装置。C 回转锁定装置检查流动式起重机的回转部分是否装设回转锁定装置。C11.25.3 水平仪检查利用支腿支承或者履带支承进行作业的起重机,装设的水平仪是否完好,能够用来检查起重机底座的倾斜程度。C11.25.4 铁路起重机专项安全保护与防护装置检查以下保护装置是否有效:(1)支腿回缩锁定装置(指在回送状态时,伸腿

43、油缸与支撑油缸设置的机械锁定装置);(2)上车顺轨回转角度的限位保护装置;(3)上车对中装置,上下车之间回送止摆装置;(4)液压油滤清器堵塞报警装置;(5)下车全方位水平仪;(6)走行挂齿安全装置。C11.26 施工升降机专项安全保护与防护装置 对以下安全保护与防护装置,施工单位现场进行试验,监检人员现场监督确认:(1)防坠安全器,破断阀,或者限速器、安全钳等,防坠安全器与限速器(校验周期为1年);(2)围栏登机门机械锁钩与电气安全装置;(3)吊笼门机械锁钩与电气安全装置;(4)限位装置(开关);(5)极限开关;(6)安全钩(适用于齿轮齿条式升降机);(7)缓冲器;(8)钢丝绳防松弛装置;(9

44、)停层防坠落装置或者停位防坠落装置;(10)断绳保护装置;(11)超载保护装置;(12)通道口、货厢门、层门联锁保护装置;(13)应急出口门的安全开关。其中曲线施工升降机的检查项目为前款的第(1)、(4)、(5)、(6)、(7)、(11)、(12)项。C11.27 简易升降机专项安全保护与防护装置C 停层保护装置施工单位现场进行试验,监检人员现场监督确认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当货厢处于除底层外的任一平层位置,且货厢门打开时,能防止货厢发生非正常滑移或者坠落;(2)停层保护装置动作灵活可靠,无卡阻现象;(3)停层保护装置在货厢门开启不大于300 mm时完全动作,且具有动作到位的指示;(4)设置

45、有效的电气联锁装置,当停层保护装置作用时,能切断简易升降机的电气安全回路。C 下行超速保护装置施工单位现场进行试验,监检人员现场监督确认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下行超速保护装置采用机械的动作方式,能使载有额定起重量的货厢可靠制停;(2)下行超速保护装置设置有效的电气联锁装置,当下行超速保护装置作用时,能切断简易升降机的电气安全回路;(3)下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动作速度不小于额定速度的115%,且小于。C 防运行阻碍保护装置施工单位现场进行试验,监检人员现场监督确认:(1)强制式简易升降机是否设置悬挂装置松弛时的安全装置,当货厢向下运行受到阻碍时能及时切断简易升降机的电气安全回路;(2)曳引式、齿轮齿条式简易升降机与直接作用液压式简易升降机是否设置运转时间限制器,当货厢或者对重运行受到阻碍,且时间超过全程运行所需时间加10s以前,是否能切断电动机或者电磁阀的电源,运转时间限制器是否不影响检修运行。C 限位装置(开关)施工单位现场进行试验,监检人员现场监督确认,曳引式、强制式与齿轮齿条式简易升降机是否装设上、下限位开关。直接作用液压式简易升降机是否装设上限位开关。采用自动复位型式的,是否在极限开关动作之前起作用。C 极限开关施工单位现场进行试验,监检人员现场监督确认,曳引式、强制式与齿轮齿条式简易升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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