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电力系统调度控制管理规程2016年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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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川电调控201611号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关于颁发四川电力系统调度控制管理规程的通知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各发电企业:为更好地适应电网发展及公司“三集五大”体系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四川电力系统调度控制管理,四川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组织对四川电力系统调度控制管理规程进行修编,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原四川电力系统调度控制管理规程(川电调控2012132号) 同时废止。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知四川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联系人: 四川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袁贵川联系电话: 13880804442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2016年1月 28 日(此件发至收文单位本部及所属基层单位)附件:四川电力系统调

2、度控制管理规程四川电力系统调度控制管理规程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发布批准 石俊杰复审 李镇义审核 李 旻 庞晓艳 李 焱 王 伟初审 周 剑 李 建 李 响 陈 军 邹 琬高 剑 路 轶 张 颖 张弛(女)梁汉泉主要编写人员张宏图 袁贵川 张弛(男) 胡与非 杨向飞孙 毅 李 婕 温丽丽 陈 颖 李 熠柏小宏 王 亦 沈伟年 杜成锐 钟甜甜方 堃 朱小红 刘海洋 郭 亮 王莉丽吴 磊 张国芳 何 锐 郭 琳 郭 果李春艳 陈 昶 赵 静 杨 琪 钟 华向 博 宋永娟 胡科华四川电力系统调度控制管理规程1 总则1.1 为加强四川电力系统调度控制管理,保障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3、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程、规定,制定本规程。1.2 四川电力系统调度控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四川电力系统内各级电网企业及其调控机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有责任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1.3 四川电力系统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1.4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1.5 电力调度控制机构(以下简称调控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电力系统内共有五级调控机构,依次为: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国调),国家电力调度控制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在本规程中特指国家电网西南电力调控分中

4、心),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调),地市(区、州)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地调),县(市、区)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县调)。1.6 本规程是四川电力系统调度控制管理的基本规程,适用于四川电力系统内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及其它活动中与电力调度控制有关的行为。四川电力系统内各级调控机构和发电、供电、用电等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单位的调度控制规程或现场规程、规定,所颁发的有关规程、规定,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1.7 四川电力系统内的各级调控机构以及发电、供电、用电单位的运行、管理人员均应遵守本规程。非电力调度控制系统人员凡进行涉及四川电力调度控制的有关业务

5、时,也必须遵守本规程。1.8 本规程由四川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归口并负责解释。2 调控管辖范围及职责2.1 调度管辖范围(以下简称调管范围)是指调控机构行使调度指挥权的发、供、用电系统,包括直接调度范围(以下简称直调范围)和许可调度范围(以下简称许可范围)。2.2 调控机构直接调度指挥的发、供、用电系统属直调范围,对应设备称为直调设备。2.3 下级调控机构直调设备运行状态变化对上级或同级调控机构直调发、供、用电系统运行有影响时,应纳入上级调控机构许可范围,对应设备称为许可设备。2.4 上级调控机构根据电网运行需要,可将直调范围内发、供、用电系统授权下级调控机构调度。2.5 调管及监控范围划分原则2

6、.5.1 省调直调范围2.5.1.1 四川电力系统内国调、分中心授权调度的500kV系统。2.5.1.2 四川电力系统内重要的220kV网架、地区电力系统间220kV联络线和220kV电厂并网线路。2.5.1.3 四川电力系统内在全省消纳的发电厂及其送出系统。2.5.1.4 国调、分中心授权调度的其它设备。2.5.2 省调许可范围:对省调直调系统运行有影响的发、供、用电系统。2.5.3 省调监控范围:四川电力系统内500kV变电站设备。2.5.4 地调直调范围2.5.4.1 地区电力系统内省调授权调度的220kV系统。2.5.4.2 地区电力系统内110kV及以下系统。2.5.4.3 地区电力

7、系统内在本地区消纳的发电厂及其送出系统。2.5.4.4 省调授权调度的其它设备。2.5.5 地调许可范围:由各地调自行规定。2.5.6 地调监控范围:本地区电力系统内220kV、110kV变电站设备。2.5.7 地区电力系统之间110kV及以下联络线的调度关系由相关地调协商确定。2.5.8 县调调管及监控范围由地调自行规定。2.5.9 原则上二次设备的调管范围与一次设备的调管范围一致,有明确规定的除外。2.5.10 各发电厂、变电站的厂(站)用电系统由各厂(站)自行管辖,有明确规定的除外。2.6 调度运行管理的主要任务2.6.1 按最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力系统的发

8、、供、用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用电需要。2.6.2 按照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保障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使电能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2.6.3 依据电力市场规则、有关合同或者协议,实施“公开、公平、公正”调度。2.7 调控机构的职责2.7.1 省调的职责2.7.1.1 接受国调及分中心的调度指挥。2.7.1.2 落实国调及分中心专业管理要求,组织实施省级电力系统调度控制专业管理。2.7.1.3 负责控制区联络线关口控制,参与电网频率调整。2.7.1.4 负责直调范围内无功管理与电压调整。2.7.1.5 负责省级电力系统调度运行管理,指挥直调范围内电

9、力系统的运行、操作和故障处置。2.7.1.6 负责设备监控管理,负责监控范围内设备集中监视、信息处置和远方操作。2.7.1.7 根据国家电网主网设备年度停电计划,制定调管设备年度、月度、日前停电计划,受理并批复调管设备的停电、检修申请。2.7.1.8 开展省级电力系统月度、日前电力电量平衡分析,按直调范围制定月度、日前发供电计划。2.7.1.9 开展调管范围内电网运行方式分析,根据国家电网年度运行方式制定省级电网运行方式。2.7.1.10 负责省级电网稳定管理,制定直调电源及输电断面的稳定限额和安全稳定措施。2.7.1.11 参与省级电网发展规划、工程设计审查,编制省级电网调控运行专业规划。2

10、.7.1.12 负责直调设备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并网管理。2.7.1.13 组织签订直调系统并网调度协议。2.7.1.14 负责组织开展直调范围内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计算、运行管理,协助开展省域内国调及分中心直调的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2.7.1.15 负责直调范围内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管理,负责省级电网调度自动化专业管理。2.7.1.16 负责协调与省级电网运行控制相关的通信业务。2.7.1.17 组织开展调管范围内的故障分析,参与电网事故调查。2.7.1.18 负责直调范围内调度控制系统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及考核工作。2.7.1.19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四川电网有序用

11、电预案、四川电网紧急拉闸限电序位表,报政府批准后执行。2.7.1.20 编制直调水电站水库发电调度方案,参与协调水库发电与防洪、航运、供水等方面的关系。2.7.1.21 落实国调和分中心专业管理要求,组织实施省级电网水电及新能源调度专业管理。2.7.1.22 行使国调及分中心授予的其它职责。2.7.2 地调的职责2.7.2.1 接受省调的调度管理,接受省调授权的与电力调度相关的工作。2.7.2.2 负责所辖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负责调度控制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监控、操作及故障处置。2.7.2.3 负责所辖电力系统调度控制、设备监控、调度计划、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水电及新能源、配网

12、抢修指挥等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2.7.2.4 负责编制和执行所辖电力系统运行方式,执行省调下达的运行方式。2.7.2.5 负责编制并执行所辖电力系统调度计划。2.7.2.6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电网有序用电预案和本地区电网紧急拉闸限电序位表,报政府批准后执行。2.7.2.7 负责组织制定和执行所辖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整定运行方案。2.7.2.8 受理并批复新建或改建管辖设备投入运行申请,制定新设备启动并网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2.7.2.9 负责所辖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管理。2.7.2.10 负责直调水电站水库发电调度工作,制定水库调度方案,参与主要水电站发电与防洪、航运、供水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13、。2.7.2.11 负责签订直调系统并网调度协议。2.7.2.12 负责对本级监控范围内电网运行设备的集中监控。2.7.2.13 负责直调范围内无功管理与电压调整。2.7.2.14 参与电力系统事故调查,组织开展调管范围内故障分析。2.7.2.15 负责所辖配网的配网抢修指挥。2.7.2.16 行使省调授予的其它职责。2.7.3 县调的职责由管辖的地调规定。3 调度管理制度3.1 一般原则3.1.1 各级调控机构在电力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控机构应服从上级调控机构的调度。调控机构调管范围内的厂站运行值班单位及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应服从该调控机构的调度。3.1.2 未经值班调度员许

14、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调度管辖设备状态。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按厂站现场规程处理,但在改变设备状态后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3.1.3 对于上级调控机构许可设备,下级调控机构在操作前应向上级调控机构申请,得到许可后方可操作,操作后向上级调控机构汇报;当电网发生紧急情况时,允许值班调度员不经许可直接对上级调控机构许可设备进行操作,但事后应及时汇报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3.1.4 厂站管辖设备操作,如影响到调控机构调管设备运行的,操作前应经值班调度员许可。3.1.5 调控机构管辖的设备,其运行方式变化对有关电网运行影响较大的,在操作前、后或故障后要及时向相关调控机构通报。3.1.6

15、 发生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时,值班调度员可直接(或者通过下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越级向下级调控机构管辖的调控机构、厂站等运行值班人员发布调度指令,并告知相应调控机构。此时,下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不得发布与之相抵触的调度指令。3.1.7 调控机构应执行经政府批准的紧急拉闸限电序位表和有序用电预案。3.1.8 当电网运行设备发生异常或故障情况时,值班监控员、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及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应立即向直调该设备的值班调度员汇报。3.1.9 当发生影响电力系统运行的重大事件时,相关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应按规定汇报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3.1.10 调度控制系统值班人员应经有资格的单位培训、

16、考核合格方可上岗。3.1.11 需直接与调控机构进行调度业务联系的下级调控机构调度员、监控员和厂站运行值班人员、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应参加该调控机构组织的考试并取得调度控制系统运行值合格证书。同时接受多级调控机构调度指令的厂站,由最高一级调控机构负责该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及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的考试和调度控制系统运行值班合格证书的颁发。3.1.12 有权进行调度业务联系的人员名单应根据调管范围,报相应调控机构。有调度业务联系的单位之间应按规定相互报送有权进行调度业务联系的人员名单。3.2 调度指令3.2.1 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是电力系统运行、操作和故障处置的指挥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发布调度指令

17、,并对其下达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3.2.2 值班监控员接受相关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并对其执行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在进行监控运行业务联系时应服从值班监控员的指挥和协调。3.2.3 下级调控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及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受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挥,接受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并对其执行指令的正确性负责。3.2.4 调度控制系统值班人员不得无故不执行(包括不完全执行)或延迟执行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调度控制系统值班人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指令,受法律保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控制系统值班人员

18、发布或执行调度指令。3.2.5 进行调控业务联系时,必须准确、简明、严肃,正确使用调度规范用语,互报单位、姓名。严格执行下令、复诵、监护、录音、记录、汇报和调度图板使用等制度。调度控制系统值班人员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应复诵指令下达时间和内容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后才能执行。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和完成时间,接受汇报的发令人应复诵汇报内容,以“执行完成时间”确认指令已执行完毕,并及时更改调度图板。值班调度员发布调度指令、接受汇报和更改调度图板均应进行监护,并做好录音和记录。3.2.6 接受调度指令的调度控制系统值班人员若认为该调度指令不正确,则应立即向发令人报告,由发令人决定该调度

19、指令的执行或撤消。如发令人重复该调度指令,受令人必须迅速执行,但如执行该调度指令确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时,则受令人应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该调度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人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3.2.7 上级领导发布的有关调度控制业务的指示,应通过调控机构负责人转达给值班调度员。非调控机构负责人,不得直接要求值班调度员发布调度指令。3.2.8 发供用电单位和调控机构负责人发布的指示,如涉及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权限时,必须经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才能执行,现场故障处置规程内已有规定者除外。3.2.9 调度控制系统值班人员接到与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相矛

20、盾的其它指示时,应立即汇报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如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重申其调度指令,调度控制系统值班人员应立即执行。若调度控制系统值班人员不执行或延迟执行调度指令,则未执行调度指令的调度控制系统值班人员以及不允许执行或允许不执行调度指令的领导人均应负责。3.2.10 对于不按调度指令用电者,值班调度员应予以警告;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值班调度员可以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的需要,下令暂时部分或全部停止向其供电。对于不按调度指令发电者,值班调度员应予以警告;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值班调度员可以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的需要,经请示调控机构负责人同意后,下令暂时停止其部分或全部机组并网运行。对于不满足并网条件的发电

21、企业、地方电网,调控机构可以拒绝其并网运行。擅自并网的,可下令其解列。3.2.11 在特殊情况下,为保证电能质量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值班调度员下令限电,接受限电指令的调度控制系统值班人员应迅速按指令进行限电,并如实汇报限电情况,对不执行指令或达不到要求限电数量者按违反调度纪律处理。3.2.12 当发生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破坏调度纪律的行为时,有关调控机构应立即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3.3 调度许可3.3.1 省调许可设备许可原则3.3.1.1 省调许可设备改变运行状态,或进行虽不改变运行状态但对省调直调设备运行有影响的工作,相关地调应向省调履行许可手续。3.

22、3.1.2 地调申请调度许可时,应同时提出对省调直调设备的影响及相应的要求。3.3.1.3 省调进行调度许可时,应将对省调直调设备的影响及省调采取的措施告知地调,对地调调管设备的影响由地调自行考虑。3.3.2 非省调许可设备,如进行下列工作,地调应参照省调许可设备履行许可手续,并在操作前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3.3.2.1 影响省调调度管辖安全自动装置(系统)切机、切负荷量的工作。3.3.2.2 影响省调控制输电断面(线路、变压器)稳定限额的工作。3.3.2.3 影响省调直调发电厂开机方式或发电出力的工作。3.3.2.4 影响省调调度管辖保护装置定值的工作。3.3.3 地调许可设备管理原则

23、由地调自行制定。4 电网运行方式管理4.1 一般原则4.1.1 各级电网的运行方式应协调统一。4.1.2 调控机构应制定所辖电网年度、丰(枯)期、月度运行方式。4.1.3 调控机构应针对电网特殊保电期、重大检修、系统性试验、重大运行方式变化等临时运行方式,制定相应运行控制方案。4.1.4 省调统一开展四川220kV以上主网年度运行方式及丰(枯)期运行方式计算分析,统筹确定四川主网运行方式。4.2 年度运行方式4.2.1 年度运行方式是电网全年生产运行的指导性文件,应根据电网和电源投产计划、检修计划、发输电计划及电力电量平衡预测等,统一确定电网运行限额,统筹制定电网控制策略,协调电网运行、工程建

24、设、大修技改、生产经营等管理工作。4.2.2 四川电网年度运行方式由省调统一组织编制,规划、运检、营销、基建、交易等相关部门配合,经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批准后执行。4.2.3 根据四川电网年度运行方式,各地调负责制定所辖电网年度运行方式,经本级电网企业批准后执行,并报省调备案。4.2.4 年度运行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4.2.4.1 上年度电网运行总结a.上年度新设备投产情况及系统规模。b.上年度生产运行情况分析。c.上年度电网安全运行状况分析。4.2.4.2 本年度电网运行方式a.电网新设备投产计划。b.电力生产需求预测。c.电网主要设备检修计划。d.水电厂水库运行方式预测及新能源预测。e.本

25、年度电网结构分析、短路容量分析。f.电网潮流计算、 N-1 静态安全分析。g.系统稳定分析及安全约束。h.无功电压分析。i.电网安自 装置和低频低压减负荷整定方案。j.调度系统重点工作开展情况。k.电网运行年度风险预警。l.电网安全运行存在的问题、 电网结构的改进措施和建议。m.下级电网年度运行方式概要。4.3 丰(枯)期运行方式4.3.1 在年度方式基础上,根据丰(枯)期供需形势、基建进度以及系统特性变化等情况,省调统一组织、滚动校核220kV以上重要断面稳定限额,统一制定丰(枯)期电网稳定运行控制要点。4.3.2 各级调控机构依据丰(枯)期主网稳定控制要点要求,按照调管范围制定丰(枯)期电

26、网稳定运行规定。4.4 月度运行方式4.4.1 在丰(枯)期运行方式基础上,根据月度供需形势、基建进度、开机方式、检修计划以及系统特性变化等情况,各级调控机构应校核重要断面稳定限额,并制定月度电网稳定运行控制要点。省调负责统一组织校核220kV以上重要断面稳定限额。4.4.2 省调组织各地调完成月度检修计划安全校核流程,编制月度校核报告。4.5 临时运行方式4.5.1 针对电网特殊保电期、重要检修、系统性试验、重大运行方式变化等临时运行方式,调控机构应按调管范围进行专题安全校核,制定并下达安全稳定措施及运行控制方案。4.5.2 重要临时运行方式的运行控制方案应经本级电网企业批准后执行;对系统整

27、体安全运行影响较小的,应经本级调控机构批准后执行。4.5.3 对上级调控机构调管的电网运行有影响的安全稳定措施及运行控制方案,应报上级调控机构批准;对同级调控机构调管的电网运行有影响时,应报上级调控机构协调处理,统筹制定运行控制要求。4.5.4 安全稳定措施及运行控制方案应在临时运行方式开始2个工作日前完成制定和下达。4.6 在线安全稳定分析4.6.1 调控机构应按规定开展在线安全稳定分析,评估电网安全裕度;电网重大方式调整前,调控机构应启动独立或联合预想方式在线计算;电网发生严重故障后,调控机构应启动独立或联合应急状态在线分析。4.6.2 在线安全稳定分析应涵盖调控机构调管范围内所有重要发输

28、变电设备,模型及参数应与离线计算保持一致,故障集全网统一。5 调度计划管理5.1 调度计划包括发输电计划和设备停电计划。按照安全运行、相互配合、供需平衡和最大限度消纳清洁能源的原则,统筹考虑年、月、日发输电计划及年、月、周、日设备停电计划。5.2 发输电计划编制原则5.2.1 调控机构直调的发电设备,不论其产权归属和管理形式,均应纳入相应调控机构的发输电计划范围。5.2.2 月度发输电计划应在年度分月发输电计划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跨区跨省交换计划、用电负荷需求、水情预测、电网安全约束及设备停电计划等因素进行编制。5.2.3 日前发输电计划应在月度发输电计划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次日跨区跨省交换计划、

29、水情、气象、电网约束及设备停电计划等因素进行编制。5.2.4 编制发输电计划时,应留有备用容量,分配备用容量时应考虑输电网络的送(受)电能力。备用容量包括负荷备用容量、事故备用容量和检修备用容量。各种备用容量应满足相关规程规定要求。5.2.5 发输电计划(包括大用户直供、替代等交易)应通过调控机构安全校核。5.3 设备停电计划编制原则5.3.1 设备停电计划管理包括输变电设备计划停电管理和发电设备计划检修管理。5.3.2 凡因检修、改造、试验、建设、市政施工等所需发输变电设备停电、检修的应纳入设备停电计划,且均应服从调控机构的统一安排,并遵循下级调控机构服从上级调控机构安排的原则。5.3.3

30、设备停电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年统筹、月计划、周安排、日管控”的停电管理流程,确保设备计划停电检修工作的正常秩序。5.3.4 上级调控机构直调及许可设备停电计划按上级调控机构规定执行,经上级调控机构批准后纳入本级调控机构的设备停电计划。5.4 年度设备停电计划5.4.1 每年9月底前,设备运维单位和各发电企业根据年度运检、建设、试验、市政施工等工作计划提出设备停电需求,优化整合,统筹协调,制定停电建议计划,并报送相应调控机构。下级调控机构应按规定将上级调控机构直调及许可设备停电建议计划报送上级调控机构。5.4.2 每年12月前,调控机构根据年度停电建议计划,结合电网运行特点、年度负荷预测、年度电力

31、电量交易计划等因素,组织各相关单位统一协调、综合平衡后制定正式年度设备停电计划。5.4.3 年度设备停电计划原则上不安排同一输变电设备年内重复停电;对电网结构影响较大的项目,应通过专题安全校核。5.4.4 国调及分中心统一制定500kV及以上主网设备年度停电计划。年度设备停电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进行跨月调整。若确需调整,应提前向相关调控机构履行审批手续。5.4.5 年度发电设备检修计划应考虑电网安全运行要求、电力电量平衡、输变电设备停电计划等因素,相互配合,统筹平衡。300MW以上发电设备年度检修计划需经全网统筹后,按调管范围发布。5.5 月度调度计划5.5.1 月度设备停电计划5.5.1.

32、1 每月10日前,设备运维单位和各发电企业应依据年度计划安排,将次月度设备停电计划建议报送相应调控机构。调控机构审核后下达月度设备停电计划。5.5.1.2 月度设备停电计划以年度设备停电计划为依据,未列入年度设备停电计划的项目一般不得列入月度计划。对于月度新增重点工程、重大专项治理、缺陷处理等项目,相关部门应提供必要说明,并通过调控机构安全校核后方可列入月度计划。5.5.1.3 调控机构应对月度设备停电计划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预案,发布预警。对可能构成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停电项目,应提出预控措施,并按规定向相应监管机构备案。5.5.2 月度发输电计划5.5.2.1 每月15日前各直调电厂、调控机构应

33、按要求将次月的发、用电计划报上级调控机构。5.5.2.2 调控机构根据上级调控机构月度发输电计划,统筹考虑次月购售电计划、负荷预测、发电能力、电网约束及检修安排等因素,确定次月发输电计划,并于月末下发执行。5.5.2.3 省调应编制月度发电机组组合并上报国调及分中心核备。5.6 周设备停电计划5.6.1 周设备停电计划应依据月度设备停电计划编制。每周三前,各单位应落实停电相关准备工作,将下一周设备停电计划建议报调控机构,调控机构审核后发布周设备停电计划。5.6.2 未列入月度设备停电计划的项目一般不得列入周计划。对于新增重点工程、临时消缺等项目,相关部门应提供必要说明,并通过调控机构安全校核后

34、方可列入周设备停电计划,但均统计为临时停电。5.7 日前调度计划5.7.1 日前设备停电计划5.7.1.1 相关单位应按周设备停电计划向调控机构报送停修申请书,原则上不安排未列入周设备停电计划的项目。5.7.1.2 停修申请书办理前应逐项落实相关风险预警要求的预控措施。5.7.1.3 停修申请书应按调管范围逐级报送,报送前应整合各施工单位工作内容和要求。5.7.1.4 省调直调的发电和变电设备停修申请书由厂站直接向省调报送;省调直调的线路和省调许可设备的停修申请书由地调、省检修公司报送省调。地县调停修申请书办理参照执行。5.7.1.5 停修申请书中停电设备、停电范围及要求、工作内容、停送电时间

35、、送电要求等事项应准确填写并与实际一致。5.7.1.6 自动化、通信检修工作需一次设备、安控装置配合停电或单一设备全部主保护停运,相关单位应在办理自动化检修票、通信检修申请票的同时办理一次设备停修申请书,并在自动化检修票、通信检修申请票和一次设备停修申请书同时批复后,方可实施。5.7.1.7 办理停修申请书应遵循D-3日原则,在停电开始前3个及以上工作日提交停修申请。5.7.1.8 停修申请书应经调控机构相关专业会签,并经领导批准后于停电开始2个工作日前批复申请单位。5.7.1.9 已批准的停修申请书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开工和完工手续:a.应按值班调度员调度指令办理停修申请书的停电和开工。b.计划

36、检修因故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原批准计划停运前6小时报告值班调度员,在原批准计划开工时间三日后仍未开工的,该停修申请书作废。c.计划检修因故不能按时完工,应在原批准计划检修工期过半前向调控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且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d.已开工的设备停修申请,如需增加工作内容,在停电范围、检修工期、安全措施和送电要求不变,且在当值内能完成的情况下,值班调度员可批准进行。不满足上述条件应另行办理停修申请书。e.当系统出现紧急情况时,值班调度员有权终止已开工的检修工作。5.7.2 临时停电管理5.7.2.1 设备异常需紧急处理或设备故障停运后需紧急抢修时,值班调度员可安排相应设备转检修。当值内无法完工

37、的,相关单位应补办相关停修申请书。5.7.2.2 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双套保护、安控装置中单套退出的临时工作。5.7.2.3 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复当值时间内可以完工且对系统运行不会造成较大影响的工作。5.7.3 日前发输电计划5.7.3.1 省调配合国调、分中心协同开展日前发输电计划编制,发输电计划应经过全网联合量化安全校核。5.7.3.2 调控机构应开展日前系统负荷预测、日前母线负荷预测,负荷预测准确率及合格率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报上级调控机构。5.7.3.3 直调电厂应按要求向调控机构申报次日发电计划曲线。5.7.3.4 调控机构根据水电、风电、光伏等优先消纳类机组发电申报计划,综合考虑电

38、网安全约束、发电预测准确率等因素后将其纳入日前发电平衡,并合理预留调峰、调频资源。5.7.3.5 调控机构在月度发输电计划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次日购售电计划、负荷预测、发电能力、电网约束及检修安排等因素,编制日前发输电计划。5.7.3.6 日前发输电计划需经调控机构各专业会签、领导批准后发布执行。5.7.3.7 直调电厂应按照调控机构下达的日前发电计划运行,值班调度员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当日发输电计划。5.7.4 日前计划安全校核5.7.4.1 省调每日按照“统一模型、统一数据、联合校核、全局预控”的原则,开展220kV以上电网的日前联合量化安全校核。5.7.4.2 根据安全校核结果,针对基态潮

39、流及N-1开断后潮流断面越限情况,采取预控措施消除越限。5.8 设备异动管理5.8.1 凡涉及变更原接线方式、更换主设备(含机组励磁、调速系统等)及其他涉网安全设备、调度名称更改等情况时,设备运行单位应填报系统设备异动执行报告,将改变前、后的接线图及变更设备资料随同设备停修申请书一起报送相应调控机构。5.8.2 调控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故障录波器以及通信、自动化等设备的停运、试验、检修或其它改进工作应与一次设备同步按规定办理异动手续。5.8.3 凡设备异动后需在复电阶段进行核相、冲击合闸、带负荷测试检验和涉网试验的,应在异动报告中注明,必要时应向调控机构报送有关资料

40、、试验方案等。5.8.4 调度管辖、监控范围内互感器变比改变、保护装置更换、测控单元更换等一、二次设备异动,自动化子站运维单位应与调控机构同步完成主、备调自动化系统联调。5.8.5 自动化子站设备永久退出运行,应事先由其维护部门向调控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一发多收的设备,应经有关调控机构协商后确定。5.9 带电作业管理5.9.1 涉及系统运行方式变化或操作的带电作业应办理停修申请书。5.9.2 办理带电作业停修申请书时,应明确是否有控制负荷、停用重合闸、故障跳闸可否试送电等要求。5.9.3 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仅需退出重合闸,且在当日完工的带电作业。5.10 安全措施管理5.10.

41、1 值班调度员在许可输电线路和其它设备上进行检修工作或恢复送电时,应遵守相关规定,严禁“约时”停、送电,严禁“约时”挂、拆接地线和“约时”开始、结束检修工作;电气设备停电检修,必须使所有电源侧有明显的断开点,线路停电检修时,应拉开各侧开关、刀闸,合上各侧接地刀闸(挂好各侧接地线),才能下达允许开工令;确认检修工作全部结束,现场安全措施全部拆除,检修人员全部离开现场后,才能开始对线路复电。5.10.2 输电线路的停电检修,该线路各端的接地措施由值班调度员负责命令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和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执行,线路工作现场的安全措施,在允许开工后由检修工作班自理,工作结束后应自行拆除,再办理完工手续。5

42、.10.3 发电厂、变电站内部电气设备停电检修的安全措施由设备所在单位自行负责(不包括线路停电的安全措施),工作结束后应自行拆除,开关、刀闸设备均应处于拉开位置,再办理完工手续。6 新设备投运管理6.1 一般原则6.1.1 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输变电设备并入电网运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6.1.2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输变电设备接入系统(含涉网二次系统)的可研、初设和设计审查等工作应有相应电网调控机构参加。6.1.3 需要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地方电网和直供电用户在并网前应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6.1.4 调控机构应编制并网调度服务指南,明确设备并网应具备的条件、工作流

43、程和资料报送要求等内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输变电设备应按并网调度服务指南办理并网相关手续。6.2 调控机构主要职责6.2.1 对并网方的并网条件进行认定。6.2.2 划分调管范围,编制、下达设备调度命名编号文件。6.2.3 开展继电保护定值整定计算工作。6.2.4 编制新设备启动投产方案。6.3 调度命名6.3.1 调度命名应遵循统一、规范的原则。6.3.2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500kV及以上变电站、并网发电厂及线路的调度命名,应在工程初设阶段,由工程管理单位报国调、分中心或省调审定,其调管范围划分和设备调度命名、编号分别由相应调控机构负责下达。6.3.3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220kV变电站

44、及送出线路、220kV及以下并网且电力全省统一消纳发电厂及并网线路的调度命名,应在工程初设阶段,由工程管理单位报省调审定,其调管范围划分和发电厂、变电站、线路的调度命名统一由省调负责下达,厂站内设备的调度命名和编号按设备调管范围由相应调控机构负责下达。220kV及以上发输变电设备的调度命名和编号应符合省调制定的调度命名规则。6.3.4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110kV及以下变电站及送出线路、220kV及以下并网且电力在地区电网消纳发电厂及并网线路的调管范围划分和设备调度命名、编号分别由相应地、县调负责下达。6.3.5 发电厂厂用电系统设备及变电站站用变系统设备由发电厂或变电站参照调控机构命名规则自

45、行命名编号,但不得与调控机构下达的设备命名重名或重号。6.4 新设备投运应具备的条件6.4.1 需要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地方电网和直供电用户已签定并网调度协议。6.4.2 已按并网调度服务指南要求报送资料并通过调控机构审核。6.4.3 继电保护、调度通信、自动化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完成与调控机构主、备调的联调。6.4.4 设备参数测量工作已完成,并报送调控机构(如需要在投运过程中测量参数者,应在投运申请中说明)。6.4.5 新投发电机组的各项涉网试验方案完备,并向调控机构报备。6.4.6 纳入调控机构监控范围的设备已完成设备监控信息表审核及与调控机构主、备调的实传试验。6.4.7 专业人员完成调

46、控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厂站运行值班人员(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完成上岗资格培训及考试,并取得调度控制系统运行值班合格证书。6.4.8 启动试验方案和相应调度方案已获批准。6.4.9 已向调控机构提出新设备投运申请并经批准。6.4.10 生产准备工作已就绪(包括现场规程和制度已完备、运行人员对设备和启动试验方案及相应调度方案的熟悉等),相关厂、站及设备具备启动带电条件。6.4.11 启动委员会同意投产。6.5 新设备启动投运6.5.1 新设备启动投运,可能对上级调控机构调管范围安全产生较大影响时,应经上级调控机构许可。6.5.2 新设备在启动时应根据调试计划完成规定的所有试验,调控机构根据电网情况

47、为并网调试安排所需的运行方式。6.5.3 并网调试期间,并网方应根据经调控机构审核的并网调试调度方案,按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进行并网调试;调控机构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事故处理预案。6.5.4 新设备应按新设备启动并网调度方案规定程序进行启动,如临时更改启动程序,应经启委会同意;若启动过程中发生电网故障或重大运行方式变化,值班调度员可中止新设备启动投运操作,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再继续进行。6.5.5 新设备只有得到值班调度员的命令或征得其许可后方能投入系统运行。值班调度员必须得到启委会的许可后才能进行启动。6.5.6 新设备启动调试工作全部结束,进入试运行前应经启委会同意。6.5.7 并网设备调试及相关系统试验完毕后,并网方应将调试报告、试验报告及相关参数报调控机构。7 并网电厂调度管理7.1 发电厂并网管理7.1.1 并网电厂必须满足电网运行准则相关要求。7.1.2 风电场并网应满足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相关要求;光伏电站并网应满足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相关要求。7.1.3 电厂并网前应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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