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摊贩备案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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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摊贩备案方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摊贩备案工作,根据食品平安 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和食品摊贩备 案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 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备案 工作。本方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店铺从事食品销售 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食品 摊贩的备案工作,并负责发放和管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附件1),建立食品摊贩食品平安信用档案。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做好食品摊贩备案工作,并负责印制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实际需

2、要, 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那么,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确定经营时段以及摊位数量,并向社会公布。食品摊贩对同一经营区域和时段申请备案的,各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提出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备案,超 过确定摊位数量的,不予备案。第五条 食品摊贩申请备案应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一)食品摊贩备案信息登记表(附件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的食品摊贩应提供从业人 员健康证复印件。食品摊贩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为复印 件的,申请人应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盖章。第六条 食品摊贩填报的经营区域、时段应当符合所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3、事处划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的 经营时段。第七条对备案资料齐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场根据备案信息制作并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对备 案资料不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备案所需全部资料。第八条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应当统一编号,载明食品 摊贩的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区域、经营时段、备案号、有 效期限、发卡时间等信息,并加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食品摊贩备案专用章”。第九条 备案部门应在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之日起 5日内将食品摊贩备案信息以食品摊贩备案信息通报表 (附件3)通报区市场监管局和区城管局。第十条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当年度有效,有效期届满 需延续的,应当在届满前三十日内

4、向原备案部门重新申请备 案,并提交本方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领取新信息公示卡。第十一条食品摊贩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 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并提交本方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 领取新信息公示卡。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在7日内持书面申请 向原备案部门申请补发。第十二条 食品摊贩应当在摊点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备案部门应当收回食 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一)不再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的;(二)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三)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第十四条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得伪造、涂改、 冒用、出租、出借或转让。第十五条本方法自2022年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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