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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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 国有资产的平安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依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管理暂行方法和XX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 方法X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方法等法规规 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 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 主党派机关、群团组织、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 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 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

2、,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 的总和,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 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 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 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 公平原那么,出售、出让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资产应当通过产 权交易有形市场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 以及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资产处置。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 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领导签字 后,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处置申报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二)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报损、报废的资 产需要评估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进 行评估或技术鉴定,评估、鉴定报告书须按有关规定,报主管 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三)审批。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四)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财

4、政部门、主管部门的 资产处置批复进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价低于评估价90%的, 须报财政部门批准;(五)备案。资产处置后,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每季度 结束后,10日内将资产处置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 物、机动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 0.5万元(含0.5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值2万元(含2万元) 以上的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规定限 额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第三十三条对于车辆及特种专项设备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 的资产报废事项,行政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强制规定处置后, 凭相关部门的处置文书到主管部门

5、和财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土地的处置,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按国家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处置结果报主 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撤销、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划转资产的,由 原占有、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资产清理,提出资产处置意 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划转及国 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 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凭证和资产配置的 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 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 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

6、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六章经营性资产管理第三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将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用于经 营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主要方式包括: 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第三十八条以下资产不准转作经营使用:(一)当年国家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国家另有规定,从 其规定)和当年上级补助形成的资产;(二)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保证完成行政事业任 务的资产;(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准转作经营的其他 资产。第三十九条用于经营资产的审批程序:(一)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 出租、出借和提供担保等经营活动,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必 要时召开职代会,征求意见,并经单

7、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办 理申报手续,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 出借、担保等)申报审批表及有关材料,需要评估的,按照 国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单位提出的申报事项进行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三)财政部门审核审批。财政部门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 文件、证件及材料和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依据国家政策规定 事项进行审核批复。对于重大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由财 政部门审核后报政府审批。第四十条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将国 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创办经济实体和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在本方法公布前已经用于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

8、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脱钩,尚未脱钩的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 配及其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应充分 利用本单位资源优势,积极“盘活”闲置资产。对承当中介服 务、生产经营职能以及其他可通过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的事业 单位,鼓励其通过改制转作企业。第四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批准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 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并在单位财务、资产报表中对其相关信息 进行充分披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其实施监管,并加强 风险控制。(一)专项登记。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这局部 资产的数量、价值及形式等;(二)专项核算。在财务账中设立明细账,专项核算用于 经营的国有

9、资产经营和收益情况;(三)专项考核。建立资产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对用于经 营的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对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监督,保 证资产平安完整。第四十三条行政单位用于经营的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收 益),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 业单位用于经营的资产,所取得的收入(收益)应当纳入单位 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七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第四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向财政部门或经财政部门授 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授权的主 管部门核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 权登记证)。第四十五条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享有所有权、

10、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是单位办理 法人年检、单位改制、资产运营与处置等事项的必备材料。对 没有依法取得产权登记证的,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上述 有关事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由财政部统一 印制。第四十六条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 成立时间、单位负责人、单位性质、主管部门、国有资产总额、 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对外投资等使用情况,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第四十七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 注销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制度。(一)占有产权登记。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 成立后30日内申报、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手续;(二)变更产权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

11、分立、合并、部 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 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 持原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批准文件、 资料,申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三)注销产权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因依法撤销或整体改 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 日内申报、办理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四)财政部门按年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情况、 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收 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第四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 纷,由当事人协调解决。协调不能解决的,应当向同级或共同 上一

12、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不服从调解或裁 定的,报政府裁定。第四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 权纠纷,行政事业单位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提出拟 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 人协调解决。协调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八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五十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 有资产进行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置换;(二)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四)合并、分立、清算,整体或局部改制为企业;(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第五十一条行政事业单

13、位发生以下行为的,可以不进行资 产评估:(一)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整体或局部无偿划转;(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 换和转让;(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 经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第五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 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 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 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第五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程实行核准制和 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工程核准 和备案管理的规

14、定执行。第五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发生以下情形,应当开展资产清 查:(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 被纳入统一组织资产清查范围的;(二)进行重大改革、事业单位整体或局部改制为企业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 要变化的;(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资产清 查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 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政府工作需 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第五十六条资

15、产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查、 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行 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具体方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九章资产统计报告与绩效考核第五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报表格 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完 整,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分析说明,并对用 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第五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 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依据。财 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产报告工作的指导,认

16、真审核、 汇总、分析本地区、本部门资产统计资料,向上级财政部门和 政府报告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第五十九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资 产管理信息化要求,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状况实施动态管理。第六十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平安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和制度,对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有偿使用收入收缴 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实行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十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工

17、作人 员,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平安、 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第六十二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将资产 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建立健全科学 合理、可追溯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第六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有以下行 为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据财政违法行 为处分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处分,追究主管领导 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未尽其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 产或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三)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

18、有资产的;(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五)对已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拒 不服从调剂的;(六)其他违反本方法行为的。第六十四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配置、处 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保障资产的平安、 完整;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建立资产监督管理 机制,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监督用于经营 的资产管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 使用、处置管理,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产权登记、界定及纠 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和监督检 查等。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

19、是:保障履职、 配置科学、使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分 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 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 管理相结合的原那么。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级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和省、市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地区或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方法,并对执置和资产变动事项及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中违反本方法的,

20、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分、处分。第六十五条违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 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第十一章附那么第六十六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 产的,参照本方法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 及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第六十七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 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行政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解处

21、理,资产评估监 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四)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规定限额以上或特定资产的产权 变动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 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 共用机制,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资产的审批和国有资产 收入(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七)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对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A)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九)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

22、部门报告工作。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 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 理。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及本方法,制定本部门所 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方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检查;(二)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购置、 处置、产权变动事项;(三)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 登记、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资产的审核和监督,催促本部 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收益收缴工作;(五)负责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 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

2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配置,推动资产共享、共用;(六)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向其报告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承当主体 责任,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方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修保管等日 常使用管理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账卡管理、资产清查、产权登 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平安完整;(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 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工作;(五)负责用于经营资产的使用管理,承当保值增值

24、的责 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六)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参与大型仪 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七)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工 作。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管理 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资产管理岗位设置、权责分 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别离、相互制 约、相互监督的内部控制机制,完善资产购置、验收、保管、 使用、核算等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 管理的衔接,构建既有机联系又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第十三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

25、有资产管理的 局部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 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 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剂、租赁、接受捐赠等 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遵循以下原那么:(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配置,优化资产结构;(四)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第十六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 配备;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按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 要,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那么上不重新 购置。第十

26、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 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 审批。经审批的购置工程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具体程 序为:(一)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 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 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部门审核;(二)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计划,根 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配置标准,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 批;(三)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 划进行审批;(四)经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行政事业单位应 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

27、批复文件等 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的, 不得列入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第十八条经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及举办大 型活动等需要配置资产的,坚持能调不租、能租不买、节约使 用、有效管理的原那么,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方法及 相关规定进行办理。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申请专门项 目经费的,在下达工程经费前应将所涉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财 政部门审批。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资产的,报主管部 门审批。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资产,依 法实施政府采购。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完成资产购置后,应对购置资 产进行验收

28、、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 赠形成的国有资产,也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价入账。新购置资产、调拨资产等应及时录入行政事 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各镇(街道)、部门(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结果报财政局备案。第四章资产使用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购置、 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 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平安完整,防 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

29、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 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制度,设置总台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 组织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物相符,并对本单位 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 等无形资产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 物品,建立个人资产配备清单和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 时,在办理所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 续。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 产的共享、共用。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 产,由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按照资产优化配置的要求,进行合 理调剂使用。(一)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在同一

30、部门不同单位之间调剂 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不同部门之间调剂的,由相关 主管部门协商后,报财政部门批准执行,或由财政部门根据需 要直接调剂;(三)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调出、调入,要以财政部门或 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为依据,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 相应的账务处理。第五章资产处置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 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 包括出售、出让、无偿转让、报损、报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 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 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 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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