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菱湖风景区条例(2022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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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庆市菱湖风景区条例(2016年4月19日安庆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2022年6月29日安庆市第十八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22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目 录第一章总 那么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 护第四章利用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 那么第一章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菱湖风景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区 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菱湖风景区实 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菱湖风景区的规

2、划、建设、保护、利用和 管理。本条例所称菱湖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包括菱湖景区、康 熙河景观带和秦潭湖公园。风景区的范围依据前款规定和风景区规划划定,并设立界标。第三条 风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依法保护、永续利用、服务公众的原那么。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风景区的有关监督管理 工作。风景区内依法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区资源和设施的义务,有 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区资源和设施的行为。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风景区规划是风景区建设、保护

3、、利用和管理的依据。风景区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 规划相协调。第七条 编制、修订风景区规划,应当对现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 观予以充分保护和合理利用。必要时,可以在风景区规划范围外毗邻 地带划定规划控制区域,作为外围保护地带,并设立界标。编制、修订风景区规划应当征求相关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风景 区规划报请批准前,应领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 查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风景区规划。确需对风景区规划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编制建设计划,报 市人民政府批准

4、后组织实施。符合风景区规划的建设工程,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后,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风景区内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与风景区规划不符的, 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实施改造或者迁出。风景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 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 碍游览。建设工程中防治污染的设施、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九条 在风景区内建设施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 施保护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植被、地貌、水体的原有风貌。第三章保 护第十条 风景区内的水体、植被、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观以及园林 建筑

5、、文物古迹、历史遗址等人文景观,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依法控制风景区内的噪声污染。风景区内污染物排放应当到达排放标准。第十一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区资源和设施保护 制度,制定保护措施。第十二条 风景区内禁止以下行为:(一)擅自占用、围圈、填埋、遮掩、堵截水体或者水面,挖砂 取土,倾倒、堆放垃圾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改变风景区建成区地形 地貌、水体形状;(二)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捕杀、伤害或者驱赶风景区内的有 益动物;(三)在景物或者设施、设备上刻划、涂污、粘贴宣传品;(四)攀折、亥(J划、钉拴树木,采摘花果,破坏绿地;(五)燃烧香纸冥币、垃圾;(六)在禁钓区垂钓;在风景区水体洗涤、游泳;

6、在风景区随地 便溺;在风景区投放破坏景区生态环境的生物;(七)投放饵料的水产养殖;(A)建设危害公共平安、污染环境、破坏景观、阻碍游览的项 目和设施;(九)其他破坏风景资源、破坏景观、阻碍游览的行为。第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风景区内 占用绿地或者砍伐、移植树木。建设、开展服务游览需要,临时占用 绿地或者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市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建设,工程完成后应当恢复原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撤除、迁移景区环境卫 生设施、设备。第十四条 风景区内道路灯饰、环境卫生、广告宣传等设施、设 备的设置与选型,应当与风景区景观相协

7、调。第四章利用与管理第十五条 风景区自然生态景观的利用,应当保持其原有自然风貌。风景区内历史人文景观的开发、利用和维护,应当遵守文物保护 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开掘、利用和展示风景区资源,建设文化深 厚、环境优美、文旅融合、管理规范的集旅游观光、休闲体验、科普 教育、节庆活动等功能于一体的城市景区。第十六条 风景区内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按 照批准的风景区规划统一布局,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经批准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指定地点、区 域和规定的营业范围内依法经营。第十七条风景区资源的利用所获收入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 风景区建设、保护和管理。风景区内的基础设施维护资金纳

8、入市财政 预算。第十八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景区、景点设置路标和平安警 示等标牌。禁止垂钓、游泳、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 禁止标识。第十九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保持风景区环境的整洁。风景区内的经营者应当负责其经营区域的保洁工作。第二十条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风景区禁行区域,专用游览观光车 辆、施工车辆以及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除外。非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风景区设有禁行标志的景区道路,老年人、残疾人自用轮椅和婴幼儿车除外。第二十一条在风景区内进行以下活动,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 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二)商业活动;(三)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四)其

9、他可能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第二十二条 风景区内游乐工程的经营者,应当在游乐设施的危 险区域、部位设置警示标志,负责平安管理,并定期对平安、卫生、 游乐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游客人身平安。第二十三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 游乐工程、设施的平安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平安隐患依法及时处 理。第二十四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平安应急预案,在重大活 动和旅游旺季期间做好平安保障工作。经批准举办活动的组织者,应当落实平安措施,配合风景区管理 机构维护风景区秩序和保持环境整洁。第二十五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监测风景区环境状况,并向 社会公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风景区超过污染物

10、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 责任。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 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在景物或者设 施、设备上刻划、涂污、粘贴宣传品,或者攀折、亥IJ划、钉拴树木, 采摘花果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在禁钓区垂钓的,没收 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在风景区水体洗涤、在风景区随地便 溺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损坏风景 区环境卫

11、生设施、设备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 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撤除、迁移风景区环境卫 生设施、设备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违反治安管理处分规定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损坏风景区文物、名胜古 迹,违反治安管理处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区管 理机

12、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风景区规划或者超越权限擅自批准建设工程的;(二)未依法对风景区以及周边保护地带的建设活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致使风景区环境被破坏的;(三)未依法对风景区资源和设施履行保护职责,造成资源和设 施被破坏的;(四)未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造成环境污染的;(五)未依法履行平安监管职责,发生平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六)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收费、处分的。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分规定 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 那么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4月19 日安庆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批准的安庆市菱湖风景区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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