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笔记自考小抄自考串讲行政法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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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绪论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的涵义相对于社会组织、企业的“私人行政”而言,行政法领域的行政,是指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通常称为“公共行政”。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它包括以下含义:(1)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2)行政活动的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限于管理国家事务,还越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3)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4)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二、行政与公民权(一)行政权1.行政权的涵义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赐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标准、对国家和公共

2、事务施行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利,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局部。行政权与行政职权的区分。行政权不完全等同于行政职权。前者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利,其内容多而困难;后者则是具体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所拥有的,与其行政目的、职务和职位相适应的管理资格和权能,是行政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行政权与行政权限的区分。行政权限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界限,是行政权的具体形式行政职权的三个构成要素(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范围)之一。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超越行政权限,便构成行政越权,视为无效。2.行政权的内容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嘱咐权、行政确定权、行政检查监视权、行政制裁权、

3、行政强迫执行权、行政裁判权等。3.行政权的特点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利和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权利不同,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利而言,它具有自由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相对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它则具有强迫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等特点。4.行政权的双重作用现代国家赐予行政机关广泛的职权,并保障其有效行使,充分发挥其主动能动的作用。同时对行政权的行使必需加强监视,防止被违法行使或滥用,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二)公民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的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和权能。公民权利的内容特别广泛,包括政这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文化教化

4、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现代社会,公民权利的范围日趋扩大,权利的规定日趋细密。但是公民权利的行使要受到法律的制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别人的利益。公民权利不是确定的,权利与义务必需统一。(三)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公民权利即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的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自由和权能。行政权利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行政权利作为国家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亦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特别的转化形式。而行政权利一旦形成,便与公民权利结成一种既互相依存,又互相对立的关系。在行政主体与相对方形成的关系中,一方权利(权利)的实现,要求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每一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双方的

5、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是平衡的。对于行政主体来说,它要依法行政,既要疼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防止公民权利的违法行使或滥用,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增进公共利益。这是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对于公民来说,他一方面要遵遵遵守法律律律,要听从、协作和参与行政管理,敬重行政权的合法行使;另一方面,他又要通过干脆或间接的形式监视行政主体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或不当行使。三、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法的涵义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根底上所谓调整行政关系和监视行政关系,就是规定行政关系和监视行政关系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视行政关

6、系,是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四、行政法的渊源(一)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是指国家权利机关或行政机关各自制定的标准性文件。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二)行政法的特别渊源,是指有关行政法标准和原则的法律说明,及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共同制定的标准性文件。1.法律说明2.其他标准性文件:3.国际条约惯例五、行政法的分类(一)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是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进展划分(二)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三)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视行政行为法行政组织法,即有关行政组织的标准,

7、可分为两局部:一局部标准规定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活动方法,其中行政职权职责的范围是行政组织法的核心内容;另一局部标准规定贵家行政机关与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职务升降沟通中的权利(职权)义务关系,这局部标准往往表达在公务员法中。行政行为法,这类行政法标准中,最主要的是关于行政机关在进展行政管理施行行政活动中,与作为相对方的个人组织之间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标准。监视行政行为法,即关于监视主体监视行政行为的标准,其中包括行政诉讼法标准。六、行政法的特点(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好的法典 2.行政法标准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

8、部门法之首。(二)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易于变动。3.行政法的实体性标准与程序性标准总是交只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中。第二节行政法关系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和监视行政法律关系两类一、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涵义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行政实体和行政程序是同一行政主体的行为的两个方面,互相影响、互相依存。前者是行为的内容,后者是行为的形式。行政行为,作为一种管理行为,同时要受行政实体

9、标准和行政程序标准的制约,从而形成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担当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行政法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领域的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担当者,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范围很广泛,可概括为三种:(1)物质财宝;(2)精神财宝;(3)行为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担当的

10、义务。(四)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1)在实体行政关系中,法律成认行政权具有公定力,由于行政机关优先实现一局部权利以保证行政管理的效率,形成不对等的法律关系。(2)行政程序是制约行政实体权利的重要机制。行政程序法律标准一般设定行政机关的义务,由行政程序标准调整的行政程序法律关系是一种相对方的一局部权利优先实现,而行政机关的一局部权利同时受到确定限制的关系。这种阶段性的权利义务的差异也是我们所理解的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3)在监视行政法律关系中,监视主体和被监视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利义

11、务关系也是不对等的。3.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根据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五)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歼灭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实际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客体发生了变更。行政法律关系的歼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充分行使和履行,或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无法行使或履行。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歼灭,必需有行政法标准的根据和相

12、关法律施行的出现。法律事实由行为和事务构成。事务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合法或违法的行为都可能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歼灭,但两者的效果不同。二、监视行政法律关系(一)涵义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监视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标准调整的多种关系。(二)特征1.监视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困难的法律关系;2.监视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3.监视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非对等性。第三节行政法的根本原则一、行政法的根本原则的涵义行政法的根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施行的根本原理或根本准则。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

13、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二、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和行使必需根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1.行政职权必需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行政职权必需根据法律行使;3.行政受权、行政托付必需有法律根据,符合法律要旨。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它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缘由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值考虑的根底

14、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同等适用法律标准,一样事实不得赐予不同对待。4.符合自然规律。5.符合社会道德。四、行政应急性原则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是指在某些特别的紧急状况下,出于国家平安、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实行没有法律根据的或法律相抵触的措施。行政应急权利的行使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紧急;(2)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利,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3)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视;(4)应急权利的行使应当适当,就将负面损害限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内。 第四节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一、行政法的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行政

15、法是仅次于宪法的部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1.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一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利、公民权利休戚相关,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利关系的重要组成局部。2.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最重要的施行法。3.从行政法与其他根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二、行政法的作用就同属于法的范畴而言,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一样具有法的标准作用和一般社会作用。行政法的标准作用,是指行政法具有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意料作用、教化作用和强迫作用。行政法的一般社会作用表达为:保障公民权益

16、、维护和稳固社会秩序,推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等事业的开展。行政法的特别社会作用表达在两方面:一方面,行政法具有保障行政管理有效施行的作用;另一方面,行政法具有疼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这两方面的作用是有机的、统一的。第五节行政法学的开展及其学科体系一、行政法与行政法学 行政法与行政法学是两个既有联络又有区分的不同范畴。行政法属于法律参谋范畴,是一系列调整行政关系和监视行政关系的法律标准和原则的总称,这些标准和原则有机地构成一个法律部门。 行政法学属于法学的范畴,是探讨行政法的科学。行政法学的任务是探讨行政法的根本原则和标准;探讨行政法的历史开展规律;探讨行政法的本质、内容

17、和形式;探讨行政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探讨人们关于行政法观念、学说的理论。行政法学是有关行政法的学问,而行政法则是行政法学产生的客观物质根底。二者既有联络,又有本质上的区分。 二、国外行政法学的开展概况 大陆法系国家的人们较早地相识到了行政法的作用,行政法学也就随之在这些国家较早地产生了。大约在19世纪中末叶,法国领先有一些学者提出了行政法理论。但直到本世纪初前后,行政法学才在大陆法系国家形成体系。目前,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学体系一般是在绪论的根底上绽开为“行政组织法”、“行政作用法”和“行政救济法”三个局部。其重点是关注行政权的设定和动作,强调对其保障和监视。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探讨起步较晚

18、。这主要是与英美法系国家最初因误会大陆法第的行政而否认行政法的看法有关。英国直到20世纪后才逐步形成行政法学的特地探讨。在美国,本世纪初只有少数学者写过数本行政法专著,其行政法学的真正重大开展是在本世纪30年头以后,尤其是二次大战以后。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学探讨的重点放在行政立法、行政程序、行政责任和司法审查方面。在成认行政权扩大的同时,强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 三、我国行政法学的开展概况 1949年以前,我国的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深受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50年头又照搬前苏联形式。此后,由于“法律虚无主义”和“阶段斗争为纲”的影响,行政法和行政法学被漠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

19、改革的深化,我国的行政法和行政法学获得了新生,并获得了宏大的开展。1983年,我国出版了第一部行政法学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1989年,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重新编写了一本高等学校统编教材行政法学,对行政法概要的体系和观点作了重要修改和补充;1996年,又出版了行政法学(修订版),反映了新的法律制度,表达了近几年来学术界新的科研成果。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大好场面。 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一、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担当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二)行政主体的职权与

20、职责1.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施行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职权的内容和形式,因行政主体的不同而有确定的差异,不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的范围也不一样。但总的说来,行政职权大致包括以下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确定权。行政嘱咐权。行政执行权。行政惩罚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迫执行权。行政司法权。2.行政职权的优益性(1)行政优益权的概念行政职权具有优益性的特点,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确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组合构成行政优益权。 (2)行政优先权一般说来,所谓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赐予行

21、政主体很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行政优先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先行处置权。在法治国家,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施行行政行为,都必需遵循法定的程序。但是,在紧急状况下,公安机关可以不受该程序规定的制约,先行处置。b.获得社会扶植权。c.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公定力)。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只要末被有权机关正式撤销,即使违法或不当,也被推定为有效。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只要没有法律上的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停顿该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优先权的成立必需符合下列四个条件:d.主体必需是行政主体。不适用于

22、个人或其他组织。e.行政主体必需在行使职权、从事公务时。不适用于行政主体从事其他活动时。f.必需是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不是全部的公务活动都可以行使优先权。g.必需有法律根据。(3)行政受益权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供应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3.行政职责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赐予的行政职权,施行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需担当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第二,符第三,遵循法定程序。4.行政权限行政权限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界限。(三)行政主体与其他相关概念l.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主

23、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承受受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又称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组织、管理、监视和指挥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根据这确定义,国家行政机关必定是行政主体,而且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是,行政机关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可以是行政主体,也可以是行政相对方。行政机关不等于行政主体,除行政机关外,确定的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定受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2.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联络严密,不行分割,但不能因此将行政主体和公务员等而视

24、之。(四)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1.是依法行政的需要;2.是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3.是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需要;4.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求有行政主体存在,由行政主体把众多的先后不一的公务员的行为统一连续起来,并担当由各个公务员的行为所引发的法律后果。第二节国家行政机关一、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性质和特征(一)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展组织、管理、监视和指挥的国家机关。(二)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 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国家权利属于人民。行政机关由权利

25、机关产生,是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对国家权利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家行政机关附属于国家权利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施行行政行为,必需严格根据宪法和法律,并受到权利机关的监视。(三)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 (1)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和权威性;(2)具有执行性和法律附属性;(3)具有相对独立性;(4)具有适应性和创立性;(5)具有统一性和层组性。(6)具有社会性、专业性和效劳性。二、国家行政机关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一)国家行政机关与权利机关、审讯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管理机关的区分 1.任务和职权不同。2.组织和活动方式不同。3.是否具有能动性不同。 (二)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构的区

26、分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构,是一组既亲密联络,又有确定区分的概念。l.国家行政组织,是为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由国家根据宪法、组织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并负责国家行政事务管理的特别社会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行政机构。行政法上所谓的行政组织,是指一切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的综合体,包括机关和机构互相间的横向联络和纵向构造。2.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担当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单位。3.行政机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它是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效劳的,对外不能以自已的名义发布确定的和嘱咐,其行为

27、的一切法律后果皆归属于其所属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联结各行政机构的综合体。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一)中央行政机关所辖区域及事务范围涉及全国的行政机关,称为中央行政机关。l.国务院国务院由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总理,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经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确定,由国家主席任命;其他成员由总理提名,经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确定,由国家主席任命。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负责指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和国务委员扶植总理工作。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需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全

28、体会议探讨确定,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全体会议由总理召集和主持。2.国务院各部、委员会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4.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5.国务院的办公机构和办事机构。 (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其活动范围仅限于国家确定行政区域范围内,其管辖事项仅限于地方性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亦称地方人民政府,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1.我国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点地方组织法第4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特点在于其“双重附属制”: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

29、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另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对其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都是国务院统一指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听从国务院的指导。但是,该“双重附属制”并不影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资格。3.地方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执行权。确定、嘱咐的发布权和规章的制定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发布嘱咐。指导和管理权。疼惜、保障权。对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工作的指导和监视权。4.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确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有三种类型:省、自治

30、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是,根据有关组织法的规定,事实上履行着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在确定的区域内对全部的行政事务享有组织与管理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对其行为后果担当法律责任。因此,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乡(镇)人民政府是最基层的人民政府,指导和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乡(镇)人民政府内部只设办事机构,不设职能部门,也不设派出机构。有时根据需要设派出机构,在对外活动中,只能以乡

31、(镇)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不能独立对外行使行政权。因此,在乡(镇)人民政府系统中,只有乡(镇)人民政府一个行政主体,除行政法律标准受权的情形外,其他任何内部机构或派出机构都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第三节 被受权的组织和被托付的组织与个人一、行政受权和行政托付(一)行政受权和行政托付的概念所谓行政受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局部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所谓行政托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局部,依法托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二)行政受权和行政托付的特征和区分1.根据方面:行政受权必需有法律、法规的明文受权规定为根据。行政托付也必需依法进展

32、。不过,这里的“依法”,不如行政受权那样严格,即在某些行政事项范围内,应当有法律关于托付的明确规定,如税收、行政容许等;在另外一些行政事项范围内,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即可施行托付,如物价、卫生、治安等方面的监视、检查行为。2.方式上:行政受权必需符合法定的方式。具体的行政受权方式,不能一概而论,但至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有时法律、法干脆授予职权,有时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机构授与职权。行政托付的法定方式,都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较具体的托付确定来进展的,有关行政托付的事项范围、职权内容、托付时间、托付人和被托付人之间的关系等,都将在托付确定中予以明确。3.法律后

33、果:行政受权的法律后果,使被受权的组织获得了所授予行政职权的主体资格,成为该项行政职权的法定行政主体。这里的被受权组织指的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行政托付的对象可以是另一行政主体,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在特定状况下,也可以是法定的个人,但均不会因此而发生职权及职责的转移,被托付组织也不能因此而获得行使被托付职权的行政主体资格。二、行政机关以外的行政主体的具体形态1行政机构的概念行政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行使行政权。但是,在诸多特定的状况下,行政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受权,成为行政主体。2.行政机构的特征(1)行政机构是一种行政组织。(2)行政机构设立的法律根据,多为行政组织法,也有其他法

34、律、法规,(3)行政机构根据法定受权,方能成为行政主体。(4)行政机构通过法定受权获得行政主体资格,并不意味着其同时获得法律上的其他权利实力和行为实力。行政机构在获得行政主体资格以前,只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通过法定的受权,行政机构在受权范围内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但其照旧不具有一般性法人资格和地位。3.行政机构成为行政主体的具体类型(1)根据法律、法规的受权规定而干脆设立的特地行政机构。如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等。(2)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3)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行政受权成为行政主体的其他社会组织大致有以下四种类型:1.行政性公司。行

35、政性公司,是指以公司的构成要件而成立,从事经济活动,同时又担当某方面或一局部行政职能的组织。2.根据受权从事确定行政职能活动的事业单位。3.根据受权从事确定行政职能的企业单位。4.被授予确定行政职权的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第四节 公务员 一、公务员的概念和范围我国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二、公务员法律关系(一)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涵义是指一般公民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公务员,基于其所担当的行政取务而与国家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以及公务员和行政相对方的关系两方面。

36、1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1)行政的职权、职责、权限和优先权涉及公务员。即行政机关的职权成为公务员的职权。2)公务员在共享行政机关的职权、优先权和分担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时,行政机关有权对共享和分担物进展“再支配”。3)公务员施行行政管理活动,必需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按行政机关的意志进展。4)为保障公务员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并按行政机关的意志从事公务活动,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规定公务员的纪律,并施行监视权和奖惩权。2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国家赐予公务员优益权(包括优先权和受益权),以法律形式对公务员的职务予以特别保障,公务员必需恳切地效劳于国家:1) 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

37、表并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对相对方施行行政管理,并依法承受各种强迫手段。2) 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有义务履行该行政主体的职责,疼惜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承受行政相对方的监视。3) 行政相对方有听从和扶植公务员所施行的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义务。4) 行政相对方享有建议、指责、控告、申诉、恳求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公务员代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形成的这种关系,是基于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行政职务关系而发生的。(三)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公民经过法定程序,进入行政机关担当确定的行政职务为公务员,从而与国家之间构成行政职务关系,即公务员法律关系。(1)考任(2)选任。即由权利通过选举任命公务员。

38、(3)委任。(4)调任。(四)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 主要包括(1)晋升。(2)降职。(3)沟通(4)撤职(五)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歼灭导致公务员法律关系歼灭缘由有两种:1法定缘由包括开除公职、辞职、辞退、调出、退休、离休和判处刑罚7种。因严峻违法渎职、违背纪律受到的最为严厉的行政处分是开除。受开除处分者,其职务关系也随之歼灭。 公务员因主观和客观缘由辞去公职,可自愿解除公务员法律关系。辞退,是指由于公务员不履行应尽的职责,经教化不改的,由所在国家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强行解除公务员法律关系的行为。调出,即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退休,是指由于公务员年龄或身体方面的缘由而消退公

39、务员法律关系的行为。离休,即离任养息。2事实缘由包括死亡、丢失国籍。公务员生命终结,其职务与责任关系便自然歼灭。丢失国籍,标记着其公民资格的丢失,其公务员法律关系也必定歼灭。三、公务员的权利(1)身份保障权。(2)依法执行公务权。(3)获得劳动酬劳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4)参与培训的权利。(5)提出指责和建议的权利, (6)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7)辞职权。(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四、公务员的义务(一)公务员义务概述 各国对公务员的义务规定, 大致可分为政治约束和效劳纪律两类。所谓政治约束亦称政治要求,是指公务员在政治生活上的限制和约束。政治约束是对公务员的至少要求。所谓效劳纪

40、律,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履行职责时,必需遵循的标准和标准。(二)公务员义务种类1义务主要有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义务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的义务关的政策办理。3亲密联络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承受群众监视,努力为人民效劳的义务4维护国家的平安、荣誉和利益的义务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听从嘱咐的义务6保守国家隐私和工作隐私的义务7公正廉洁、克已奉公的义务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五、公务员的责任(一)承受身份处分: (二)担当行政责任(三)担当行政赔偿责任: (四)刑事责任 第五节行政相对人一、实体法上的地位(一)法律疼惜的利益和反射性利益当蒙受损害时,可恳求国家予以疼惜,且国家

41、依法应予准许的一种利益,称为法律疼惜的利益;当蒙受损害时,并不必定有权要求国家予以救济的利益称为反射性利益。(二)解除违法行政的恳求权和行政介入恳求权 二、程序法上的权利(一)公民有参与制定行政法标准或支配的权利(二)公民有听证的权利第三章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涵义与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施行行政管理活动过程申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它包括三层意思:(一)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二)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三)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二、行政行为的特征(一)附属法律性:(二)裁量性:(三)单方意志性:

42、(四)效力先定性: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谨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需遵守和听从。(五)强迫性: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一、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方在权利、义务上产生的具体影响 ,(一)赐予权益或科以义务: (二)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三)变更法律地位: (四)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相对方和行政主体等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一)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所谓行政行为确实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

43、行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行争论力。(二)行政行为具有拘谨力行政行为的拘谨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需遵守、听从。行政行为的拘谨力具体表如今以下两个方面:1.对相对方的拘谨力。2.对行政机关的拘谨力。(三)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管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加以遵守或听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四)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所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实行确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1)行政行为具有执行的效力, 并不等于全

44、部行政行为都必需执行。(2)行政行为具有执行效力, 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在任何状况下都必需强迫执行;(3)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也并不是行政行为成立后,就必需立即予以执行。第三节行政行为的分类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施行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容许行为,行政惩罚行为等。划分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意义在于:第一,内部行政行为适用内部行

45、政标准,而外部行政行为适用于社会行政等外部行政法标准;第二,对于内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律没有严格要求,而外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律则有严格的要求;第三,内部行政行为不得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提起行政诉讼,而外部行政行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状况下,可以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中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标准性文件的行为,一类是行政立法行为,另一类是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标准文件的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实行具体措施的行为

46、,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干脆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以受法律标准拘谨的程度为标准, 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 即指法律标准对其范围、 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具体、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即是指法律标准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确定的行政行为。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

47、关根据法律赐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恳求而主动施行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必需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施行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均可能发生不作为的违法。对依职权的行政行为,由于是针对行政机关已作出的行为,因此相对方提起的必是违法撤销之诉,法院审查推断的标准应是该行为是否违法,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应维持判决,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应作出撤销判决。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责,对相对方的恳求行政机关应如何处理等,最终的判决则是指向行政机关是否应当作为,是否履行职责的判决。五、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以确定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指依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如颁发容许证。双方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方协商达成一样而成立的行政行为。六、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确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需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遵遵遵守法律律律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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