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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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桂政发201013号),建立比较完善的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机制,充分调动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使其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医务人员素质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现就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乡镇卫生院按岗取酬、绩效挂钩、多劳多得的考核分配机制,使绩效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一线岗位倾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

2、主动性,促进乡镇卫生院全面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按劳取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二)坚持向“技术含量高、风险程度大、工作负荷强、管理责任重”的一线岗位倾斜的原则。 (三)坚持“绩效考核挂钩”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考核的原则。 三、绩效工资实施对象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中通过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 四、绩效工资构成及水平核定 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后,工资称岗位绩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补贴和绩效工资三大类。基本工资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两部分;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护士提高10津贴、护龄津贴等)继续保留;自治区及以下各级

3、人民政府和单位出台规定的所有津贴贴补全部纳入绩效工资(含原工资构成中的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和年终一次性资金)。实施绩效考核后,将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绩效工资总额的60确定为基础性绩效工资, 40确定为奖励性绩效工资。 乡镇卫生院按照托低不限高的办法核定绩效工资水平,以确保其合理收入水平不低于改革前。乡镇卫生院财政托低水平线可按照当地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的90作为财政托低水平线,对低于财政托低水平线的,可将其调整至财政托低水平。对高于托低线以上部分全部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发放,不受绩效工资结构比例限制。 五、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根据每月考勤等情况按月

4、发放,个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旷工扣除标准按照本单位管理规定执行。 扣除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个人基本工资充入单位考核周期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再分配。 六、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完成任务的实绩和贡献。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90分季度拨付(每季度拨付225),前一至三季度县级卫生、财政部门根据乡镇卫生院季度岗位考核结果拨付,第四季度与预留总量的10根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年度考核结果拨付。(对于乡镇卫生院高出当地财政托底水平的绩效工资部分,其经费来源由单位自筹的,可按此比例自行安排提留作为年度考核结果发放依据)。 (一)乡镇卫生院奖励性绩效

5、工资考核分配。 县级财政预留的第四季度乡镇卫生院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年度预留的10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对各乡镇卫生院年度考核结果拨付。 绩效考核80分的,全额拨付;低于80分,按得分比例拨付。扣除的不合格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1.0:0.8:0.6的比例用于奖励绩效考核合格并排序前三名的乡镇卫生院。 (二)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乡镇卫生院对县级财政每季度核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可先提取院长奖励基金,剩余部分依据对职工岗位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院长奖励基金。乡镇卫生院可提取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5,设立院长奖

6、励基金。用于发放给单位职工(含院领导和科室主任)在考核周期内工作量大、贡献大、关键岗位、成绩突出人员的绩效奖励。乡镇卫生院在制定院长奖励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召开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后执行,充分发挥其激励创新作用。 (三)工作人员考核方法。1岗位分类。乡镇卫生院将职工依据工作性质分为临床医疗、公共卫生、护理、医技(包括心电图、B超、检验、放射、等科室)、药剂、工勤(包括收费、司机、保洁)、财务(会计、出纳)等七个考核单元。 2岗位考核内容。各单位对每个单元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工作纪律、医德医风、收支结余等指标核定任务,实行百分制考核(公共卫生岗位千分制)

7、。 服务数量:主要考核门诊诊疗人次、住院人次、收治病人数、病房出院病人次、实际占用床位、手术台次、医技检查与治疗人次、药剂调配处方数及行政后勤科室完成相关任务情况;健康档案建档数;健康教育数;免疫规划接种人(剂)次;传染病报告处理数;孕产妇、儿童保健数;老年人体检数;慢性病管理数;重症精神病人管理数、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执行情况等。 服务质量:主要考核医疗文书(包括门诊病历、门诊登记、传染病报告、住院病历等)合格率、出入院诊断符合率、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急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差错事故发生率、病区管理、消毒隔离管理、基础护理、级别护理、各项报表数据的准确率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档率、覆盖率、管理率

8、、报告率、符合率等以及各项制度制定实施情况。 工作纪律:主要考核对卫生院规章制度的遵守、医院核心制度的执行、出勤情况、医疗收费与药品价格政策的执行等。 医德医风:主要考核遵纪守法、因病施治、廉洁行医、医患和谐、团结协作、便民惠民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服务满意率等。 收支结余:进行科室成本核算,合理核定各考核单元收支指标,根据收支增减率评价计分。 具体每项指标及分值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试点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附件广西试点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由各乡镇卫生院确定。3岗位系数。 乡镇卫生院根据每个岗位的技术含量、责任风险、工作量等确定每个岗位的系数,

9、根据调研分析和测算,提出如下岗位系数设置指导性意见:临床(门诊)、公共卫生、护理、医技(药剂)、财务、工勤系列分配系数分别按1.15:1.05:1.05:1.0:0.95:0.9确定;其中副高、中级、初级师(高级工)职称各在本岗位系数上加0.10、0.07、0.05;无执业(从业)资格人员的岗位系数减少0.1;院务会成员加岗位系数0.1,中层干部加岗位系数008(上述人员不得重复计算系数);兼职人员加岗位系数008(兼职人员岗位系数原则上只累加1次)。乡镇卫生院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完善。 4乡镇卫生院院长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乡镇卫生院院长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按广西乡镇卫生院院

10、长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5考核结果确定。 (1)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考核得分系数根据乡镇卫生院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确定,个人考核得分系数=考核得分率岗位系数。 (2)考核周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后,按岗位系数50及以下确定考核得分系数(具体由各单位在考核细则中明确)。 违反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被上级部门通报处罚的。 收受红包、回扣等经调查核实的。 私自非正常途径转诊病人或擅自在院外从事各种医疗经营活动等经查实的。 因服务态度引发医疗纠纷给单位造成损害的。 遇有重大事件不及时逐级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私自收取现金不及时入账的。以医谋私擅自漏收、免收、少收各种辅助检查费经查实的。对

11、损坏卫生院荣誉,造成不良后果,或受各种党内、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不服从院领导工作安排的。考核周期内实行一级医疗责任事故、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挂床骗保、胎儿性别鉴定等一票否决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职工平均数的60发放,同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6.考核时间及结果运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每年进行1次,于每年12月下旬集中组织进行。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分季度进行,分别在季度结束后10天内进行。绩效考核结果是工作人员考核周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未开展绩效考核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予发放。县级财政部门分季度拨付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25,其中第四季度的22

12、5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预留的10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年终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的考核结果发放。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分季度拨付到乡镇卫生院的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总额一院长奖励基金)考核得分系数和个人考核得分系数。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次:分值85分以上(含85分)为优秀,8470分为合格,696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晋级、奖励评优、提拔任用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依据。七、有关意见 (一)为激励乡镇卫生院在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量的前提下,认真执行医疗收费价格政策合理合法合规组织收入、增强可持续发展的积极性,在严格执行通过服务增加收入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年末收支

13、结余优先用于卫生院事业发展。(二)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的,其病假期间绩效工资发放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非工作急需本人主动申请并经单位同意脱产进修的,其进修期间不享受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单位因工作需要选派进修的人员享受同岗位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四)法定产假、婚嫁、因公致残按国家规定执行工资待遇。(五)受到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或违反国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六)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乡镇卫生院退休人员发放补贴,补贴标准可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大致平衡的原则制定统一的退休人员补贴标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金额安排,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

14、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七)其他政策根据自治区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71号)要求执行。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完善乡镇卫生院收入分配制度、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重要基础,对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工作组织领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落实具体经办人员,负责绩效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各乡镇卫生院要成立考核组

15、和监督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乡镇卫生院考核组和监督组中职工代表均应不少于4人(一般卫生院2人)。 (二)明确任务,认真实施。乡镇卫生院要将本单位目标工作任务,进行认真细化分解,核定每个岗位的工作任务量,量化指标分值,制定考核细则,由乡镇卫生院院务会集体研究并经院职工(职工代表)大议通过后,报县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严肃纪律,公正公平。要严肃绩效考核分配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考核,造成绩效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考核结果要及时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监督。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引导职工正确对待绩效考核,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绩效工资实施后,乡镇卫生院一律不得擅自发放津补贴。乡镇卫生院要不断完善考核内容,创新考核机制,规范考核程序,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合理性,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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