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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的法律常识学问第一章 绪论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同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随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的根本原则:民法的根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展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根本行为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详细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根本原则 : (一)民事主体地位同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同等。 (2)在详细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同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同等地受法律疼惜。 (二)自愿原则 (三)公允原则

2、(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恳切信誉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四 民法的渊源 五 我国民法的历史和现状 六 现代民法的开展 (一)概述 (二)民法形式的开展 (三)民法内容的开展 (1) 传统民法的根本内容有所动摇。 (2) 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得到改善。 (3) 人格权的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 (4) 学问产权愈来愈来受到疼惜。 (5) 产品责任已开展为独立的侵权责任。 (6) 强迫性民法标准日渐增多。 (7)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 (8) 私法与公法的界限已经开场淡化。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

3、由民事法律标准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同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公民、法人、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要素: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行使、疼惜和其和民事义务的关系 1、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它详细包括: (1)权利主体依法干脆享有某种利益或者施行确定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主体可以恳求义务主体为确定行为或不为确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扰时,有

4、权恳求有关机关予以疼惜。 2.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1)财产权与人身权;(2)支配权、恳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3)确定权与相对权;(4)主权利和从权利;主要应驾驭第(2)种,即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所做的区分: 支配权是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事物干脆支配、享受其利益并解除别人干预的权利。 恳求权是特定人(恳求权人)对于特定别人(义务人)可以恳求为确定行为或不为确定行为的可能性。 形成权是根据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是发生、变更或者歼灭的权利。 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恳求权的权利。 3、民事权利行使应遵循的原则 (1)公共利益原则。 (2)制止权利滥用

5、原则。 (3)恳切信誉原则。 4、民事权利疼惜的方法 (1)自我疼惜(自力救济):1) 正值防卫;2)紧急避险;3)自助行为。 (2)国家疼惜(公力救济):1)民事诉讼疼惜;2)刑事诉讼疼惜;3)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疼惜。 5.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互相联络互相制约,互相适应同时并存,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有义务必有权利与其相适应,义务的履行则是权利的实现。 三、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特征和其类别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特征 民事法律事实是符合民法标准,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歼灭的客观现象。其具有如下特征: (1)客观性。 (2)联络性。 (3)法律性。 2.民事法

6、律事实的类别 (1)事务 (2)行为 (3)事实构成第三章民事主体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实力的行为实力 1公民的民事权利实力的概念、特征。 公民的民事权利实力是法律赐予公民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担当民事义务的资格,包含两种含义,一是主体资格,二是主体享有权利的范围。应区分民事权利实力和民事权利的概念。 公民的民事权利实力有如下特征: (1)主体的同等性; (2)内容的完全性和广泛性; (3)权利实力和义务实力的统一性; (4)民事权利实力实现的物质保障性; (5)权利实力的不咳转让性。 2、公民的民事权利实力的开场、终止 公民的民事权利实力始于诞生、最终死亡。 3 公民的民事行为实力的概念

7、、特征。 公民的民事行为实力是公民以自己的行为获得民事权利、担当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意思实力、获得权利的实力、处分权利的实力。担当责任的实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实力有如下特征: (1)由国家法律确认; (2)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相联络 (3)非依法定条件的程序,别人不得限制和取消。 4 公民的民事行为实力的种类 (1)完全民事行为实力;十八周岁且智力正常。16到18 周岁可视为。 (2)限制民事行为实力;10到18岁之间,不能完全区分或限制自己的行为。 (3)无民事行为实力。10 周岁以下,完全不能区分或限制自己的行为。 二、合伙的概念、效力、变更和歼灭 1、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

8、两人以上为共同目的,自愿签定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盈亏和共担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结合。合伙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合伙合同是合伙成立的根底。 (2)合伙是一种独立的结合组织。 (3)合伙是一种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关系。 (4)合伙是提种共同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关系。 2、合伙的成立要件 (1)本质要件签定合伙协议。 (2)形式要件核准登记。 3、合伙的出资和合伙财产 (1)合伙人的出资。 (2)合伙的财产。 (3)合伙的财产保全。 4、合伙的债务担当 5合伙的内部关系 (1)合伙经营事物的决策、执行与监视。 (2)合伙内部的损益支配。 6、合伙的终止 (1)合伙解散的缘由。 (2)合伙的

9、清算。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实力和民事行为实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实力的概念、特征 法人的民事权利实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担当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实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企业法人从核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实力。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批 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 权利实力。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不须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民事权利实力;依法须要办理法人登记的, 从核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获得民事权利实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实力从法人终止时歼灭。但法人终止以 后,在依法进展清算的阶段,限于

10、清算的必要范围内,法人仍享有确定的民事权利实力。至法人清算完毕之日起,其权 利最终歼灭。 法人的民事权利实力不同于公民的民事权利实力,其特殊性表如今: (1)法人不得享有与公民的人身密不行分别的权利。 (2)法人的民事权利实力依法受法律和行政嘱咐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权利实力要受法人的目的范围的限制。 2.法人的民事行为实力的概念、特征 法人的民事行为实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展民事活动,获得权利并担当义务的资格。其具有如下特征: (1)法人的民事行为实力和民事权利实力在时间上是一 致的,也始于法人成立,最终法人歼灭,在法人存续期间始 终存在。两者同时发生,同时歼灭。 (2)法人的民事

11、行为实力和其民事权利实力在范围上是 一样的。 (3)法人的民事行为实力以其不同于单个自然人意思的 团体意思为前提,是由其机关或代表来实现的。 四、法人的设立、变更和歼灭 l.法人的设立 (1)法人设立的原则。 (2)法人设立的方式。 (3)法人设立的民事责任。 2.法人的变更 3.法人的歼灭 法人的歼灭即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的丢失。其缘由有: (1)依法被撤销;(2)解散;(3)破产;(4)其他缘由。 五、联营的概念、形成和其财产责任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结合的法 律形式。联营关系的建立是基于结合各方的意愿和自由协议。 联营的形式和财产责任: (1)法人型联营,指参与联营的

12、各方组成新的经济实体 独立担当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获得法人资格的一种联营。在对外关系上,联营法人 以自己的名义进展民事活动,担当民事责任。在对内关系上,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般与其出资额一样,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联营法人的债务担当责任。 (2)非法人型联营,指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组成一个合伙性质的结合组织。在这种联营形式中,联营各方对合伙型联营的债务担当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3)合同型联营,指联营各方并不组成新的经济实体,而是根据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担当民事责任的协作性质的联营。在这种联营形式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由合同约定,各方独立担当

13、民事责任,互不连带。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法律事实中行为的一种,可以弓I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是民事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最大量的法律事实,有其自身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获得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表意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1)该意思表示须包含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2)该意思表示须完好地表达了将要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民事法

14、律关系的必要内容;(3)行为人必需以确定的方式将自己的内心愿思表示于外部,可以由别人客观地识别。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成立要件。(1)合同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样;(2)理论行为:交付标的物;(3)要式行为:承受特殊表意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定享有撤销权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依其自方法思使法律行为之效力归于歼灭的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以下几种: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会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允的民事行为。 3.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因该民事行为所获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只有一方交付财产的,作单方返还;双方皆交付了财产的

15、,作双方返还。原物存在的,返复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其价值。除返复原物外,还应退还由原物所在的革息。总之,原则上应使财产关系复原到法律行为成立之前的状态。 (2)赔偿损失。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是由一方或双方的过错造成的,皆发生赔偿损失的问题,由有过错的一方向无过错的一方赔偿因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所发 生的损失。在双方皆有过错的状况下,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 (3)其他法律后果。在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施行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时,迫缴双方所获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全部或返还给第三人。 四、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开场或终止取决于

16、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五章 代 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干脆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的特征有: 1.代理人以为意思表示为使命 2.代理人必需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展活动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施行代理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干脆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类型和产生根据 代理根据其产生根据有如下分类: (1)托付代理 托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托付受权而产生的代理,是最常见、最广泛适用的一种代理形式。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干脆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主要适用

17、于被代理人为无民事行为实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的状况。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基于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而产生的代理。这里的“有关机关”是指依法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有疼惜义务的组织,如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等。法院为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代管人等即为指定代理。 三、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人的义务(代理权的行使即代理人义务之履行) (1)为被代理人的利益施行代理行为的义务; (2)亲自代理的义务; (3)报告义务。代理人应将处理代理事务的一切重要状况向被代理人忠实地报告,以使被代理人知道事务的进展以和自己利益的损益状况; (4)保密义务。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事务过程中知晓

18、的被代理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隐私,不得向外界泄露,或利用来同被代理人进展不正值竞争。 2.代理权的限制: (1)自己代理之制止。自己代理系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法律行为。 (2)双方代理之制止。双方代理系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法律行为。 (3)代理人懈怠行为与诈害行为之制止。懈怠行为是指代理人不履行勤勉义务,疏于处理或末处理代理义务,使被代理人设定代理的目的落空,并使其蒙受损失的行为。诈害行为是指代理入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入利益的行为。 3.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1)团托付书受权不明发生的连带责任。 (2)因滥用代理权发生的连带责任。 (3)因无权代理发生的连带责任。

19、(4)因代理事项违法发生的连带责任。 四、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代理人不具备代理权所施行的代理行为。 1.无权代理的特征 (1)行为人所施行的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外表特征,即代理人以为意思表示为使命、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展活动。 (2)行为人就所施行的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 2.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1)无权代理生效。通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可使无权代行为中欠缺的代理权得到补足,转化成有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被代理的追认包括:事实的追认。拟制的追认。 即被代理人对于无权代理行为,于第三人已行使催告权后,仍不作出是否追认的意思表示,法律对被代理人的缄默,视为是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无权代理行为

20、经代理人追认后,自始具有与有权代理行为同样的效力,其法律效果干脆归属于被代理人。 (2)无权代理无效。无权代理行为,如不被被代理人追认,则不产生法律效力。其无效性溯和于代理行为成立之时。基于无权代理发生的法律行为,按关于无效代理行为的规则 处理。 3.表见代理的概念和其构成条件 表见代理是指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之发生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担当的民事制度。 第六章 物 权 一、物权法的一般原理: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应是指干脆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其特征是: (1)物权是以干脆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的财产权 (2)物权是干脆支配物的

21、财产权 (3)物权是干脆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 (4)物权为排他性的财产权 (二)物权法的根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 (3)物权行为独立原则。 (4)公示公信原则。 (三)物权的变动 1.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物权的设立,又叫物权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新的物权。为自己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作物权的获得;为别人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为物权的设定。物权获得有原始获得和继受获得之分。 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客体、内容的局部变更。 物权的终止,又称物权的歼灭,对权利人来说即丢失了某一物权。它可分为确定的歼灭和相对的歼灭。 2.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是

22、指民事主体以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是物权变动的主要缘由。 3.物权的获得与丢失 可以引起物权获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1)法律行为。这是物权获得的最常见的法律事实。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缘由获得物权。 可以引起物权丢失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1)法律行为,如抛弃、合同行为等。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缘由,如标的物灭失等。 4.物权的公示 物权的公示,是指通过确定的方式特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 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法规亦以交付、登记为物权公示方法。 二、全部权的权能 1.全部权的概念和特征 财产全部权是指全部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运用、

23、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除具有物权的共性外,还具有区分于其他物权的特殊性; (1)全部权是自物权 (2)全部权是完全物权 (3)全部权具有弹性力和回来力 (4)全部权是其他财产权产生的根底 2.全部权的权能 权能意味着行使权利的各种可能性。全部权的权能是指全部权的内容或职能,是全部人为实现其全部权对其全部物可以施行的行为。 (1)占有。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财产事实上的占据和限制。占有是全部权最根本的一项权能,它总是表现为一种持续的客观的静止状态。在一般状况下,全部人是物的事实占有人,同时,占有可以同全部人分别而属于非全部人。 占有有自主占有与别人占有、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好心占有与恶意占有、有权占有

24、与无权占有之分。 (2)运用。运用是指干脆根据财产的性能和用处加以利用。全部人对于自己的财产当然有运用权。同时,全部人也可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将运用权转移给非全部人行使。 (3)收益。收益是指财产上获得经济利益。 (4)处分。处分是指依法对物进展处置,从而确定物在法律上的命运。处分权能是拥有全部权的根本标记。没有处分权能,全部人无从实现消费资料和劳动力的结合,从而无法进展实际的消费活动。处分包括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 三、全部权的获得和歼灭 1.全部权的获得 全部权的获得是指民事主体根据确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全部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别人之间发生以物为客体的全部权法律关系。全部权的获得有原

25、始获得和继受获得之分。 2.全部权的歼灭 全部权的歼灭是指因确定的法律事实而使全部人丢失其全部权,或使全部权与全部人分别。全部权的歼灭有确定歼灭和相对歼灭之分。 四、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接着运用收益,而供担保之物,于债务不履行时,有权以该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1.抵押权的特征 (1)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2)抵押权具有附属性,是从权利。 (3)抵押权具有不行分性。 (4)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5)抵钾权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还包括权利人行使其 权利更为便利以和全部人占有运用更为适当的动产。 2.抵押权的设定 3.抵押权的效力

26、(1)限制全部权的效力; (2)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变价处分和优先受偿的效力; (4)附属于债权的效力。 五、质 权 质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权而移交其占有之物,于债务不履行时,有权以该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质权具有如下特征: (1)质权是担保物权;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或权利; (3)质权须移转质物的占有; (4)质权就质物优先受偿。 质权有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之分,学员应主要驾驭动产质权的设定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质权的客体和设定。 六、留 置 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根据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动产

27、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是担保物权; (2)留置权是从权利; (3)留置权是动产物权; (4)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3.留置权与质权 4.留置权的内容 留置权人的权利:在债务人履行债务之前,留置权入有留置标的物的权利;有权收取留置物的革息,以抵偿债权;有权恳求债务人归还因留置物的保管或维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变卖留置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权入的义务:妥当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催告义务;在留置权歼灭后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七、共有的类型和共有财产的分割 1.共有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之分 按份共有

28、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全部人对于全部共有财产,根据各自的份额共享权利和分组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全部人对于全部共有财产都享有同等的全部权,担当共同义务的共有关系。 2.共有财产的分割 因共有关系终止而分割共有财产时,各共有人的意见不一样时,对按份共有,根据拥有财产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作出确定,但不得因此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对共 同共有,共有人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奉献大小, 适当照看共有人消费、生活的实际须要等状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在不损害财产经济价值的

29、前提下,根据详细状况可以实行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等三种方法。 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假设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配套运用,其他原共有人主见优先购置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八、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根据有利消费、便利生活、团结互助、公允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各方造成阻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顿损害,解除阻碍,赔偿损失。第七章 债 权 一、债的履行原则 债的履行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债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需遵循的根本规则。 (1)实际履行原则,即要求根据债的标的来履行,而不

30、能随意用其他标的来代替。 (2)全面履行原则,即除经债权人同意外,债务人必需在债的标的物以和其数量、质量、格、债的履行期限、履行地 点、方法等各方面严格根据债的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协作履行原则,即双方当事人在债的履行中应当互相协作。 (4)恳切信誉原则,即在债的履行中要求当事人按约定的标的来履行,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债,还要求债的双方当事人担当给付义务以外的一些附随义务。 二、债的不履行和其民事责任 债的不履行是指未依债务的内容给付以满意债权的状态。债的不履行状态有四种: (1)回绝履行,指债务人有履行实力却表示不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对于履行期已届满的债务回绝履行,根据债权人

31、的选择,债务人负强迫履行或损害赔偿的责任。对于履行期未届满的债务,债务人可以回绝履行,债权人也可以回绝受领,若系双方合同,债权人可因此解除合同。 (2)履行不能,指不能履行债务从而不能实现债权。因不行归责于债务人事由的履行不能,发生免除给付义务和代偿恳求权;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事由的履行不能,对于全部不能,债务人无须履行原定的给付,但须负损害赔偿之责。对于局部不能,债务人对不能履行的局部负损害赔偿之责,对其他局部仍应按原定的给付履行。 (3)不适当履行,指债务人没有完全根据债务的内容所为的给付,包括暇疵履行和加害履行。对于尚未补正的不适当履行,债务人有补正其为完全履行的责任。对于加害给付,债务人除

32、负补正责任外,还要负损害赔偿责任。对不能补正的不适当履行,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4)履行拖延,指已届履行期而能给付的债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为给付所发生的拖延。对一般债务的履行拖延,债务人负损害赔偿和强迫履行的责任;对金钱债务的履行拖延,债务人负担拖延利息和其他损害的损偿。 三、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是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制度。对于债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恳求履行,原则上是不和于第三人的。但当债务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和债权人的利益时,法律就允许债 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确定的权利,以解除对其侵权的危害,此种制度就称为债的保全。债的保全方法有二: 1.债权人代位权 . 债权人代位

33、权是指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又不主动行使,致使其财产应能增加而不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须满意以下要件:(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2)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己行使的非专属权和得以强迫执行的权利;(3)债务已届履行期;(4)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2.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有恳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须满意以下要件:(1)须有债务人削减其财产或增加其财产负担的行为;(2)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3)债务人的行为须在债权成立后所为;(4)须以债务人的过失为

34、必要。 四、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促进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债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五种,其中,抵押、质押、 留置在物权章论和。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根据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担当责任的行为。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人不能充当保证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保证的设立须经保证人与债权人的合意,故保证的设立多以保证合同的方式实现。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承受书面形式,并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务种类

35、、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须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和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担当责任。 另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债的标的金额内确实定数额的金钱。定金具有如下效力: 证明主合同成立: 给付定金后,如无相反证明,主合同视为成立。定金发生证明主合同成立的效力。 充抵价款和返还:定金是为担保主债履行的从债。主债履行后,从债也随之歼灭。定金的债

36、务由此转化成定金返还恳求权。给付定金的一方可恳求承受定金方返还定金,或以 定金充抵价款。 不履行债的当事人承受定金罚则,定金罚则是定金的主要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丢失定金;承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双倍返还定金。 五、债的歼灭:履行、抵消、提存、混淆、免除、其他状况。 六、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效力 1.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指因确定事实而增加其财产总额,既括财产的主动增加,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增加。 (2)他方受有损失,指因确定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削减,既可以是财产的主动削减,也可以是财产的消极削减。 (3)获得利益和受有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4)

37、没有合法根据,指此类得利没有法律上的缘由。 2.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的事实一旦成立,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便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3.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开别人的利益受损失,进展管理或效劳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为: (1)管理别人的事务。 (2)须是为避开别人利益受损失而进展管理。 (3)须无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4.无因管理的效力 无因管理一旦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 管理人和本人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1)管理人的义务 管理人应为适当的管理。管理人应为适当的管理:管理人管理事务应不违背本人的真实利益;管理人应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

38、进展管理。管理人于管理开场后,应将管理事实通知本人。管理人应向本人报告状况并结算。 (2)本人的义务 本人应偿付管理人因管理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清偿必要的债务。 赔偿管理人的损失。 七、合同的特征、合同的订立和形式 (一)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样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协议。 (二)合同的订立 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以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样为成 立要件。订立合同的过程即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样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上称为要约和承诺; 1.要约。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方作出的以确定条件订立合

39、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3)要约须具备合同的各项必要因素。 要约的效力: (1)对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一旦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扩张。 (2)对相对人的约束力。相对人于要约发生效力时,获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2.承诺 承诺是指受领要约的相对人欲使合同成立而同意承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 承诺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须由受领要约的相对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样; (4)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承

40、诺的效力: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 3.合同的内容 合同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用以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各项条件和条款。合同内容根据其对于合同成立的效力可分 为主要条款和一般条款。 主要条款,指合同必需具备的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法律规定的条款、合同性质确定的条款、当事入要求必需具备的条款。其中包括: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违约责任。 一般条款,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两局部:一是合同通常具备的条款,无须当事人协商而当然地成为合同条款,即通常条款;二是不经当事人协商 不能成为合同内容的条款,即间或条款。 (三)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合同的书面形式又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前者指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样,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即告成立的形式;后者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需承受某种形式,不承受该种形式将会导致合同不成立。 公证形式。 鉴证形式。 登记形式。 审批形式。 (3)推定形式。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概念 2.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3.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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