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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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1. 2006年9月1日,甲市A区 A国家税务局对B公司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并于当日以信函方式寄出,A公司于9月5日收到该信函。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A公司如对该行政机关地确定不服,可以在确定期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问: (1) B公司应在何期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什么?(2) 受理B公司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谁?(3) 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谁?被申请人是谁?答案 :(1) 9月5日至 11月4日。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扰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向上一级行政

2、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 申请人是B公司,被申请人是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 2 A公司与B公司依法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但由于该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致使合同无法履行。A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问:(1) 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指出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2) 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答案 :(1) A与B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是A公司与B公司。客体是买卖的标的、货物。内容是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权利和义务。(2) 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B依法签订合同的行为引起A、B双方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地震这一事由。3. 甲公司与

3、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制定了仲裁条款。事后甲公司觉察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有关事项存在重大误会。问:(1) 甲公司可否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2 假设甲公司干脆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答案 :(1) 甲公司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2) 假设甲公司干脆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有效,即使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具有解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 2006年8月10日A县甲皮鞋厂与B市的橡胶厂签定一份购销合同,由橡胶厂供货,货

4、到后15日甲公司付款。合同规定,由橡胶厂代办托运。乙橡胶厂按期发货后,甲皮鞋厂以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乙橡胶厂表示不同意,于是发生合同争议。乙橡胶厂打算提起诉讼。问:乙橡胶厂可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为什么? 答案:乙橡胶厂可以向A县法院,也可以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A县法院,B市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因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居处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甲皮鞋厂位于A县,故A县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又:本案的合同规定由橡胶厂代办托运。根据有关司法说明规定:凡合同规定由供方代办托运,发运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据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

5、B市,因此B市法院对该案也享有管辖权。因此,乙橡胶厂可以向A县法院,也可以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第三章 公司法 1某市甲、乙、丙三家国有企业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共同出资组建某有限责任公司,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以消费经营业务为主,甲企业用货币出资;乙企业用厂房、设备等实物出资;丙企业以其商标权和专利权出资。三方约定公司董事会由7人组成。要求:(1)答复该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2)说明该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3)分析各发起人的出资应如何确认和缴纳。(4)答复公司董事会应由哪些方面的人士组成。答案:(1)该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市政府批准发起成立的,因此其设立登记

6、手续应在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2)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3)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其出资金额必需经过评估确认,乙企业和丙企业的出资应以其供应的实物经评估确认的金额认定。各发起人出资缴纳程序如下:以货币出资的,股东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打算设立公司的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的转移手续,股东全部交纳出资后,必需经过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4)由两个以上国有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因此,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有甲、乙、丙企业的代表外,还应有

7、公司职工代表。共同组成公司董事会。2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甲投资者占30%,乙投资者占45%,丙投资者占25%,半年度实现利润100万元,上年度亏损为50万元,已知公司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股东会确定不提取随意公积金。要求:说明该公司本年度利润应如何支配。答案:(10050)50(万元)505025%37.5(万元)37.510%3.75(万元)37.53.7533.75(万元)甲33.7530%;乙33.7545%;丙33.7525%。3A股份2006年度有关事项如下:(1)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以下决议:根据经理丙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甲;确定发行公司债券,责成董事乙打算有

8、关发行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2)该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2006年度税后利润3000余万元;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发生亏损,已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2600万元,公司确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3)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丁;丙还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4)公司以“财政部门无权对股份进展会计检查”为由,回绝财政局的检查。要求:(1)答复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2)答复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3)分析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9、说明理由。(4)分析公司经理丙能否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丙从该营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应如何处理。(5)A公司回绝市财政局对该公司会计工作检查的理由是否符合我国会计法规定。为什么?答案:(1)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第一项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第二项不符合。董事会职权中,有权聘任、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确定发行公司债券是股东大会的职权,而不是董事会。(2)符合。公司法规定,法定盈余公积根据税后利润10%提取,当公司公积金累计金额已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3)不符合。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全部转让”股份不符合规定。(

10、4)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别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5)不符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有权依法对上市公司、股份施行监视。4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结合组建立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局部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订正。2006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

11、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06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会觉察,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所定的金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到达1亿元,董事会提出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假设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7年2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运作后,经济效益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探讨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投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38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

12、,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受权董事会执行。2007年3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开展须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消费经营过程中,因违背了合同规定被诉之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担当违约责任。要求:(1)分析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为什么?(2)答复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3)分析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关于甲出资缺乏的解决方案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4)分析光中公司股东会做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5)答复光中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担当违约责任。为

13、什么?答案:(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公司法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均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而在光中公司的章程中却规定临时会议须经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光中公司的股东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首次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3)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缺乏的解决方案的内容不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觉察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运用权的实际价额显

14、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齐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担当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觉察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担当连带责任。(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表决时,同意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未到达2/3的比例,因此,增资决议不能通过。(5)光中公司应替海南分公司担当违约责任。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消费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担当。第五章 合同法 1甲公司

15、于2006年3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A型钢材100吨,每吨25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也可干脆带款提货。”3月12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承受贵方供应的A型钢材100吨,但价格渴望以每吨2400元成交,犹如意可在7日内将货送至本公司”。甲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规定,答复以下问题:(1)甲、乙之间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如甲公司在2006年3月11日得知A型钢材可能涨价,拟撤销要约,是否可以?为什么?(3)假设乙公司在2006年3月20日复电给甲公司称:“完全承受贵方条件”。甲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则甲、乙之间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16、为什么?(4)假设乙公司接到甲公司2006年3月10日电报后,于3月12日派人带款提货,而此时甲公司已将这100吨钢材高价卖给了丙公司,甲公司是否需对乙公司担当法律责任?为什么?答案:(1)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因为乙公司的答复变更了甲公司要约中本质性内容,不属于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甲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故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2)不行以。因为合同法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本案中,甲的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故甲不得撤销要约。(3)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因为乙公司已超越承诺期发出承诺,应视为新要约,故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4)甲公司应对乙公司担当法律责任。因为乙公司在承

17、诺期内带款提货,以实际行为与甲设立合同关系。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是一个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甲公司如无法履行其义务,违背恳切信誉原则,理应向乙公司担当法律责任。22006年5月12日,甲、乙两公司承受合同书形式订立一份电子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销售10台电子设备,每台2万元,2006年6月底交货,由甲负责托付运输公司送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6月中旬,甲有准确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峻恶化,随即通知乙中止履行合同,乙接到通知后和时供应了担保。6月底,甲托付丙运输这10台电子设备,但运输途中被人偷掉,致使甲在6月底前不能交货,乙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担当违约责任。甲认为

18、不能按时交货并非自己过错,故不同意解除合同并回绝担当违约责任。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的规定,答复以下问题:(1)甲在6月中旬通知乙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7月8日,乙要求与甲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3)甲是否应担当违约责任?为什么?答案:(1)合法。因为甲有准确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峻恶化,可以行使担忧抗辩权,通知乙中止履行合同。(2)合法。因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解除合同。(3)甲应担当违约责任。因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缘由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担当违约责任,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根据法律规

19、定或者根据约定解决。本案中,甲因丙运输公司的缘由造成了违约,甲应当向乙担当违约责任,甲和丙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根据约定解决。3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乙向甲购置化工原料20吨,价款50万元,甲交货后乙方在10日内付款,其他条款齐全。甲按期交货后,乙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甲屡屡催讨无果,在催讨过程中,甲得知丙欠乙已到期的债务30万元,而乙怠于行使其对丙的债权。同时,甲又查明乙放弃了丁欠其的已到期的10万元债权,又得知乙以转产的名义将一台设备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戊,但戊并不知道乙的行为损害了甲的利益。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的规定,答复以下问题:(1)甲对丙可行使什么权利?为什么?甲行使该

20、种权利时应通过何种方式来行使?(2)若甲恳求人民法院撤销乙放弃债权和低价转让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1)甲对丙可行使代位权。因为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本案中乙怠于行使其对丙的债权,甲对丙可行使代位权。甲行使代位权必需通过法院来行使,即甲须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才能行使代位权。(2)甲恳求人民法院撤销乙放弃债权的行为合法。因为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甲恳求人民法院撤销乙的低价转让行为不合法。因为合同法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

21、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即对有偿行为,以恶意为主观要件,当债务人有恶意时,若第三人也同时有恶意,债权人才可行使撤销权。本案中,乙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第三人戊并不知道乙的行为损害了甲的利益,即戊没有恶意,故甲不能行使撤销权。42006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销售5台机床,价款20万元,甲在4月15日交货,乙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款,违约金为5%。合同订立后,甲按时交货。4月16日,甲与丙签订转让债权的合同。于是,甲通知乙到期时将货款支付给丙公司。4月30日合同付款期届满,乙未向丙付款。5月8日,丙公司催告乙公司付款

22、,乙公司以甲公司转让合同未经其同意为由拒付货款,丙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乙付清货款并支付违约金。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规定,答复以下问题:(1)丙公司是否该合同当事人?为什么?(2)乙公司对丙公司拒付货款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3)丙公司恳求乙公司付清货款并支付违约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4)假设乙公司以甲公司交货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向丙公司抗辩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1)丙公司是合同当事人。因为合同法规定,权利转让合同一经成立,受让人即取代了原债权人的地位。本案中,甲与丙签订了权利转让合同,丙获得了债权人的地位,成为合同当事人。(2)不成立。因为合同法规定,合同权利的转让

23、无须经合同债务人同意,但应通知债务人。本案中,乙以甲权利转让合同未经其同意为由拒付货款的理由不成立。(3)符合。因为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不仅获得主债权,同时也获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违约金债权等。本案中,丙不仅获得货款的主债权,同时也获得与主债权有关的违约金从权利。(4)合法。因为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后,债务人得以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亦得以对抗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故假设乙以甲交货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向丙抗辩是合法的。5A电器厂与B公司于2006年3月15日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购置A厂消费的新型电器插座5000套,总价10万元,B公司先付定金2万

24、元,2006年6月底前交货,交货后B公司10日内付款,违约金按10%计算,发生争议由省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成立后,B公司按约支付了定金。但A厂由于未和时组织消费,致使A厂不能按期履行合同,A厂要求拖延履行合同2个月。B公司认为拖延履行使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于当年7月10日通知A厂解除合同,并要求A厂按合同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A厂不同意,B公司遂于2004年8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规定,答复以下问题:(1)B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2)B公司要求A厂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是否合法?为什么?(3)B公司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方式是否合法?为什么

25、?答案:(1)有权解除合同。因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A厂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使B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B公司可以解除合同。(2)不合法。因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两者不能并用。(3)不合法。因为法律规定,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而不得再寻求诉讼途径解决争议,故B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6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6年5月20日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甲为买方,乙为卖方。双方约定:(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二批向甲公司供应设

26、备10套,价款总计为150万元;(2)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3)如一方拖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4)由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担当一般保证责任。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给付定金。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设备,甲公司支付了45万元货款。9月,该种设备价格大幅上涨,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变更合同,要求将剩余的7套设备价格进步到每套3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随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设备,从而严峻影响到了其正常消费,并因此遭遇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

27、金数额并接着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丙公司履行一般保证责任。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答复下列问题:(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是否合法?说明理由。(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说明理由。(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接着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5)丙公司在什么条件下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答案:(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合法。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定金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数额也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在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约定的定金为25万元,

28、占主合同标的额的16.67%,符合法律规定。但由于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给付定金,因此,定金合同未生效。(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样也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主见解除合同时,对方有异议的,应当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甲

29、乙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20万元,低于乙公司给甲公司的损失的50万元的经济损失,所以甲公司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接着履行合同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接着履行,违约方应当担当接着履行的违约责任。(5)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在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经审讯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乙公司的财产依法强迫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对甲公司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72006年6月,甲公司将一台价值900万元的机床托付乙仓库保管,双方签订的保管合同约定:保管期限从6月21日至10月2

30、0日,保管费用2万元,由甲公司在保管到期提取机床时一次付清。8月,甲公司急需向丙公司购进一批原材料,但因资金惊惶,短暂无法付款。经丙公司同意,甲公司同意,甲公司以机床做抵押,购入丙公司原料。双方约定:至12月8日,如甲公司不能偿付全部原材料款,丙公司有权将机床变卖,以其价款抵偿原材料款。10月1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转让机床合同(甲公司已通知丙公司转让机床的状况,同时也已向丁公司说明该机床已抵押的事实),双方约定:甲公司将该机床作价860万元卖给丁公司,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丁公司在收货后10日内付清货款。10月下旬,甲公司觉察丁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有证据证明),于是通知丁公司终止交货

31、并要求丁公司供应担保,丁公司没有赐予任何答复。11月上旬,甲公司觉察丁公司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向丁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答复下列问题:(1)假设甲公司到期不支付机床保管费,乙仓库可以行使什么权利?(2)甲公司向丁公司转让已抵押的机床,甲、丁订立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甲公司能否中止履行与丁公司订立的转让机床合同?为什么?(4)甲公司能否解除与丁公司订立的转让机床合同?为什么?答案:(1)假设甲公司到期不支付机床保管费,乙仓库可以行使留置权。(2)甲、丁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根据规定,在抵押期间,

32、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状况。在本题中,甲公司已通知丙公司转让机床的状况,同时也已向丁公司说明该机床已抵押的事实,因此甲、丁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3)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根据规定,应领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准确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峻恶化的,可以行使担忧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题中,作为应领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甲公司有准确证据证明丁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因此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4)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假设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复原履行实力并且未供应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由于丁公司不能供应

33、担保,因此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8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一批木板卖给乙,乙于收到货物后确定期限内付款。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经乙与甲、丙协商同意,甲又与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约定,丙以其可转让商标专用权出质为乙担保(已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当乙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丙担当质押担保责任。合同生效后,甲依约将木板运送至乙所在地,乙认为木板质量不合标准,要求退货。由于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标的物质量要求,于是甲与乙协商,建议乙变更该木板的用处,同时向乙承诺适当降低木板的售价。乙同意甲的建议,但要求再延期一个月付款。甲同意了乙的要求。在此期间,甲因资金周转困难,遂

34、要求丙履行担保责任,丙以乙的付款期限未到为由回绝履行,于是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同时通知了乙、丙。乙、丁经协商达成协议,乙给丁开出并承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丁持该汇票向银行要求付款。因乙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缺乏,银行不予支付。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答复下列问题:(1)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在没有约定的状况下,应如何确定标的物质量的履行规则?(2)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担当的质押担保责任是否对丁有效?并说明理由。(4)丁在汇票不获付款后,可以行使何种票据权利?行使的程序是什么?答案:(

35、1)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质量要求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根据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在本案中,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时通知了乙,所以甲、乙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担当的质押担保责任对丁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获得主债权时,也获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4)丁在汇票不获利付款后,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权。行使追索权的程序是:第一,获得回绝证明、退票理由书

36、或者其他合法证明;第二,发出追索通知。92006年3月1日,甲厂为扩大消费,确定向乙银行贷款200万元,期限半年。由丙公司向乙银行为甲的借款合同作一般保证。2006年8月31日借款期限届满,甲无力归还,乙要求丙替甲归还借款,丙回绝。要求:根据上述状况和担保法的规定,答复下列问题:(1)丙回绝向乙归还甲的借款是否合法?为什么?(2)如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乙应在什么期限内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否则,会产生什么后果?(3)如丙与乙银行的保证合同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届满,甲无力归还,乙要求丙担当保证责任,丙能否回绝?为什么?答案:(1)合法。因为丙是一般保证人,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人在主

37、合同纠纷未经审讯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迫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拥有可以对债权人回绝担当保证责任的先诉抗辩权。(2)如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乙应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免除保险责任。(3)丙不能回绝。因为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担当保证责任。102006年2月20日,华光厂欲从美国进口一套设备,遂与A银行签订一份300万元的贷款协议,A银行要求华光厂供应抵押担保,华光厂便以其已出租给B企业的价值250万元的房屋一栋和价值50万元的仓库存货设

38、定抵押,当日分别签订了房屋和仓库存货抵押合同,3月1日,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并告知了承租人B。贷款协议期限届满,华光厂无力归还贷款。要求:根据上述状况和担保法的规定,答复下列问题:(1)华光厂与A银行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和仓库存货抵押合同在何时生效?为什么?(2)房屋抵押后,华光厂与B企业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应当终止?为什么?(3)贷款协议期限届满,华光厂无力归还贷款,A银行可实行哪些方式来实现抵押权?答案:(1)华光厂与A银行之间的房屋抵押合同于2006年3月1日生效。因为担保法规定,以房屋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华光厂与A银行之间的仓库存货抵押合同于2006年2月20日生效。因为担保法

39、规定,以仓库存货抵押的,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2)不应当终止。因为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但抵押人有书面告知承租人的义务。(3)A银行可与华光厂协议实行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式来实现抵押权。112006年2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200万元,期限6个月,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甲以一张价值150万元的提单作为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约定10日内交付提单,2006年2月8日,甲将该提单交于乙银行,该提单的提货日期为2006年6月30日。同时,甲以其专利权为其余额作质押担保,并于2004年2月12日办理了专利权质押登记。2006年6

40、月28日,甲公司去乙银行要提单去提货,乙认为提单已作为抵押物,不能将该提单交还甲,甲则声称贷款尚未到期,而提单的提货物期限已到,乙应将提单交还。双方发生纠纷。要求:根据上述状况和担保法规定,答复下列问题:(1)甲、乙之间提单质押合同何时生效?为什么?(2)甲、乙之间专利权质押合同何时生效?为什么?(3)本案中,提单的提货日期先于贷款合同的履行期到期,乙银行如何实现其质押权?答案:(1)甲、乙之间的提单质押合同于2006年2月8日生效。因为担保法规定,以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2)甲、乙之间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于2006年2月12日生效。因为担保法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

41、出质的,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3)乙银行可以要求甲将提单提取的货物提存或要求甲提早清偿担保的债务。因为担保法规定,在权利质押中,若作为质权标的物的权利优先于担保债务到期的,质权人有权恳求提存或提早清偿担保的债务。122006年3月28日,甲公司托付乙服装厂加工服装500套,每套加工费80元,计加工费4万元,双方签订了托付加工合同,并规定甲公司在4月下旬付款提货,否则,乙服装厂有权留置200套。4月20日,乙服装厂按约完成加工任务并通知甲公司提货,甲因资金惊惶,无力支付加工费。之后,甲提走300套服装,乙留置了200套服装并通知甲在1个半月内付清加工费和提货。孰料,留置期间,因乙服装厂仓库

42、年久失修,留置的服装被雨淋污染,甲提出赔偿,乙回绝,双方发生纠纷。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和担保法的规定,答复下列问题:(1)乙服装厂留置甲公司200套服装是否合法?为什么?(2)乙服装厂留置服装后,通知甲公司在1个半月内付清加工费是否合法?为什么?(3)乙服装厂对遭遇雨淋污染的服装的损失是否应担当赔偿责任?为什么?答案:(1)合法。因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托付加工合同合法有效,当甲公司未能按约付清加工费时,乙服装厂有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对200套服装行使留置权。(2)不合法。因为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

43、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3)应当担当赔偿责任。因为担保法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当保管留置物的义务,留置权人应付对留置物尽亲善保管人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损毁的,留置权人应当担当民事责任。132006年9月1日,甲、乙两公司订立一份起重电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供方乙公司在当年11月底前交货,货款总额80万元,甲方在收到货后1周内付款,违约金比例为10%,甲方应于2006年9月10日前向乙公司支付定金10万元。订约后,甲方于2006年9月8日支付了定金。后来,由于乙公司支配不周不能履行合同,为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

44、金8万元,定金双倍返还20万元,乙方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诉讼。要求:根据上述状况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答复下列问题:(1)定金担保何时生效?为什么?(2)定金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既支付违约金又要求定金双倍返还是否符合合同法规定?为什么?答案:(1)定金担保于2006年9月8日生效。因为担保法规定,定金合同必需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定金合同以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2)符合。因为担保法规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中,双方约定定金10万元,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符合法律规定。(3)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合

45、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两者不能并用。因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既支付违约金又要定金双倍返还,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14甲有一幢临街的房屋欲出售,找到乙。乙想买,但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双方约定,由乙分五次付清房款后,双方一起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之后,乙便搬入该房屋居住。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答复下列各题:(1)假设乙一时急需用钱,将该房屋转卖与丙,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的性质如何?为什么?(2)假设乙入住1个月后,由于忽起台风使房屋受损,此损失应由谁担当?(3)若乙在支付第二次房款时,有准确证据证明丁可能对该房屋主见权利,

46、则乙应如何处理?(4)若乙届满支付房款期限,乙还有三分之一的房款未支付,则甲可以如何处理?答案:(1)乙、丙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别人财产的,须要经权利人的追认。本案中,乙尚未获得房屋产权,是无处分权人。(2)乙入住后,台风使房屋受损,该项损失则由乙担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自标的物交付后发生转移。(3)乙有权行使担忧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不支付第二笔房款。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履行义务在先的一方有准确证据证明履行义务在后的一方有丢失或可能丢失履行实力的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4)甲可以要求乙支付全部房款或主见解除合同。15甲市

47、某商场从报纸上看到某电脑商登载的一则广告,介绍一种新型电脑,价格为每台6000元,多购可以实惠。因这种新型电脑的市场销售前景很好,商场当即发电传给电脑商,内容为:“定购你处新型电脑100台,如价格能降10%,则购置200台,货到后验收合格即付款。”电脑商收到电传后,回电称:“同意降价10%,但因库存仅100台,可以立即发运,另100台半个月后发运”。商场受到电传后未予答复。电脑商即派业务员林某将100台电脑运往甲市某商场,商场验收合格后以每台5400元价格支付了货款。林某告知商场因消费厂家提早发货,故另100台电脑可在7天内送到,请商场做好接货打算,商场称已从别的途径购进100台同类电脑,不再须要另100台电脑。林某立即回公司报告此事。电脑商认为商场不能擅自毁约,遂确定按期发运第二批100台电脑。但第二批电脑运至商场,商场回绝承受。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答复下列各题:(1)某商场向电脑发电传恳求购置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2)电脑商的回电属于什么性质?(3)电脑商的业务员林某送100台电脑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4)商场承受100台电脑并付款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5)对于100台电脑而言,商场与电脑商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6)电脑商发运第二批电脑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7)商场回绝承受第二批电脑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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