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自考经典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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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法制史1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两河流域与其毗连地区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批成文法典,具有独特的体系结构和共同特征,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汉穆拉比法典。基本特点:在结构体系上比较完整,一般分为序言, 法典本文, 结语三个部分;各国统治者有意将法律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这是由当时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以与人们的宗教信仰程度所确定的;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多是习惯的记载或审判实践的记录。2 汉穆拉比法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它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王颁布的,也是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者。其制定的缘由:快速消退境内

2、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缓和自由民内部的冲突,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制。汉穆拉比法典关于自由民地位的规定: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奴。前者享有充分权利,其法律地位比后者高,法典里有很多条款特地爱护他们的人身平安与其享有的一切财产。后者是没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包括的范围很广。两者的地位和权利不同等,在法典中表现得特别明显。3 汉穆拉比法典的历史地位:在古代西南亚奴隶制法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包含了两河流域苏美尔法典的精华,集两河流域古代法律的大成。从世界范围来看,它也是奴隶制早期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它所处的历史地位

3、和本身具有的特点,使它对后来东方一些国家的法律产生影响。法典的很多部分,特殊是有关契约, 债权, 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相当完备,是很多早期奴隶制国家的立法文献所不能比拟的,而文字简洁,对概念阐述的细密程度,甚至超过欧洲某些国家早期立法发展的水平。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爱护王权;充分爱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反映古巴比伦社会的阶级对立关系和自由民内部地位和权利的不同等;包含着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有关财产, 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保存了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4 古代印度法的特点:印度宗教众多,影响到印度法律的结构, 体系异样困难;宗教与法律紧

4、密结合,两者互为补充;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同等,将一切居民的地位和权利, 义务用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形成一套完整的种性制度;汇合法律, 伦理道德和哲学为一体,法典实质是三者的混合物,是道德, 生活和法律的箴言大全。三藏:是佛教法的重要渊源,也是佛教的重要经典。由律藏, 经藏和论藏组成。印度法系:是在南亚次大陆和东南亚广阔信仰印度教或佛教的国家和地区,都尊以摩奴法典为大成的印度法为本源,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其法律制度形成了共同的特征和历史传统,独立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即印度法系。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 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是不同等的,在宗教和社会生活方面也有严格区分。种姓

5、制度是古代印度奴隶主阶级维护自己统治的工具。5 摩奴法典: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涉与刑法, 民法, 诉讼等,内容比较广泛,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它是有婆罗门教僧侣依据吠陀经典和历来的习惯编制而成,对后来古代印度与其毗邻地区影响很大。摩奴法典的基本内容:公开确认四种原始种姓以与派生的各个种姓的等级差别;法典以婆罗门教教义为指导思想,是该教政治思想体系的重要文献;将古代印度的专制君主神圣化,进一步用神权来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其影响:摩奴法典在古代印度法律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对后来印度的法律具有深远的影响。在印度封建社会的前期,它始终被统治阶级奉为圣典。伴随印度大量的移民和宗教的传

6、播,印度法律输入东南亚各国和毗邻印度的国家,历史上形成了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印度法系。6 古希腊法:是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全部法律的总称。古希腊法成文化较早,形成了独特的法律体系,对邻近地区和古罗马法律影响很大。其基本特征:古希腊始终没有出现全境共同适用的法律制度,各邦法律差别较大;希腊的成文法出现较早,但是缺乏完备的发达的法律体系;希腊法上接埃与法,下启罗马法,承上启下;古希腊法没有形成精深的理论;通过殖民扩张,影响了周边地区。雅典“宪法”:是以古希腊雅典城邦实行的奴隶主的民主政治制度,经验了数次重大立法改革得以实现,因其内容相当于近代以来的宪法而得名,是近代西方宪政制度的渊源。梭伦宪法:是

7、公元前594年雅典执政官梭伦所进行的立法。内容包括颁布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奴役制,依据财产多少划分公民的等级等。梭伦立法为雅典民主政治的确立和发展铺平了道路。贝壳放逐法:是雅典在克里斯特尼改革后不久实行,规定在民众大会上以投票方式,指定放逐那些危害国家的分子。表决时雅典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当放逐的人名,投票数超过6000则被放逐国外,放逐者中止公民权,10年后方得返回。7 简要评价梭伦的“宪法”:它为雅典民主政治的确立和发展铺平了道路,亚里士多德说梭伦宪法的民主特色就在于:第一而且最重要的是禁止以人身为担保的借贷;第二是任何人都有自愿替被害人要求赔偿的自由;第三是向陪审法院申诉的权

8、利。这一系列改革在雅典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梭伦改革的主要内容:颁布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奴役制;依据财产多少将公民划分为四个等级,并规定相应的政治权利,打破了贵族垄断官职的局面;限制和减弱贵族会议的权力,提高了民众大会的作用;设立400人会议和陪审法院。梭伦改革为雅典民主政治的确立和发展铺平了道路。8 雅典宪政制度的民主性与其局限性:其民主性的特点: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的日常活动;大多数国家的公职人员都是选举产生,而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雅典公民能够通过各种制度或措施来干脆捍卫民主制度,免遭来自反民主势力的破坏和攻击。雅典宪法所固定的民主政治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具有进步意义

9、的,推定了雅典经济和文化的快速发展,并对后来欧洲的民主传统赐予很大影响。但其仍是奴隶主阶级的民主,有着明显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宪法的实施和民主制度的贯彻,事实上局限在一个很狭小的范围,享有同等权利的公民仅占少数。要求农夫不顾农时,手工业者放弃生产,前往雅典开大会仍有困难,因此,在民众大会起主要作用的是奴隶主阶级的上层分子。公职人员尽管选举产生,但是担当公职须要具备确定的条件。民众大会虽然是雅典国家的最高政权机关,但统治集团为了限制国家的整个活动,实行多种方法牵制民众大会的权力。9 雅典产生民主制宪法, 实行民主政治的缘由:雅典是个沿海国家,工商业很早就比较发达,而农业相对落后;由于工商业所占

10、比重较大,对外贸易更为发达,雅典较早地形成了工商业奴隶主团体;工商业奴隶主团体之所以强有力,在于得到广阔农夫, 手工业者的支持;雅典的奴隶数目比自由民数量多达数倍。10 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又包括公元7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罗马法的渊源:罗马法的渊源特别困难,各个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变更,主要渊源有习惯法, 十二表法, 民众大会制定的法律, 元老院通过的决议, 长官的告示, 法学家的解答, 皇帝的赦令等。罗马法的分类:罗马法学家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标准将罗马法划分为四类:公法与私法,成

11、文法与不成文法,市民法, 万民法与自然法,市民法和长官法。11 市民法:是罗马国家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具有内容原始, 范围狭窄和留意形式主义等特点。万民法:是市民法的对称,是罗马国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具有简便敏捷,不拘形式的特点。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编纂的成就):是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时期与死后不久编纂的,由查士丁尼法典, 法学总论, 学说汇纂, 新律四部分组成。它完整和系统地保留了罗马法的精华,是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奴隶性成文法典,标记着罗马法本身发展到最发达, 最完备阶段,是后世探讨罗马

12、法的基本依据和极为珍贵的立法文献。罗马裁判官法:是罗马国家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 吩咐等所构成的法律,其中主要以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数量最多。裁判官法是依靠裁判官的审判实践活动逐步形成的,在很长时间,裁判官的告示成为对法律的重要补充和修正市民法的不足。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最古老的立法文献,它颁行于公元前5世纪中叶贵族和平民斗争加剧的时代,主要是习惯法的记载,涉与土地占有, 债权等很多方面,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12 人法:是关于人的权利实力和行为实力,人的法律地位, 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丢失,以与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法律。罗马法中人法的主要内容与其本质:主要内容包括:权利主体。权利主体包括自然

13、人和法人,两者均可享有权利并担当义务;婚姻家庭制度方面。古罗马法所称的家庭是指在家父权支配下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婚姻包括两种,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其本质在于:通过人法以法的形式爱护权利的不同等,既包括奴隶与奴隶主之间,也包括自由人内部的不同等,维护家父权, 夫权。13 罗马法中的人格:是罗马法关于权利主体的规定,依据罗马法自然人要有法律地位,享有权利实力,必需具有人格,人格就是具有权利实力的资格,由自由权, 市民权, 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同时拥有这三种身份权,才能在政治, 经济和家庭方面享有完全的权利实力。人格减等:在罗马法中,要能在政治经济和家庭等方面享有完全的权利实力,成为一个享有完

14、全人格的人,必需同时具备自由权, 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身份权,假如三种身份权中有一种或两种身份权丢失或发生变更,便成为人格不完全的人,这在罗马法上称为人格减等。14 罗马法关于法人的理论与实践:古代罗马法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产生法人的概念和术语。但是到了共和国时期,罗马法已经起先承认某些特种团体享有独立的人格,后来随着实际须要,各种具有独立人格的团体大量涌现,罗马法已经就团体成立的条件作了规定。就法人制度的理论而言,罗马法学家发表了很多有价值的论断,这些论断事实上已经涉与后来法人概念的本质和法人的主要特征。有夫权婚姻:是罗马国家早期实行的婚姻制度,是男女双方依据市民法的规定所发生的婚姻

15、关系,婚姻以家庭的利益为基础,以承祭祀和继血统为目的,涉与宗教和人事关系。无夫权婚姻:是罗马帝国后半期的一种婚姻形式。其特点是夫妻形式上处于同等地位,婚姻的条件是双方同意,不拘泥于任何方式和礼仪,夫对妻无所谓夫权,财产上也实行夫妻财产分开制。15 罗马法的物权制度:罗马法的物权制度对后世影响较大,其中主要包括物的概念和分类,物权的概念和分类。罗马法所称的物是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其中自物权即全部权是物权的核心,全部权具有确定性, 永续性和排他性。16 罗马法中的私犯:是罗马法归纳的债的发生缘由之一。私犯包括对物和对人两种,对物私犯指非法损害或破坏他人的财

16、产,对人私犯指加害他人的身体或用语言, 文字羞辱他人名誉的行为。私犯有四种:窃盗, 强盗, 对物私犯, 对人私犯。准私犯:是罗马法规定的债的发生缘由之一,是类似私犯而在各种法定私犯以外的侵权行为,包括法官的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害,抛掷于公共道路上的物品致人损害以与堆置物或悬挂物危与行人平安的行为等。罗马契约(债权)制度的内容与演进:罗马早期,在商品交换不发达的状况下,社会生活中只流行少数几种契约。共和国后期,随着商品关系的发展,罗马人与外省人联系的加强,契约的形式主义色调渐渐丢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契约。罗马法学家把这些契约分为四大类,即要物, 口头, 文书和合意契约。罗马法上债发生的缘由:包括契约

17、, 准契约, 私犯, 准私犯四种。其中契约又包括要式契约和要物, 口头, 文书, 合意契约等;准契约是指当事人虽未签订契约却发生与签订契约相同后果的行为;私犯包括盗窃, 强盗, 对物私犯和对人私犯;准私犯则指法定私犯之外的那些侵权行为。17 法定诉讼:是罗马共和国初期较为盛行的古老而又原始的诉讼形式。诉讼双方当事人必需亲自到场,原则上不得托付他人代理,诉讼必需遵循严格的程序,陈述用确定的术语,协作固定的动作,并要携带争讼物到庭。18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罗马法在世界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罗马法适应罗马奴隶制社会私有制和发达的简洁商品经济的要求,对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一切重要关系都有具体而明确

18、的规定,形成了发达和完备法律形式和完整的法律体系。它提出的自由民私法范围内一律同等,契约以当事人的同意为生效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对后来欧洲很多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特殊是民法的发展有很大影响。在中世纪,通过罗马法的复兴,各国纷纷接受罗马法,以推动本国法律的发展。欧洲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建立的新政权,从罗马法中吸取养分,并以它为蓝本,制定了一系列民法典。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不仅在于它曾服务于罗马奴隶制社会,而且还通过各种形式干脆或间接地促进新的资本主义商品和货币关系的形成和发展,为后世调整和保障商品生产以与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关系供应了现成的借鉴模式。罗马法是一种世界性法律。19 罗

19、马法学家在罗马法发展中的作用:罗马法学家的活动自共和国后半期以来日益加强,他们通过著书立说和参与司法实践活动,弥补了原有法律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不足。进入帝国时期,法学界空前活跃,学派间的激烈争辩推动了罗马法的探讨和发展。公元2-3世纪,先后出现五*学家,罗马皇帝颁布引证法,规定他们的学说具有法律效力,可见当时法学家的著作的权威性和他们的影响之大。20 日耳曼法:是指公元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这种法律是日耳曼部落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正在形成的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有的氏族部落习惯渐渐发展而成。日耳曼法的特点:团体本位的法律;属人主义的

20、法律;具体的法律;留意形式,留意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世俗的法律。21 蛮族法典:是日耳曼各部族建国以后编纂的成文法典的通称。这种成文法典的编纂始于5世纪末,是以原有习惯法为基础的,各国大都在6世纪完成编纂。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撒利克法典, 尤列克法典。采邑制:特恩权的出现,严峻影响了国王的权利,导致了社会的混乱。在法兰克王国进行的土地占有制度的改革中,用采邑代替贵族的自主地。贵族领受采邑必需为国王尽规定的义务,其继承人只有重新封赏,才能接着占有采邑,大贵族在封赏亲信时,也采纳这种方式。这样就渐渐形成了封建等级制。22 日耳曼法的不动产全部权制度:日耳曼法时期有两种土地全部权,即自由农夫土地全部权和

21、教俗贵族大土地全部权并存,后来自由农夫土地全部权渐渐消逝,贵族大土地全部权占了统治地位。自由农夫土地全部权,是沿袭建国以前的制度形成的,在日耳曼法初期,是不动产的基本形式。后来,公社土地全部权的限制不断削减,自由农夫占有的份地渐渐演化为自主地,但这种自主地并没有长期坚持,因不断被兼并而失去了其存在的地位;贵族大土地全部权,在日耳曼初期,教俗贵族大土地占有制就已经起先出现,主要是通过国王封赏土地给贵族, 亲兵和教会而形成,后经“委身制”, “特恩权”, “采邑制”不断扩大和巩固;此外,当时还存在农奴份地,农奴对份地只有运用权,没有全部权,受领主的剥削,不能随意离开土地。23 日耳曼法的诉讼制度:

22、日耳曼法的诉讼制度有两个基本特点:实行自诉原则,但后期出现了纠问主义诉讼。在一般诉讼程序中,诉讼由原告向法庭提出控告,后期随着王权的加强,王室法院和巡回法院在审理涉与王室利益的案件时,由法官和巡按使主动起先诉讼。诉讼证据的原始性和特权性。通常运用的证据是宣誓, 神明裁判和决斗。随着习惯法日益被贵族所利用,对证据的运用也具有了阶级性和特权性,一个明显的表现是神明裁判可以用赎罪金代替。纠问式诉讼:是指诉讼的起先不是由当事人提起,而是由审判者自己主动提起,并主动传讯证人,以查清事实,作出判决。一般来说,它是与英美法中的对抗制相对而言的,它对后来教会法审判产生了重大影响。特恩权:是指西欧中世纪日耳曼王

23、国贵族享有的特权。各国国王最初封赏土地不以受封者对自己尽义务为条件,使贵族在领地内享有很大的行政和司法权,以至后来国王不得不承认这种权利,禁止政府官吏进入领地行使管辖权,贵族的这种权利就是特恩权。24 日耳曼法的影响:日耳曼法不仅在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是占主导地位的法律,而且对以后西欧法律的发展也有很大影响。对西欧封建法律的影响。西欧进入封建割据时期以后,日耳曼法演化为分散的地方习惯法,这种以日耳曼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地方习惯法在西欧封建社会始终是一种普遍适用的重要法律;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影响。是近代资产阶级法律的渊源之一。无论是英国法,还是法国和德国的法律都受到了日耳曼法的影响,只是程度不同而

24、已。25 巴黎高等法院:是公元13世纪国王进行改革时,为了限制大贵族的审判权而设立的司法机关,规定全部法国北部各地的案件都可以上诉至巴黎高等法院,它的判决对北部各地都有效。这实际是一种判例法,对统一北部法律起了很大作用。敬重恳求制:是法国中世纪末期世俗法律规定的一种关于婚姻缔结的程序。巴黎高等法院的判例规定,男满30岁,女满25岁,应向父母作敬重恳求才能结婚。26 英国一般法:是英国13世纪起先在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王室法院适用的通行于全国的判例法,是相对过去的不统一的分散的习惯法而言的。它是英国法的主体和基础。英国一般法的形成:1066年诺曼底人折服英国后,为了加强集权统治,国王设立

25、了王室法院,派出巡回法官定期到各地巡回断案,通过长期的巡回审判实践,在原有习惯法的基础上,以判例的形式统一了各地分散的习惯法,13世纪起形成了全国普遍适用的共同的习惯法,即一般法。27 衡平法:是英国特有的法律形式。形成于中世纪中期,是为了弥补一般法的不足,由*官依据“公允”“正义”进行审判的事务的产物。效力优于一般法。英国衡平法的产生:英国12-13世纪,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社会经济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困难化,一般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须要。于是依据自古以来的习惯,臣民干脆恳求国王爱护,国王把这类案件交给*官负责处理,*官依据个人所认为的公允正义原则独自处理,其实是参照罗马法原则处理,

26、这样在一般法体系之外,就又产生了衡平法。28 英国一般法与衡平法的关系:作为英国法律渊源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的冲突是不行避开的,17世纪确立了衡平法优先的原则,18世纪末将衡平法院和一般法院一起纳入最高法院,二者的对立和冲突即告结束。本质上,这两种法律体制并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相互协作, 补充,相辅而行的。衡平法的产生是以新的方法为一般法填空补缺,从而克服一般法的保守僵化,使一般法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完备英国的法律制度。29 自由大宪章:是1215年英国颁布的一部内容广泛的宪法性文件。大宪章对国王权利作了诸多限制,后来曾被资产阶级利用来作为反封建斗争的武器,并被确认为英国重要的宪法性

27、文件之一。30 英国制定法的地位:在英国法的整个体系中,制定法只居于次要的地位,它只能起到补充, 说明或重申判例法的作用;英国在中世纪就已经确立了制定法的效力优于判例法的原则;制定法无论多好,只有通过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重新确定之后,它才能够进入英国法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说,判例法仍旧是英国法的主体和基础。31 英国的信托制度的产生:英国法中的信托制产生于13世纪中叶,当时由于贵族的捐赠,宗教团体的土地不断增加,使领主遭遇损失,后来国王颁布条例,禁止教会和僧侣拥有不动产。教会和僧侣为了规避这一规定,便将土地转移给俗人经营,教会和僧侣享受收益,另外有些人也实行同样的方法,使长子以外的其他子女享受

28、收益,这种受益制度当时获得了“用益权”的名称。1935年国会通过用益权法,企图废除这种用益权,但法院在适用时,说明为只废除了受让人对不动产不负作为义务的用益权,而不废除受让人对不动产负有作为义务的用益权。这样,凡不适用用益权法的用益权便发展为后来所称的信托,并得到衡平法的承认和爱护。32 英国中世纪继承制度:英国在中世纪对动产和不动产实行不同的继承制度。对于不动产,起初儿子须要重新受封。从12世纪起,继承土地须向领主交纳继承税,12世纪末渐渐形成了封建占有土地的长子继承制,1285年还规定了限嗣继承制。动产允许遗嘱继承,但是死者必需将遗产1/3捐赠教会,遗嘱由教会执行。33 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

29、响: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是间接的,枝节的。衡平法就是英国法受罗马法影响的重要表现,衡平法所依据的公允, 正义原则,就是英国衡平*官参照的罗马法原则,此外英国一般法中的契约原则, 遗嘱制度和信托规则均来源于罗马法。34 英国诉讼法律制度由辩论式诉讼转向纠问式诉讼的表现:威廉一世折服英国后,除了设立了中心司法机关王室法院外,还在每块封建领地上设立了领主法院或教会法院,以审判所属领地上居民之间发生的纠纷。亨利二世对司法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设立了大小陪审团。14世纪爱德华三世时建立了治安法官制度。35 星宫法院:是英国16-17世纪为了维护君主专制制度设立的,特地惩治不驯服的贵族,镇压农夫起义和反封

30、建的进步人士。该法院审判案件并不依据法律,而由法官随意推断。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的基本原则和惯例,具体说就是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同一法院的判决对其以后的同类案件有约束力。36 神明裁判:是指借助神的力气来考验被告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原始审判方式,这种考验通常有水的考验和火的考验。神明裁判盛行于一些古代奴隶制国家和欧洲中世纪前期封建制国家。37 英国陪审制的建立:陪审制起源于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这次司法改革形成了英国陪审员意见必需一样的原则;1166年亨利二世又规定凡重大刑事案件都必需实行陪审,陪审员不仅要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还必需向法院提起控告;爱德华一世时接着扩

31、大陪审员的权限,规定陪审员还可参与对案件的实体审理和判决;到爱德华三世时,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制作判决,另设12人组成陪审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称小陪审团。这就形成了大小陪审团的划分,前者负责起诉,后者负责事实的审理。这就是英国陪审制度的起源。38 亨利二世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将王室法院分为王座法院, 一般诉讼法院和棋盘法院,分别审理刑事, 民事和与国王有关的财政案件;建立巡回法官制度,派出巡回法官定期到各地巡回审判;创立新的诉讼程序,允许骑士, 市民和自由农夫可以越过地方法院干脆向王室法院起诉;废除神明裁判代之以陪审官制。39 罗马法复兴:是指自12世纪起先,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一个探讨,

32、采纳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通过这次复兴运动,罗马法的地位提高了,适用范围扩大了,成为西欧各国一种重要的补充法律。40 罗马法的复兴经过:罗马法的复兴自12世纪起先,始终持续到18, 19世纪。罗马法最初以意大利波论亚高校为中心,首先是注释法学派的探讨使人们了解和熟识罗马法,为罗马法的复兴起了开创性的作用。13世纪中期以后评论法学派兴起,他们使罗马法同中世纪西欧的社会实践相结合,实现了“复兴”罗马法的根本目的,使这一运动达到了高潮,并在西欧各国扩展,16世纪以后法国, 德国的罗马法探讨超过了意大利,为后来大陆法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罗马法复兴的历史意义: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促进了法学

33、的发展;为新兴的资产阶级的反封建斗争供应了思想武器。41 城市法:是指中世纪西欧城市中形成, 发展, 适用的法律体系,其内容一般涉与商业, 贸易, 征税, 城市自治与城市居民的法律地位等。它不是统一的国内法,也不是统一的国际法,它是西欧中世纪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42 城市特许状:是各国国王, 教俗封建主承认自己领地上城市的自治地位以与与自治地位相联系的其他权利的法律文书。特许状被成为“人民宪章”,通过特许状限制了领主对城市的权利,不同程度地满意了城市和市民的经济政治要求,提出了城市法的某些主要原则,确定了城市法的基本轮廓。城市把它看作市民自由的“爱护神”。43 共同商法:是中世纪各地区, 各城

34、市共同适用的商法,它通过各种方法,消退各城市原有的商业习惯和判例之间的差异,使商业规则大体上统一起来而形成的。16世纪以前的商法就是长期作为一种共同商法而存在的。44 西欧商法是怎样形成的?试析其形成缘由与其发展趋势。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形成于10-12世纪。随着西欧商业的复原和发展,客观上产生了在一般法之外发展一种独立商法的需求,商法应运而生。由于中世纪意大利商业首先发展,并长期保持着欧洲乃至全世界商业中心的地位,因而商法首先在意大利形成,意大利商法称为各国商法的“母法”。由于商业活动不会局限于一个地区或一个城市以内,必定要发展成为不同地区和城市之间的贸易往来。各城市商业习惯的差异,

35、给商业交往带来不便,于是便产生了一种各城市和地区都适用的共同商法,商业规则逐步统一,因此商法的一些基本制度都是共同的。后来各国的商法典起先出现,影响最大的是法国的两部商法典。商法的独立发展,形成了大陆法系民商分立的体制。到了19世纪,法德两国都制定了商法典,随着全球性贸易的发展,各国的商业往来更加频繁,发展共同商法的条件更加成熟了,各国商事法规趋于一样。45 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法学探讨方法的区分:注释法学派采纳的是注释的方法,对罗马法原文进行逐条说明,对其中的词汇, 条文, 原则进行阐明,很多说明就写在原文旁边,即注释法学派主要是对罗马法的原文进行字面的说明。而评论法学派则不限于对罗马法本

36、身的探讨和理解,而是依据时代的须要把罗马法的材料综合起来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并把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适用到各种社会关系中,也就是,评论法学派更留意旧的罗马法同新的社会现实结合。46 教会法的渊源:新旧约全书;教皇的教令集;宗教会议的决议;从世俗法转借来的法规。教阶制度:就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教会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教会教阶一般分为教皇, 大主教, 主教, 神甫等,统称为大教职,下面是修士, 修女等小教职,在教务方面依据级别逐级对下行使管理权。47 教会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有:教阶制度, 土地制度, 契约制度,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刑法制度, 诉讼制度。48 摩西五经:中世纪西

37、欧教会法的主要渊源圣经由旧约新约组成。旧约圣经由律法书, 先知书和圣录三部分组成,其中律法书部分是旧约的精髓,共有5卷,相传为摩西所作,故称摩西五经,是集中记述法律规则的部分。49 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制度:教会法以天主教教义为基础,汲取日耳曼法, 罗马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建立了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制度。包括:实行一夫一妻制;婚姻以双方合意为成立要件;禁止离婚;提倡族外通婚制;夫妻之间不同等。50 教会法的诉讼制度的特点:中世纪初期,教会法院多采纳神判法或誓证法,13世纪渐渐采纳书面证据和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废除自诉原则,采纳纠问式诉讼。在民事诉讼方面,采纳书面诉讼的形式。51 异端裁判所:也

38、叫宗教裁判所或宗教法庭,是教会的侦查审判机构,以特地迫害异端,镇压进步思想为其根本任务。它以极端专横残忍著名于世。52 教会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天主教会是西欧中世纪封建制度的社会支柱和国际中心,在政治, 经济和思想上形成巨大的统治力气,教会法与罗马法, 日耳曼法并列,成为欧洲的三*律之一。教会法的效力高于世俗法。教会法成了严格维护僧侣封建主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的最有力的工具。教会法还把镇压的锋芒深化到思想领域,迫使人们屈从于神学的权威。教会法也起过主动的作用。教会因其垄断了学问又是希腊, 罗马古代文明的传递者,因此,教会法中也含有某些合理的因素。特殊是在中世纪欧洲对罗马法的继承上,教会法的作用更

39、不行忽视。影响:教会法影响最大的领域是在一般民众的观念上,后世法学理论也深深打上了它的印记;教会法对资产阶级法律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婚姻家庭制度;在刑法领域,教会留意对一般犯人进行灵魂的感化和道德的矫正;在诉讼法领域,纠问式诉讼对大陆各国刑事诉讼法的影响更是自不待言;教会法的解决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斗争问题上所确立的某些原则,对后世的国际法也有确定影响。53 伊斯兰法系:是指原阿拉伯封建帝国力力范围内的国家和地区,以与其他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由于都是以古兰经, 圣训和初期伊斯兰法为基础发展起来,具有共同的特征和历史联系,被称为伊斯兰法系。54 古兰经:是伊斯兰法的最根本渊源,是穆罕默德

40、在传教过程中作为真主安拉的启示接连发布的伊斯兰教的经典,其内容通常是为了解决实际生活中发生的具体问题。圣训:是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意思是先知穆罕默德的言行与默示,其地位仅次于古兰经。不同的教派各有自己的圣训汇编。55 伊斯兰法的渊源:有古兰经, 圣训, 教法学和其他法律渊源。其他法律渊源有哈里发的行政法令, 习惯法和外来法律。伊斯兰法的基本特点:同伊斯兰教亲密联系;具有独特的发展道路,教法学家在其中起了重大作用;原则上的严格性和实践中的敏捷性;分散性, 杂乱性与兼收并蓄。56 伊斯兰法的发展过程与伊斯兰法系的形成:伊斯兰法是在阿拉伯国家的兴衰过程中发展演化的,它在中世纪大体上经过了三个发展阶段

41、:形成时期(7世纪初8世纪中期)。这个时期以穆罕默德创建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法为开端,其后继者通过不断的立法和司法的实践活动,使伊斯兰法主要原则和各部门的基本制度起先渐渐确立。全盛时期(8世纪10世纪中期)。阿拔斯王朝建立后,阿拉伯帝国进入极盛时期,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教法学也得到空前的发展,大大推动了伊斯兰法的发展。衰落时期(10世纪中期以后)。9-10世纪阿拔斯王朝渐渐衰败,教法的发展停止了。随着四大教法学派的权威得到公认,统治阶级认为伊斯兰法已经达到了完善的地步,不须要再进一步发展了。这个时期以后,伊斯兰法已经确定下来,成为固定不变的, 永恒的体系。伊斯兰教经阿拉伯统治阶级的传播,已经在一很

42、广阔的地区建立起坚固的基础,成为这些地区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所以,阿拉伯帝国崩溃后,被折服地区形成的一些封建国家仍信奉伊斯兰教,采纳伊斯兰法。这些国家和地区,以与其他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由于都是以古兰经, 圣训和初期的伊斯兰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的特征和历史联系,故被称为伊斯兰法系。57 伊斯兰教法学对伊斯兰法发展的意义:教法学是探讨伊斯兰教教法的学科,其使命是探讨古兰经和圣训的基本精神,推导出新的法律,使伊斯兰法能够适用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社会的不断发展变更。因此教法学是一种创制法律的方式,在伊斯兰法繁盛时期发展起来。后来成为供应法律规范最多的主要渊源,教法学创制

43、法律的主要方法是类比和公议。伊斯兰教法学对伊斯兰法发展具有重要意义。58 伊斯兰债法制度的主要内容:买卖契约是普遍流行的标准契约形式;应严格履行契约;禁止利息。59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主权在民原则, 三权分立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同等原则, 民主自由原则, 法治原则, 私有财产神圣不行侵扰原则和政教分别的原则。60 英国19世纪法律改革的主要内容:英国从19世纪起先就进行了一系列法律制度方面的改革。这一改革的重要特点就是主要是通过立法形式进行的。主要内容有:整顿和改革了旧的刻板繁琐的诉讼程序;精简和改革了旧的分散重叠的法院组织,尤其是1875年司法条例,取消了一

44、般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双重体制;在宪法, 刑法和私法方面也制定了大量的成文法,革除了旧的封建法的某些残余,修改了前一时期的某些陈旧过时的法律原则,创立了一些新的符合时代潮流的法律制度。61 英国法的主要特点:判例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遵循先例原则和判例汇编具有重要意义;法官和法学家对法律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受罗马法的影响不同于大陆法。英国宪法的特点: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英国宪法渊源的多样性和分散性;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62 令状:是英国于12世纪起先形成的一种定型的诉讼程式,又称开审令状。它是*官以国王的名义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发出的一种诉讼文书,法官只能依据令状所确定方式审判,没有令状救没有权利。6

45、3 英国遵循先例的原则:判例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遵循先例原则,它是判例法的基础。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包含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具体地说就是: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同一法院的判决对其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64 英国法与美国法的联系与区分:英美两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两大代表国家,其法律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分。联系:美国法是在英国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美国法采纳了英国一般法, 衡平法和制定法的传统形式,继承了英国法的概念和很多法律原则。美国法同英国法一样,没有公法, 私法以与民法等概念,民法的内容分散到各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英国法是美国法的历史渊

46、源,美国的很多基本制度都来源于英国。区分:美国独立以后,由于美国与英国存在的多方面的差异,导致美国在法律的很多方面不同于英国,美国创建了很多具有美国特色的法律。美国的成文法在数量以与作用上,都超过了英国法。与英国议会至上的宪法原则不同,美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司法权处于优越地位。在一般法遵循先例原则的适用上,英国人相对比较严格,而美国人则比较随意。美国法律还具有深厚的种族主义色调。65 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关系:美国法是在英国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所以它们在很多方面都是相同或相像的,主要表现在:美国法采纳了英国一般法, 衡平法和制定法的传统形式,还继承了英国法的概念和很多法律原则。美国也象英国一样没

47、有公法, , 私法以与民法这类法律概念,民法的内容在美国法中也像英国法一样分为财产法, 契约法等独立的法律部门。美国法律与英国法律之间存在着渊源关系。英国法是美国法的历史渊源,美国法的很多基本制度都来源于英国法。英国的判例法和制定法,凡是符合美国国情的,都被作为美国法的渊源。虽然现在美国法院引用英国判例的状况越来越少,但有时仍旧从比较的角度引用英国的判例作为参考。特殊是在美国的法学院中,英国的判例仍旧作为“授课传统”的一个组成部分。66 独立宣言:是1776年美国独立斗争时期发表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宣告了天赋*, 人民主权原则,宣告美国脱离英国,成立独立的共和国。它是美国独立斗争的政治纲领,确立了美国基本的宪法原则,马克思称之为“第一个*宣言”。67邦联条例:独立宣言发表以后,各州纷纷宣布独立,为使各州进一步联合起来,正式结成同盟,大陆会议经过长期争辩,制定了一个宪法性文件邦联条例,共13条。68 1787年美国宪法的特点:宪法规定美国是一个实行联邦制的总统制的共和国;国家权利的安排实行“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以后追加的;对宪法的增修实行宪法修正案的方式。69 美国法的基本特点:美国具有联邦和州两套法律体系;美国的成文法比较发达;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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