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之经济常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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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须要嬉戏,但不能嬉戏人生;生活须要歌舞,但不需醉生梦死;生活须要艺术,但不能投机取巧;生活须要志气,但不能鲁莽蛮干;生活须要重复,但不能重蹈覆辙。 无名公务员考试公共根底学问考点解读经济常识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的概述一, 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经济法是指调整经济管理关系, 维护公允竞争关系, 表达国家意志的经济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经济管理关系, 维护公允竞争关系, 表达国家意志的经济流转和协作关系等三类。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在国家管理经济过程中形成的物质利益关系,包括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两方面的关系。维护公允竞争关系是指现代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其活力,在

2、实行相关措施维护, 促进或限制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表达国家意志的经济流转和协作关系是指在“横向流通和协作领域中干脆表达国家意志的经济流转和协作关系。二, 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属于经济法部门的法律关系,即由经济法部门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构成要素包括: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在经济管理, 维护公允竞争, 表达国家意志的经济流转和协作等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肯定权利, 承当肯定义务的当事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大致可以分为经济管理主体

3、和经济活动主体两类。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由宪法和行政法明确规定其性质, 职能, 任务, 各关系等,承当决策, 协调, 执行, 监视等经济管理职能的组织或者机构。主要是指依民法, 经济法, 行政法设立,干脆从事生产, 流通, 效劳和经济协作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企业一, 企业的概述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活动并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的组织。这个定义全面地提示了企业本质的特征:1.企业必需依法设立。2.企业是一个组织体。3.企业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经济组织。4.企业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二, 企业的分述一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

4、人全部,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仅限于一个自然人,我国要求出资人必需同时具备权利实力和行为实力。2.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上被称为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3.企业主对企业享有全部权利,对企业的财产拥有全部权并可干脆支配。4.企业主对企业经营的一切风险及债务承当无限责任。二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由二人或二人以上通过订立合伙协议依法设立,共同出资, 合伙经营, 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的特征:1.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根底,优先于合伙法的适用。2.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自然

5、人企业。3.合伙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这是在保持合伙人独立的前提下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同等的,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具有同等的共享权。4.合伙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三公司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在我国,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特征:1.公司须依法成立,公司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才能取得法人资格。2.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实质条件包括:一是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二是公司责任独立于股东个人责任。3.公司具有集合性,是指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成员集合而成,这里的“成员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4.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四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

6、作制为根底兼有股份制特点的企业,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将成为城乡集体企业和国有小型企业开展的主要模式。五国有国营企业对于不能实行公司化经营的某些特定行业和生产特殊产品的国有企业,仍要保持国营的形式,由国家干脆限制和管理。这类企业不能进入市场竞争,不能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如军工企业, 公益企业等特殊企业。经济法分论 反不正值竞争法一, 反不正值竞争法的概念及其立法反不正值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值竞争行为, 维护公允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为了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安康开展,激励和爱护公允竞争,制止不正值竞争行为,爱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993年9月日,第

7、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值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值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日起施行。二, 不正值竞争的行为一不正值竞争的概念及特征不正值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值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值竞争具有以下特征:1.不正值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2.不正值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3.不正值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二不正值竞争行为的种类1.采纳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值竞争法的规定,属于这类不正值竞争行为的有: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运用知名

8、商品特有的名称, 包装, 装潢,或者运用及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 包装, 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置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运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记, 名优标记等质量标记,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会的虚假表示。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时机,特殊是为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隐私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值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 雇员, 合伙人, 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引人误会的虚假宣扬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 制作成分, 性能,

9、用途, 生产者, 有效期限, 产地等作引人误会的宣扬的行为。引人误会的虚假宣扬,既包括虚假宣扬,也包括引人误会的宣扬两种类型。经营者侵扰商业隐私的不正值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经营者以盗窃, 利诱, 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值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隐私。2经营者披露, 运用或允许他人运用以盗窃, 利诱, 胁迫或其他不正值手段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隐私。3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隐私的要求,披露, 运用或者通知他人运用其所驾驭的商业隐私。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隐私是经营者通过不正值手段获得并加以不法披露, 运用或允许他人运用的状况下,仍旧去获得, 运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隐私。5.经营

10、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本钱价格销售商品反不正值竞争法制止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本钱的价格销售商品,但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 转产, 歇业降价销售商品。附条件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或经营上的优势,在销售商品或供应效劳时,违反购置者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供应奖品或奖金的手段进展推销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值竞争法制止以下三种形式的有奖销售:1采纳谎称有奖或者成心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瞒方式进展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

11、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竞争的目的,成心捏造, 散布虚伪的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我国反不正值竞争法规定了投标, 招标中常见的两种类型的不正值竞争行为: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行为。2投标者和招标者之间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值竞争法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置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的公允竞争。从反不正值竞争法规定可以看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有:1限定他人购置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2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值的经

12、营活动。3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三, 不正值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依据我国反不正值竞争法之规定,经营者只要实施了各种不正值竞争行为以及及不正值竞争有关的违法行为,就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反不正值竞争法规定,假如经营者的不正值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经营者应承当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当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值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二行政责任反不正值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要通过不正值竞争行为的监视检查部门对不正值竞争行为的查处来实现。行政责任

13、的形式主要包括责令停顿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消退影响以及撤消营业执照等形式。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适用于那些对其他经营者, 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严峻, 情节恶劣的不正值竞争行为。反不正值竞争法只对经营者承当刑事责任作了原那么规定,确定详细的刑事责任要适用我国刑法的相应规定。产品质量法 一, 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关系的法律。在我国,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对象有二:一是产品质量责任关系,二是产品质量监视管理关系。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 流通以及监视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这里的产品主要限于经过加工, 制作,

14、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筑工程和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以及自然物品如初级农产品。二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从空间上说,该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 销售活动,包括销售进口商品。从主体上说,该法适用于生产者, 销售者, 用户和消费者以及监视管理机构。从客体上说,该法适用于各种动产,而不包括不动产。二, 产品质量的监视管理一产品质量管理体制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产品质量管理体制包括以下层次有别, 任务不同的机构: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视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视管理工作;2.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

15、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视工作;3.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视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视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实力进展审核,经认证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所谓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指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于1987年3月正式发布的9000系列国际标准。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记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制

16、度。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对于具备生产条件并对其产品检验合格的工业企业,发给其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国家规定对重要的工业产品特殊是对可能危及人体安康, 人身, 财产平安和公共利益的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国家, 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的强制性措施。产品质量的标准化管理是指产品质量标准及及产品质量有关的其他标准的制定, 实施活动的总称。三产品质量的监视检查1.国家监视;2.社会组织监视;3.消费者监视。三, 生产者,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负责,并使其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以下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 财产平安的不合理的危急,有

17、保障人体安康和人身, 财产平安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运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运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纳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 实物样品等方式说明的质量状况。2.遵守产品质量表示制度。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 生产厂家的厂名和厂址;依据产品的特点和运用要求,须要标明产品规格, 等级, 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须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供应有关资料;限期运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楚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平安

18、运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运用不当,简单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 财产平安的产品,应有警示标记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依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3.易碎, 易燃, 易爆, 有毒, 有腐蚀性, 有放射性等危急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需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记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考前须知。4.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5.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 厂址;不得伪装或者冒充合格产品。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法对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作了如下重要规定:1.建

19、立并仔细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2.实行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顿销售的产品和失效, 变质的产品。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的各项规定。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 厂址。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记等质量标记。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 掺假;不得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四,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一构成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条件及其范围1生产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2必需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实。3产品质量不合格及财产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联系。上述三点是生

20、产者的产品责任构成要件,这是一种严格责任,对销售者而言,除了具备以上三个要件之外,还应以其过错的存在为要件。销售者承当责任的归责原那么是过错推定原那么。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违反产品质量法应当承当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二承当的责任 1修理, 更换, 退货, 赔偿损失责任。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 他人财产损害的,产品生产者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以下状况之一的,不承当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觉缺陷存在的。3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 他人财产损害的,或者销售者不能指明缺

21、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当赔偿责任。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 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因误工削减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 生活补助费, 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复原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遇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5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 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在赔偿后有权向

22、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生产者在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生产者, 销售者有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情形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赐予责令更正, 责令停顿生产,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产品, 罚款, 撤消营业执照等行政处分。行政处分视情节,既可单处,也可并处。依据产品质量法和刑法中关于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规定,假如生产者, 销售者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承当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是指调整在爱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所谓消费者,是指为了满意个人生活消费而购置, 运用商品或承受效劳的居民。此处的居民是自然人或个体社会成员。消费者

23、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爱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一,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一消费者的权利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平安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置, 运用商品或承受效劳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 财产平安不受损害的权利。详细包括两方面:一是人身平安权,二是财产平安权。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置, 运用的商品或者承受的效劳的真实状况的权利。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效劳的权利。该权利包括以下内容:1自主选择供应商品或效劳的经营者的权利。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效劳方式的权利。3自主确定购置或者不购

24、置任何一种商品, 承受或者不承受任何一项效劳的权利。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效劳时所享有的进展比拟, 鉴别和选择的权利。公允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置商品或者承受效劳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 计量正确等公允交易条件的权利。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在因购置, 运用商品或者承受效劳受到人身, 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求教获知权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权利。它指的是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爱护方面的学问的权利。维护尊严权是消费者在购置, 运用商品和承受效劳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 民族风俗习惯得

25、到敬重的权利。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效劳以及爱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展监视的权利。此外,消费者有权检举, 控告侵扰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爱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爱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指责, 建议。二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是为消费者供应其生产, 销售的商品或者供应效劳的市场主体,是及消费者干脆进展交易的另一方,因此,明确经营者的义务对于爱护消费者的权益至关重要。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2.听取意见和承受监视。3.保障人身和财产平安。4.不作虚假宣扬。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6.供应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效劳。7.不得从事不公允, 不合理的交易

26、。8.不得侵扰消费者的人身权。二,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一争议解决的途径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及经营者协商和解。2.恳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依据及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法律责任依据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性质, 情节和危害程度,经营者应依法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效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承当民事责任:1商品存在缺陷的。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运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纳的商品标准的。4不符

27、合商品说明, 实物样品等方式说明的质量状况的。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6销售的商品数量缺乏的。7效劳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 重作, 更换, 退货, 补足商品的数量, 退还货款和效劳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成心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9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供应商品或效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承当行政责任:1生产, 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平安要求的。2在商品中掺杂, 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 变质的商品的。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

28、, 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记, 名优标记等质量标记的。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 检疫而未检验, 检疫或者伪造检验, 检疫结果的。6对商品或效劳作引人误会的虚假宣扬的。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 重作, 更换, 退货, 补足商品数量, 退还货款和效劳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成心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8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扰消费者人身自由的。9法律, 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分的其他情形。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规定,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效劳,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损害,致伤, 致残, 致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者以暴力, 威逼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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