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doc

上传人:豆**** 文档编号:34887217 上传时间:2022-08-19 格式:DOC 页数:27 大小:56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doc(27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精品文档】第 27 页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一、 行政权的内容和特征 行政权的内容:1、 行政规范制定权: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有关政府置顶行政规章等;2、 证明、确认权:公证机关;3、 对权利的赋予、剥夺权:行政奖励权、行政处罚权;4、 对义务的科以、免除权:纳税、颁发许可证;5、 对争议的调处权:对民事争议的调解和对行政争议的复议裁决。 行政权的特性: 执行性;法律性;强制性;优益性;不可处分权。 行政法这个词最早出现在法国。二、 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

2、称,这类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是有关公共行政权的设定,行使及对公共行政权的监督和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2、 特征: 就内容而言,行政法有三个特征: 对象的确定性 内容的广泛性 内容的相对易变性 就形式而言,其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它通常由各种分散的法律来表现。 行政法在社会功能上的地位 从政治意义上说,行政法主要有以下功能:1、 行政法是高度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2、 行政法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体现和组成部分3、 行政法有助于提高国家行政管理的效率4、 行政法是国家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标志从法律意义上说,行政法也有多种功能:1、 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它有助于宪法的实施和保障2、 行政法作为法律事实

3、,导致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3、 行政法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导致其他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4、 行政法可成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尤其是行政诉讼的根据。5、 行政法还能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适用观点。一、 行政法的形式 集中式(法典式)1、 行政法典:是指相对集中了行政法律规范并对它作了系统性安排的法规。2、 特点:行政法律规范既集中又协调统一,便于查找使用。这种方法比较科学,但也比较困难。 分散式 以分散的法规来表现行政法律规范,中国就是采用的这种形式。其行政法规范散见于以下法律形式中:1、 宪法:2、 法律3、 行政法规4、 地方性法规5、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 条约和行政协定7、 有

4、关法律解释8、 行政规章 2、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 性质不同 与行政法的关系不同 内容范围不同 时间先后不同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类型和特征 类型1、行政法律关系其实就是被行政法调整了的行政关系。2、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特征 1、从主体上看,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机关或得到授权的其他组织,否则,就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2、从内容上看,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国家行政权力直接有关,即国家行政权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核心。 3、从内容处分上看,当事人对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不能自由处分。 4、从双方当事人所处的地位上来看,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

5、位,享有很大的优益权。 5、从解决争议的方式上看,行政主体有处理行政争议的权力。这与民事关系明显不同。第二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与原则 一、概述 保权说:认为行政法是在各行政管理领域内规范被管理者行为,用以保障国家行政权顺利行使,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一个法律部门。 控权说:,主张行政法是控制、约束政府权力,规定向受到行政侵害之公民和组织提供救济的法。 “控权说”和“保权说”的主要区别区别观点行政法的出发点和目的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与国家行政管理的关系折衷说 认为行政法具有控权和保权双重作用,既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同时也是保障国家行政主体对社会实施管理的法。二、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

6、义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它要求行政权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要求 1、职权法定原则: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法律优位原则:正式的法律渊源要优于从属的法律渊源,也就是法律比所有的从属立法的效力都高。 3、法律保留原则: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某种行政行为。三、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做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要求1、 平等原则2、 正当

7、裁量原则3、 比例原则四、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是指行政裁量在行政程序方面必须符合现代法治国家所要求的“程序正义”观念。第五章 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难点与重点:1行政行为分类2行政行为构成3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4行政行为的无效、撤消、变更和终止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性质、分类及其合法要件学习本节应掌握的内容:1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2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3国家行为与行政行为;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的区别4行政行为法的意义一、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二、行政行为的特征:1从属性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

8、,因而,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根据,依法行政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2裁量性由于立法技术的局限性和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专业性、技术性及其适应性、多变性等原因,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应该(事实上也是这样做的)留给行政主体相当广泛的裁量余地,以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更好地保护和创造国家和社会的利益。3单方意志性 (1)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授权范围之内,就无需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不必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自行决定是否作出某种行为,并可以直接实施该行为。(2)行政行为的单方性不仅表现在行政主体依职权进行的行为,而且还体现在依行政相对人

9、申请而实施的行为。即使在行政合同行为中,也不乏行政主体单方意志性的因素,呈现出许多不同于民事合同的特点。_4强制性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保障。根据行政法的原则,行政主体行使其管理职能,可以运用其行政权力和手段,或依法借助其他国家机关的强制手段,保障行政行为的实现。5无偿性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都是无偿的。三、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主体须是行政主体; 2内容须是国家行政权的运用; 3须是客观存在的;以上三个要件须同时具备。五、行政行为的分类(一)抽象行政

10、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基于适用范围的分类。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种行政规则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最大的区别在于: 1行为对象特定与否。所谓对象的特定性,包含两项内容:一是明确性,即一种行为是针对谁、约束谁,行为双方主体及第三人都是明确的。二是固定性,即该行为所约束的对象在该行为约束期间是固定的,可数的,既不会增加,也不会减少。2在行为的溯及方向上。如果一种行为是约束人们已经发生的行为,即具有向前约束性,该行政行为是具体的;相反,如果一种行政行为是约束人们将来可能发生的行为,即具

11、有向后约束性,那它便是抽象的3行为可否多次适用。如果一种行为只能适用一次,那它就是具体的;如果一种行政行为可以反复适用那它便是抽象的。(二)权益性行政行为、负担性行政行为与多效性行政行为基于行为效果与相对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所作的分类。权益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其义务的行政行为,负担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其权益的行政行为,又称不利行政行为多效性行政行为是指一个行政行为既设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力有设定了行政相对人的义务。(三)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基于行为效力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对隶属于自身的组织、人员和财

12、物的一种管理。外部行政行为亦称为公共行政行为,它是行政主体对社会行政事务的一种法律管理。发生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四)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基于行为的主动性程度的划分。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自己的职权,不需要经过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申请、声明、要求等,便能作出并发生效力的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声明或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的行为。如:行政复议须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相对人没申请,复议机关不能主动复议;公民申请专利、单位申请注册商标等亦属此类。(五)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没有或较少有选择、裁量余地的行政行

13、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较大选择、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在法律适用上,羁束行政行为一般只存在合法性问题,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不仅存在合法性问题,而且还存在合理性问题。(六)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法规形式要求的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则指不具有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行为。六、行政行为法 行政行为法是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行为法制化的程度和水平,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这个国家法治的程度和水平。其意义具体表现在:1行政行为法为行政行为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2行政行为法保证行政行为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行政行为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

14、社会秩序的健全和完善。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行政行为的效力的内容是指行政行为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产生的法律约束力。一般而言,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效力:1公定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也称先定力,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应该假定其合法有效,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除非由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消。2确定力: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具有的相对稳定性,非依法不得随意撤消和变更,故又称为不可变更力。有两层含义:第一,行政行为一旦成立、生效后,不受原作出主体和人员变动的影响;第二,行政行为生效后具有相对稳定性,非依法定程序与事由不得随意改变。3约束力:行政行为的约束力,是指行政行为

15、成立、生效后对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人及其他人所产生的约束力。行政行为的约束力表现在三个方面:(1)对行政相对人的约束力。 (2)对行政主体的约束力。(3)对第三人的约束力。4执行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对无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启动强制程序,行政行为的内容最终得以实现。二、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条件1实体要件:又称实质要件,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本身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行为主体合法。 (2)权限合法。 (3)内容合法。2程序要件:程序要件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程序要件,即符合法律规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三、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一般说来,

16、具备以上要件的行政行为便可发生预定的法律效力1即时生效: 2送达生效: 3附条件生效:四、行政行为的无效、撤消、变更和终止1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行为必须合法、适当,符合公共利益。2行政行为的撤消:指有权机关针对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取消其效力的过程。它有以下特点:(1)从主体上看,原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体与撤销该行政行为的主体是不同一的(2)从性质上看,行政行为的撤销,除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撤销以及权力机关对同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撤销,属于依职权行为外,其他概属依申请行为。(3)从行为效力上看,行政行为的撤销对前具有溯及力,它将使社会关系回归到被撤销行政行为作出之前的状态。3行政行为的变更

17、:指行政行为作出以后和消灭以前,行政行为在内容、依据和形式上的变化。行政行为的变更应包括:(1)行政行为内容的变更; (2)行政行为依据的变更; (3)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变更。从行政权上变更上考察,行政行为的变更有四类:(1)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变更;(2)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行为的变更;(3)行政复议机关对被复议行政行为的变更;(4)人民法院对被审查行政行为的变更。4行政行为的终止:又称行政行为的消灭,指行政行为失去效力,一般是自然失去效力。本章小结:(1)行政行为的概念: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

18、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2)行政行为的特征: 1从属性;2裁量性;3单方意志性;4强制性;5无偿性。(3)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1主体须是行政主体;2内容须是国家行政权的运用; 3须是客观存在的,以上三个要件须同时具备。(4)行政行为的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2权益性行政行为、负担性行政行为与多效性行政行为;3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4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5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6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5)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是指行政行为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产生的法律约束力。一般而言,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效力:1公定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也称先定力,指行

19、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应该假定其合法有效,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除非由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消;2确定力: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具有的相对稳定性,非依法不得随意撤消和变更,故又称为不可变更力;3约束力:行政行为的约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对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人及其他人所产生的约束力。有关人员必须遵守和服从这种约束力;4执行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对无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启动强制程序,行政行为的内容最终得以实现。(6)行政行为的无效、撤消、变更和终止:1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时;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

20、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的撤消:指有权机关针对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取消其效力的过程。3行政行为的变更:指行政行为作出以后和消灭以前,行政行为在内容、依据和形式上的变化。行政行为的变更应包括:行政行为内容的变更;行政行为依据的变更;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变更。4行政行为的终止:又称行政行为的消灭,指行政行为失去效力,一般是自然失去效力。终止的原因:对象消失;相对一方不再存在,也没有权利义务承接人;期限届满;任务完成,等等.第一节 行政立法概述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

21、政法规,规章的活动。它包括以下几层涵义: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2行政立法行为是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3行政立法是抽象行政行为;4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所为的行为。二、行政立法的性质1行政立法行为的行政性(1)行政立法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2)行政立法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为执行和实施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实现政府锻炼职能;(3)行政立法行为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2行政立法行为的立法性(1)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授权以及国家名义制定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和活动;(2)行政立法行为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

22、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3)行政立法行为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决定、公布等行政立法程序。3行政立法行为具有从属法律性所谓从属法律性是指在法律体系中,行政立法要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所立之法,行政立法的效力要低于权力机关所立之法。三、行政立法的分类(一)制定行政法规的行政立法和制定规章的行政立法(二)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中央行政立法是由中央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所进行的行政立法。地方行政立法则是由省一级及部分市一级的地方人民政府所进行的行政立法。(三) 职权行政立法与授权行政立法职权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行政立法权进行的行政立法活动。授

23、权行政立法,则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单行法律、法规或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授权行政立法与职权行政立法的区别:1授权的法律不同。授予行政机关立法权的法律是宪法、行政组织法以及立法法外的其他单行法律。2授权的方式不同。法律对职权行政立法进行的是全面的、一揽子授权,而对授权行政立法的立法授权则围绕授权法所规定的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进行。3立法的效力不同。职权立法是行政机关的固有权力,因而其效力等级低于权力机关的立法,与其相抵触的,职权立法无效。授权立法有两种情况:若是由上级行政机关授权,其效力等级则与职权立法相同,若是由权力机关授权,其效力等级与权力机关所立之法等级相同。(四)创制性行政立法与

24、执行性行政立法所谓创制性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一般性授权,就法律或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所进行的具有原创性性质的行政立法。所谓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或法规对特定事项已有的规定,而进行的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的行政立法。四、行政立法的主体与形式(一) 行政立法的主体行政立法的主体即依法有权进行行政立法的国家行政机关。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是:1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5.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6.国务院批准的较大

25、的市的人民政府。(二)我国行政立法的法定形式有两种,即行政法规和规章。第二节:行政立法体制、三、行政立法权限(一)行政立法权限的概念及特性行政立法权限是指,不同的立法主题制定行政法律规范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分工和限制,即哪些国家机关享有行政立法权以及在哪些方面、多大范围内享有行政立法权。行政立法权限有以下三个特性:1. 行政立法权限的立法先定性。2行政立法权限的层级性。3授权立法权限范围的有限扩展。(二)行政立法的权限1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主要职责是执行法律和实施法律,因此,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是一种从属性、补充性和执行性的立法权。2规章的立法权限规章是特定的行政

26、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关于某一方面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四、行政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一)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概念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是指,不同的立法主体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在适用中表现出来的作用差别。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含义有以下三个方面: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区分,是在统一立法的国家里存在着多层次立法状况而导致的。1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有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权力,这是最高层次的立法机构,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等级;2国务院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仅次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二层次的立法机构,行政法规是第

27、二等级的立法;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在局部地区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构,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是仅次与国务院的第三层次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为第三等级效力的立法。4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两者的效力等级无高低之分。(二)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特点1服从性 2派生性 3可变性(三)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区别标志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所反映的各法律规范之间区别标志可以分为实质性的区别标志和形式上的区别标志。实质性的区别标志是决定效力等级产生和差异的根本原因 ,形式上的区别标志是效力等级差别的外

28、在表现。1实质性的区别标志(1)立法主体。这是以制定机关为标志来区分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高低,是形成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区别的根本原因。(2)立法权限。立法权限反映了立法机关在制定行政法律规范内容方面的差别所表现出来效力等级。效力等级越高的法律规范其权力范围就越宽,这是效力等级的实体因素。(3)立法权来源。依职权的立法权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是行政机关固有的职权,这种立法的效力等级与行政机关的层级相适应。(4)适用范围。一般来说,行政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的大小是由行政立法机关所辖区域或范围的大小来决定的,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即行政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2形式性标志(1)规范形式。从法律规范的名称一般可

29、判定制定该规范的机关及该规范的效力等级,法律规范名称的格式都应包含、反映其效力等级、内容和适用范围三个要素。(2)适用选择。在多个行政法律规范对同一事项都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较高效力等级行政法律法规在适用时具有优先权或排它权。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原则与程序一、行政立法的原则行政立法原则是指行政立法主体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它贯穿于行政立法的全过程,统帅和指导整个行政立法活动。1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是指对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例如,我国行政处罚法就明确规定,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权的设定权只能由法律行使,法律对

30、此绝对保留。2依法立法的原则 行政立法是一种从属性立法行为,其活动必须有法律依据,其依据主要是宪法和法律,同时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3民主立法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立法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保证民众广泛地参与行政立法。二、行政立法程序的概念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活动程序。三、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一)立项 (二)起草 (三)审查 (四)决定与公布四、规章的制定程序(一)立项 (二)起草 (三)审查(四)决定与公布(五)备案与解释第四节 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行政

31、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及其特征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没有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措施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以下特征:1制定主体的广泛性 2效力的多层性与从属性 3规范性和强制性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一)在行政管理领域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1对行政管理相对方的个人、组织具有拘束力。行政规范性文件一经颁布,相应文件所调整的个人、组织必须服从、遵守,对响应文件所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2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确定力,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适用力。行政规范性文件一经分布,行政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撤消、改变和废止。3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

32、议案件的依据。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仅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还要以上级行政机关依法镇定和分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为依据。复议机关在复议时,如认为相应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或高层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撤消或改变。如响应复议机关无权撤消或改变,则提前上级行政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处理。(二)在行政诉讼领域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1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论证相应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合法的根据。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时,应同时审查相应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33、行政诉讼法 最新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引用合法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1制定主体混乱,随意性大。不管是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还是社会团体,谁都可以制定所谓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2越权行为情况严重。既有上下级行政机关的纵向越权,也有同级行政机关的横向越权,很多部门、地方常不管法律、法规、规章有何规定,认为只要需要就可以制定。3制定程序上,缺乏程序规则。有的部门、机关往往某位领导的一个指示甚至一句话或一次大会发言,便匆匆起草一个规范性文件,期间没有经过认真讨论和磋商,听取意见,便草率分布或公布,缺乏应有的

34、程序规则予以制约。(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完善1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2落实公开、公正制度3严格划分制定权限4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检查本章小结:1行政立法的概念: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2行政立法的性质:行政性;立法性;从属法律性。3行政立法的分类:制定行政法规的行政立法和制定规章的行政立法;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职权行政立法与授权行政立法;创制性行政立法与执行性行政立法4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4)省、自治区

35、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5)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6)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6行政立法权限:是指不同的立法主题制定行政法律规范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分工和限制,即哪些国家机关享有行政立法权以及在哪些方面、多大范围内享有行政立法权。7行政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8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及其特征: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没有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措施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以下特征:1制定主体的广泛性;2效力的多层性与从属性;3规范性和强制性9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在行政管理领域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1

36、)对行政管理相对方的个人、组织具有拘束力;(2)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确定力,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适用力;(3)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第七章 行政许可第一节 行政许可法一、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共八章八十三条,可概括为三大制度、七大原则。 三大制度即行政许可设定制度、行政许可实施制度、行政许可监督监察制度;七大原则即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不得转让原则和监督原则。二、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特征: 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是一种经依法审查

37、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为。 区别于其他行政行为的一些特点: 1、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 2、它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 3、行政许可通常为要式行政行为。三、性质 行政许可作为行政主体依法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事前控制手段,其基本特点是允许某人做某事。在学理上有以下主要观点: 赋权说、解禁说、折中说、证权说四、行政许可的分类 1、权利许可和资格认证:权利许可是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利、只要获得了行政机关的许可,相对人就可以从事该项活动。如工商行政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林业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等。资格许可是赋予相对人具有某种能力的证明,是从事某种职业或进

38、行活动的前提条件。 2、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排他性许可是指某相对人获得某种许可后,其他任何人均不能再获得该项许可,即获得许可的相对人对此事项有独占的权利,所以也称之为独占许可,其代表性的是专利许可、商标许可。非排他性许可是指凡是符合条件的相对人均可申请而获得的许可,如颁发营业执照、授予律师资格等。 3、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独立的许可是指除许可证本身外,还需附加文件对许可的内容加以补充说明,如专利证书需附专利说明等。 4、权利性的许可和附义务的许可:权利性的许可是指被许可人可以自由放弃行使该项许可所赋予的权利,并且不因此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附义务的许可是指被许可人在获得许可的同时,承

39、担了一定期限内从事该项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六、基本原则 1、许可法定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许可公开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许可设定、实施的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其本质是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保护。公平的标准,在行政实践中很难把握。行政许可法规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行政许可公正要求行政许可主体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要求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要求平等地对待申请人,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3、便民和效率原则 4、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和请求赔偿权) 5、信赖保护原则

40、6、不得转让原则 不得转让的几种情况: 通过考试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或者根据法定条件赋予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不得转让。 按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得转让。 公民和社会组织通过登记取得的特定主体资格,也不得转让。 被许可人按照法定条件申请取得的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许可,不得转让。 不得转让的例外情况: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许可。 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 其他有偿取得的行政许可。7、监督原则: 对行政主体的监督 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监督 行政许可法出台前,行

41、政许可处于一种权责严重失衡的状态,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几乎是不存在的。现在,这种监督首先是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其次是权力机关的内部监督;再次,是司法监督;最后,是社会公众监督。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主体只许可,缺乏后续监督,常出现非法倒卖、转让、出租许可证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政府形象,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行政许可法确定了“准许可、准监督”的原则,专门规定了行政主体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主体和程序一、行政许可主体 行政许可主体分为权力主体和权利主体。权力主体是指行政许可权的行使者;而权利主体是指获得行政许可实际享有权利的行政相

42、对人。第九章 行政征收第一节 行政征收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征收的概念: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收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一般而言,包括税收和行政收费这两类法律制度。二、行政征收的特征:1行政征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是一切行政行为的首要标志。2行政征收具有先定性、固定性。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按法律法规预先确定的标准,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按法律法规预先确定的标准”正是先定性或固定性的一种表述,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一般来说,行政征收不仅要有法定依据,而且要按照法定

43、的条件、标准、幅度进行征收。3行政征收具有强制性。行政征收是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国家强制力无偿地征收货币或实物的活动。4行政征收具有无偿性。这与民事活动的“平等有偿”形成鲜明的对比。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无任何代价作交换,无偿地从相对人处取得货币或实物的活动。第二节 行政征收的原则及具体运作一、行政征收的基本原则1行政征收法定原则:国家法律予以确定,将行政征收的整个过程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使具体的行政征收行为受相对稳定的法律支配,使行政征收项目、行政征收金额、行政征收机关、行政征收相对人、行政征收程序都有法律上的明确依据。2行政征收公平负担与受益者负担原则:行政征

44、收公平负担与受益者负担原则,是指所有交纳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实行交纳负担的公平分配和受益者负担相结合,兼顾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原则。3行政征收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征收必须贯彻公平的原则,不得有所偏袒。行政征收必须坚持公正的原则,即行政征收的设定必须适度合理,行政征收的实施必须适当得体,在充分尊重交纳主体利益和为交纳主体提供充分便利的基础上实施;坚持公开的原则,目的在于实现负担公平和公正征收。4行政征收效率原则:(1)行政征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体现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经济利益的提高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45、(2)行政征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有利于降低征纳双方在征纳过程中所耗费的成本,或者在同样成本基础上提高征收产出。5行政征收确保财政收入原则:行政征收是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因而必须及时、足额征收。二、行政征收的程序1行政征收事项的登记:2缴纳鉴定:3缴纳申报:是缴纳主体履行缴纳义务的必经手续,缴纳主体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期向行政征收机关进行交纳申报。4款项征收:即各级行政征收机关依法向缴纳主体征收各种税和各种社会费用,将应收款项及时、足额地收齐,把已收款项及时结交入库。三、行政征收的范围行政征收的对象是行政相对方所有的动产。现阶段我国行政征收的范围,主要包括税款征收和费用征收

46、两个方面。1税款征收:税款是国家为了取得财政收入,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向组织和个人收取的一定金额的款项。税款征收具有征收上的强制性、交纳无偿性和征收比例或数额上的固定性等基本特征。2行政收费:行政收费是国家在行使社会、经济、技术和自然资源的管理或监督职能时,为了调节收入与分配而依法设立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地收取行政相对方特定款项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节 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征收制度一、我国行政征收制度的现状 1行政征收的设定权问题。无论是税收征收还是行政收费,其征收的对象均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对于涉及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权利的财产权问题,应贯彻法律保留原则,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定。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在税收征收方面,随着改革开放、“利改税”的实施,我国的税收制度、纳税义务人与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几乎都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高考资料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