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d商城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gpixq.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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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d商城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gpixq商城县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商城县鑫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 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第二条 公司注册登记名称:商城县鑫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地址:河南省商城县城关。 第四条 公司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成为独立人,其合法经营活动及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公

2、司资本金采用募集方式筹集,注册资本1000万元,设1000股,每股人民币10000元,公司财产为全体股东共有。 第六条 公司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风险共担”的原则,股东以及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宗旨:诚信第一,团结奋进,强化管理,提高效益。 第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服务于“三农”中小企业流资贷款。 第二章 股 份第九条 公司股份全部由出资人按约定出资额出资购入个人股构成。第十条 公司的股份均为普通股,发行记名式股权证。自发行之日起一年后可对外转让,但不退股。第十一条 红利每年分配一次,具体日期由

3、董事会决定。第十二条 股东所持的股权证如有遗失、被窃,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到公司挂失,经审核批准后,可补发股权证,并办理补发手续。股份证在转让时需到公司财务部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本公司只承认已登记的股东为股权证的绝对持有人,拒绝其它一切争议。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一年后,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资本时,由董事会制定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增资扩股。第三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十五条 本公司股权证持有人为公司股东。股东按其持有股份份额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出席或委托本公司股东为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2、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3、查阅公

4、司有关会议报告,股东会议记录、会议记要、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咨询;4、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5、公司终止后,依法按股份比例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6、达到代表30%以上股份的股东,联名要求对本公司经营、财务等进行审计时,董事会应聘请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的经营和财务进行审计。如审计后未发现问题,其审计费用由联名的股东承担;7、达到代表30%以上股份的股东联名要求,可对侵害本公司利益的股东权益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或依法起诉,起诉费用由败方承担;8、公司发行新股时,股东有优先权,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七条 本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

5、公司章程;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缴纳股金;3、依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或亏损承担责任;4、服从并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5、支持本公司经营管理,维护本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本公司利益的行为;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第十八条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审议并批准董事会和监事的工作报告;2、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3、批准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预算、决算报告;4、决定公司的资本增、减及扩大股份认购范围;5、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兼并、终止和清算;6、选举或罢免董事会成员和监事;7、修改公司章程;8、审议董事会提出的需由股

6、东会审议的提案;9、对章程规定的其它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第十九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在会计年度终结后四个月内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会应召开临时股东会:1、董事缺额达三分之一时;2、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3、董事会或监事认为必要时;第二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并于会前十五日通告股东,通告应载明会议事由、议程、议题、时间和地点。第二十一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权证。股东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他人出席,代行权力。受委托人出席股东会应出示股权证和股东委托书,股东大会表决时,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议决议,对下列决议表决通过:1、公司增、减股本,

7、扩大公司股份认购范围;2、修改公司章程;3、选举董事会成员;4、公司的终止和清算;5、股东会的其它决议。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议作出决议由代表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出席,并表决通过。第二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代表的股份数不到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数额时,会议应延期十五天举行,并再次通知未出席的股东。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会,出席股仍达不到二十三条规定的数额时,则视为已达法定数额,会议作出的决议有效。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议应做出记录,会议的决议事项应形成会议记要。会议记录和会议记要由董事长签名后出席股东的签名薄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二十年内不得销毁。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的决议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8、和本公司章程。第四章 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为本公司股东会常设权力机构,在股东会闭会期间,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并向股东会负责。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其中董事长一名。第二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三十条 首届董事会候选人名单由股东民主推荐后再进行差额选举。以后历届董事会换届选举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提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产生。占公司股份总额30%以上的股东联名提出的人士,亦可作为候选人提交大会选举。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可兼职高级职员,兼职条件应符合有关政策要求。第三十二条 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和多轮补缺投

9、票制。在第一轮投票中,如果得票半数以上候选人超过3名,以得票最多的当选。如果得票过半数不足3名,则就所差名额进行第二轮投票直至选够3名董事。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董事长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经理提议,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股票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

10、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本公司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作出各项决议时,需有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董事长在争议议题,争议不定议时有裁决权。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股东会,代表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3、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并向董事会报

11、告;4、提名经理人选,供董事会审议;5、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长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公司设经理1人,副经理1-2人。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并对经理负责。经理、副经理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第三十八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日常行政、业务、财务管理等工作;2、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列席董事会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3、组织拟订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5、拟定本公司的各

12、项基本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6、制定本公司的具体规章;7、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9、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监事、经理报酬实行年薪制,其工资报酬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第四十条 董事和经理对公司承担诚信和勤勉的义务,若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性质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徇私舞弊及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时,根据不同情况,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给予以下处罚:1、限制权利;2、免除现任职务;3、负责经济赔偿。第六章 监 事 第四十一条 根据本公司情况,公司设监事一名,董事

13、、高级管理人员不兼任监事。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第四十三条 监事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1、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2、检查本公司财务,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资料;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依照本公司章程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14、起诉讼;7、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对本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的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第四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5、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本公司财产为他人提出担保;4、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本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5、擅自披露本公司秘密;6、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公司所有。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第四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四十八条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四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依照公

16、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第五十条 本公司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执行国家有关税务政策,依法缴纳税金。第九章 利润分配第五十一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按下列顺序分配:1、弥补亏损;2、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3、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4、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议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5、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依照本公司章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配;6、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

17、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第五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的用途限于下列各项:1、弥补亏损;2、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小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五十三条 公司按股东实缴出资额所持股份额分配股利,股利率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济效益和经营情况,法定其分配方式,即现金或扩股;第五十四条 分配股利在年终决算后进行。第十章 增资、减资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在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

18、三十日内报纸上公告。本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需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公司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协议要求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章程,修改后不得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第五十九条 修改章程按下列程序进行:1、董事会制定修改章程方案,提出修改条款;2、将前项内容通告股东,并召集股东会,由股东会特别会议通过修改章程和决议;3、依股东会通过的修改章程的决议,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六十条 本公司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19、应予解散并进行清算;1、股东会决议解散;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3、公司依法宣布破产;4、本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六十一条 公司清算前董事会将公司的解散事由通知各股东,召开股东会确定清算组人员,发布终止公告。第六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

20、债权、债务;追回公司债权,偿还公司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六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第六十四条 公司被依法宣布破产,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第六十五条 公司决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分公司财产。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组费用后,清算组按下列程序清偿:1、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2、银行贷款;3、所欠职工工资、社会劳动保险、失业保险费和法定偿金;4、公司所欠其它债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六十六条 公司清算后,结算组应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第六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三章 附 则第六十八条 公司公告方式为内部通报形式。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政策有抵触时,由股东会特别会议解决。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议通过后生效。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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