硫化碱行业准入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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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硫化碱行业准入条件硫化碱行业准入条件为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标准市场竞争秩序,控制资源型产业过快增长,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根据我国硫化碱行业发展现状,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优化布局、控制总量、节约资源、降低能耗、保护环境、技术进步、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本准入条件。一、 生产企业布局一新建和改扩建硫化碱生产企业厂址要靠近芒硝矿资源所在地和电力生产中心;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总体规划或硫化碱等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及各级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或污染防治规划。二在城市规划区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线及重要地下管网旁 1 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

2、药品等企业周边 1 公里以内,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化遗产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硫化碱生产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开工建设、投产运营的硫化碱生产企业,要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二、工艺装备新建硫化碱装置包括小水电、孤网运行地区及自备电厂的硫化碱新建项目 ,进入企业的起始产能规模必须到达 5 万吨/年及以上。相关配套设施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同步采用全系统收尘技术,在原料运输、破碎、筛分及复原焙烧等所有产生粉尘的部位,均应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二采用收尘技术,同步建设含硫化碱污水处理

3、系统,并实现含硫化碱污水封闭循环使用,实现零排放;三配套建设粉矿综合利用装置,提高原矿的有效使用率;四同步建设消防、安全设施,在危险作业区必须有远程视频监控装置;五采用先进的自动配料加料、无功补偿等技术或设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降低工人劳动强度,提升系统运行安全可靠性。现有硫化碱生产装置, 单台装置在 4000 吨以下的, 如在原料粉尘回收、能耗、尾气综合利用、碱泥处理、污水处理、安全保障和碱渣综合利用等方面没有到达本条件要求,必须在本准入条件实施起两年内完成相关改造,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否则,企业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责令其停产。三、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一新建、改

4、扩建硫化碱生产装置,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并按照相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必须委托专业部门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必须按照设计、施工、投产“三同时”原则,建设“三废”治理装置和节能降耗装置,依法配套能源计量装置。二硫化碱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到达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9078-1996中“其它炉窑”的排放标准要求。硫化碱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后,按新标准执行。三硫化碱尾气不得直接排放,必须实现能源化或资源化回收利用,新建硫化碱装置尾气综合利用率必须到达 90以上。鼓励硫化碱生产企业利用硫化

5、碱尾气作为热源生产原料芒硝。四含硫化碱废水必须实行零排放。必须在生产界区内建设碱渣回收装置,碱渣处理处置应严格执行关于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五硫化碱废渣要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进行处置和综合利用,不得堆存填埋。新建硫化碱装置芒硝利用率必须到达95。企业要对当年产生的硫化碱炉渣实施综合利用,企业自身利用困难的,应通过适当方式由其它企业实现综合利用。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硫化碱炉渣制水泥、渣微细粉、硅肥等。六新建硫化碱生产装置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不得投产;现有硫化碱装置未满足环保部门相关标准的,必须在本准入条件实施起半年内完成环保设施改造,取得有关许可后方可继续生产。七本准入条件实施前,环保部门连

6、续三年对生产界区周围空气、污水、土壤、植被监测不达标的硫化碱生产装置,予以强制淘汰。四、安全、消防和工业卫生一硫化碱属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二新建装置必须按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设立和设计审查意见、消防和工业卫生主管部门的评价意见,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套建设相应设施并经现场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生产。现有装置未通过安全、消防或工业卫生主管部门检查的,应依法进行整改。三企业应建立职业病防治措施,定期开展工业卫生检查,定期对职工进行身体检查。五、经济指标新建、 在建和现有硫化碱装置必须分别到达以下经济技术指标 吨产品综合能耗煤消耗元明粉消耗新建、在建装置 现有装置计渣

7、综 合 利 用 95%率六、监督与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发200540 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 国发200611 号要求,本准入条件实施后,新建、改扩建硫化碱生产装置,符合准入条件的,须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 号 ,按照各省具体规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100%计65%规格1.35t 折 100% 1.45t 折一硫化碱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给、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价、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应参照本准入条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必须经省级或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同级

8、环保部门审批;安全评估报告须经省级或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同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节能评估报告须经省级或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二新建、改扩建及整改的硫化碱装置工程完工后,必须经省级或以上行业、土地、环保、安全、质检等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 ,方能投入生产。经检查未到达准入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到达准入要求。三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硫化碱生产项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提供土地,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质检部门不得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金融机构

9、不得提供信贷支持,水电供给依法停止供水供电,地方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撤销有关许可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四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等执法部门负责对当地硫化碱生产企业执行硫化碱行业准入条件的情况进监督检查。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五工业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硫化碱企业名单。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执行普通电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六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七、附则一其它新上焙烧硫酸盐工艺付产硫化碱项目视同新建硫化碱装置。单台装置在 4000 吨以下的现有硫化碱装置因厂址、容量、配套设施等原因进行搬迁或扩能改造,也视同新建。二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境内所有类型硫化碱生产企业和有硫化碱生产装置的化工企业。三本准入条件自 X 年 X 月 X 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硫化碱行业发展状况对本条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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