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引发的社会伦理思考.doc

上传人:豆**** 文档编号:34463422 上传时间:2022-08-16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4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人肉搜索”引发的社会伦理思考.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人肉搜索”引发的社会伦理思考.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人肉搜索”引发的社会伦理思考.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肉搜索”引发的社会伦理思考.doc(11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我所认识的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人肉搜索”引发的社会伦理思考行政管理三班 杨波学号:2010127030012我所认识的人与社会的关系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人肉搜索”引发的社会伦理思考引: 伦理一般是指一系列指导行为的观念,是从概念角度上对道德现象的哲学思考.它不仅包含着对人与人、人与社会和人与自然之间关系处理中的行为规范,而且也深刻地蕴涵着依照一定原则来规范行为的深刻道理。社会伦理集中反映了人与社会的关系。本文从从“人肉搜索”说起,阐述网络生活中遵循的伦理原则。关键词:“人肉搜索”,社会伦理从2001年诞生至今,“人肉搜索”这一网络行为一直饱受争议。“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兴的

2、网络现象,它在现实社会与网络中所产生的影响不可忽视,它伸张过正义,为弱势群体带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希望,在网络社会中给弱势群体开辟了一条新的救济途径,同时它也侵犯过他人的隐私和名誉,给他人的现实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困扰。一、“人肉搜索”的涵义所谓“人肉搜索”,就是把现实社会中搜寻信息的传统方式与现代网络搜索技术相结合,按照“提问搜索答案”的过程进行的信息搜寻活动。具体说来,其过程是搜索发起者在网络上提出需要搜索的事项(问题),搜索参与者在网络和现实社会中寻找相关信息,并将其搜寻到的信息上传,彼此共享信息,最终汇总成为搜索发起者所需要了解的信息(问题答案)。可见,“人肉搜索”是把现实社会中的“人找人”

3、式的传统信息搜索方式和当前的网络搜索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其既具备人找人方式的信息准确性强的优点,又吸收了网络搜索范围大、信息更新迅速的特点。正是由于“人肉搜索”不仅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发现事件的真相,还可以在网络上获取到用传统网络搜索无法触及到的领域中的信息。海外媒体对“人肉搜索”的直接描述是一个新造的短语“中国特色的网上追捕”。从其定义中,可以看出“人肉搜索”具备以下特征:1.参与主体具有广泛性。“人肉搜索”通过互联网作为平台,将传统的现实生活中的人找人方式发展到网民广泛参与的找人方式,使其参与主体的范围扩大,帮助搜索的主体不再仅仅局限在现实生活中的家人或朋友,而是通过互联网可以扩展到世界的各个

4、角落,无论在哪个国家或地区,无论说何种语言,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到人肉搜索当中,成为“人肉搜索”的主体。由于网民来自五湖四海,不同阶层和知识背景的广大网民共同搜索答疑,使得问题被解答的几率大大增加。2.信息汇集速度快、传播渠道便捷。“人肉搜索”集合了网民的力量,搜索的信息内容既广泛又具有针对性,针对具体事件或某一方面信息发起的搜索,往往在很短时间内得到有效的回复信息。在著名的“女子虐猫”事件中,仅以6天时间,虐猫视频中的3个嫌疑人就被锁定,随后当事人的相关信息被陆续公布。信息内容收集之全面性和更新速度之快都体现“人肉搜索”的极大威力。随着网络平台的发展,网络和搜索引擎的广泛应用,使“人肉搜索”

5、的传播渠道体现出极大的便捷、迅速且高效。3.社会效果正负两面性。“人肉搜索”过程使个人信息公开化、透明化,颠覆了网络的匿名性特点。一方面使社会不规范现象公诸于众,能够唤起社会普遍谴责,将违反者置于强大的社会压力之下,从而起到强制社会规范的作用。另一方面,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世界被最大化公开,其隐私权和生活遭受极大的侵害,这就使“人肉搜索”背上了侵害个人权利的罪名。 二、“人肉搜索”引发的伦理问题。“人肉搜索”游走在虚拟与现实之间,是一把双刃剑。“人肉搜索”具有宏扬网络正气,彰显网络正义的一面。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引导和监管,一盘散沙的网民,一旦聚沙成山,可能形成压跨一切的力量,这股力量一旦失

6、控和异化,将会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线,而陷入不正当行为的泥潭,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伤害。“人肉搜索”引发的伦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由于“人肉搜索”主体的广泛性,无法控制每一个参与搜索的网民所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及被搜索者及其家人的隐私,所以“人肉搜索”的过程往往变成对被搜索者及其家人的隐私权侵犯的过程。目前,针对网络的监管还处在起步阶段,很多网络中的不道德甚至违法行为都很难在制度与技术层面上得到有效地监管。而人们的猎奇心理无可避免地会在搜索的过程中触及到他人的隐私,并将其隐私信息在网络中散播。在“铜须门”事件中,参与搜索的网民竟然将被搜索者的真实姓名、就读学校、甚至照片和视

7、频都在网络中散布;而在“死亡日记事件”和“钱军打人事件”中这种对于隐私权的侵犯更加严重,参与搜索的网民不但将被搜索者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而且还将其家人的信息在网络上公开,对于其本人及家庭成员个人隐私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和侵犯。2.侵犯他人名誉权。在结果非正义的两种“人肉搜索”的类型中,被搜索者的名誉权也会在搜索的过程中受到侵害。众所周知,公民或法人有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目前,由于网络监管的不利,加之网民素质的参差不齐,在

8、“人肉搜索”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参与搜索的网民对被搜索者的名誉进行侵犯,对其人格进行攻击的现象,更有甚者会在现实生活中对被搜索者及其家人进行侮辱和谩骂。正是基于名誉权受损的缘故,“死亡日记事件”才会引发“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名誉侵权诉讼。3.干涉他人生活方式选择权。“人肉搜索”的影响不仅仅局限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中,而且会扩展到现实生活中。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有对自己的生活方式的选择权。在“死亡日记事件”中,作为被搜索者的王菲不仅在网络中因“人肉搜索”而声名狼藉,而且这种负面的影响延伸到了他的现实生活,对他的生活方式的选择权造成严重干涉。众多的网民凭借从“人肉搜索”中所了解到的王菲的个人信息,在其住

9、所附近向其所在小区的居民揭发王菲的不道德行为,并且对其进行当面的指责甚至人格攻击,不仅如此,王菲的家人也受到了牵连而无法正常生活。这种负面的影响还扩大到了王菲的工作之中,王菲所在的公司也迫于网民的压力将其辞退,更有甚者,没有公司在这种背景下愿意雇佣王菲。“人肉搜索”的负面影响,不仅使王菲的社会评价被大大贬低,无法正常的生活,而且让其失去了工作,没有了经济来源。正因如此,走投无路的王菲才于2008年3月将大旗网、天涯网、北飞的候鸟三家网站告上法庭,这场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民事诉讼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4.成为商业炒作和实现私利的工具。在“人肉搜索”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组织或个人利用

10、“人肉搜索”这个网络平台,让其成为商业炒作和实现自己私欲的工具。这些组织或是个人往往利用人们对于“人肉搜索”的关注,在网络或是现实社会中采取一些哗众取宠甚至极为不道德的行为,之后有目的的在网络中发起“人肉搜索”,从而扩大其知名度,实现其经济或其他利益的目的。最出名的事例就是“虐猫事件”和“网络红人兰董”等。其中“虐猫事件”的主角是为了成为网络中的所谓“红人”,扩大自己的知名度,才做出那种极为残忍的虐待动物的行为。如果说“虐猫事件”是个人行为的话,那么“网络红人兰董”事件便是有组织精心策划的一起商业炒作,其通过一个虚构出来的70后的“兰董”在网络上对于80后和90后的青年人进行恶意的诋毁,在网上

11、引起了很大的反响。虽然这些事例只是一少部分组织或个人的行为,但是其凸显了目前我国对于网络监管,以及网民和组织的道德自律的缺失,在网路和现实生活中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三、“人肉搜索”应遵循的伦理原则。 我国学者严耕、陆俊和孙伟平在网络伦理一书中提出了用全民原则、兼容原则、互惠原则和自由原则等四项原则作为网络伦理的基本原则。其他的学者在此基础上还提出了尊重原则、知情同意原则等。笔者认为:网络伦理的基本原则应当立足于网络社会的实际情况,依照其内在的逻辑加以构建。而作为网络社会的新生事物的“人肉搜索”,同样需要符合其实质的网络伦理原则加以规范和调整。1.无害原则。无害原则认为,无论动机如何,行为的结

12、果是否有害,应该成为判别道德与不道德的基本准则。伦理的基本理论之一功利论认为:正当的行为增进总体的“善”,总体的“善”可以用“效用”来描述,效用原则是道德的基础,是“善”与“恶”终极评判的标准。网络行为不应当对其他网络主体造成伤害,结果的伤害就是不道德。对于“人肉搜索”行为而言,参与搜索的主体在进行搜索的过程中不应当伤害到被搜索者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和合法利益,否则,该“人肉搜索”行为即为不道德的。2.知情同意原则。“同意”是某人对某事自愿表示出意见一致的意思。要使同意有意义,前提必须是某人对某事“知情”,即他知道即将发生的事件的准确信息并了解后果。知情同意原则在评价与信息隐私相关的问题时可以起

13、到很重要的作用。如果要使个人隐私得到保护,那么为了某一目的而采集的信息,在没有得到信息主体知情同意之前,就不能用作其他目的。只有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得到充分地保障以后,其根据所获得的信息和自身的具体情况,进行自主选择与决定所做出的同意,才是符合其自主意愿的。对于“人肉搜索”而言,只有在给予被搜索者充分地知情权的保障之后,经过被搜索者的同意,才可以对涉及其隐私、名誉等敏感事项进行搜索,当然,这种同意原则上应当是明示的,至于默示是否可以成为同意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保障被搜索者的知情权,是该原则的基础,只有在此基础上由被搜索者所做出的判断,才可能是符合其自身利益的决定。相反,没有尊重被搜索者

14、的知情权的“人肉搜索”,无论出于何种动机,都是违反知情同意原则的,应当视为不道德的行为。 3.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所谓公序良俗原则就是指网络的行为主体应当遵守其所在社会的公共秩序,并符合当前历史条件下的社会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网络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作为规范“人肉搜索”的网络行为的三条基本原则无害原则、知情同意原则与互惠原则,很难全面地规范与调整全部的网络行为,那么“公序良俗”原则便是对于网络伦理上述三个基本原则的有力补充。该原则是针对在网络中出现的那种极少数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会符合无害原则,没有对他人的利益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

15、伤害,而且会得到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和许可,甚至有可能会对行为的双方均带来利益,但是该行为是明显与当前的公序良俗相违背的。仅仅按照前三个基本原则便无法认定该行为是不道德的,此时便需要公序良俗原则加以规范和调整。在“虐猫事件”和“网络红人兰董”等事件中,虽然参与搜索的主体客观上将损害了被搜索者的隐私权,对其人格名誉进行了贬低,但是这种损害行为却得到了被搜索者明示或默示的同意,符合被搜索者的自由意志,而且由于参与搜索的主体与被搜索者均获得了某种利益,一方面参与的网民满足了个人的猎奇心理,而另一方面被搜索者的知名度迅速提高,并成为“网络红人”,甚至给其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此类的“人肉搜索”行为表面

16、上看没有违反不伤害原则与知情同意原则,甚至还符合互惠原则的要求,仅仅按照上述三个原则的判断标准,似乎该行为是合乎道德要求的。但是,像“虐猫事件”和“网络红人兰董”这种通过采取极端的行为或是言论,进行炒作的“人肉搜索”行为,违背了当前社会的善良风俗,破坏了社会赖以维系的公共秩序,该行为自然是不道德的。而这种不道德的行为,需要公序良俗的伦理原则加以规范和调整。在现代社会中,我们一方面尽力保持自己的隐私不被公开,另一方面,又千方百计挖掘别人的隐私,满足自己的猎奇心理,这使得许多社会问题凸显,社会伦理遭到破坏,也成为部分人谋取非法利益的又一手段。两千多年前,孔子说过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同样适用于今日。在处理社会关系时,多站在别人的角度考虑一下,尊重别人,尊重自己,尊重社会伦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家庭教育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