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露天矿山安全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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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企业露天矿山安全规程1.1 基本规定1.1.1 小型露天采石场,除遵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外,还应遵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1.1.2 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1.1.3 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挂帮矿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经技术论证不应开采或破坏。1.1.4 采剥和排土作业,不应对深部开采或邻近矿山造成水害和其他潜在安全隐患。 露天矿山,尤其是深凹露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1.1.5 靠近矿山铁路修筑建构筑物,跨越矿山铁路、横穿路基或桥涵架设电线和管道等,以及临时在矿山铁路附近

2、施工,均应事先征得矿山运输和安全部门同意,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经批准方可实施。1.1.6 在矿山铁路或道路两侧堆放物品时,应堆放稳固,且堆放物的边缘与铁路建筑接近限界的距离,应不小于0.75m;与道路路面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m(若道路有侧沟,距侧沟外侧,应不小于0.5m)。1.1.7 任何人不应擅自移动和毁坏矿山的测量基点;需要移动或报废时,应经矿山地质测量部门同意,并经主管矿长批准。1.1.8 露天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宜配备专用载人车辆接送作业人员上下班: 从上下班人员集中的地方至露天矿(或车间)主要作业场所,路程超过3000m; 凹陷露天矿的垂直深度超过100m; 山坡露天矿的垂直高差

3、大于150m。 采用提升设备运送人员时,应遵守本标准第6章的有关规定。1.1.9 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露天矿边界上2 m范围内,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树木及其他植物、不稳固材料和岩石等,应予清除。露天矿边界上覆盖的松散岩土层厚度超过2 m时,其倾角应小于自然安息角。1.1.10 因遇大雾、炮烟、尘雾和照明不良而影响能见度,或因暴风雨、雪或有雷击危险不能坚持正常生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威胁人身安全时,人员应转移到安全地点。1.1.11 设备的走台、梯子、地板以及人员通行和操作的场所,应保持整洁和通行安全。 不应在设备的顶棚存放杂物,并应及时清除上面的石块。1.

4、1.12 露天采场应有人行通道,并应有安全标志和照明。 上、下台阶之间,可设带扶手的梯子、台阶(踏步)或路堑作人行通道。梯子下部临近铁路时,应在建筑接近限界处设置安全护栏。上、下台阶间的人行通道接近铁路时,其边缘应离铁路建筑接近限界0.5m以上;接近道路时,应设在道路路肩以外。1.1.13 采掘、运输、排土或其他设备,其主开关送电、停电或启动设备时,应由操作人员呼唤应答,确认无误方可进行操作。1.1.14 使用采掘、运输、排土和其他机械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设备运转时,不应对其转动部分进行检修、注油和清扫; 设备移动时,不应上下人员;在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地点,不应有人停留或通行; 终止作业时

5、,应切断动力电源,关闭水、气阀门。1.1.15 检修设备,应在关闭启动装置、切断动力电源和设备完全停止运转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对紧靠设备的运动部件和带电器件设置护栏。在切断电源处,电源开关应加锁或设专人监护,并应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1.1.16 露天采掘设备的供电电缆,应保持绝缘良好,应不与金属管(线)和导电材料接触,横过道路、铁路时,应采取防护措施。1.1.17 电力驱动的钻机、挖掘机和机车内,应备有完好的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工具和器材等。停电、送电和移动电缆时,应按规定使用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1.1.18 采掘、运输等设备从架空电力线路下方通过时,其顶端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

6、,应符合下列规定: 3kV以下,应不小于1.5m; 3kV10kV,应不小于2.0m; 高于10kV,应不小于3.0m。1.1.19 露天开采应优先采用湿式作业。产尘点和产尘设备,应采取综合防尘技术措施。1.1.20 深凹露天矿的采掘设备与矿用自卸汽车的司机驾驶室,应配备空气调节装置,不应开窗作业。1.1.21 露天爆破作业应遵守GB6722的规定。爆破作业现场应设置坚固的人员避炮设施,其设置地点、结构及拆移时间,应在采掘计划中规定,并经主管矿长批准。1.1.22 爆破前,应将钻机、挖掘机等移动设备开到安全地点,并切断电源。1.2 露天开采1.2.1 台阶构成的安全要求1.2.1.1 生产台阶

7、高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开采结束,并段后的台阶高度超过表1的规定时,应经过技术论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由设计确定。表1 生产台阶高度的确定 1.2.1.2 挖掘机或装载机铲装时,爆堆高度应不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1.2.1.3 非工作台阶最终坡面角和最小工作平台宽度,应在设计中规定。 采矿和运输设备、运输线路、供电和通讯线路,应设置在工作平台的稳定范围内。 爆堆边缘到准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5m;到窄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0m;到汽车道路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m。1.2.2 穿孔作业1.2.2.1 钻机稳车时,应与台阶坡顶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千斤顶中心至台阶坡

8、顶线的最小距离:台车为1m,牙轮钻、潜孔钻、钢绳冲击钻机为2.5m,松软岩体为3.5m。千斤顶下不应垫块石,并确保台阶坡面的稳定。钻机作业时,其平台上不应有人,非操作人员不应在其周围停留。钻机与下部台阶接近坡底线的电铲不应同时作业。钻机长时间停机,应切断机上电源。 穿凿第一排孔时,钻机的中轴线与台阶坡顶线的夹角应不小于45。1.2.2.2 钻机靠近台阶边缘行走时,应检查行走路线是否安全;台车外侧突出部分至台阶坡顶线的最小距离为2m,牙轮钻、潜孔钻和钢绳冲击式钻机外侧突出部分至台阶坡顶线的最小距离为3m。1.2.2.3 钻机移动时,机下应有人引导和监护。钻机不宜在坡度超过15的坡面上行走;如果坡

9、度超过15,应放下钻架,由专人指挥,并采取防倾覆措施。行走时,司机应先鸣笛,履带前后不应有人;不应90急转弯或在松软地面行走;通过高、低压线路时,应保持足够安全距离。钻机不应长时间在斜坡道上停留;没有充分的照明,夜间不应远距离行走。起落钻架时,非操作人员不应在危险范围内停留。1.2.2.4 移动电缆和停、切、送电源时,应严格穿戴好高压绝缘手套和绝缘鞋,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缆钩;跨越公路的电缆,应埋设在地下。钻机发生接地故障时,应立即停机,同时任何人均不应上、下钻机。打雷、暴雨、大雪或大风天气,不应上钻架顶作业。不应双层作业。高空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1.2.2.5 挖掘台阶爆堆的最后一个采掘带

10、时,相对于挖掘机作业范围内的爆堆台阶面上、相当于第一排孔位地带,不应有钻机作业或停留。1.2.3 铲装作业1.2.3.1 挖掘机汽笛或警报器应完好。进行各种操作时,均应发出警告信号。夜间作业时,车下及前后的所有信号、照明灯应完好。1.2.3.2 挖掘机作业时,发现悬浮岩块或崩塌征兆、盲炮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将设备开到安全地带。1.2.3.3 挖掘机作业时,悬臂和铲斗下面及工作面附近,不应有人停留。1.2.3.4 运输设备不应装载过满或装载不均,也不应将巨大岩块装入车的一端,以免引起翻车事故。1.2.3.5 装车时铲斗不应压碰汽车车帮,铲斗卸矿高度应不超过0.5m,以免震伤司机,砸坏车辆。

11、1.2.3.6 不应用挖掘机铲斗处理粘厢车辆。1.2.3.7 两台以上的挖掘机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挖掘机的间距:汽车运输时,应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且应不小于50m;机车运输时,应不小于二列列车的长度。1.2.3.8 上、下台阶同时作业的挖掘机,应沿台阶走向错开一定的距离;在上部台阶边缘安全带进行辅助作业的挖掘机,应超前下部台阶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3倍的距离,且不小于50m。1.2.3.9 挖掘机工作时,其平衡装置外型的垂直投影到台阶坡底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m。 操作室所处的位置,应使操作人员危险性最小。1.2.3.10 挖掘机应在作业平台的稳定范围内行走。挖掘机上下坡时,驱动

12、轴应始终处于下坡方向;铲斗应空载,并下放与地面保持适当距离;悬臂轴线应与行进方向一致。1.2.3.11 挖掘机通过电缆、风水管、铁路道口时,应采取保护电缆、风水管及铁路道口的措施;在松软或泥泞的道路上行走,应采取防止沉陷的措施;上下坡时应采取防滑措施。1.2.3.12 挖掘机、前装机铲装作业时,铲斗不应从车辆驾驶室上方通过。装车时,汽车司机不应停留在司机室踏板上或有落石危险的地方。1.2.3.13 挖掘机运转时,不应调整悬臂架的位置。1.2.4 推土机作业1.2.4.1 推土机在倾斜工作面上作业时,允许的最大作业坡度,应小于其技术性能所能达到的坡度。1.2.4.2 推土机作业时,刮板不应超出平

13、台边缘。推土机距离平台边缘小于5m时,应低速运行。推土机不应后退开向平台边缘。1.2.4.3 推土机牵引车辆或其他设备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被牵引的车辆或设备,有制动系统,并有人操纵; 推土机的行走速度,不超过5km/h; 下坡牵引车辆或设备时,不用缆绳牵引; 有专人指挥。1.2.4.4 推土机发动时,机体下面和近旁不应有人作业或逗留。推土机行走时,人员不应站在推土机上或刮板架上。发动机运转且刮板抬起时,司机不应离开驾驶室。1.2.4.5 推土机的检修、润滑和调整,应在平整的地面上进行。检查刮板时,应将其放稳在垫板上,并关闭发动机。 任何人均不应在提起的刮板上停留或进行检查。1.2.5 采场塌

14、陷和边坡滑落的预防1.2.1.1 开采境界内和最终边坡邻近地段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应及时标在矿山平面图上,并随着采掘作业的进行,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1.2.1.2 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应至少超前一个台阶进行处理。处理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报主管矿长审批。1.2.1.3 对采场工作帮应每季度检查1次,高陡边帮应每月检查1次,不稳定区段在暴雨过后应及时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处理。1.2.1.4 邻近最终边坡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采用控制爆破减震; 应按设计确定的宽度预留安全平台、清扫平台、运输平台; 应保持台阶的安全坡面角,不应超挖坡底; 局部边坡发生坍塌时,应及时报告矿

15、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每个台阶采掘结束,均应及时清理平台上的疏松岩土和坡面上的浮石,并组织矿有关部门验收。1.2.1.5 对运输和行人的非工作帮,应定期进行安全稳定性检查(雨季应加强),发现坍塌或滑落征兆,应立即停止采剥作业,撤出人员和设备,查明原因,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告矿有关主管部门。1.2.1.6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事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岩层内倾于采场,且设计边坡角大于岩层倾角; 有多组节理、裂隙空间组合结构面内倾采场; 有较大软弱结构面切割边坡、构成不稳定的潜在滑坡体的边坡。1.2.1.7 露天采场各作业水平上、下台阶之间的超前距离,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16、不应从下部不分台阶掏采。采剥工作面不应形成伞檐、空洞等。1.2.1.8 边坡浮石清除完毕之前,其下方不应生产;人员和设备不应在边坡底部停留。1.2.1.9 在境界外邻近地区堆卸废石时,应遵守设计规定,保证边坡的稳固,防止滚石、滑塌的危害。并且废石场不应成为作用于边坡的附加荷载。1.2.1.10 边坡监测系统设计,应根据最终边坡的稳定类型、分区特点确定各区监测级别。对边坡应进行定点定期观测,包括坡体表面和内部位移观测、地下水位动态观测、爆破震动观测等。技术管理部门应及时整理边坡观测资料,据以指导采场安全生产。对存在不稳定因素的最终边坡应长期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1.2.1.11 大、中型矿山或

17、边坡潜在危害性大的矿山,除应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外,还应每5年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1.2.6 联合开采1.2.6.1 在地下开采的岩体移动范围内(包括10m20m保护带),除非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否则不应同时进行露天开采。1.2.6.2 露天与地下同时开采时,应遵守下列原则: 受地下开采影响地段的露天边坡角,应根据影响程度适当减小; 露天与地下各采区间的回采顺序,应在设计中予以规定,以免联合开采时相互影响。1.2.6.3 露天与井下爆破相互影响时,不应同时爆破,且爆破前应通知对方撤出危险区内的人员。 规模较大

18、的爆破作业,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报主管矿长批准。1.2.6.4 地下开采改为露天开采时,应将全部地下巷道、采空区和矿柱的位置,绘制在矿山平、剖面对照图上。地下巷道和采空区的处理方法,应在设计中确定。地下开采的塌陷区范围内,不应布置重要矿山工程。1.2.6.5 露天开采转地下开采时,对地下开采的上部边界,应根据所选用的采矿方法,在设计中确定境界安全顶柱的规格或岩石垫层的厚度。设计排水方案时,应考虑原露天坑的截排水能力。选择采矿方法时,应考虑边坡稳定性和产生泥石流对地下开采的影响。1.2.7 分期开采和陡帮开采1.2.7.1 分期开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安全平台宽度应不小于15m; 采用陡帮扩帮作

19、业时,每隔6090m高度,应布置一个宽度不小于20m的接滚石平台。1.2.7.2 陡帮开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陡帮开采工艺的作业台阶,不应采用平行台阶的排间起爆方式,宜采用横向起爆方式; 爆区最后一排炮孔,孔位应成直线,并控制炮孔装药量,以利于为下一循环形成规整的临时非工作台阶; 在爆区边缘部位形成台阶坡面处进行铲装时,应严格按计划线铲装,以保证下一循环形成规整的临时非工作台阶; 爆破作业后,在陡帮开采作业区的坑线上和临时非工作台阶的运输通道上,应及时处理爆碴中的危险石块,汽车不应在未经处理的线路上运行; 上部采剥区段在第一采掘带作业时,下部临时帮上运输线不应有运输设备通过; 临时非工作台阶作运

20、输通道时,其上部临时非工作平台的宽度应大于该台阶爆破的旁冲距离; 临时非工作台阶不作运输通道时,其宽度应能截住上一台阶爆破的滚石; 组合台阶作业区之间或组合台阶与采场下部作业区之间,应在空间上错开,两个相邻的组合台阶不应同时进行爆破;作业区超过300m时,应按设计规定执行。1.3 运输1.3.1 铁路运输1.3.1.1 矿山铁路,应按规定设置避让线和安全线;在适当地点设置制动检查所,对列车进行检查试验;设置甩挂、停放制动失灵的车辆所需的站线和设备。1.3.1.2 设在曲线上的牵出线,应有保证调车安全的良好嘹望条件。从T接线和调车牵出线的铁路中心线至有作业的一侧路基面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3.5m

21、,窄轨铁路的路肩宽度应不小于1m。1.3.1.3 下列地段应设双侧护轮轨: 全长大于10m或桥高大于6m的桥梁(包括立交桥)和路堤道口铺砌的范围内; 线路中心到跨线桥墩台的距离小于3m的桥下线。 固定线和半固定线采用表2所列的最小曲线半径时,应在曲线内侧设单侧护轮轨。 表2 最小曲线半径 1.3.1.4 人流和车流的密度较大的铁路与道路的交叉口,应立体交叉。平交道口应设在嘹望条件良好、满足规定的机车与汽车司机通视距离的线路上,站内不宜设平交道口。嘹望条件较差或人(车)流密度较大的平交道口,应设自动道口信号装置或设专人看守。1.3.1.5 电气化铁路,应在道口处铁路两侧设置限界架;在大桥及跨线桥

22、跨越铁路电网的相应部位,应设安全栅网;跨线桥两侧,应设防止矿车落石的防护网。1.3.1.6 繁忙道口、有人看守的较大的桥隧建构筑物和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塌方、落石地点,宜安设遮断信号机,其位置距防护地点不小于50m。在有暴风雨、雾、雪等不良气候条件的地区,或当遮断信号机显示距离不足400m时,还应在主体信号机前方300m(窄轨铁路150m)处,设预告信号机或复示信号机。1.3.1.7 装(卸)车线一般应设在平道或坡度不大于2.5(窄轨不大于3)的坡道上;对有滚动轴承的车辆,坡度应不大于1.5。 特殊情况下,机车不摘钩作业时,其装卸线坡度:准轨,应不大于10;窄轨,应不大于15。 铁路线尽头应设安

23、全车挡与警示标志。1.3.1.8 列车运行速度,由矿山具体确定,但应保证能在准轨铁路300m、窄轨铁路150m的制动距离内停车。1.3.1.9 同一调车线路,不应两端同时进行调车。采取溜放方式调车时,应有相应的安全制动措施。在运行区间内不准甩车。在站线坡度大于2.5(滚动轴承车辆大于1.5,窄轨大于3)的坡道上进行甩车作业时,应采取防溜措施。1.3.1.10 列车通过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网路或跨线桥时,人员不应攀登机车、煤水车或装载敞车的顶部。电机车升起受电弓后,人员不应登上车顶或进入侧走台工作。1.3.1.11 铁路吊车作业时,应根据设备性能和线路坡度的需要,采取止轮或机车(列车)连挂等安全

24、措施。1.3.1.12 窄轨人力推车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线路坡度5以下时,前后两车的间距应不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间距应不小于30m;坡度大于10时,不应人力推车; 在能够自溜的线路上运行时,行车速度应不超过3m/s,并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或制动措施。矿车进入弯道、道岔、站场和尽头时,应减速缓行; 车辆上不应有人搭乘; 双轨道上同向或逆向行驶的矿车间距,应不小于0.7m。推车工不应在两车道中间行走。1.3.1.13 窄轨自溜运输,车辆的滑行速度应不超过3m/s。滑行速度1.5m/s以下时,车辆间距应不小于20m,滑行速度超过1.5m/s时,车辆间距应不小于30 m。 自溜运输,沿线应按需要

25、设减速器或阻车器等安全装置。1.3.1.14 发生故障的线路,应在故障区域两端设停车信号,独头线路发生故障时,应在进车端设停车信号;故障排除和停车信号撤除之前,列车不应在故障线路区域运行。1.3.1.15 陡坡铁路运输应遵守以下规定: 线路坡度范围不应超过50;列车运行速度应不低于15km/h,不高于40km/h;线路建设等级应为固定式、半固定式; 线路平面的圆曲线半径应不小于250m;直线与圆曲线间应采用三次抛物线型缓和 曲线连接;缓和曲线的长度应不小于30m,超高顺坡率应不大于3;圆曲线或夹直线最小长度应不小于30m(小于列车长度时设置护轮轨);竖曲线半径应不小于3000m; 最大坡度应按

26、式(1)和式(2)进行坡度折减: 当曲线长度大于或等于列车长度时, ir=600/R (1) 当曲线长度小于列车长度时, ir=10.5/L (2) 式中: ir曲线阻力所引起的坡度减缓值(); R曲线半径,单位为米(m); L坡段长度,单位为米(m); a坡段长度内平面曲线偏角总和(); 纵断面坡段长度应不小于200m; 轨道类型应为次重型以上(轨型重量不小于50kg/m);混凝土轨枕、弹条扣件铺设参数应为1760根/km以上;道渣厚度应不小于350mm; 线路应采用25m标准长度钢轨,钢轨接头采用对接;轨距1435mm,当曲线半径为300mR350m时,曲线轨距应加宽5mm;当曲线半径为2

27、50mR300m时,曲线轨距应加宽15mm;道床边坡坡度应不大于1:1.75; 每25m应铺设2组防爬桩,应双向安装8对防爬器,应安装14对轨撑; 150t电机车牵引60t重矿车数量应不超过8辆;224t电机车牵引60t重矿车数量应不超过12辆。1.3.2 道路运输1.3.2.1 深凹露天矿运输矿(岩)石的汽车,应采取尾气净化措施。1.3.2.2 不应用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驾驶室外平台、脚踏板及车斗不应载人。 不应在运行中升降车斗。1.3.2.3 双车道的路面宽度,应保证会车安全。陡长坡道的尽端弯道,不宜采用最小平曲线半径。弯道处的会车视距若不能满足要求,则应分设车道。急弯、陡坡、危险

28、地段应有警示标志。1.3.2.4 雾天或烟尘弥漫影响能见度时,应开亮车前黄灯与标志灯,并靠右侧减速行驶,前后车间距应不小于30m。视距不足20m时,应靠右暂停行驶,并不应熄灭车前、车后的警示灯。1.3.2.5 冰雪或多雨季节道路较滑时,应有防滑措施并减速行驶;前后车距应不小于40m;拖挂其他车辆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有专人指挥。1.3.2.6 山坡填方的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外侧应设置护栏、挡车墙等。1.3.2.7 正常作业条件下,同类车不应超车,前后车距离应保持适当。生产干线、坡道上不应无故停车。1.3.2.8 自卸汽车进入工作面装车,应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范围0.5

29、m以外,防止挖掘机回转撞坏车辆。汽车在靠近边坡或危险路面行驶时,应谨慎通过,防止崩塌事故发生。1.3.2.9 对主要运输道路及联络道的长大坡道,应根据运行安全需要,设置汽车避让道。1.3.2.10 道路与铁路交叉的道口,宜采用正交形式,如受地形限制应斜交时,其交角应不小于45。 道口应设置警示牌。 车辆通过道口之前,驾驶员应减速嘹望,确认安全方可通过。1.3.2.11 装车时,不应检查、维护车辆;驾驶员不应离开驾驶室,不应将头和手臂伸出驾驶室外。1.3.2.12 卸矿平台(包括溜井口、栈桥卸矿口等处)应有足够的调车宽度。卸矿地点应设置牢固可靠的挡车设施,并设专人指挥。挡车设施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卸

30、矿点各种运输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2/5。1.3.2.13 拆卸车轮和轮胎充气之前,应先检查车轮压条和钢圈完好情况,如有缺损,应先放气后拆卸。在举升的车斗下检修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1.3.2.14 不应采用溜车方式发动车辆,下坡行驶不应空档滑行。在坡道上停车时,司机不应离开;应使用停车制动,并采取安全措施。1.3.2.15 露天矿场汽车加油站,应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应在有明火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地点加油。1.3.2.16 夜间装卸车地点,应有良好照明。1.3.3 溜槽、平硐溜井运输1.3.3.1 应合理选择溜槽的结构和位置。从安全和放矿条件考虑,溜槽坡度以4560为宜,应不超过65。溜槽底部接矿

31、平台周围应有明显警示标志,溜矿时人员不应靠近,以防滚石伤人。1.3.3.2 确定溜井位置,应依据可靠的工程地质资料。溜井应布置在矿岩坚硬、稳定、整体性好、地下水不大的地点。溜井穿过局部不稳固地层,应采取加固措施。1.3.3.3 放矿系统的操作室,应设有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应高出运输平硐,并应避开放矿口。1.3.3.4 平硐溜井应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1.3.3.5 溜井的卸矿口应设挡墙,并设明显标志、良好照明和安全护栏,以防人员和卸矿车辆坠入。机动车辆卸矿时,应有专人指挥。1.3.3.6 运输平硐内应留有宽度不小于1m(无轨运输时,不小于1.2m)的人行道。进入平硐的人员,应在人行道上行走。 平硐

32、内应有良好的照明设施和联络信号。1.3.3.7 容易造成堵塞的杂物,超规定的大块物件、废旧钢材、木材、钢丝绳及含水量较大的黏性物料,不应卸入溜井。溜井不应放空,应保持经常性放矿制度。1.3.3.8 在溜井口周围进行爆破,应有专门设计。1.3.3.9 溜井上、下口作业时,无关人员不应在附近逗留。操作人员不应在溜井口对面或矿车上撬矿。 溜井发生堵塞、塌落、跑矿等事故时,应待其稳定后再查明事故的地点和原因,并制定处理措施;事故处理人员不应从下部进入溜井。1.3.3.10 应加强平硐溜井系统的生产技术管理,编制管理细则,定期进行维护检修。检修计划应报主管矿长批准。1.3.3.11 雨季应加强水文地质观

33、测,减少溜井储矿量;溜井积水时,不应卸入粉矿,并应采取安全措施,妥善处理积水,方可放矿。1.3.4 带式输送机运输1.3.4.1 带式输送机两侧应设人行道,经常行人侧的人行道宽度应不小于1.0m;另一侧应不小于0.6m。 人行道的坡度大于7时,应设踏步。1.3.4.2 非大倾角带式输送机运送物料的最大坡度,向上应不大于15,向下应不大于12。1.3.4.3 带式输送机的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 任何人员均不应乘坐非乘人带式输送机; 不应运送规定物料以外的其他物料及设备和过长的材料; 物料的最大块度应不大于350mm; 堆料宽度,应比胶带宽度至少小200mm; 应及时停车清除输送带、传动轮和改向轮

34、上的杂物,不应在运行的输送带下清矿; 必需跨越输送机的地点,应设置有栏杆的跨线桥; 机头、减速器及其他旋转部分,应设防护罩; 输送机运转时,不应注油、检查和修理。1.3.4.4 带式输送机的胶带安全系数,按静载荷计算应不小于8,按启动和制动时的动载荷计算应不小于3;钢绳芯带式输送机的静载荷安全系数应不小于5。1.3.4.5 钢绳芯带式输送机的卷筒直径,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0倍,不小于钢丝直径的1000倍,且最小直径不应小于400mm。1.3.4.6 各装、卸料点,应设有与输送机联锁的空仓、满仓等保护装置,并设有声光信号。1.3.4.7 带式输送机应设有防止胶带跑偏、撕裂、断带的装置,并有可

35、靠的制动、胶带和卷筒清扫以及过速保护、过载保护、防大块冲击等装置;线路上应有信号、电气联锁和紧急停车装置;上行的输送机,应设防逆转装置。1.3.4.8 更换拦板、刮泥板、托辊时应停车,切断电源,并有专人监护。1.3.4.9 胶带启动不了或打滑时,不应用脚蹬踩、手推拉或压杠子等办法处理。1.3.5 架空索道运输1.3.1.1 架空索道运输,应遵守GB12141的规定。1.3.1.2 索道线路经过厂区、居民区、铁路、道路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1.3.1.3 索道线路与电力、通讯架空线路交叉时,应采取保护措施。1.3.1.4 遇有八级或八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索道运转和线路上的一切作业。1.3.1.5

36、 离地高度小于2.5m的牵引索和站内设备的运转部分,应设安全罩或防护网。高出地面0.6 m以上的站房,应在站口设置安全栅栏。1.3.1.6 驱动机应同时设置工作制动和紧急制动两套装置,其中任一套装置出现故障,均应停止运行。1.3.1.7 索道各站都应设有专用的电话和音响信号装置,其中任一种出现故障,均应停止运行。1.3.6 斜坡卷扬运输1.3.6.1 斜坡轨道与上部车场和中间车场的连接处,应设置灵敏可靠的阻车器。1.3.6.2 斜坡轨道应有防止跑车装置等安全设施。1.3.6.3 斜坡卷扬运输速度,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升降人员或用矿车运输物料的最高速度:斜坡道长度不大于300m时,3.5m/s;

37、斜坡道长度大于300m时,5m/s;在甩车道上运行,1.5m/s; 用箕斗运输物料和矿石的最高速度:斜坡道长度不大于300m时,5m/s;斜坡道长度大于300m时,7m/s; 运输人员的加速度或减速度,0.5m/s2。1.3.6.4 斜坡卷扬运输的机电控制系统,应有限速保护装置、主传动电动机的短路及断电保护装置、过卷保护装置、过速保护装置、过负荷及无电压保护装置、卷扬机操纵手柄与安全制动之间的联锁装置、卷扬机与信号系统之间的闭锁装置等。1.3.6.5 卷扬机紧急制动和工作制动时,所产生的力矩和实际运输最大静荷重旋转力矩之比K,均应不小于3。质量模数较小的绞车,保险闸的K值可适当降低,但应不小于

38、2。 调整双卷筒绞车卷筒旋转的相对位置时,制动装置在各卷筒闸轮上所产生的力矩,不应小于该卷筒悬挂重量(钢丝绳重量与运输容器重量之和)所形成的旋转力矩的1.2倍。 计算制动力矩时,闸轮和闸瓦摩擦系数应根据实测确定,一般采用0.300.35,常用闸和保险闸的力矩应分别计算。1.3.6.6 应沿斜坡道设人行踏步。 斜坡轨道两侧应设堑沟或安全挡墙。1.3.6.7 斜坡轨道道床的坡度较大时,应有防止钢轨及轨梁整体下滑的措施;钢轨敷设应平整、轨距均匀。 斜坡轨道中间应设地辊托住钢丝绳,并保持润滑良好。1.3.6.8 矿仓上部应设缓冲台阶、挡矿板、防冲击链等防砸设施。 矿仓闸门口下部应设置接矿坑或刮板运输机

39、,以收集和清理撒矿。1.3.6.9 卷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不小于80。卷简直径与钢丝直径之比,应不小于1200。 专门运输物料的钢丝绳,安全系数应不小于6.5;运送人员的,应不小于9。 钢丝绳在卷筒上多层缠绕时,卷筒两端凸缘应高出外层绳圈2.5倍钢丝绳直径的高度。 钢丝绳弦长不宜超过60m;超过60m时,应在绳弦中部设置支撑导轮。1.3.6.10 卷扬司机、卷扬信号工、矿仓卸矿工之间,应装设声光信号联络装置。联系信号应清楚;信号中断或不清,应停止操作,并查明原因。1.3.6.11 在斜坡轨道上,或在箕斗(矿车)、料仓里工作,应有安全措施。1.3.6.12 调整卷扬钢丝绳,应空载、断电进行

40、,并用工作制动。 拉紧钢丝绳或更换操作水平时,运行速度不应超过0.5m/s。1.3.6.13 对钢丝绳及其相关部件,应定期进行检查与试验;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均应更换: 专门运输物料的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数目达到钢丝总数的10; 因紧急制动而被猛烈拉伸时,在拉伸区段有损坏或长度增加0.5以上; 磨损达30; 有断股或直径缩小达10%。 多层缠绕的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应加强检查,并且每季度应将临界段串动14绳圈的位置。 运输物料的钢丝绳,自悬挂之日起,隔1年做第一次试验,以后每隔6个月试验1次。箕斗卷扬钢丝绳的连接套拔出5mm以上,或出现其他异常现象时,应重新浇注连接。1.4 水力开采

41、和挖掘船开采1.4.1 水力开采1.4.1.1 水枪喷嘴至工作台阶坡底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逆向冲采松散的砂质黏土岩,不小于台阶高度的0.8倍;冲采黏土质的致密岩土,不小于台阶高度的1.2倍。 远距离操纵的近冲水枪,距台阶坡底线的最小距离,应在设计中确定。1.4.1.2 冲采致密岩土并进行底部掏槽时,台阶高度应不超过10m,超过10m时,应分段逆向冲采。复用尾矿时,其开采台阶高度应不超过5m。 采用水力掘沟、明槽运矿时,其堑沟宽度应不小于台阶高度的1.5倍。1.4.1.3 开采洗选排弃的尾矿中的泥油层,或倾角30以上且底板较平滑的山坡砂矿,不应逆向冲采。冲采溶洞中的沉积砂矿时,应及时

42、处理溶洞边缘上的浮石。台阶坡面上有大块浮石时,不应正面冲采。1.4.1.4 水枪正在作业的冲采工作面,人员不应进入边坡顶部和底部的边缘。水枪停止作业时,应经过检查确认安全,方可进入冲采工作面,但不应进入坡底线附近。水枪开动时,任何人员均不应在冲采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 水枪突然停水,在关闭水源开关以前,任何人员均不应进入冲采工作面。1.4.1.5 一个台阶同时有两台水枪作业时,对向冲采时相互距离应不小于水枪有效射程的2.5倍;并列冲采时相互距离应不小于水枪有效射程的1.5倍。 上、下两个台阶同时开采时,上部台阶作业面应超前下部台阶作业面30m以上。1.4.1.6 矿浆池上部的砂泵,应设稳固的操作

43、平台和带扶手的梯子。平台宽度应不小于0.7m。 上面有行人的运矿沟槽,沟槽上应设盖板或金属网。深度超过2 m的沟槽,应设明显标志,并禁止人员靠近。1.4.1.7 敷设有管道或渡槽的栈桥,应设宽度不小于0.5m的人行通道、栏杆和梯子。1.4.1.8 供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固定输电线路,不应设在采掘作业区内,其与作业水枪间的距离,应不小于水枪射程的2倍; 采场内的移动电缆,不应从水枪射程范围内通过,并应保证绝缘良好; 电气线路应有良好的防雷设施。1.4.1.9 泥浆管道至裸露输电线和通讯线路的距离,应不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1.4.2 挖掘船开采1.4.2.1 非标准采、选船的设计和制造

44、,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1.4.2.2 采、选船基坑开挖的水深,应大于船的吃水深度加0.8m以上;采、选船的吃水深度超过设计规定的吃水深度时,应及时查找原因,排除安全隐患;采区实际水深低于船的吃水深度时,应停止作业;开采工作面水上边坡高度大于3m,边坡角大于矿岩自然安息角时,应用水枪及时处理边坡。1.4.2.3 采、选船上机械设备的转动部位,应安装可拆卸的护栏;甲板、桥板、梯子及高于甲板2m以上的操作平台外侧,应安装扶手;浮箱式采、选船的浮箱,应设平时密封紧锁的渗水观察孔。1.4.2.4 采、选船的牵引绳应定期检查,其安全系数低于设计要求时,应及时更换。1.4.2.5 挖掘作业期间,在挖掘

45、船的首绳和边绳的岸上设置区内,不应进行其他作业。1.4.2.6 挖掘船的安全水位和最小采幅,应在设计中规定。挖掘船工作时,干舷高应不小于0.2 m;挖掘船过河时,河面标高与采池水面标高之差,应不大于0.5m;挖掘船过河段低于安全水位时,应筑坝提高水位,不宜采用超挖底板开拓法过河。1.4.2.7 地表建(构)筑物到采池边的距离,应不小于30m;设备到采池边的距离,应不小于5 m;人员到采池边的距离,应不小于2m。1.4.2.8 挖掘船作业时,在其回转半径范围内,不应有人员和船只停留或经过。1.4.2.9 在大风、大雾及洪水期间,行船和调船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1.4.2.10 动力电缆应保持绝缘良好;敷设在地表部分,应有警示标志;横穿道路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水上部分应敷设在浮箱或木排上。1.4.2.1 挖掘船上应设置水位警报、照明、信号、通讯和救护设备。1.4.2.12 采场的主要进出口,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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