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某发电公司事故处理与调查管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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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发电公司事故处理与调查管理标准前 言 本标准依据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Q/GDNSPC.GLSC2005质量安健环综合管理手册和Q/GDNSPC.CX.172005事故处理与调查控制程序要求,结合本公司质量安健环管理实际制定事故处理与调查管理标准。本标准为Q/GDNSPC. CX.172005事故处理与调查控制程序的支持性文件,是企业标准管理体系文件的组成部分。本标准由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本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张某审 核: 张某批 准: 王某本标准由本公司安全监察部归口并负责解释。本标准于XX年X月X日首次发布。本标准的版本及修改状态:A/0.1

2、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事故发生后的调查、分析与处理及责任追究和落实、考核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各生产部门,各管理部门及改扩建和外委施工单位和其所属各单位或各类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T 1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 190042000 质量管理体系 业绩改进指南GB/T 280012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GB/T 240012004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CMB253-2004 NOSA五星级管理系统Q/GDNSPC.GLSC2005 质量安健环综合管理手册2002年1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GB12801-91

3、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国务院(1989)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标准暂行规定国务院(1992)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国务院(199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公安部(1992)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标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2003-10-8实施)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2004-1-1实施)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劳安字199123号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决定有关问题的解释 劳安字19909号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标准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 劳安字19909号 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劳办发1993140号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 国家电力公司(2001-01-01 实施

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电集团公司(20039实施) 事故调查规程 国务院第七十五号令(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宁石电发2003120号。某发电有现责任公司文件关于主汽温度、再热汽温度、主汽压力、机组负荷安全考核的补充规定3 定义和术语3.1 特别重大事故 简称特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3.2 特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者。3.3 重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3.4 一般人身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3.5

5、 死亡事故 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至2人的事故。3.6 重伤 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3.7 重伤事故 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3.8 轻伤 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3.9 轻伤事故 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3.10 特大设备事故 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者。生产设备、公司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者。3.11

6、 重大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但符合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3.2所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3.12 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但符合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3.3所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3.13 设备一类障碍 未构成设备事故,但符合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3.4或本程序附录M中有关条件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3.14 二类障碍 电力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事件,虽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但其性质和程度已对安全生产构成了威胁,具体界定依据本程序附录M中有关条件者。3.15 五不放过 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7、事故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未落实领导责任不放过。4 职责4.1 安全监察部:负责公司事故调查、分析与处理的安全管理部门,对公司各部门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负责。4.2 生产技术部:负责公司事故分析技术提供和认定工作,对公司各部门发生的事故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数据保证。4.3 工会:是公司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的监督部门,对公司各部门发生的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中,给予必要的监督,保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公正、公平和公开。4.4 各部门:负责向公司事故调查组织机构或部门提供事故的有效技术资料和数据及事故发生的各种现象、时间、数据和资料。5 管理管理内容与要求5.1 各类事故的调查a) 电力生产企业

8、发生人身死亡、重伤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应立即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向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报告。b) 特大人身、设备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c) 重大人身事故、一般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d) 重伤、轻伤事故由公司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总工办、安监、人事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事故部门安全员填写;e) 重大设备事故由公司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总工办、安监、人事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上级管理部门应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f) 一

9、般设备事故由公司副总或总工或指派人员组织总工办、安监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参加调查。g) 只涉及一个部门且情节比较简单的事故也可以指定发生事故的部门负责人组织调查。事故报告由总工办技术人员填写,事发10日内报安监部,由安监部报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部;h) 设备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由责任部门负责人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性质严重或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公司组织调查。障碍报告由部门安全员填写,事发7日内报安监部,一类障碍报告由安监部报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部;i) 电网一类障碍一般由调度部门负责组织调查;j) 发生事故后,必须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安监人员和有关领导及

10、专业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除协助处理事故外,并立即组织调查和记录,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设备情况进行拍照,绘制草图,对特大、重大事故和认为比较典型的事故组织录像和拍照;k) 发生事故后,当值值长在下班后应立即组织当值有关人员开会分析、讨论,有关专责应搜集原始记录、资料,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及处理意见,详细地用书面材料报所属部门,并保证其真实性。安监人员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l) 公司任何人员在生产事故的调查中,无论是事故的发现人员、责任人员都应向组织说明事故发生的真实现象,不得弄虚作假、有意隐瞒真相或阻碍事故的调查;5.2 事故的认定标

11、准5.2.1 人身事故a) 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b) 重伤事故:按劳动部(60)中劳发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c)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及以上的事故;d)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死亡事故者。5.2.2 设备事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事故a) 通讯不畅,造成严重后果者;b) 故障录波器由于人为的原因(如管理不善、维护不当),不能正确动作,影响特大、重大事故、大面积停电事故或系统瓦解事故分析者;c) 主保护、后备保护不能按要求投入者。5.2.3 一类障碍:发生下列情况

12、之一者a) 设备损坏、运输工具损坏、化学品或油类泄露等直接经济损失达510万元(不含10万元);b) 火灾经济损失达0.51万元;c) 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等主要发供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d) 发生宁石电发2003120号某发电有现责任公司文件关于主汽温度、再热汽温度、主汽压力、机组负荷安全考核的补充规定所规定的一类障碍者。5.2.4 二类障碍:主要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5.2.4.1 严重违章作业,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但未造成伤害者;5.2.4.2 机组的异常运行不影响调度负荷曲线时有功出力降低等效停运小时(额定负荷-实际负荷)X降负荷小时/额定负荷超过0.5小时;5.2

13、.4.3 发电设备故障、非计划停运检修或停止备用时同类设备故损坏、化学品或油类泄漏、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5万元(不含5万元);5.2.4.4 火灾经济损失达25千元以下;5.2.4.5 检修与运行维护工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a) 重要辅助设备故障,在36小时内不能恢复运行或备用;b) 主要辅助设备故障,在48小时内不能恢复运行或备用;c) 一般辅助设备故障,在72小时内不能恢复运行或备用。5.2.4.5 经济损失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a) 由于管理不善或工作过失(包括采购、供应、加工)造成设备;b) 设备缺陷超过36小时未处理,也未办理相关手续者; c) 检修中割错设备或承压部件错用

14、钢材,被发现且未造成后果者;d) 由于人员过失误将汽、水、油喷溅到电气设备上;或检修后设备、容器、管道内遗留杂物,被发现者; e) 走错间隔、误登带电构架,或检修中不按规定布置安全措施如:不挂牌,不上锁,不设围栏等,危及人身与设备安全,被发现制止者; f) 主要辅助设备或严禁倒转的机械设备的电动机相序接反,高低压母线相序接反,被发现制止者;g) 起吊重物,在离开地面后不论何因坠落者(未造成后果);h) 在起吊重要设备过程中发现钢丝绳有断股现象者;i) 停放或行走中起重设备的吊钩自行坠落者;j) 在3米以上高空落物或人体从1.5米以上高空摔下(未造成后果者);k) 无票或到期未办延期手续,擅自从

15、事检修工作者;l) 主要零配件图纸画错,被发现制止者;m) 由于协调配合不当,延误工作超过24小时者;n) 误将汽、水、油送到检修现场者(未造成后果);o) 发电机励磁碳刷磨短未及时发现更换或更换不合格的碳刷,引起滑环发生环火现象;p) 定期切换或测试工作无故未按规定时间进行者;q) 已经签发生效的工作票、操作票存在问题,有危机人身或设备安全的可能,在执行前被发现制止者;r) 检修现场的接地线(接地刀闸)位置和组数与记录不符者;s) 送电前遗漏了接地线(接地刀闸),未能一次拆除(拉开)完,被发现制止者;t) 由于人员过失,造成检修设备有突然来电或设备有突然转动可能者;u) 防冻保温工作不及时,

16、造成设备被冻,有威胁安全生产的可能者;v) 未经调度部门许可,擅自操作调度管辖的设备者;w) 机组点火后申请灭火;汽轮机冲转后又停机;或在检修时间范围内发电机并网又解列者;x) 误投或忘投各种主要保护装置,被发现且未造成后果者;y) 误启动、误停止主要辅助设备未造成后果者;z) 设备油箱油位低至最低限者;aa) 禁火区发生明火,需动用灭火器材者;bb) 生产区域内发生火情、火险。明火禁区起火、电缆夹层或电缆沟起火、汽轮机组油系统起火或氢系统着火、爆炸;cc) 发生火灾时,消防泵未按规定启动者;dd) 未经批准随意动用消防设施或挪作它用者;ee) 压力容器安全门误动或拒动;或任一台安全门撤运超过

17、24小时;ff) 福利区全部停电超过12小时;或任一居住楼停电超过24小时者;gg) 全福利区闭路电视信号人为原因中断超过8小时者;hh) 水淹泵坑造成后果者;ii) 在禁火区无动火工作票进行明火作业;jj) 由于人员误操作(含误碰、误动)造成重要、主要辅助设备被迫停止运行;kk) 仪表盘工作电源中断;ll) 由于跑油、跑酸、跑碱等构成污染者;mm) 储存有害或可燃液体、气体的容器发生泄漏;nn) 厂房、泵房或变电站设备被水淹者;oo) 汽、水、油系统未有效隔离,出现混入者。5.2.4.6 锅炉设备发生异常和故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 锅炉在上水、点火、升压、停炉过程中,汽包内壁上下壁温差超

18、过40; b) 锅炉正常运行中汽包水位超过230mm或汽压超过额定值的0.7MPa(以打印记录为准);c) 锅炉排烟温度超过200或尾部烟道发生二次燃烧者;d) 燃油进入汽水系统或燃油温度超过50;e) 锅炉超压试验时压力超过额定压力的1.25倍;f) 表用压缩空气压力低于0.4MPa;g) 锅炉就地水位表中一只不能正确指示或不清晰显示水位,延续时间超过24小时;h) 制粉系统堵塞或满煤,需停运处理超过18小时;i) 一级过热器、低温再热器入口烟温升高到750,10分钟降不下来者;j) 干式防腐炉进水进汽;k) 任一台吹灰器枪杆烧坏者;l) 锅炉水位,主蒸汽、再热蒸汽温度和压力,高于或低于现场

19、运行规程规定的幅度和时间;m) 发生锅炉灭火事故;n) 炉膛压力超过规定;o) 制粉系统爆炸;p) 运行中锅炉安全门拒动或动作后不回座,或回座不严,需进行处理者;q) 锅炉火焰监视装置全部失灵;任一火焰监视装置功能失常,延续时间超过24小时(工业电视修复时间可自定);r) 发生宁石电发2003120号某发电有现责任公司文件关于主汽温度、再热汽温度、主汽压力、机组负荷安全考核的补充规定所规定的二类障碍者。5.2.4.7 汽机设备发生异常和故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 正常运行中调速级压力超过规定值,延续超过10分钟;主汽、再热器温度高于额定值15、低于额定值20,延续时间超过5分钟;b) 汽轮机

20、真空比正常运行参数连续下降6KPa;c) 正常运行中冷却塔水位低于1.0米、满水溢流;d) 发电机定子冷却水压力、流量低,引发报警信号;e) 正常运行中汽轮机润滑油或调速油压力低于报警值;f) 汽轮机任一调速汽门运行中卡涩、失灵,或调速系统波动使负荷变化超过额定负荷的20%;g) 汽轮机、给水泵冷油器出口油温超过50;h) 正常运行中汽轮机主油箱油位超过规定值;i) 汽轮机任一轴承振动超过规定值,或轴向位移、差胀发报警信号;j) 消防水、生活水管道破裂,被迫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k) 给水泵汽化或倒转;l) 高压加热器系统故障停运时间超过72小时,或高加投用时给水温升速率超过3/分钟;m) 凝

21、结水、给水、发电机冷却水及蒸汽品质不合格,超过8小时不能恢复者;n) 将不合格的润滑剂、透平油加入转动机械润滑油系统或轴承内(未造成后果者);o) 汽轮机任一支持轴承温度大于90或任一轴承回油温度大于70;发电机轴承金属温度大于100;汽轮机推力瓦轴承回油温度大于70;p) 汽轮机转速升高到额定转速的108%及以上者。5.2.4.8 热控设备a) 自动调节装置解列超过72小时者;b) 设备发生异常运行时,事故追忆系统不能自动记录或故障影响事故分析者;c) 正常运行中计算机红屏、死机1小时,影响运行人员监视、调整的(未造成后果者);d) 重要联动装置、重要自动调节装置失灵或停运时间超过8小时;e

22、) 重要热工保护被迫解除(事故处理例外)或误投;双套保护中一套退出,超过24小时者;f) 重要热工仪表失灵或显示不准确超过8小时以上者。5.2.4.9 电气设备发生异常和故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 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4小时(以发信号为准)或直流电源母线失压,20分钟内未恢复;非直接接地系统发生了永久性单相接地;b) 故障录波器、故障顺序记录仪停用,延续时间超过24小时,或功能失常,未能提供正确、清晰记录或数据者;c) 6KV以上电缆线路发生单相接地超过2小时者;d) 3KV及以上电气设备由于试验错误,导致绝缘击穿;e) 380V母线开关、3KV及以上断路器、隔离开关操作中失灵,影响了

23、正常操作;f) 发生设备异常运行时,需要事故照明自投而未自投或照明达不到要求,影响运行处理;g) 升压站SF6断路器泄漏气压达到报警值者;h) 发电机变压器组在启动升压过程中,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压30%及以上者;i) 发电机变压器组在绝缘试验中,因操作不当超过试验电压的20%以上者;j) 接地网不完善,接地电阻大于规定值,在每年的春检预试后72小时未处理者;k) 40KW及以上电动机、其它重要电动机损坏,超过48小时未能修复;l) 3KV及以上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短路或电流互感器二次开路;m)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失灵;设备联动装置失灵;自动励磁装置失灵;n) 蓄电池或直流充电装置故障,造成直流电源

24、母线电压低至额定电压的85%。蓄电池组中存在“落后”或失效电瓶,一周内未能消除;o) 重要电气设备进水,致使设备绝缘降低,需要烘干处理者;p) 发电机转子回路发生一点接地;q) 氢冷发电机冷却器断水、引起热氢信号动作;发电机、调相机静子温度超过规程规定;r) 因冷却装置故障,重要变压器上层油温超过75(强油风冷)、85(油浸自冷);s) 重要电气保护被迫解除(事故处理例外)或误投;双套保护中一套退出,超过24小时者;t) 重要、主要电气仪表失灵或停用,需要检修者;u) 主要仪表照明及全部事故照明停运,发生设备异常运行时,需要事故照明自投而未自投或照明达不到要求,影响运行处理;v) 电缆沟进水;

25、w) 380v及以上交流母线失压;x) 主要电气调整装置故障停用,影响了运行操作和调整。3.2.4.9.25断路器的液压机构,液压降至允许值以下,已形成闭锁或退出保护运行;y) 误(漏)拉合断路器(如误解、合环、误停、送电等)虽未构成3KV及以上发电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者;z) 3KV及以上电气设备非同期并列或未经同期检定并列;aa) 3KV及以上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短路或电流互感器二次开路;bb) 电气、热工直流控制、保护回路总熔断器熔件越级熔断或其备用电源(UPS)退出备用,失去备用;cc) 3KV及以上电力电缆(含电缆终端头和中间接头盒)短路或单相接地;dd) 发电机内进入透平油,24

26、小时内各班连续放油量累计超过20公斤;ee) 运行中各种原因造成主变压器轻瓦斯动作;ff) 倒闸操作中防误闭锁装置失灵,需解锁才能操作;防误闭锁装置故障停运超过48小时;gg) 610KV断路器、电压互感器、避雷器爆炸。5.2.4.10 输煤设备发生异常和故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 输煤设备故障,被迫中断上煤,或任一原煤仓空仓跳磨者;b) 输煤皮带拉断或划破,长度10米以上50米以下者;c) 两块一件(石块、木块、铁件)进入制粉系统引起制粉系统发生故障;或配煤不当,引起锅炉燃烧恶化者;d) 带50%及以上负荷启停皮带者;e) 碎煤机故障,被迫上煤走旁路;f) 煤堆自燃,需采取紧急措施者;g)

27、 斗轮机出轨或推煤机翻车(未造成后果者);h) 煤场煤、粉自燃,延续2小时未扑灭;原煤仓、输煤系统中煤粉自燃;i) 大型输煤、卸煤设备(龙门吊、桥吊、翻车机、轮斗机、机车等)发生损坏,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5.2.4.11 除灰设备发生异常和故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 除灰系统被迫停运超过4小时者;b) 电除尘器任一电场(电场内部故障除外)被迫停运超过12小时者;c) 电除尘器任一通道发生二分之一电场停用;d) 除灰水池、灰渣池运行中发生溢流者;e) 捞渣机单台故障停运,延续时间超过6小时;碎渣机单台故障停运延续时间超过24小时;f) 灰渣泵全停,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5.2.4.12 供水设

28、备发生异常和故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 供水设备发生故障,被迫中断生产用水者;b) 刮泥行架被泥沙压死被迫停运者;c) 供水管道破裂被迫停运超过24小时者;d) 生产用水、生活用水水池水位低于规定值2米2小时未恢复者;e) 幅流沉淀池、机加池刮泥行架损坏,需停用检修。5.2.4.13 化学设备发生异常和故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 加药、排污、化验不及时,或工作失误,造成汽水油品质恶化;b) 由于汽水品质控制不好,在机组大小修时发现锅炉受热面、凝汽器和汽轮机叶片结垢较为严重,需清洗处理者;c) 单台机组凝结水精处理装置全部退出运行。5.2.4.14 供油系统设备发生异常和故障,出现下列情况之

29、一者a) 油泵房可燃气体浓度达到警戒浓度时;b) 储油罐油温达到规定;c) 卸油、储油、供油设备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48小时。5.2.4.15 通讯、自动化和远动设备发生异常和故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 通讯、自动化和远动设备发生异常和故障,影响了运行操作、正常调度或事故处理;b) 载波和无线通讯设备(含微波)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4小时;架空明线通讯设备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8小时;通讯电缆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24小时;c) 调度通讯电源出现全部中断;调度总机出现失灵,延续时间超过10分钟;生产系统主岗电话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生产指挥系统电话故障全停,延续时间超过15分钟;d

30、) 远动装置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48小时;e) 由于通讯电路和设备故障,引起继电保护拒动或误动。5.2.4.16 汽(气)、水、油质量出现异常,构成下列条件之一者a) 化学除盐水电导率或二氧化硅持续不合格时间达到6小时;b) 锅炉给水PH值持续不合格时间达4小时,或给水溶氧持续不合格时间超过8小时;c) 采用磷酸盐处理的锅炉,炉水PH值低于8.5,采用全挥发性处理的锅炉,炉水PH值低于8.0,持续时间达到8小时;或采用磷酸盐处理的锅炉,炉水PH值低于8.0,采用全挥发性处理的锅炉,炉水PH值低于7.5,持续时间达到4小时;d) 蒸汽的钠或二氧化硅含量持续不合格时间达到8小时;e) 一个月内,

31、凝结水溶氧合格率低于95;或其硬度、钠含量任一指标持续不合格时间超过24小时;f) 循环水达不到控制指标(包括浓缩倍率)的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g) 水内冷发电机的内冷水电导率持续不合格时间达到8小时;h) 氢中氧量表、氢纯度表等因故障停用,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i) 运行中的变压器油或汽轮机油油质不合格的,或抗燃油、汽轮机油颗粒度与水分定期普查不合格;j) 化学制水设备不能正常启动投运或因故障停用,影响供水者;k) 氢气供应不足或氢气系统漏氢(含发电机本体),使发电机氢压降低超过20或使氢气纯度下降低于96。5.2.5 交通事故:按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及本厂机动车辆安

32、全管理制度执行。5.2.6 按上述条文构不成二类障碍,但性质比较严重的异常情况,公司、部门领导和安监人员有权认定为二类障碍。5.2.7 异常情况的认定及考核由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特点自行制定,报安监部备案。5.3 严重违章行为的认定按细则附录一执行。5.4 恶性事故的认定按细则附录二执行。6 事故责任划分原则6.1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的伤亡事故,有关领导干部(指部门级以上干部)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a) 违章指挥;b) 对已发现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应由该领导干部安排消除而末及时安排消除,或未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c) 发生由于无章可循或未制定出施工(检修)安全技术措施而造成的伤亡事故;d) 工程负责

33、人对全体工作人员在没有进行技术交底、安全措施交底 和危险点分析控制交底的情况下,就下令开工,致使工作人员对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不明确,加工现场管理混乱而造成的伤亡事故;e) 对亲眼看见的可能导致事故的违章作业行为不制止;f) 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的违章作业行为不组织查处,结果发生由于违章作业而造成的伤亡事故(以记录为准,三个月内未进行查处,或只查不处理,视为不查处);g) 安排未经技术培训、安全规程考试合格的人员独立工作;或安排无特种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h) 对本企业已经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未落实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在本公司内重复发生;i) 在无可靠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批准设备带病运行或缺少保

34、护装置运行;j) 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没有做到安全防护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就擅自批准投产使用;k) 擅自批准无证制造锅炉、压力容器及起重机械、或无证安装锅炉、起重机械(1吨以上的),或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投入使用;l) 对上级文件或事故通报中指出的本公司也潜在的事故隐患,不组织消除,听之任之,致使同类事故在该领导任职期间同样发生;m) 领导干部布置工作任务时安排人力不足,工期过紧,工作负责人提出意见而领导干部未予采纳,促使工作人员抢工期、赶进度而省略安全措施,或加班加点过多而疲劳过度,以致造成伤害事故;n) 经过事故调查分析,事故

35、调查组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主管部门认为有关领导应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伤亡事故。6.2 工作负责人对违章指挥或不进行三交底(技术措施交底、安全措施交底、危险点分析控制交底)就下令开始工作的管理人员不提出意见,盲目服从,则对事故应负直接责任。6.3 由于签发了不合格的工作票(作业票)而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工作票签发人应负主要责任;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不提出意见,盲目执行,应负同等的直接责任。6.4 由于不按工作票(作业票)上的正确要求做好安全措施而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工作许可人负主要责任,工作负责人负直接责任。6.5 工作班人员在开工后,未经工作负责人许可,擅自进行其他工作,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时,工

36、作人员本人负主要责任,工作负责人 (或监护人)监护不严,应负次要责任。6.6 由于操作票不合格而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根据公司、升压站及线路的不同情况,由事故调查组具体分析,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直接责任、次要责任及领导责任者。6.7凡未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或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的人员去工作,或者分配没有被批准独立值班(独立工作)的人员独立值班(独立工作),或者分配没有经过安全生产知识教育的临时工、民工、待业青年等外来人员参加本部门班组的生产(施工)劳动,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分配工作的干部应负主要责任,直接带领工作的班长不提出意见,盲目领工,则应负次要责任。6.8 由于不按时实施本企业制定的

37、反事故措施计划或劳动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而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则该项措施的负责人或批准延期、取消该项措施的领导干部,应负主要责任;安全监督干部不督促,不检查,或未提出意见,则应负次要责任。6.9 由于工作监护人或操作监护人不认真进行监护,造成误操作或误碰(误登)带电设备,或造成高处坠落等伤亡事故,则监护人负主要责任,被监护人负直接责任或次要责任。6.10由于生产或施工现场应经常设置的爬梯、栏杆、孔洞盖板、转动机械的防护罩、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接地线、起重设备的制动装置、低压电气设备的漏电保护器等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或不起作用,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时,该项设施的验收负责人和检修(施工)负责人应负同等的主要责

38、任;设备主管部门的领导未及时安排消除缺陷,则应负领导责任。6.11部门领导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请求公司协助解决,公司不积极协助解决,或公司在短时间内也无法解决而又未组织制定预防事故发生的应急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事故,则公司有关领导干部或直接经办该问题的专业技术干部,应负主要责任。6.12 凡由于人员安全思想麻痹、责任心不强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或设备事故,主管人事及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干部应和主管生产的领导干部对事故负同等责任。6.13 违反原电力部关于加强承包工作及多种经营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包工队、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原网局关于民工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规

39、定,把工程承包给不具备安全资格的包工队、集体企业或其他企业,发生了人身伤亡事故或设备损坏事故时,负责审查施工队安全资格的安监部门对事故应负主要责任;若在承包合同鉴定前,未让安监部门审查,则甲方代表签字人负主要责任。6.14 违反原西管局关于民工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乱用民工、临时工,没有办理审批手续,或违反使用范围,发生了人身伤亡事故或设备事故时,批准使用的人应负主要责任,使用部门的领导或领工人员未提出意见,盲目使用,则应负直接责任。7 安全记录考核7.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中断班组安全记录a) 在本班发生的中断分场安全记录的事故、障碍、异常;b) 人员责任造成的二类障碍及以上事故;c)

40、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异常情况;d) 由上级查出的严重违章现象。7.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中断分场安全记录a) 在本分场发生的中断厂部安全记录的事故、障碍、异常;b) 生产现场人身轻伤事故;c) 人员责任造成的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d) 负同等及以上责任,且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的一般交通事故;e) 严重人身未遂事故;f) 对其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异常情况,由公司或上级主管单位可认定中断记录。7.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中断全厂安全记录a) 发生一般事故;b) 发生人身重伤、死亡事故;c) 发生重大、特大事故。8 附则8.1 严重违章范围a) 进行检修、试验或安装施工等工作,违反工作票(作业票)制度,无票工

41、作;b) 对高压电气设备(包括线路)进行停电检修工作,不验电即装设接地线,或不装设接地线即进行工作;c) 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操作监护制度、监护人玩忽职守或干与监护工作无关的其它工作;d) 进行高压电气设备倒闸操作,违反操作票制度,无票操作;e) 工作票(作业票)手续办理不完善,或末按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执行;f) 错登带电设备或走错间隔;g) 在3千伏以上电气系统带负荷拉、合刀闸,带地线合闸或带电装设接地线(合接地刀闸);h) 约时停、送电;i) 跨越运行的或备用的输煤皮带;j) 擅自进入原煤仓、容器内、烟道内或转机内工作;k) 检修、试验或施工工作开工前,没有向参加工作的全体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42、、安全措施交底和危险点分析控制交底;l) 工作未结束而提前撤除安全措施;m) 按规定应戴安全帽而未戴安全帽;n) 按规定应系安全带而末系安全带;o) 违章指挥或误下调度命令;p) 无特种作业证而进行特种作业;q) 转动机械启动前应到现场检查而未到现场检查;r) 脚手架、跨越架未经验收合格而擅自使用s) 在严禁烟火区吸烟;t) 检修人员操作运行设备;u) 非当班的运行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操作运行设备;v) 擅自解除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备、转动机械或起重机械等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w) 擅自拆除生产、施工现场的孔洞盖板、平台栏杆、警告标志、安全遮拦或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x) 在起吊重物下站立、工作或行

43、走;y) 起重机具、安全用具、电动工具未经检验合格而擅自使用;z) 无证开车、酒后开车、强行超车或私开公车;aa) 不按规定使用临时工(包括农村电工)或私自借用外单位职工从事检修、施工或运行工作;bb) 违反电气闭锁装置管理规定,强行解锁;cc) 主要发供电设备运行状况已达到规程规定的事故紧急停运条件而仍然强行运行,拖延停运时间;dd) 经事故调查组或安监部门认定的其他性质严重的违章行为。8.2 恶性事故范围恶性事故是指虽未构成特大、重大事故、但性质比较严重的事故或障碍,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在生产工作中必须严加防范。恶性事故的范围如下:a) 高空坠落;b) 高压触电;c) 工作人员在登杆过程中或

44、在杆塔上工作时,倒杆、倒塔;d) 误入高压带电间隔;误登高压带电杆塔(设备);e) 带负荷拉(合)刀闸;带电挂(合)接地线或短路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开关(刀闸);f) 非同期并列;g) 锅炉满水并有汽机水冲击现象;锅炉缺水并有水冷壁过热现象;锅炉爆燃;风机飞车;h) 汽机断油烧瓦;汽机动静部分磨损;i) 下列部位着火:汽机油系统、汽机机头、锅炉燃油系统、制粉系统、输煤系统、各类油区、控制室(含电缆隧道、电缆层)、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j) 110KV及以上导线、接头、引线断线;k) 110KV从以上杆塔倒杆、断杆;l) 110KV及以上开关、发变组主开关失灵拒动或误动;m) 继

45、电保护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误停(包括压板),引起保护装置误动、拒动;n) 重要电气设备进水受潮;o) 下列人身伤害:手、足断指;重要骨骼骨裂;脑震荡;面部伤害;窒息;烧伤、烫伤;p) 由于驾驶员责任汽车驶出路面或翻车;汽车刹车或转向失灵;q) 起重过程中,重物掉落;吊车倾倒;r) 气瓶爆炸;s) 其他性质恶劣、危害较大的情况,本公司或国电电力公司可认定为恶性事故。注: 恶性事故定性的解释权属国电电力公司。9 报告和记录 表1序号报告和记录编号报告和记录名称保存地点保存期1Q/GDNSPC.206.09.03.C012005文件修改记录总经理工作部长期10 附录附录A:(规范性附录)文件修改记录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文件修改记录编号:Q/GDNSPC 206.09.03.C012005 流水号: 文件条款修改内容修改时间修改人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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