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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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公司司法法律律制制度度2015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年教材的主要变化20122012年教材根据年教材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本章内容进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行了重大调整。2013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 1)根据)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二)对对“公司解散与清算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内容进行了大幅扩充;的内容进行了大幅扩充;(2 2)新增了若干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新增了若干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20142014年教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年教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2013年年1212月月2828日修订的新日修订的

2、新公司法公司法(于(于20142014年年3 3月月1 1日施行),对本章内容进行了日施行),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重大调整。20152015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微调。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微调。需要说明的是,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教材内容,本章需要说明的是,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教材内容,本章对相关考点的解读并未完全按照对相关考点的解读并未完全按照20152015年教材的顺序。年教材的顺序。本章基本结构框架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第一单元 股东的出资股东的出资【考点【考点1 1】注册资本(】注册资本(P158P158、172172)1.1.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

3、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定的,从其规定。(2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法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

4、册资本实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释解释1 1 新公司法取消了新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和“出资期限出资期限”的要求,同时取消了的要求,同时取消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30”的规定。的规定。【解释【解释2 2】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股东(发起人)】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自主约定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5、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法定资本制度被放松。自程,法定资本制度被放松。自20142014年年3 3月月1 1日起,日起,“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股东”和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实缴出资时无实缴出资时无需验资。需验资。2.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实收股本总额”。(2 2)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仍应当经过验资)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仍应当经过验资

6、机构验资。机构验资。(3 3)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35。【解释】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解释】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换言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换言之,投资人可以抽回出资的情形:(之,投资人可以抽回出资的情形:(1 1)未按期募足

7、股份;()未按期募足股份;(2 2)发起人未按期(发起人未按期(3030日)召开创立大会;(日)召开创立大会;(3 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公司。(2014(2014年多选题年多选题) )【例题例题多选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认股人缴纳出资后,有权要求返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认股人缴纳出资后,有权要求返还出资的情形有(还出资的情形有( )。()。(20142014年)年)A.A.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B.B.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C.C.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情

8、节严重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情节严重D.D.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答案答案】ABDABD【考点考点2 2】股东出资的法律效果(股东出资的法律效果(P144P144)()(20152015年新增)年新增)1.1.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认缴出资的法律效果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认缴出资的法律效果(1 1)出资人将负担出资义务,即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出资人将负担出资义务,即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所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

9、担补充清偿责任。(2 2)出资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岀资后,才能向登记机)出资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岀资后,才能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3 3)公司成立后,应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设置股)公司成立后,应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设置股东名册,出资人正式成为股东,可依东名册,出资人正式成为股东,可依“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主张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有一些股东权利(如盈余分配权、新股优使股东权利,但有一些股东权利(如盈余分配权、新股优先购买权)只能按照先购买权)只能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行使。(4 4)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列为清算财产)公司解散时,股东

10、尚未缴纳的出资应列为清算财产。【解释解释】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纳而未缴纳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纳而未缴纳的出资,以及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分期缴纳而缴纳期限尚的出资,以及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分期缴纳而缴纳期限尚未届满的出资。未届满的出资。2.2.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法律效果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法律效果(1 1)发起人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未履行或者)发起人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担补充清偿责任。(2 2)

11、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申请公司设立登记。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申请公司设立登记。(3 3)公司成立后,应设置股东名册等,发起人正式成为)公司成立后,应设置股东名册等,发起人正式成为股东。股东。(4 4)发起人缴足认购之股份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发起人缴足认购之股份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5 5)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列为清算财产。)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列为清算财产。【考点考点3 3】股东的出资形式(股东的出资形式(P145P145)()(20062006年案年案例分析题、例分析题、

12、20112011年案例分析题)年案例分析题)1.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2.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例题例题单选题单选题】甲、乙、丙、丁四家公司与杨某、张某甲、乙、丙、丁四家公司与杨某、张某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注册资本为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注册资本为400400万元的有限责

13、任公司。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除杨某与张某拟以除杨某与张某拟以120120万元货币出资外,四家公司的下列万元货币出资外,四家公司的下列非货币财产出资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非货币财产出资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A.甲公司以其商誉作价甲公司以其商誉作价5050万元出资万元出资B.B.乙公司以其特许经营权作价乙公司以其特许经营权作价5050万元出资万元出资C.C.丙公司以其非专利技术作价丙公司以其非专利技术作价6060万元出资万元出资D.D.丁公司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作价丁公司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作价120120万元出资万元出资【答案答案】C C【考点考点4 4】关

14、于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关于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P145P145)1.1.未依法评估的未依法评估的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解释解释】未依

15、法评估的,先补正(由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未依法评估的,先补正(由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只有当评估确定的价额构进行评估),只有当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显著低于”公司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才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才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经补正程序,人民法院不宜出资义务。未经补正程序,人民法院不宜“直接认定直接认定”出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以下类似问题不再赘述。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以下类似问题不再赘述。2.2.事后贬值的事后贬值的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

16、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3.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人以出资人以“划拨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如设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如设定了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定了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

17、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4.4.登记登记(1 1)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

18、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续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指定的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在指定的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22012年案例分析题)年案例分析题)(2 2)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

19、给公司使用)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5.无权处分(无权处分(20122012年单选题)年单选题)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

20、间对于出资行为的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制度行为的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予以认定。的规定予以认定。【解释解释】(1 1)只要公司取得该财产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只要公司取得该财产符合善意取得条件,该财产可以最终为公司所有;(该财产可以最终为公司所有;(2 2)公司如果不符合善意)公司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所有权人则有权取回该财产,此时应当视为出取得条件,所有权人则有权取回该财产,此时应当视为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例题例题单选题单选题】甲向乙借用一台机床。借用期间,未经甲向乙借用一台机床。借用期间,未经乙同意,甲以所有权人名义,以

21、该机床作为出资,与他人乙同意,甲以所有权人名义,以该机床作为出资,与他人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公司其他股东对甲并非机床所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公司其他股东对甲并非机床所有人的事实并不知情。乙发现上述情况后,要求返还机床。有人的事实并不知情。乙发现上述情况后,要求返还机床。根据公司法律制度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根据公司法律制度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正确的是( )。()。(20122012年年A A卷、卷、B B卷)卷)A.A.甲出资无效,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乙有权要求返还机床甲出资无效,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乙有权要求返还机床B.B.甲出资无效,应以其他方式补足出

22、资,乙有权要求返还甲出资无效,应以其他方式补足出资,乙有权要求返还机床机床C.C.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甲应向乙承担赔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甲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偿责任D.D.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丙公司应向乙承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丙公司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担赔偿责任【答案答案】C C【解析解析】出资人甲以不享有处分权的机床出资,如果符合出资人甲以不享有处分权的机床出资,如果符合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06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丙公司有权主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丙公司有权主张该机床的所有权。因此,甲的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张该机床的所有权。因此,甲

23、的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可以向甲主张损害赔偿。还机床,但可以向甲主张损害赔偿。6.6.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7.7.以债权出资以债权出资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24、。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形之一:(1 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2 2)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3 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解释解释1 1】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

25、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解释解释2 2】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8.8.以股权出资以股权出资(1 1)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以股权出资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

26、作出资:已被设立质权;已被设立质权;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形。(2 2)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

27、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解释解释1 1】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项的规定,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

28、,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解释解释2 2】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项的规定,公司、其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考点考点5 5】股东未尽出资义

29、务的法律后果(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P146P146)【解释解释】未尽出资义务包括未尽出资义务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履行出资义务”和和“未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面履行出资义务”。1.1.在公司内部在公司内部(1 1)全面履行)全面履行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持。(2 2)股东权利)股东权利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

30、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 3)股东资格()股东资格(20132013年多选题)年多选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包括未全面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包括未全面履行),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行),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股东会决议东会决议”(而非董事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而非董事会决议

31、)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解释解释】股东被除名后,可能造成实际缴付的出资与公司股东被除名后,可能造成实际缴付的出资与公司注册资本不符。公司有两种处理方法:(注册资本不符。公司有两种处理方法:(1 1)公司应当及)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定减资程序,将被除名股东认购的份额从注册资时按照法定减资程序,将被除名股东认购的份额从注册资本中消除;(本中消除;(2 2)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代替被除名股东认购相应的股份。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代替被除名股东认购相应

32、的股份。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被除名股东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被除名股东仍然应当承担未缴纳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仍然应当承担未缴纳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充赔偿责任。2.2.对债权人对债权人(1 1)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

33、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 2)其他发起人)其他发起人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解释解释1 1】根据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3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为设的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解释解释2 2】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而免除。决议而免除。【解释解释3 3】所有的所有的“发起人股东发起人股东”(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公司设立时的

35、股东)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成立后成立后”新加入的股东不新加入的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3.能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能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1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以诉讼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 2)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超)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

36、支持。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相关链接相关链接】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当事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解释解释】(1 1)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被)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被告股东以告股东以“出资义务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 2)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已过诉讼时)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被告股东以效期间,被告股东以“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的债权”超过诉讼

37、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考点考点6 6】抽逃出资抽逃出资【解释解释】未尽出资义务发生在公司的未尽出资义务发生在公司的“设立环节设立环节”,抽逃,抽逃出资发生在公司出资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成立之后”。1.1.抽逃出资的形态抽逃出资的形态公司成立后,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

38、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解释解释】(1 1)自)自20142014年年3 3月月1 1日起,日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东”和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实缴出资时实缴出资时无需验资;(无需验资;(2 2)

39、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仍应当经过验资机构验资。资本仍应当经过验资机构验资。【例题例题多选题多选题】张三、李四、王五成立天问投资咨询有限责张三、李四、王五成立天问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张三、李四各以现金任公司,张三、李四各以现金5050万元出资,王五以价值万元出资,王五以价值2020万元万元的办公设备出资。张三任公司董事长,李四任公司总经理。根的办公设备出资。张三任公司董事长,李四任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的下列行为中,构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的下列行为中,构成抽逃出资的有(成抽逃出资的有( )。)。

40、A.A.张三与自己所代表的公司签订一份虚假购货合同,以支付货张三与自己所代表的公司签订一份虚假购货合同,以支付货款的名义,由天问公司支付给自己款的名义,由天问公司支付给自己5050万元万元B.B.李四以公司总经理身份,与自己所控制的另一公司签订设备李四以公司总经理身份,与自己所控制的另一公司签订设备购置合同,将购置合同,将1515万元的设备款虚报成万元的设备款虚报成6565万元,并已由天问公司万元,并已由天问公司实际转账支付实际转账支付C.C.王五擅自将天问公司的笔记本电脑拿回家王五擅自将天问公司的笔记本电脑拿回家D.D.三人决议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并进行分配三人决议制作虚假财务会计

41、报表虚增利润,并进行分配【答案答案】ABDABD【解析解析】(1 1)选项)选项A A:属于:属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转出”的行为;(的行为;(2 2)选项)选项B B:属于:属于“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的行为;(的行为;(3 3)选项)选项D D:属于:属于“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进行分配”的行为。的行为。2.2.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1 1)股东权利)股东权利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

42、优先认购权、剩余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合理限制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予支持。(2 2)股东资格()股东资格(20132013年多选题)年多选题)股东抽逃股东抽逃“全部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公司以间内仍未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而(而非董事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非董事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请

43、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 3)“帮凶帮凶”的连带责任的连带责任股东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支持。股东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

44、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解释解释1 1】(1 1)股东在)股东在“公司设立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所有的发起人所有的发起人”均均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2 2)股东抽逃出资的,只有)股东抽逃出资的,只有“协助抽逃出资的

45、其他股东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才承担连带责任。才承担连带责任。【解释解释2 2】该条款不包括该条款不包括“监事监事”。(4 4)能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能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司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规定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规定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东以返还出

46、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单元第二单元 股东资格股东资格【考点考点1 1】股东资格股东资格1.1.股东资格的认定股东资格的认定(1 1)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股东名册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主张行使股东权利。(2 2)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人。【例题例题单选题单选题】甲、乙、丙拟共同出资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50万元设立一有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

47、三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乙、丙三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二人。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二人。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B.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C.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D.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答案答案】C C【解

48、析解析】(1 1)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2 2)公司应当将)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3 3)考生应清楚的是,股东资格自将股东记载)考生应清楚的是,股东资格自将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时取得,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不于股东名册时取得,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不是股东资格的取得要

49、件;但是,未经登记的,不是股东资格的取得要件;但是,未经登记的,不具有对抗效力具有对抗效力。2.2.股东资格的继承股东资格的继承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解释解释】该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该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无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公司章(无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链

50、接相关链接1 1】作为作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相关链接相关链接2 2】作为作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死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时:(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时:(1 1)继承人具备完全)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2 2)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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