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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进口肉类进口及销售记录制度【精品文档】第 3 页进口肉类进口及销售记录制度为掌握进口肉类来源和流向,确保进口肉类可追溯性,加强肉类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肉类进口记录制度(一)对于各批次的进口肉类单据需要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进口肉类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货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号、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编号、名称及联系方式、贸易合同号、进口口岸、目的地、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或者官方授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编号、报检单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
2、(二)保存如下进口记录档案材料:贸易合同、箱单发票、境外付汇凭证、提单、原产地证书、报检单的复印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等文件副本,并由专人保管。(三)记录的收集及保存1.采购部门的有关管理人员负责收集进口记录及单据,按进口合同编号顺序逐一归档,保证进口报检清关整套单证完整性。2.记录的保存实行专人、专柜保管,如需查阅,查阅人须在查阅前办理登记,查阅后要及时送还,并在有关记录上签字。进口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第二条 进口肉类销售记录(一)销售记录的内容包括下列信息:产品批次、报检日期、报检号、箱数、重量、品名、原产国或地区、出口商、注册厂号、生产日期、集装
3、箱号/提单号(空运)、国外检疫证书/卫生证书号、放行日期、存放仓库、入库日期、出库日期、不合格货物处理日期、销售日期、货物流向地区、买家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二)销售单据的填写要求如下: 1.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完整,详尽,不得用铅笔填写。 2.填写及时,准确,不得提前或错后填写。 3.不得随意撕毁或任意涂改,确实需要更改时,需在错处划一横线后,在其旁边重写,签上姓名,日期并盖章。 4.签名(盖章)须填全名,不得只写姓氏,印章须清晰可辨。(三)记录的收集及保存 1.销售部门的有关管理人员负责收集销售记录及单据,一般每月收集一次,并与收发货台帐进行核对,不得有误。销售记录需保存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留底联、出库单等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 2.收集后的记录及单据要逐页核对,特别是关于肉类产品去向及其特征的项目。如有疑问须及时与有关发货文件,运输凭证相核实,并将情况备注于备注项下,核对人签字后归档。3.记录的保存实行专人、专柜保管,如需查阅,查阅人须在查阅前办理登记,查阅后要及时送还,并在有关记录上签字。进口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第三条 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应当包括涉及的进口肉类产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召回或者销售对象投诉原因,自查分析、应急处理方式,后续改进措施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