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段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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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段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哈铁劳卫20086号关于印发某铁路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的范围必须符合本办法附则的规定。第三条 特种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落实铁道部、铁路局的法令、法规,通过技术、经济和组织措施落实好特种设备管理的要求,对特种设备实行综合管理,消灭一切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某车辆段的特种设备的全过程管理。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由“使用单位负责、设备部门管理、检验部门

2、把关、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的安全管理体系。第六条 段成立特种设备使用、保养、安全管理领导组。负责特种设备使用、保养、维修制度的制定;落实日常的检查考核和竞赛的评比及业务培训工作。领导组组长:段长 副组长:技术段长、安全段长组员:技术科长、安全科长、教育科长、安全专职、设备专职、教育专职、设备(设备维修区)主任、设备车间(设备维修区)技术员、使用车间主任、技术员。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与维修管理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移设由有资质的厂家承担(设备车间配合)。设备专职负责提供安装技术资料、安装计划。特种设备安装要严格执行技术文件和施工要求。1、特种设备安装前由安装单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书面告

3、知并提交相关的资料。2、安装单位书面告知后,向承担相应范围的检验所申请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安装单位申请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申请总体验收,验收合格后参加人员在特种设备总体验收记录上签字,验收合格后到局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使用。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与保养规定:1、特种设备使用与维修车间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做好记录。每月由各设备维修部门设备专职组织由使用及维修车间技术人员及工长参加对所维修使用范围的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完成时间并消号处理。2、特种设备经验收合格后,由设备专职向上级局监察部门申请并办理运行证,只

4、有取得运行证后方可运行。3、锅炉操作人员必须经上级部门培训,取得操作证者方可进行锅炉焚火作业。运行中,必须执行下列管理制度和填写下列记录:管理制度: A司炉工岗位责任制B水处理人员岗位责任制C巡回检查制度D设备维修保养制度E交接班制度F水质管理制度G清洁卫生制度H安全保卫制度I锅炉安全操作规程蒸汽J热水锅炉操作规程日常记录:A锅炉运行记录B司炉工交接班记录C设备日常维修保养记录D领导检查记录E锅炉水处理水分析日志F钠离子交换器软水再生记录G锅炉事故记录4、锅炉安全附件的安全检查:安全阀每周至少做一次手动排汽试验;每月应进行一次自动排汽试验;水位表每班至少冲洗一次。压力表存水弯每班至少冲洗一次,

5、每半年校验一次压力表。高低水位报警器和超温超压报警器每月校验一次;温度计每班检查一次。5、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查,每年一次。内外部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6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每3年至少一次。耐压试验:对固定式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每6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压力容器的安全阀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安全阀每周应做一次手动排气试验;每月应进行一次自动排气试验。第九条 特种设备的修理1、特种设备的修理应有资质的厂家进行。施工方案等有关技术资料报局监察室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总体验收由局监察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由承修

6、单位向使用单位移交全部技术资料存档备查。2、锅炉整修、小修以下修理、非受压元件修理及辅机修理按设备综合管理实施办法执行。3、锅炉不得私自改造,改造必须经局锅炉监察部门批准方可由局指定施工单位进行。4、压力容器的操作员由局负责培训、考核、发证,操作员必须执行压力容器操作规程,带证上岗,按规定检查压力表并作记录,执行点检和自检自修,并做好巡回检查,发现异常及时上报修理部门。设备维修部门负责每一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全面检验及水压试验根据设备等级对照检验报告检验时间提出检验申请由锅检所进行检验,各车间配合实施。压力管道,不允许丝接,必须法兰联接和焊接,由取得焊工证的人员进行焊接作业。压力管道附属的仪器

7、仪表每六个月由计量室校验一次,如仪器仪表发生故障由使用人员负责送至计量室检修,仪器仪表不得带病运行。5、压力管道标牌,由设备维修部门负责安装,使用车间看护,发生丢失或人为损坏使用车间进行赔偿.6、有设备维修部门的车间锅炉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到期时由本车间送检。没有维修部门车间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上的安全阀到期后由使用车间提前15日通知设备维修部门由维修车间拆装并送检。没有维修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压力表、温度计到期后由使用车间操作人员提前15日通知设备维修部门拆卸,由使用车间负责送检压力表,计量室负责校验,维修部门负责安装。安全阀校验费用

8、由使用车间承担。第十条 技术科负责特种设备的技术管理,安全质量科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与监察工作。一、安全科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必须指定专兼职人员(下称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1、贯彻国家和路局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文件、电报及要求。2、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使用中的违章行为。3、定期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上报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的信息。4、组织紧急救援演习。二 、技术科是站段级特种设备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设备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并履行以下职责:1、管理特种设备技术档案;2、编

9、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3、落实定期检验工作;4、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5、落实对隐患设备的整治;6、完成路局交办的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工作。第十一条 段制定出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一、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二、操作人员守则;三、安全操作规程;四、常规检查制度;五、维修保养制度;六、定期检验制度;七、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度;八、事故的紧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各车间必须建立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要求一台一档。使用部门变更时,应及时移送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内容至少

10、包括:一、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和使用证;二、 设备及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三、 安装、大修、改造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四、 使用、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记录;五、 验收检验报告及定检报告;六、 设备故障与事故的记录。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到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器仪表,应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好记录。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作业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

11、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维修部门进行通报,对特种设备的隐患部位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相应记录。事故隐患未消除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得将其投入使用。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第十六条 各车间应当严格按照定期检验计划积极协助检验机构检验,要指派人员配合检验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第十七条 如接到检验部门结论为“停止运行、整改后运行或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车间必须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段向局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申请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八条 车间必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台帐和隐患整治台帐,对特种设备进行动态管理、对隐患设备及时整改消号。对局

1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和办事处安全监督部门及段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反馈意见,做出分析、落实责任,上报整改结果。第四章 特种设备人员培训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由省级批准、路局认可的培训单位进行培训,经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作业或管理工作。1、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每两年培训考核一次,锅炉压力容器焊工每三年培训考核一次。2使用特种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上级培训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使用特种设备。一人使用多种特种设备的,必须是经过逐台特种设备的理论和实做培训,考试合格后,获得多种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者。特种设

13、备操作证每二年复查考试一次。不合格的收回特种设备操作证。无操作证者,禁止使用特种落设备。第二十条 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负责下列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一、 锅炉司炉人员、水处理化验员二、 起重机械司机、司索、指挥、维修人员三、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维修人员四、 锅炉压力容器焊工五、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第二十一条 教育科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第二十二条 教育科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上报下一年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名单。第五章 特种设备的动态管理第二十三条 办理注册登记前

14、,将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表录入后,由技术科及车间技术员制成软盘并携带相关资料到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二十四条 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每月25日-30日办理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10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资料工作,符合规定的录入数据库,核发注册登记表、使用证和牌照。不符合规定的,提出纠察意见,合格后核发注册登记表、使用证和牌照。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陷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由车间提报技术科并将注册登记表、使用证和牌照收回后由技术科到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及时办理审批报废手续。第六章 罚则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

15、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二、特大事故,指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三、重大事故,指造成死亡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四、严重事故,指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16、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五、一般事故,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安全监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

17、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段给予批评教育、处分。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O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锅炉的改造是指改变锅炉结构、受热面、运行参数、燃烧方式和蒸汽锅炉改热水锅炉。锅炉的大修是指锅筒锅壳、炉顶、回燃室、封头、管板、下角圈、集箱的更换、矫形、挖补、主焊缝的焊补、管子胀接改焊接及大量更换受热面管。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

18、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OMPa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客器的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压力容器的大修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对接焊缝的焊补。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表压

19、)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落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干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电梯超重机的改造是指改变原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

20、变更的业务。如改变主参数、轿箱质量、行程、门锁装置类型、驱动主机,保护装置及主梁结构等。电梯、起重机的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如轿箱、导轨、门锁装置、驱动主机、保护装置的维修、更换等。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某铁路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程序、某铁路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等文件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办法及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无特殊要求时,执行

21、某车辆段设备综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收费,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技术科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附件附件1:设备维修保养制度附件2: 巡回检查制度附件3:交接班制度附件4:水质管理制度附件5:清洁卫生制度附件6:安全保卫制度附件1:设备维修保养制度1、为保证锅炉的正常运行,延长锅炉的使用寿命,锅炉及附属设备,各种监测仪表,应按有关规定,实行定期检修和检验,并做好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2、认真执行(85)铁劳人字915号铁路锅炉检修规则,司炉人员应密切配合检修人员,坚持按范围修、标准修,不断提高检修质量, 。3、设备检修必须

22、做好有关记录,锅炉各种修程的检修记录和有关检修质量证明文件,应存入锅炉技术档案。4、当班司炉应检查传动装置的油润状况,风机轴承箱以及上煤、除渣装置等传动部分的润滑油应保持在规定的范围内,对炉排传动装置等给油处所,每班应检查给油一次。5、燃烧室、烟室、烟管内的积灰,应定期清扫,炉膛严重结焦时应除焦。6、操作人员应按自检自修范围,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锅炉运行中,各管道、阀门应无跑、冒、滴、漏现象,发现危及安全的不良处所,应报告主管部门及时修复,严禁锅炉“带病”运行。7、停用锅炉,必须采取防腐措施,做好保养工作。停炉一个月内宜采用湿法保养,停用一个月以上,应采用干法保养。附件2:巡回检查制度1、

23、锅炉运行期间,当班司炉工,除对压力、温度、水位需不间断地监视外,对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转情况,应按规定的检查线路、项目、内容,认真的进行巡回检查。2、巡回检查的主要内容:(1)、压力、温度、水位是否正常;(2)、燃烧工况是否正常;(3)、燃烧输送系统是否正常;(4)、给水系统中水箱水位、水泵运转情况和给水调节阀、逆止阀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5)、排污阀和管道有无异常情况;(6)、鼓引风机运转是否正常,调节风门和烟道挡板位置是否合适;(7)、各类仪表、自动装置、信号系统是否正常;(8)、锅炉受压元件有无渗漏、变形等异常情况、观察炉墙、炉拱、构架有无烧坏、裂缝和变形现象。3、巡回检查等时间,运行锅炉

24、(压火除外)每2小时至少进行一次。4、对检查对结果应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的应及时处理。附件3:交接班制度1、接班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提前到锅炉房做好接班的准备工作,接班人员须认真查阅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听取交班人员介绍情况。2、接班人员未到岗,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应向领导报告。严禁将运行锅炉交给喝酒和因病不能胜任的司炉工和其他人员。3、交班时,运行锅炉应达到:压力、温度、水位正常;主要附件及仪表准确、灵敏可靠,锅炉本体无异常,锅炉辅机运转正常。4、锅炉及辅机在运行中,出现故障时,当班人员应及时处理,做到交班不交活,对不能排除的故障应报告主管领导,并做好记录经领导同意,方可离岗。5、接班人

25、员应按交接班作业程序,全面检查锅炉及辅机的状况,确认正常后方可签认,办理交接手续。附件4:水质管理制度1、认真贯彻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低压锅炉水质标准,防止锅炉结垢、腐蚀,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2、认真做好化学监督和水处理工作,锅炉的软化水、锅水应达到现行GB 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3、根据锅炉的参数和蒸汽品质的要求,对锅炉原水、软化水、锅水的水质进行分析(1)原水全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原水分析(2)锅炉软化水分析;一般不超过4小时化验一次(3)锅炉锅水分析:一般应每2小时化验一次;锅内水处理锅炉,每班至少化验一次。4、锅炉定期检验和检修时,化验人员应检查并记录锅炉

26、内结垢、腐蚀情况,做好定性分析和除垢,防腐的指导工作。5、水处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做到“四标一保”即仪器、设备符合标准;试剂、溶剂符合标准;采样方法符合标准;分析操作符合标准;保证分析数据准确。6、认真填写锅炉水处理水分析日报,锅炉水处理水分析日志,钠离子交换器软水再生记录。并做好年度水处理工作总结。附件5:清洁卫生制度1、锅炉房及其周围环境应经常保持整齐清洁,做到文明生产。2、锅炉及辅助设备每班应清扫一次,做到无积灰、无油垢,油漆完好,标志清楚。3、锅炉房及其操作室内不得随意堆放杂物,保持道路畅通,工具备品存放整齐,照明充足,玻璃明亮,地面清洁无积水。4、锅炉房内各管道、烟风道每周至少应清扫一次。5、煤灰渣场应堆放整齐。6、每月进行一次大扫除,领导进行检查。附件6:安全保卫制度1、锅炉是特种承压设备,加强锅炉房的安全保卫工作,人人有责。2、锅炉房外应悬挂“锅炉重地,闲人免进”的醒目牌。非锅炉房工作人员3、凡外来参观学习人员,应经有关部门同意,由专人带领,办理登记手续,4、运行锅炉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禁脱岗、串岗、防止负荷突变发生事故,否则拒绝参观。5、锅炉房内禁止烘烤衣服,和存放易燃物品,锅炉房内应设置必要的消防器材。6、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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