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简答题-6页word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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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侵权法简答题【精品文档】第 6 页1简述侵权行为的特点。 答: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点:(1)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因此,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2)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就是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3)侵权行为是加害于他人的行为。侵权行为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一般不包括债权。除民事权利以外的其它合法利益,也属于侵权行为法所

2、保护的范围。(4)侵权行为是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侵权行为是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法律后果就是侵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有何特点? 答:侵权责任具有如下特点:(1)侵权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是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义务也就无所谓责任,侵权责任就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的结果。(2)侵权责任是以侵权行为为事实根据所产生的责任。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必然法律后果,侵权行为是侵权责任的事实根据。(3)侵权责任的形式不限于财产责任。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一些非财产责任形式,如赔礼道歉、恢复名

3、誉、消除影响等。(4)侵权责任具有法定性。侵权责任不允许当事人加以约定,即使当事人事先有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1过错责任原则有何特点?答: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如下特点:(1)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所贯彻的基本精神是: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因此,按照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过错是决定过错责任是否成立的主观要件。(2)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于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因此,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具有广泛的适用性。(3)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居核心地位。无论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采取何种观点,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都是公认的归责原则,且属于居核心地位的归责原则。2无过错责

4、任原则有哪些特点?答: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如下特点:(1)在确定侵权责任时,不考虑侵害人有无过错。就是说,侵害人有无过错,对于侵权责任的构成不产生影响。(2)不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侵害人是否有过错,也无需推定侵害人具有过错。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的事实及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害人即应承担责任。(3)适用范围由法律特别规定。无过错责任是在特殊情况下适用的责任,因此,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有适用的余地。3公平责任原则的特点有哪些?答:公平责任原则具有如下特点:(1)公平责任是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补充。在侵权责任中,只有在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无法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而

5、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时,才能适用公平责任,以维护社会公平。(2)公平责任的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如果当事人一方或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则不能适用公平责任。(3)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由于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所体现的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担,旨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是很有限的。1侵权损害的特点有哪些?答:侵权损害具有如下特点:(1)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客观后果。侵犯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所产生的后果,就是损害。因此,不仅侵害民事权利会造成损害后果,侵害其它合法利益的,也会造成损害后果。(2)损害具有确定性。损害的确定性

6、是指损害事实是真实存在的,是在客观上能够认定的。首先,损害是已经发生的、真实存在的侵害后果;其次,损害是在客观上能够认定的。(3)损害具有法律上的补救性。损害的补救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损害具有补救的必要性;二是损害具有补偿的可能性。2简析损害的原因力。答:损害的原因力主要有以下两类:(1)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这是根据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起作用的大小所作的划分。主要原因是指对结果的发生起着主要作用的原因事实;次要原因是指对结果的发生起次要作用的原因事实。在引起一个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为两个以上的行为时,若各个行为的原因力不同,就应当区分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从而确定行为人的责任。因为行为的原因力不

7、同,行为人所承担的责任也就有所不同。(2)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这是根据行为作用于损害结果的形式所作的划分。直接原因是指直接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的原因事实,即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引起的;间接原因是指间接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的原因事实,即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行为所引起的结果而引起的。区别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目的,主要在于确定间接原因是否应当承担责任。1受害人同意须具备哪些条件?答:受害人同意须具备如下条件:(1)受害人自愿承受某种损害后果。如果受害人只是意识到危险的存在,但不希望自己蒙受损害的,则不能视为受害人的同意;(2)受害人的同意应当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在胁迫、欺诈等情况下,受害人所作出

8、的同意,不发生免责效力。受害人同意的意思表示一般应当通过明示的方式作出,但在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行业惯例的情况下,受害人默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可以发生效力;(3)受害人的同意不得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虽然受害人同意是其放弃自己的权利,但这种放弃权利亦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德的要求,不能有违公序良俗;(4)受害人同意是在损害发生前作出的。受害人在损害发生后表示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属于受害人对侵害人的责任的事后免除,而不属于受害人的同意。2自助行为的成立条件有哪些?答:自助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自助行为是为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而设立的制度,只能为保护行为人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实施;(

9、2)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情事紧迫是指如不采取自助措施,则行为人的权利就难以实现。如果情事并不十分紧迫,权利人来得及请求公力救济,则不能实施自助行为;(3)须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许可。行为人所采取的方式应为适当,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4)须于事后及时请求公力救济。行为人实施自助行为后,应当及时请求公力救济。1简述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答: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作业人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对周围环境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活动。只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才有可能发生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高度危险作业主要包括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10、作业。(2)须发生损害后果。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可以是财产损害,也可以是人身损害。(3)高度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受害人的损害须是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所造成的,才能成立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就是说,高度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有因果关系。2简述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答: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产品须存在缺陷。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如果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缺陷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的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指示缺陷。(2)须发生损害

11、后果。产品缺陷致害责任以造成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为必要条件。如果产品存在缺陷,但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则不能产生产品缺陷致害责任。(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在产品缺陷致害责任中,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应当是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即产品的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3简述污染环境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答:污染环境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须有环境污染的行为。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点上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产活动,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现象。环境污染行为主要表现为一定的作为,如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2)须有污染环境的损害

12、后果。污染者承担污染环境致害责任,须以存在损害后果为基本条件。(3)污染环境行为与污染损害后果之间须有因果关系。污染环境致害责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制度,由侵害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简述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答: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须是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这一要件包括了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特定的地点,即限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二是特定的活动,即进行挖坑等地下施工。(2)须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施工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必须符合两个要求:一是施工人必须同时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二是施工人设置的明显标志和采取

13、的安全措施,必须达到足以使任何人采取通常的注意即可防止损害事故发生的程度。(3)须存在损害后果。损害后果的存在是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的必要条件。只有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施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了施工作业的人员以外的第三人的损害,才能产生地面施工致害责任。(4)须受害人的损害与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欠缺间有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表现为因安全措施的欠缺致使路人掉入开启的坑(井、渠等)内遭受损害。如果受害人的损害与安全措施的欠缺没有关系,则不产生这种责任。5简述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答: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须因工作物致人损害。工作物致人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

14、产损害。地上工作物的范围包括建筑物、其它设施、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或悬挂物;(2)须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与工作物塌落有因果关系。工作物塌落作为致害原因无外乎有两种情形:一是工作物塌落的物理力直接作用于他人的财产、人身而造成损害。二是工作物塌落的物理力非直接作用于他人的财产、人身,而是引起其它物理力作用于他人财产、人身而造成损害;(3)须工作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只有在工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对工作物的塌落没有过错时,才能成立工作物致害责任。6简述动物致害责任的承担及抗辩事由。答:动物致害责任的赔偿主体,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动物的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

15、用、收益、处分权的人;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动物致害责任的抗辩事由有以下三项:(1)受害人的过错。如果动物造成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是否有过错,应当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2)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动物造成受害人的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则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当然,第三人的过错作为免责事由,必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没有过错。如果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有过错,即使动物致人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也不能免责。(3)免责约定。如果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占有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

16、着明示或默示的免责约定的,则可预先免除责任。7简述动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答:动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致害物须为饲养的动物。饲养的动物是指人工喂养、放养和管束的动物;(2)须是动物的独立动作加害于他人。动物的独立动作是指动物基于其本身的危险,在不受外力强制或躯使下而实施的自身动作。如果动物是在人们的强制或驱使下损害他人权益,则不属于动物的独立动作,而是属于人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动物为侵权工具,行为人应承担一般侵权责任;(3)须存在损害后果。动物基于自身的独立动作加害于他人,必须造成损害后果,才能产生动物致害责任。这里的损害后果包括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同时也包括动物所造成的妨害状态;

17、(4)动物加害与损害后果之间须有因果关系。1共同危险行为有何特点?答: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如下特点:(1)数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所谓危险行为,是指数人的行为均有危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可能性。这种危险可以从行为本身、周围环境以及行为人对致人损害可能性的控制条件上加以判断。(2)数个行为中只有一个行为造成损害,但无法判明何人的行为造成损害。共同危险行为都有可能造成他人的损害,但由于数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是相同的,因而受害人无法判断谁是加害人;(3)数人在主观上存在共同过失。在共同危险行为中,数个行为并不针对任何特定的人,也没有人为的侵害方向。因此,共同危险行为人没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而只有共同的过

18、失。这种过失表现在:数个行为人都应当知道其行为有危险性,而这种危险性为不正当的、不合理的,因疏于注意而导致结果发生。2简述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答: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包括两个方面:(1)共同侵权人的责任承担。无论是何种形态的共同侵权行为,在行为人之间都发生一定的效果。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共同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虽然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但共同侵权行为人内部应当根据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对损害所起的作用的大小为依据进行责任确定。例如,共同侵权行为人的共同过失表现一方为故意,另一方为过失的,则故意的一方

19、应承担主要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教唆人、帮助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1简述过失相抵原则适用的条件。答: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须符合以下条件:(1)受害人的行为与侵害人的行为系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就是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是由受害人和侵害人双方的行为所共同造成的,或者受害人的行为导致了已经发生的损害的扩大。(2)受害人的行为须有不当。受害人的行为是否不当,应依社会一般观念确定。(3)受害人须有过错。这里的过错,仅指过失,而不包括故意。因为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侵害人不承担责任,也就没有过失相抵的适用。(4)须依侵害人和受害人的过失程度以及各方行为对损害发生的作用,确定

20、各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并据此确定减轻侵害人赔偿责任的数额。2简述损益相抵原则的适用条件。答:损益相抵原则的适用应符合下列条件:(1)须侵害人造成受害人损害。没有损害的发生,就没有侵权赔偿责任,当然,也就不会有损益相抵的适用。(2)须受害人受有利益。受害人受到损害,但如果没有因此而受有利益,则没有损益相抵的适用余地。受害人所受利益既包括积极利益,也包括消极利益。(3)受害人的损害与受有利益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即损害与利益须基于同一原因事实而发生。3简述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答: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如下情形:(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其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

21、权;其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其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其四,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监护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其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它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其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它方式侵害死者隐私;其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它方式侵害遗体、遗骨。(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有权以侵权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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