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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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 2017 代替 DB12/ 356200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征求意见稿) 201 - -发布 201 - -实施 天 津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ICS XX.XX.XX Z XX DB12 DB12/ XXX2017 I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3 术语和定义 .5 4 要求.6 5 污染物监测要求.9 6 实施与监督 .14 DB12/ XXX2017 II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加强天津市水污

2、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 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对 DB 12/356200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本标准修订后,主要变化如下: 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增设了 70 项污染物控制指标,使控制项目由原标准的 5 项增加到 75 项; 调整了排放限值。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DB12/ 356200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或天津市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 相应的国家或天津市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新(改、扩)建单位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单位

3、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执行原标准 DB12/ 3562008 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是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 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 年 月批准。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 水污染控制与生态修复技术企业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学强、刘红磊、邵晓龙、付军、唐运平、王乃丽、李慧、耿

4、世伟、 周滨、李艳英、于丹、张彦、王金梅、杨卉、赵薇、李莹。 本标准于 2008 年 1 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DB12/ 2017 3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现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有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 有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

5、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 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889 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 11890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

6、1902 水质 硒的测定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 11907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911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13192 水质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13199 水质 阴离子洗涤剂的测定 电位滴定法 GB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7、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4204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552 水、土中有机磷农药测定的气相色谱法 DB12/ 2017 4 GB/T 15441 水质 急性毒性的测定 发光细菌法 GB/T 15505 水质 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959 水质 可吸附有

8、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 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478 水质 多环芳烃的测定 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484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503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

9、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85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HJ 586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591 水质 五氯酚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592 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593 水质 单质磷的测定 磷钼蓝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94 水质 显影剂及其氧化物总量的测定 碘-淀粉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95 水质 彩色显影剂总量的测定 169 成色剂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0、HJ 601 水质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HJ 620 水质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621 水质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9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8 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液萃取/固相萃取-气相色谱法 HJ 659 水质 氰化物等的测定 真空检测管-电子比色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

11、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6 水质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 HJ 686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699 水质 有机氯农药和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00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16 水质

12、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44 水质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5 水质 总大肠菌群和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纸片快速法 DB12/ 2017 5 HJ 757 水质 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76 水质 32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06 水质 丙烯腈和丙烯醛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 810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11 水质 总硒的测定 3,3-二氨基联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822 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23 水质 氰化物测定 流动注射-

13、分光光度法 HJ 824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825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流动注射-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826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84 水质 无机阴离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T 341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HJ/T 345 水质 铁的测定 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 HJ/T 347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59 水质 铍的测定

14、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T 72 水质 邻苯二甲酸二甲(二丁、二辛)酯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HJ/T 74 水质 氯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83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放射性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排污单位 sewage unit 具有污水排放行为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3.2 污水 wastewater 在生活和生产过程中受污染的排出水。 3.3 排水量 drainage amo

15、unt 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 水。 3.4 DB12/ 2017 6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5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6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 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 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

16、)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 上。 3.7 工业园区 Industrial Park 国家或天津市批准的具有明确地理边界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 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工业聚集地等。 4 要求 4.1 标准分级 4.1.1 本标准按污水不同的排放去向和不同功能区分为三级,其中一级、二级为直接排放 标准,三级为间接排放标准。 4.1.2 排入 GB 3838 中 IV 类(含)以上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内的污水,以及排入 GB 3097 中二类、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3 排入 GB 3838 中 V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内的污水,以及排入 GB 309

17、7 中四类海域 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4 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2 标准限值 4.2.1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两类。 4.2.2 第一类污染物 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水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 度应符合表 1 规定(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水口) 。 表 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为 mg/L 直接排放间接排放 序号污染物 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1 总汞 0.0010.0010.005 2 烷基汞不得检出不得检出不得检出 3 总镉 0.0050.010.05 DB12/ 2017 7

18、表 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续) 单位为 mg/L 直接排放间接排放 序号污染物 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4 总铬 1.51.51.5 5 六价铬 0.050.10.5 6 总砷 0.10.10.3 7 总铅 0.050.10.5 8 总镍 1.01.01.0 9 苯并()芘 0.000030.000030.00003 10 总铍 0.0050.0050.005 11 总银 0.50.50.5 12 总 放射性/(Bq/L) 1.01.01.0 13 总 放射性/(Bq/L) 101010 4.2.3 第二类污染物 在排污单位排水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

19、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为 mg/L 直接排放间接排放 序号污染物 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1 pH(无量纲) 696969 2 色度(稀释倍数) 203064 3 悬浮物(SS) 7015040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61030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3040500 6 石油类 0.51.015 7 动植物油类 1015100 8 挥发酚 0.010.11.0 9 总氰化物(以 CN-计) 0.20.20.5 10 硫化物 0.51.01.0 11 氨氮(以 N 计)a1.5(3.0)2.0(3.5) 45 12 氟化物 1.51.520 13 总磷(以

20、 P 计) 0.30.48 14 甲醛 1.02.05.0 15 苯胺类 1.02.05.0 16 硝基苯类 2.03.05.0 1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30.320 18 总铜 0.51.02.0 19 总锌 2.02.05.0 20 总锰 2.02.05.0 21 彩色显影剂 1.02.03.0 22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3.03.06.0 DB12/ 2017 8 表 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续) 单位为 mg/L 直接排放间接排放 序号污染物 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23 单质磷 0.10.10.3 24 有机磷农药(以 P 计)不得检出 0.50.5 25

21、乐果不得检出 1.02.0 26 对硫磷不得检出 1.02.0 27 甲基对硫磷不得检出 1.02.0 28 马拉硫磷不得检出 5.010 29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5.05.05.0 30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以 Cl 计) 1.05.08.0 31 三氯甲烷 0.30.61.0 32 四氯化碳 0.030.060.5 33 三氯乙烯 0.30.61.0 34 四氯乙烯 0.10.20.5 35 苯 0.10.20.5 36 甲苯 0.10.20.5 37 乙苯 0.40.61.0 38 邻-二甲苯 0.40.61.0 39 对-二甲苯 0.40.61.0 40 间-二甲苯 0.4

22、0.61.0 41 氯苯 0.20.41.0 42 1,2-二氯苯 0.40.61.0 43 1,4-二氯苯 0.40.61.0 44 硝基氯苯 b 0.51.05.0 45 2,4-二硝基氯苯 0.51.05.0 46 苯酚 0.30.41.0 47 间-甲酚 0.10.20.5 48 2,4-二氯酚 0.60.81.0 49 2,4,6-三氯酚 0.60.81.0 50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0.20.42.0 51 邻苯二甲酸二辛脂 0.30.62.0 52 丙烯腈 2.05.05.0 53 总硒 0.020.020.5 54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00400010000 55 总氯

23、0.50.58 56 总有机碳(TOC) 2030150 57 苯系物总量 c 1.21.52.5 58 1,2-二氯乙烷 0.030.11.5 59 三氯苯 d 0.020.10.5 60 总铁 2.03.010 61 急性毒性(以 HgCl2浓度计) 0.070.07/ DB12/ 2017 9 表 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续) 单位为 mg/L 直接排放间接排放 序号污染物 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62 总氮 101570 a 每年 11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执行括号内的排放限值; b 硝基氯苯:指对-硝基氯苯、间-硝基氯苯、邻-硝基氯苯; c 苯系物总量:指苯

24、、甲苯、乙苯、二甲苯、异丙苯及苯乙烯的总和; d 三氯苯:指 1,2,3-三氯苯、1,2,4-三氯苯、1,3,5-三氯苯。 4.3 其他规定 4.3.1 各行业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按国家和地方相应标准执行。 4.3.2 水污染物排放除执行本标准所规定的排放限值外,还应达到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部 门核准或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 4.3.3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 GB 18871 的规定。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对排污单位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 置进行。排污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

25、,在污染物排放监控 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新(改、扩)建单位和现有单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 排污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4 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要求,按国家和 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5.5 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3 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 3 测定方法 序号控制项目测定方法执行标准 1 总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原子荧光法 HJ 597 HJ/T

26、341 HJ 694 2 烷基汞气相色谱法 GB/T 14204 3 总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ICP-AES)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 GB 7475 HJ 776 HJ 700 4 总铬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ICP- AES)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 GB 7466 HJ 776 HJ 757 HJ 700 5 六价铬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7 6 总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原子荧光法 GB 7485 HJ 694 DB12/ 2017

27、10 序号控制项目测定方法执行标准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 HJ 700 DB12/ 2017 11 表 3 测定方法(续) 序号控制项目测定方法执行标准 7 总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ICP- AES) GB 7475 HJ 700 HJ 776 8 总镍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ICP- AES)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 GB 11912 HJ 776 HJ 700 9 苯并(a)芘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478 10 总铍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

28、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 HJ/T 59 HJ 700 11 总银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ICP- AES) GB 11907 HJ 700 HJ 776 12 总 放射性/(Bq/L)物理法1) 13 总 放射性/(Bq/L)物理法1) 14 pH 值玻璃电极法 GB 6920 15 色度(稀释倍数)稀释倍数法 GB 11903 16 悬浮物(SS)重量法 GB 11901 17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稀释与接种法 HJ 505 18 化学需氧量(CODCr) 重铬酸盐法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氯气校正

29、法 HJ 828 HJ/T 399 HJ/T 70 19 石油类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20 动植物油类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21 挥发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流动注射-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3 HJ 825 22 总氰化物(以 CN-计) 硝酸银滴定法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异烟酸-巴比妥酸分光光度法 真空检测管-电子比色法 流动注射-分光光度法 HJ 484 HJ 484 HJ 484 HJ 659 HJ 823 23 硫化物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碘量法 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 16489 HJ/T 60 HJ 824 24 氨氮

30、(以 N 计)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蒸馏-中和滴定法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5 HJ 536 HJ 537 HJ 665 HJ 666 DB12/ 2017 12 DB12/ 2017 13 表 3 测定方法(续) 序号控制项目测定方法执行标准 25 氟化物 离子选择电极法 离子色谱法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GB 7484 HJ 84 HJ 487 HJ 488 26 总磷(以 P 计)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3 HJ 670 HJ 671 27 甲

31、醛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HJ 601 28 苯胺类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11889 HJ 822 29 硝基苯类 气相色谱法 液液萃取/固相萃取-气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592 HJ 648 HJ 716 30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电位滴定法 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 7494 GB 13199 HJ 826 31 总铜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ICP- AES)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 GB 7475 HJ 776 HJ 700 32 总锌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

32、体发射光谱法(ICP- AES)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 GB 7475 HJ 776 HJ 700 33 总锰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ICP- AES)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 GB 11911 HJ 776 HJ 700 34 彩色显影剂 169 成色剂法 169 成色剂分光光度法(暂行) GB 89781996 附录 D HJ 595 35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碘-淀粉比色法 碘-淀粉分光光度法(暂行) GB 89781996 附录 D HJ 594 36 单质磷 磷钼蓝分光光度法 磷钼蓝比色法 HJ 593 GB 89781

33、996 附录 D 37 有机磷农药(以 P 计)气相色谱法 GB 13192 38 乐果气相色谱法 GB 13192 39 对硫磷气相色谱法 GB 13192 40 甲基对硫磷气相色谱法 GB 13192 41 马拉硫磷气相色谱法 GB 13192 42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 酚计) 气相色谱法 HJ 591 DB12/ 2017 14 43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 (以 Cl 计) 微库仑法 离子色谱法 GB/T 15959 HJ/T 83 DB12/ 2017 15 表 3 测定方法(续) 序号控制项目测定方法执行标准 44 三氯甲烷 顶空气相色谱法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吹

34、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20 HJ 639 HJ 686 HJ 810 45 四氯化碳 顶空气相色谱法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20 HJ 639 HJ 686 HJ 810 46 三氯乙烯 顶空气相色谱法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20 HJ 639 HJ 686 HJ 810 47 四氯乙烯 顶空气相色谱法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20 HJ 639 HJ 686 HJ 810 48 苯 气相

35、色谱法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11890 HJ 639 HJ 686 HJ 810 49 甲苯 气相色谱法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11890 HJ 639 HJ 686 HJ 810 50 乙苯 气相色谱法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11890 HJ 639 HJ 686 HJ 810 51 邻-二甲苯 气相色谱法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11890 HJ 639 HJ

36、686 HJ 810 52 对-二甲苯 气相色谱法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11890 HJ 639 HJ 686 HJ 810 53 间-二甲苯 气相色谱法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11890 HJ 639 HJ 686 HJ 810 DB12/ 2017 16 表 3 测定方法(续) 序号控制项目测定方法执行标准 54 氯苯 气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法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T 74 HJ 621 HJ 639 HJ 810 55 1,2-二氯苯

37、气相色谱法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21 HJ 639 HJ 810 56 1,4-二氯苯 气相色谱法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21 HJ 639 HJ 810 57 硝基氯苯 液液萃取/固相萃取-气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8 HJ 716 58 2,4 -二硝基氯苯 液液萃取/固相萃取-气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8 HJ 716 59 苯酚 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76 HJ 744 60 间-甲酚 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76 HJ 744 6

38、1 2,4 -二氯酚 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76 HJ 744 62 2,4,6 -三氯酚 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76 HJ 744 63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液相色谱法 HJ/T 72 64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液相色谱法 HJ/T 72 65 丙烯腈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 806 66 总硒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原子荧光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 3,3-二氨基联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505 GB 11902 HJ 694 HJ 700 HJ 811 67 粪大肠菌群数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

39、(试行) 纸片快速法 HJ/T 347 HJ 755 68 总氯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585 HJ 586 69 总有机碳(TOC)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501 70 苯系物总量(包括苯、甲苯、 乙苯、二甲苯、异丙苯及苯 乙烯的总和) 气相色谱法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11890 HJ 639 HJ 686 HJ 810 DB12/ 2017 17 表 3 测定方法(续) 序号控制项目测定方法执行标准 71 1,2-二氯乙烷 顶空气相色谱法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

40、-质谱法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20 HJ 639 HJ 686 HJ 810 72 三氯苯 气相色谱法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21 HJ 639 HJ 699 HJ 810 73 总铁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ICP- AES)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 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 GB 11911 HJ 776 HJ 700 HJ/T 345 74 急性毒性(以 HgCl2浓度计) 发光细菌法 GB/T 15441 75 总氮(以 N 计)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

41、分光光度法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36 HJ 667 HJ 668 注:暂采用下列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1)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放射性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市和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 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3 协商排放 6.3.1 当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园区排水系统排放废水存在以下情况时,企业可以 选择执行本标准,或是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根据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排放限值。 (1)企业排放的废水全部为生活废水; (2)企业废水以密闭管道的形式向污水处理厂排放,且污水处理厂具备处理此类废水 的特定工艺和能力并确保达标排放。 6.3.2 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的企业不能进行协商排放。 6.3.3 采用协商排放形式的企业,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所在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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