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专门学术委员会工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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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和信息;(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四)对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专门学术委员会工作、基层学术分委员会工作、学术事务直接相关的职能部门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三)对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四)提交与学校学术事

2、务有关的提案;(五)严格保密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保密事项;(六)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需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由学术委员会授权专门委员会审定:(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二)申请设置或调整学科、专业、学术机构;(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3、;(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八)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需学术委员会或由学术委员会授权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定:(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以及有关社会服务的重要成果;(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三)学校教师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学术水平;(四)研究生导师遴选;(五)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六)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

4、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学术专家组,对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

5、正地做出调查认定。当事人对专家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复议,必要时举行听证。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具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二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各专门学术事项和其他有关工作,并依据本章程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第四章 运行制度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

6、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秘书处负责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参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回避。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

7、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会议人员可参与会议讨论,但没有表决权。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需保留一份纸质文本,同时需以电子文档形式在办公网或校园网上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异议期内,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实名举报、质疑及申诉。对异议事项,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如遇紧急事项需要决策时,经主任委员会议研究同意,可采取通讯形式进行表决。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准假。任何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内容由秘书处负责记录,会议纪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阅、

8、签字后送达相关部门。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并执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对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做出说明。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须由校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方可进行。第三十六条 校内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可以按照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进行修改、调整和规范,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2014-9-35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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