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招标投标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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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鄂州市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市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构建科学有效的招标投标综合监督体系,加强源头治腐,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进行。第四条 市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及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评分标准确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是市招标投标

2、工作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市综合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投标公共专项服务的机构,负责收集和管理进入中心交易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向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调查,协助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并予公布。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城管、水利、国土资源、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凡本规

3、定要求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综合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将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七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八条 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

4、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九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备案,但不得缩小和降低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第十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选择

5、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一)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二)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四)政府组织或者政府组织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第十一条 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二)抗洪、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四)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五)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

6、的其他项目。前款规定项目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在申报工程建设项目时,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原因,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 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第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在招标投标网()发布;对于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开招标项目应同时在湖北招标投标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三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

7、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二)涉及国家机密或专利权保护的;(三)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的;(四)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邀请书。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第十四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且经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应当进入综合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运作:(一)具备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备与招标

8、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规范。第十五条 鼓励建设工程分包进行招标发包。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信息应当在招标投标网发布。合同价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15日内,将合同文本送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投资总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单项预算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9、的遴选应进入市综合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按照公开招标的程序规范操作。招标代理机构一经确定,除不可抗力或有违法违规行为外,招标人不得更改;中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因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第四章 资格审查第十七条 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由招标人代表与有关专家组成的资格后审委员会在开标后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第十八条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当进入市综合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操作。资格审查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根据项目需

10、要,可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等方式。拟采用资格预审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向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初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非经市政府批准,招标中不得采用资格预审。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以不署名的形式在招标投标网提出,招标人应当在网上及时答复。截标前7日停止质疑,截标前5日停止答疑;逾期答疑的截标时间应当相应顺延。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招标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网发布招标公告、资

11、格审查文件及招标文件(含设计图纸)。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相应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对于桥梁、隧道(涵洞)、燃气、软基处理、高边坡支护、深基坑支护、大型钢结构、港口、电力、改性沥青混凝土路面面层、大型房屋建筑、大型水厂、轨道交通工程、大型地下建筑、水库、海堤、河堤、水闸、大型泵站、大型污水处理厂等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可合理设置必要的同类工程经验。第二十一条 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一)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

12、时还必须具备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某些专业工程的资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中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勘察等资质。(三)招标工程要求投标申请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申请人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四)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改招标公告内容,不得随意提高招标公告中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第二十二条 对涉嫌串通投标并正在接受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的投标申请人,招标人应当不接受其参加投标。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可拒绝近三年内其履约评价被评为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三年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申请人参加

13、投标。第五章 预选承包商制度第二十四条 成立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以及市监察、发展改革、法制、建设、城管、财政、审计、公安、国土、规划、交通、水利、地税、国税、工商、招标办等部门代表组成,负责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审查和发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名录的编制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二)名录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规定数量的。第二十六条 名录实行分类管理。根据

14、承包商承接工程类别的不同,名录暂分为勘察设计承包商名录、工程总承包商名录、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工程顾问承包商(包括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承包商)名录、设备及材料供应承包商名录。委员会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适当增加其他类别和组别的承包商名录。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商名录由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等类别的总承包商名录组成。根据资质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工程总承包商名录分为、组:(一)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特级或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不含叁级)的工程;(二)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壹级或贰级施工总承包

15、企业资质,可承接贰级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工程;(三)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贰级或叁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叁级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工程。第二十八条 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由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结构工程、电梯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金属门窗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送变电工程、管道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等类别的专业承包商名录组成。根据资质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分为、组。(一)组承包商

16、应具有相应的壹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不含叁级)的工程;(二)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壹级或贰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贰级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工程;(三)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贰级或叁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叁级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工程。第二十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加入名录中较其资质等级低一组的组别,并按照其所在组别的业务范围承接工程。第三十条 承包商应当按照加入名录时确定的类别和组别承接工程或者参加工程的投标,但相互间具有控股关系的承包商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工程的投标。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在名录中所属的类别和组别。第三十二条 采用抽签法定标的,对一次或1

17、个月内累计抽签监理中标酬金超过50万或施工中标价超过3000万的承包商,自该承包商取得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暂停其抽签报名。第三十三条 申请加入名录的承包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二)具有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其他资格证明文件;(三)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四)受理申请前3年内在市有相应的工程业绩;(五)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组别承包商应具备的条件。第三十四条 承包商在申请加入名录前一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一)因拖欠民工工资逾期未整改或被有关行政部门通报;(二)拖欠分包商工程款逾期未整改或被有关行政部门通

18、报;(三)因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转包、挂靠或暴力抗法而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的;(四)承接违法建筑的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五)发生叁级(含叁级)以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的。第三十五条 对于申请时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不予列入名录,并在2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第三十六条 在申请加入名录某一组别的承包商中,符合本规定的申请人少于20名的,申请人可以直接进入名录;符合本规定的申请人多于20名的,委员会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择优录取。第三十七条 综合评分是指对承包商的纳税额、工程质量状况、施工安全状况、财务状况、工程履约评价、诚信记录、特殊贡献等

19、指标按规定的比例进行加权计算。总承包商、专业承包商名录综合评分的方法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制定,报委员会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八条 委员会可采用下列三种方式之一择优录取承包商:(一)设定录取名额,按综合评分的得分从高至低录满为止;(二)设定综合评分的合格分数线,达到合格分数线者录取;(三)实行末位淘汰,按比例录取。采用后两种方式的,申请加入名录的承包商达到合格分数线或按比例末位淘汰后少于20名的,前20名申请人进入名录。每年择优录取的方式和方法由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之前根据当年建设工程的投资规模确定并公告。委员会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加入名录的申请,审查确定进入名录的承包商名单。第三十九条 承包商可以根据其

20、资质情况申请加入名录相应的类别和组别,但每项资质只能申请相应类别中的一个组别。第四十条 承包商申请加入名录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三)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有关证明文件;(四)ISO9000系列认证证书;(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告;(六)上两年度依法纳税的证明;(七)上两年度的工程业绩证明;(八)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获奖证书、认证证书等)。申请加入勘察设计、工程顾问承包商名录的,还应提供其注册人员和技术骨干上一年度的社会保险缴交明细表。第四十一条 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办公室可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在1年内未能提交一

21、份排名在前三位的有效标书的,予以警示;(二)因与建设单位产生诉讼纠纷并且败诉,建设单位不同意其参与投标的,暂停其参与该建设单位的工程投标资格6个月;(三)建设单位对其做出的履约评价有一次不合格的,暂停其投标资格3个月;(四)因自身原因未能进行或拒绝进行中标工程的,暂停投标资格6个月。第四十二条 承包商自加入名录之日起1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办公室可提请委员会降低其组别;属于最低组别的承包商,从名录中清除:(一)履约评价2次被评为不合格的;(二) 因不良行为被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记分累计超过确定分数的。第四十三条 进入名录的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请委员会将其直接清退出名

22、录:(一)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二)提交的有关资料、数据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四)拒绝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的。第四十四条 对被清退出名录的承包商,2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被降低组别的承包商1年内不接受其恢复原组别或更高组别的申请。第四十五条 承包商被清退出名录后,可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按顺序依次递补。第六章 招 标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按照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编制或者经备案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

23、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或者未单列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如招标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投标人。本规定所称的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废标以及不合格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招标人可以收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或后审文件的工本费,其中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可在截标后向投标人收取。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一般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及有关规定、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工程量。第四十九条 施工招

24、标工程应当编制标底。施工招标工程的标底应当根据设计概算、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工期和质量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关规范、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办法以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消耗量标准、推荐的费率标准、价格信息等编制。政府投资工程应按照标底合理确定最高报价限价。特殊情况下,无法编制标底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工程概算或者造价指标设置最高报价限价。第五十条 标底可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无编制标底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委托有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应由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完成,并加盖注册执业章和所在单位公章。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

25、对标底(含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禁止背离施工图设计文件增加或者减少实际工程量,禁止抬高或者压低标底单价。第五十一条 政府投资工程编制的拦标限价,招标人应当在拦标限价公示7个工作日之前按规定报审计机关审定。第五十二条 施工招标工程的拦标限价应当在投标截止5日前公布。采用抽签定标法的,公布的拦标限价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者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税金和规费,以及相关说明等。采用其他评标定标方法的,公布的拦标限价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措施项目

26、清单计价合计、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税金和规费合计。其中安全文明措施费、预留金、暂定金额等投标人不可竞争的固定报价另外单列。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在施工总承包招标中指定分包工程。招标人不得强制总承包商进行分包。总承包商可以依法按规定选择分包商,招标人不得干预总承包商的合法分包行为。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招标工程的主要材料(如钢材、水泥、铜材、沥青等)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动时,合同价款可作调整;并明确主要材料的名称、材料价格变动时限、幅度以及相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第五十五条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工程、应急工程的招标活动,招标人可采用简易招标程序:(一)不要求投标人编制

27、技术标书,评标委员会不再进行技术标评审;(二)采用施工图包干招标,与中标人签订总价合同;(三)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合同价参照上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标底平均下浮率,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四)将零星工程采用批量招标方式进行一次性集中招标;(五)其他简化招标程序、缩短招标时限的变通措施。第五十六条 进入招标投标程序的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一)在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后,投标人数量仍少于3名的;(二)非围标串标原因,建设工程重新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事先设定合同价上限,施工类合同价上限可参照上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标底平

28、均下浮率,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服务类合同上限可参照国家、省、市现行收费规定确定。 第七章 评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货物招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简单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原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下列评标定标方法:(一)综合评估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技术要求和施工难度,

29、结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合理设置商务标、技术标、信誉标的分值权重;(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细微偏差所折算价格的总价;(三)平均值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接近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值;(四)公式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综合评审得分最高。综合评审得分由商务报价得分和投标人的日常履约得分两部分组成。招标人应当结合市招标投

30、标管理办公室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合理设置商务报价得分和日常履约评价的分值权重;(五)抽签法。在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六)先评后抽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对各投标文件评审计分,推荐若干名(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得分较高的投标人,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方案优先法、抽签法、先评后抽法等。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方案优先法的,评标细则应着重体现对项目总监和项目管理班子的择优。施工和监理招标的具体评标定标方法及评分细则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招标文件

31、示范文本中规定。第六十条 施工招标中专家对商务标评审应当体现合理低价优先、遏止恶性价格竞争、预防过低价中标的原则。对信誉标和技术标评审应当体现对投标人综合择优、促进技术进步和发展建筑循环经济的原则。信誉标评分细则可包括投标人的标准化体系认证情况、同类工程业绩、本地工程经验、预选承包商排名、投标人获奖情况、不良行为记录情况、质量安全生产情况、建设工程新技术(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与绿色环保技术)应用及认证情况、承包商履约评价综合指数等得分。技术标评分细则应体现投标人把握工程技术特点、难点的能力,解决施工技术难点的能力,以及深化或者优化施工图设计的能力。对在技术标中承诺采用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

32、新技术的投标人,应适当给予加分。政府投资工程对技术标采用暗标方式评标。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结合不同类别招标工程的特点,制定和推荐使用各类工程的技术标编制要点和技术标评分细则。第六十一条 招标人采用本规定推荐之外的评标方法的,评标方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并经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对承包商的日常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报告应在竣工验收备案的同时提交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承包商履约评价指标将作为预选承包商录用、评标择优的重要依据。承包商履约评价的具体办法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第

33、六十三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布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期间,采用抽签定标法的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用综合评估法的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采用其他评标法的不得少于8个工作日。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招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招标文件开始发布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第六十四条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承诺和声明,承诺投标中不提供虚假材料、不参与围标串标等,并声明一旦违背承诺,将无条件接受招标人、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委员会、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消中标资格、解除

34、合同、拒绝后续工程投标、清退出预选承包商名录、不准继续在本市承接工程或者执业等处理。第八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六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六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第六十七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六十八

35、条 施工招标的招标人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对于特殊招标工程,经市政府批准,招标人可以委派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一的代表参加评标。根据需要可从本地或异地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在一个评标委员会内,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按先后顺序依次确定;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2人。第六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独立评标,切实履行评标职责,全面完成评标工作。对评标中发现的违法或者其他不良行为,评标委员会应及时做出处理并报告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评标结论应当通过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集体表决做出。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将个人意见强加给他人,影响正常评标秩

36、序和妨碍评标结论的公正性。第七十条 投标人应当以综合单价的形式,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成本合理报价,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合理投标价的下限,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该合理投标价下限的,视作低于成本,该投标文件不进入评标程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定期发布投标报价下限的参考区间。第七十一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传递给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

37、文件、更改报价;(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标底、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期间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五)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前预先内定中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明显倾向性条款,或对评标委员会评标进行倾向性引导;(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投标咨询服务;(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九)不同

38、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十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十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十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十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十五)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十六)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十七)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串通投标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39、依据本规定实施调查和认定。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罚。发现涉嫌违纪或者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十二条 严格限制评标委员会的废标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招标文件单列的无效标、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在做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无效标或者废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作出。评标委员会在否决所有投标文件前,应当向招标人核实有关情况,听取招标人意见。第七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否决无效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可以视投标情况,作出以下评标结论:(

40、一)认为投标仍具有竞争力,推荐中标候选人;(二)认为投标缺乏竞争力,或者根据本规定认定为围标串标的,否决所有投标,建议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招标失败后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按规定直接发包的,曾在本工程招标中提交缺乏竞争力投标文件、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参与围标串标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本工程投标或者承接工程。第七十四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缺乏竞争性,或者认为投标人涉嫌故意拉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或者按招标文件评标将严重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性,评标委员会可不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建议招标人

41、重新招标。第七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作出评标结论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提出异议,要求进行复议或者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应当经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复议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只可就推荐或者否决原评标结论的中标候选人作出评审,不再推荐原评标结论以外的中标候选人。否决原评标结论的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第七十六条 施工招标的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中标价与标底之间的差额,且不低于中标价的15%,但招标人向中标人出具的中标价15%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可不作相应提高。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者合同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建设工程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42、或者支付担保,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决定。政府投资工程的中标人提交的非现金履约担保应当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第七十七条 招标人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经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同意,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并依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没收其投标担保,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同时,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对相关单位记录不良行为。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没收其投标担保,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同时,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

43、室应对相关单位记录不良行为。第七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审计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市招标投标网将招标价格、中标人、中标价格等招标情况予以公示。第七十九条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机械设备配置情况表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应当在合同履行中落实到位。投标人未按投标文件履行承诺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对中标人作不良行为记录。第八十条 中标

44、人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更换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降低施工设施配备标准。投标文件确定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确需更换的,应经招标人同意,并送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所更换人员必须为本单位职工,其从业资格不得低于中标承诺条件:(一)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二)主动辞职或者调离原工作单位的;(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经理不称职或者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总监不称职需要更换的;(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

45、求更换的;(五)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六)因犯罪被羁押或者判刑的;(七)死亡;(八)投标期间已在其他中标工程中任命为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九)其他经招标人同意,并经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第八十一条 严禁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转包、挂靠或违法分包行为:(一)使用个人或其他企业资金交纳工程履约保证金的;(二)在分包和劳务合同外,另行签订其他承包合同或者企业与个人签订承包合同的;(三)除管理费外,企业将大部分工程款转给个人或者其他企业的;(四)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班子成员、机械设备配置与中标合同不一致或者未按中标合同和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到位的。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跟踪检查,发现有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的,应依法严厉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作为履约评价依据。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八十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加以制止或者要求整改,必要时可暂停或者终止招标投标活动:(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三)接到对招标投标有效投诉的;(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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