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操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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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13018工伤认定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工伤认定(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经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6号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

2、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根据2013年9月6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

3、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规定, 工伤认定,由设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一)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二)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伤认定的审批权限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另外,用人单位的法定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在法定住所地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

4、保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地办理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在生产经营地办理。四、行政审批条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5、、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6、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及其单位六、申请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等规定,以及工伤认定办法中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填表说明第六条等,申请人应提供:(一)工伤认定申请表3份(附件1);(二)工伤事故报告1份(用人单位提供);(三)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如无书面劳动合同,则提供其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四)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鉴定)书1份;(五)受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六)受伤职工的病历复印件1份;(七

7、)书面证人证言(两人以上)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1份或机关事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及机关事业单位编制薄及名册复印件1份;(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2.受到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1份;3.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1份;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1份;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1份;5.在

8、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1份;7.在参加单位举办的文体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用人单位举办文体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1份;8.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结论各1份;9.伤亡职工的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1份。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60日,(二)承诺办结时限45日。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

9、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及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5-6790329(服务窗口)、0775-4560719投诉电话:0775-4560910附件:1. 工伤认定流程图2. 工伤认定申请表(示范文本)11附件1 工伤认定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60日、承诺办结时限45日)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服务窗口作出初步审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承办人实体审查材料不齐全材料齐全补正后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3日)作出受理决定(7日)超出受理范围

10、,作出不予受理决定(7日)进入工伤认定程序(35日)行政审批科室负责人审批(3日)制作决定文件(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办结时限内)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办结时限内)附件2: 编号:工 伤 认 定 申 请 表申请人:受伤害职工: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填表日期: 年 月 日职工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 日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地址邮政编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参加工作时间事故时间、地点及主要原因诊断时间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受伤害经过简述(可附页)申请事项: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用人单位意见:经办人签字:(

11、公章) 年 月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公章)年 月 日备注:填表说明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5、受伤害经过简述栏,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

12、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五)在工作时间

13、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7、申请事项栏,应写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签字。8、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用人单位不同意申报工伤,由个人申报的,用人单位意见栏可不填写,由受伤害职工个人或近亲属在备注栏填写,并注明申请的原因。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或是否受理的意见。10、此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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