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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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信委、科技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改高技术2014345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4209号)以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5年)

2、的通知(佛府办函201418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佛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由省、市、区三级财政资金构成(见附件1),专项用于佛山市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补助。第二章补助范围和标准第三条 2014年-2015年期间在佛山市购买并登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必须是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均可申请车辆购置补助资金。第四条 各类车型的车辆购置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按照不同车型,分年度确定补助金额(见附件2)。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含省、市、区)财政补助资金按1:1配套,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最高

3、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60%,按车辆销售价格60%扣除中央和省的补助金额后再按比例计算市、区的财政补助额。第三章 部门职责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补助资金预算管理;配合市发展改革局编制市级补助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清算市级补助资金,审核拨付市级补助资金,组织实施市级补助资金财政监督检查。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推进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和下达市级补助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组织清算市级补助资金;负责市级补助资金信息公开和监督等工作。第八条 各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推动本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会同本区财政(财税)局安排使用和组织

4、清算市级补助资金。第九条 各区财政(财税)局负责配合本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牵头部门组织清算市级补助资金,及时按规定拨付市级补助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和清算第十条 市级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先按照推广任务和市级负担比例预拨到各区,年度终了后据实清算。如市级预拨的补助资金不足各区兑付时,由各区先行垫付,不得以此拒绝兑付、影响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区推广应用计划,提出市级补助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和分配计划,报市政府审批。第十一条 市级补助资金分配计划经审定后,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市财政局按照资金管理规定下达市级补助资金,

5、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第十二条 市级补助资金实行年度清算制度。各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牵头部门会同区财政(财税)局于次年3月10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局提交经区政府审核后的清算材料,主要包括:(一)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报告,包括上年推广应用数量、车型、运行效果以及当年推广应用计划、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并提出需追加下达或需退回的财政资金额度。(二)佛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信息明细表(见附件3)。(三)相关材料。1、车辆购销发票复印件;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3、由汽车销售机构提供的其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4、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

6、明材料。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进行项目资金清算,并下达项目清算计划。市发展改革局对各区的清算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盖章确认的佛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信息明细表汇总表送市财政局确认后,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政府审定意见,按资金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清算手续。第五章 信息公开第十四条 佛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补助资金实行信息公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按规定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如下信息:(一) 佛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二) 市级补助资金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三) 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四

7、) 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对本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区财政(财税)局负责对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 获得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要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第十七条 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

8、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十八条 省级专项资金的拨付、清算,监督检查按省有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各区应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5年)的通知(佛府办函2014184号)精神、本办法要求以及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区级财政补助政策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含各级财政)实施细则,及时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1.佛山市新能源汽车购车地方补助资金构成表2.佛山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助标准

9、3.佛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补助资金清算信息明细表 附件1佛山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助资金构成表车型分类新能源客车纯电动专用车新能源乘用车出租车公务车等私人乘用车省级50%40%50%40%20%市级10%12%10%12%16%区级40%48%40%48%64% 备注:新能源客车主要包括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以及燃料电池客车等。新能源乘用车主要包括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以及燃料电池乘用车等。纯电动专用车主要包括纯电动邮政车、物流车、环卫车等。 附件2佛山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助标准 一、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补助标准(单

10、位:万元/辆)车辆类型纯电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80R150150R250R250R50补贴年度20142015201420152014201520142015纯电动乘用车3.333.154.754.55.75.4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3.333.15 二、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车辆类型车长L(米)6L88L10L10补贴年度201420152014201520142015纯电动客车303040405050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2525 三、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定额补贴2014年、2015年为15万元/辆。 四、纯电动专用车(主要是:邮政、物流、环卫等)推广应用补助标准:2014年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900元,每辆车补贴总额不超过14.25万元;2015年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800元,每辆车补贴总额不超过13.5万元。五、燃料电池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车辆类型补助标准补贴年度20142015燃料电池乘用车1918燃料电池商用车47.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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