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3348116 上传时间:2020-08-10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6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doc(16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草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及依据】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保障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实施,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技术进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建设活动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工程建设活动包括工程勘探,城乡规划,建设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验收,工程项目运行、维护、改造、拆除,以及相应的管理等活动。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活动包括组织制定、修订工程

2、建设地方标准,宣传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从而实现工程建设最佳投资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活动。第三条【工作原则】 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应当坚持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民生需求的宗旨,坚持科学、先进、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工作规划】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应纳入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第五条【工作经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 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计划。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采用多种形式支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第六条【管理职责】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可委托

3、其所属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职能分工,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有关工作。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七条【鼓励推广先进原则】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积极推广科技成果,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化水平。第八条【激励机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在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和工程建设标准成果给予奖励;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纳入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成果应作为单位资质评定

4、和个人业绩考核、技术职称评审的重要业绩。参与标准编写的主要人员可视为工程建设执业人员完成相应年度的注册资格继续教育学时。第二章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第九条【标准分类】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实行全文强制或条文强制。第十条 【地方标准内容】对于下列各项中没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工程建设技术、管理要求,应当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一)工程勘探、城乡规划的技术要求;(二)建设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改造、拆除的质量、安全和

5、管理要求;(三)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要求;(四)工程建设中有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新产品应用的要求;(五)工程建设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六)工程建设管理和信息技术应用的要求;(七)其它工程建设的管理和技术要求。第十一条 【标准制定原则】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二)应从本省工程建设需要出发,充分体现本地气候、地理、环境、技术等特点,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保护环境,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三)以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和科学技术的综合成果为依据,做到协商一致,共同确认

6、;(四)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鼓励采用国际工程建设标准和境外先进工程建设标准;(六)地方标准不得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和重复。相同技术要求的地方标准应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第十二条【标准制定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制(修)订计划、组织编制、审查、批准发布,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第十三条【编制程序要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一般应经过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和报批四个阶段

7、。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管理制度。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在批准发布前,应向社会广泛、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第十四条【对主编单位要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主编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编制工作。主编单位应当组建编制组,确定编制工作大纲,开展调查研究或实验论证,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组主要成员应当具有代表性。第十五条【地方标准审查】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草案在报批前,应成立专家审查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草案进行审查。专家审查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九名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应当包括与工程标准内容相

8、关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科研等方面且具有代表性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六条【对标准强条的要求】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的技术、管理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控制的技术要求,应作为强制性条文。发布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时,在文件中应注明“本标准第条为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应采用黑体字印刷。在强制性标准条款中不得包含推荐性技术要求。第十七条 【地方标准备案】对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批准发布前,应当按规定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

9、后30天内,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未经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第十八条 【地方标准编号】山东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应遵循下列格式要求:1. 山东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DB37/5- 标准发布年号 标准发布顺序号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代号2. 山东省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DB37/T5- 标准发布年号 标准发布顺序号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代号经修订再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号不变,只修改年号。第十九条【标准编写要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写,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二十条【地方标准复审、修订或废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发

10、布实施后,应根据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组织专家进行复审,确认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地方标准的复审、报批及备案应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一条 【企业标准】对没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省地方标准,且又需要在企业内部协调统一的工程技术要求,鼓励企业自行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的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由企业自行编制、批准发布,并按规定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1、备案后,在本企业内部使用。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以及本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标准编制企业对企业标准内容的合理性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地方标准出版、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出版发行,凡未经批准发布和备案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发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要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出版,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出版单位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翻印和复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出版单位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被授权的出版单位享有标准专有出版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

12、章 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责任】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工作的技术指导、服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宣传贯彻、咨询、培训等活动。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执行主体的义务】工程建设标准是工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及其管理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均应依据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从事相关建设活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同等情况下优先采用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第二十五条【省外地方标准】本省以外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可以经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核或论证后,确认作为本省行政区

13、域内适用的标准。第二十六条【国际标准或境外标准】在工程建设活动中采用先进的国际标准或境外标准前,应当由拟采用该标准的建设单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七条【审批机关的责任】规划审批机关、施工许可审批机关、安全生产许可审批机关,应当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审查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申请和从事建设活动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第二十八条【审查和监督机构的义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对建设工程项目开展技术审查和技术监督工作。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的义务】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

14、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约定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有效版本的清单。建设单位不得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工程建设和验收。对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工程,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第三十条【监理单位的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的义务】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工程建设标准组织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工程施工技术方案、设备、构件及材料。第三十二条【工程检测机构的义务】建设工程检

15、测机构应当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第三十三条【工程项目运行使用单位的义务】生产企业或管理单位应当依据工程建设标准运行、使用和维护工程设施。第三十四条【相关技术资料】在工程建设活动中采用的技术导则、指南、手册、标准设计图以及计算机软件等内容,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第三十五条【标准解释】工程建设标准的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负责。涉及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可由标准批准部门委托该标准的主编单位或授权相关机构负责。对涉及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最终解释应经标准批准部门审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对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第三十六条 【标准宣贯】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

16、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宣贯培训。工程建设标准应纳入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执业人员注册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的范畴。第三十七条【持证上岗】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设立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岗位,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第三十八条【贯标报告】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分别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检查记录报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检查记录报告须经该建设工程项目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强制性标准检查记录报告应作为工程竣

17、工验收的必备文件。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督第三十九条【主管部门职责】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对审批机关的监督】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机关、施工许可审批机关、安全生产许可审批机关,应当依据相应的工程建设标准,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申请以及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和监督。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申请,不予许可。第四十一条【对审查和监督机构的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应的工程建设标准,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勘察成果报告、设计

18、文件,不得批准。其勘察成果报告、设计文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生产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监督机构应当依据相应的工程建设标准,对工程建设施工、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要求的,应当予以制止。第四十二条【对建设单位的监督】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未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填写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检查记录报告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备案。第四十三条【监理单位的监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相应工程建设标准对建设项目工程设备、构件和材料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19、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同意实施,对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工程设备、构件和材料,应当予以制止使用。第四十四条【检测机构的监督】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第四十五条【执行主体的自我监督】从事工程勘探,城乡规划,建设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工程项目运行、维护、改造、拆除,以及相应的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20、应当及时纠正。第四十六条【主管部门的监督制度及内容】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贯彻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情况;(二)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工程建设标准的情况及其相关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的情况;(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开展审查的情况;(四)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开展监督的情况;(五)从事规划编制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的情况;(六)建设工程项目采用的

21、导则、指南、手册、数据库、计算机软件等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情况;(七)有关技术、管理人员熟悉、掌握、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的情况。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监督另有规定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 【监督检查方式】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抽查等方式。监督检查应当由熟悉掌握工程建设标准的技术专家参加。第四十八条【监督检查结果公告】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并纳入诚信体系管理。 第四十九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依法查处

22、。 第五十条【接受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五十一条 【事故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自然灾害导致工程设施毁损或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开展调查或处理,并出具包括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以及是否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分析和说明等内容的工程事故鉴定报告。第五章 罚 则第五十二条【先决原则】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三条【审批机关的法律责任

23、】规划审批机关、施工许可审批机关、安全生产许可审批机关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应当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四条【审查和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的处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生产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监督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

24、偿责任。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的处罚】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或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第五十六条【监理单位的处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工程项目执行主体的处罚】从事工程勘探,

25、城乡规划,建设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工程项目运行、维护、改造、拆除,以及相应的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处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工程项目运行使用单位的处罚】生产企业或管理

26、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给他人造成损失或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条【违反工程建设标准的处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建设工程标准所规定的基本性能、功能、质量和安全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六十一条【违反出版规定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未经授权盗印、盗制及在互联网上传播、销售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六十二条【衍生物违反标准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批准部门或相关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责令相关单位和人员改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审批人员和行政人员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发布、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设系统内征求意见稿2014.5.8】16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献 > 管理制度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