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凤溪中学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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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青浦区凤溪中学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校全名为:上海市青浦区凤溪中学,英文表述为: Shanghai city Qingpu District Fengxi middle school ;校址:青浦区华新镇凤星路1293号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四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第四条 学校面向本地区招生,招生

2、对象为12-16周岁适龄少年儿童 ,招生规模以青浦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第五条 办学宗旨:创办“管理高效、教育优质、特色鲜明、人民满意”的现代化学校。实施初中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进行初中学历教育(相关社会服务)。第六条 学校办学愿景:学生快乐学习,教师幸福工作。学校发展目标:办华新人民满意的好学校。学校的育人目标:知书达礼,全面发展。第七条 学校把创建“礼在凤中”的学校文化贯穿在学校工作各个方面,坚持“尚礼立人、尚基立学、尚武立身”的办学理念,以学生的文明礼仪教育为先导,以优质的教育质量为立校之本,传承和创新学校传统武术项目,努力提高全校师生在校的幸福指数。学校的校风:勤奋、坚

3、韧、求实、文明学校的教风:贯通教材,了解学生,创新务实,由浅入深。学校的学风:勤思多练,自强自尊,亲师守纪,健心强身。第八条 校标: 校网址:http:/ 学校网站二维码: 微信平台二维码: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标识证书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有关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一切服从和服务于学校教育教学的持续发展,一切服从和服务于调动师生员工

4、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二)认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督导部门的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接受督学的督导。 (三)尊重和依靠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监督保证作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挥领导班子的聪明才智,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充分发挥教代会的民主监督作用和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作用,严格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大队部等群众组织的积极作用。 (五)强化学校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计划和大纲的实施,建设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 (六)强化信息技术教育,以信息化带动学校教育教学现代化。加强学校信息

5、网络管理,提供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环境。 (七)强化法制教育,重视计划生育、档案管理、社区教育和服务,做好文明共建等项工作,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抓好综合治理。 (八)加快学校办学条件现代化建设的步伐,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校长的主要权利:(一)重大事务决策和工作指挥权。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和指挥权。(二)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学校的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职工的聘用、解聘、缓聘。(三)财物基建审批权。学校实行校长领导下的财务收支两条线和校长审批制度,主持决定学校经费的预、决算工作。(四)奖励处

6、罚权。校长在对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主要由正副校长、党支部(党总支、党委)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第十二条 学校行政决策由校务委员会决定。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党支部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组成。校务委员会正、副主任由校长和党支部书记担任。第十三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

7、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大队部等组织的作用。(一)抓好政治思想工作,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在学校贯彻和落实。协助校长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团结全校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工作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奋斗。(二)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人事安排、内部改革、分配与奖惩等涉及方向、政策和全局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参与决策。(三)负责对干部的教育、考察、监督,对后备干部的挑选、培养。校长对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事先要经过党支部讨论通过。(四)建立共青团、大队部组织,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调动学生主动参与、自主管理的积极性。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党组织领导,对学生

8、进行教育,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第十四条 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主席和工会委员依法民主选举产生。建立离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保障离退休职工合法权益,听取他们为学校的发展提供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代会是校长依法治教、依法行政的依靠力量。教代会代表应主动、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教代会在党支部领导下召开,一般每学年2次。教代会代表根据凤溪中学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办法的规章,民主选举产生。教代会的主要职责:(一)团结教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和校园建

9、设及各项行政工作。(二)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工作、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绩效工资分配等方案。(三)积极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对学校工作和校务公开实行民主监督。(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关心教职工生活。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和教务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二)在实行班级授课制的同时,开展小班化教学。(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四)减轻

10、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五)对外来务工子女进行分层式的教育教学管理模式。 (六)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学籍管理制度。(七)执行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考试制度,加强考风考纪教育,改革考试方法及评价体系。(八)建立和健全对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九)加强以德育指导团(年级组长)、班主任为核心的德育骨干队伍的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完善全员育人的组织系统和运行机制。(十)充分发挥团、队中学生干部的自主管理作用。第十七条 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管理,充分利用,发挥效能。加强推进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积极开发、建设共享的学校教育资

11、源库。加强学校信息网络管理,提供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环境,加强官方微信公众平台的创建和维护工作,积极宣传、分享校内外新闻和各方面信息。第十八条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执行校内教师和学生的申诉制度,保证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它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三章 学生第二十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学生入学:(一)初中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初中入学的有关政策

12、和安排事先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入学告知书及时送达学生家长。(二)学校不得通过任何书面考试或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三)学校不得拒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少年入学。学生转学:(一)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县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回本区县),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须转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二)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学校依法承担对学生教育和保护的责任。(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施

13、设备。(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上,获得教师的公正评价。在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证书。(五)接受平等教育。学生对学校领导和教师作出的奖励或处分决定,认为不公正的,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向学校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三)尊重国旗国歌,按时参加升旗仪式,升国旗时脱帽肃立,少先队员行对礼,唱国歌时声音宏亮。(四)尊敬教师、团结同学、关心班级、热爱学校、爱护公物,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自

14、立自强,立志成才,以实际行动为学校争光彩,为社会作贡献。(五)认真上好每堂课,独立完成课外作业,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培养良好道德,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青浦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照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及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按规定,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成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对未修完中学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发给肄业证书。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

15、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我校使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成长手册进行记录和评价。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奖、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有青浦区教育基金会提供的唐仲英爱心奖学金、助学金及凤溪中学校友提供的奖、助学金等。第四章 教职工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编制配备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在上级行政部门指导下按工作需要定编、定岗、定工作量。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教职工由校长聘任,并按规定签订聘任合同。已聘教职工

16、按学校责任管理和程序,与部门负责人签订工作任务和责任和同。未聘人员按政府有关规定安置。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一般按所评职务聘任,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底职高聘和高职低聘。低职高聘者可在校内享有相应待遇。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在受聘期间要接受有关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续聘。在聘任期内被除名、开除或受刑事处分者,任职资格相应取消。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并结合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在教研和科研活动中发表意见。(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四)通过教代会或其

17、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有申诉权。(六)使用学校相关设施、图书资源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具;参加进修或其他培训。(七)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准则,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不进行有偿补课;不挖苦、辱骂学生;不以任何方式收受学生、家长的礼品、现金等财物和吃饭、娱乐等服务。(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

18、学生进行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七)贯彻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精神,履行德育工作的职责,与家长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关心有特殊困难的教职工,做好帮困解困工作。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

19、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第三十三条 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学校要求志愿者和教师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访、电访、网络平台互动等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

20、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一)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文明的校风、严谨的教风,勤奋的学风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在社区内发挥积极作用。(二)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三)依靠街道、消防共建单位、地区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级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

21、平。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第三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21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第三十八条 根据校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校产管理,严防国有资产和公物的流失和浪费,制定学校的校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安全责任制,使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一)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

22、制度执行。(二)学校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根据政府有关政策法规、财政、会计等制度,加强资金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行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三)学校建立经费收支预决算制,根据办学需要学校向上级行政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四)学校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经费使用情况接受教代会监督,实施民主管理,并接受政府经济部门和上级教育财政部门的审查和监督。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每学期按规定公示各类代办费、预收费收支账目。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包括: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办事程序、各种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相抵触的,应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的规定为准。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凤溪中学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青浦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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