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事故处理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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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电气事故处理规程【精品文档】第 18 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制定电气事故处理规程(62)水电技字第41号第一章 总则第1节 本规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第1条 本规程的目的是: 1为发电厂、变电所和调度所的值班人员规定出处理电气事故的一般原则;2使发电厂、变电所和调度所在编订电气部分的现场事故处理规程时有所依据。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部系统各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系统,发电厂和变电所内的一切运行人员,均应备有与其所管设备相适应的事故处理规程。在现场规程中应具体规定那些人员必须熟悉这些规程。 第2节 处理事故的一般原则第3条 处理事故的主要任务是: 1.尽速限

2、制事故发展,消除事故的根源并解除对人身和设备的危险; 2.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持设备继续运行,以保证对用户的供电正常;必要时应设法在未直接受到事故损害的机组上加负荷; 3.尽速对已停电的用户恢复供电; 4.调整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使其恢复正常。 在处理发电厂电气部分的事故时,首先应设法保证厂用电的电源。为了完成上列各项任务,在处理事故时,运行人员必须留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集中注意力保持设备的正确运行方式,迅速而正确地执行领导人员的指示。只有在接到直接领导者的命令以后,或者在对于人身安全或设备完整有明显和直接的危险时,方可停止设备运行或离开工作岗位。第4条 在发电厂内处理电气部分的事故时,在一般情况

3、下,值长不一定要到发生事故的地点,他通常应留在主控制室,便于控制全厂。值长的任务是领导发电厂人员处理事故,掌握事故的全面情况,发出必要的指标,使各部门值班人员的行动相互配合。 第5条 各部门的值班长在处理事故时应留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其任务是设法使运行保持正常,争取不使事故向本部门发展。当已发生事故时,他应向值长报告事故发展到本部门的情况、事故发展的经过及所作的操作和处理等。 当各部门的值班长不得不离开其正常的工作岗位时,必须交代清楚,使值长可能用电话找到他。第6条 在处理事故时,各设备的值班人员,必须留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尽力设法保持所负责的设备继续运行。 第7条 各部门的领导人员和有关的工

4、程技术人员,在听到事故警报时,必须立即回到本部门,并应执行值长的一切命令,参加处理事故。 第8条 如果在交接班时发生事故,而交接班的签字手续尚未完成时,交班人员应留在自己工作岗位上,由接班人员协助处理事故;在恢复正常运行方式之前,或各部门领导人员发令交接之前,接班人员应以助手的身份,帮助交班人员处理事故。 第9条 凡不是参加处理事故的人员,禁止进入发生事故的地点(经发电厂总工程师特许者例外)。 在发电厂发生事故时,只准许直接直接参加处理事故的人员和发电厂的领导人员进入和留在主控制室内(经发电厂总工程师特许者不在此限)。处理事故时有权进入主控室的人员名单,须经发电厂总工程师核准,悬挂在主控制室的

5、入口处。第10条 在值班人员负责的设备上,或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员条须遵照下列顺序消除事故: 1.根据表计的批示和设备的外部征象,判断事故的全面情况; 2.如果对人身和设备有威胁时,应立即设法解除这种威胁,并在必要时停止设备的运行。如果对人身和设备没有威胁,则应尽力设法保持或恢复设备的正常运行。应该特别注意对未直接受到损害的设备进行隔离,保证它们的正常运行,并按照现场的事故处理规程于必要时起动备用设备; 3.迅速进行检查和试验,判明故障的性质、地点及其范围; 4.对所有未受到损害的设备,保持其运行。 对于有故障的设备,在判明故障部分和故障性质后,进行必要的修理。如果值班人员自己的力

6、量不能处理损环的设备时,应即通知检修人员前来修理。在检修人员到达以前,值班人员应把工作现场的准备工作做好(例如切断电源、安装接地线、悬挂警告牌等等);5.为了防止事故扩大,必须主动将事故处理的每一阶段迅速而正确地报告直接的上级领导。否则,即使不是严重的事故,也可能因缺乏正确的协作而造成整个发电厂或变电所的混乱。 此外,值长在处理事故时亦应估计到值班人员可能按照现场事故处理规程的规定独立进行必要的操作。注: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处理事故的快慢,决定于判明事故原因或设备是否完整的迅速程度。在电气部分发生的事故,常常只是由于系统中的一个元件或最多两个元件发生了故障,故应力求不作试验即能判明事故的原因,使

7、停电部分迅速恢复送电。第11条 处理事故时,必须迅速正确,不应慌乱。匆忙或未经慎重考虑的处理,往往反而会使事故扩大。 在接到处理事故的命令时,必须向发令者重复一次;若命令不清楚或对它不了解,应再问明白。值班人员只有从他熟悉的领导人接到处理事故的命令,始可执行。命令执行以后,要立即报告发令者。发命令的值班人员应熟悉接受命令的人,并要接受命令的人重复他的命令。如果处理事故的下一个命令须根据前一命令的执行情况来确定,则应等待接令人的亲自回报,不得经由第三者传达,也不允许根据表计的指示来判断命令执行的情况。发生事故时,应仔细注视表计和信号的指示,在主控制制室的值班人员中,务必有人记录各项操作的执行时间

8、(特别是先后的次序)和与事故有关的现象。第3节 事故警报和人员的召集第12条 在发电厂的主控制室内,应装有事故警报信号。 警报器声音的强弱和安装的数量,应以各有关人员都能听见为度。第13条发事故警报的职责属于值长,值长不在时,由值长指定的代理人执行。 第14条在发生下列各种事故时,须发出事故警报信号: 1.发电厂主要设备(锅炉、透平机和发电机)事故解列时; 2.发电厂事故性的出力降低时; 3.厂用电系统的周率和电压降低至不能保证厂用电设备所必要的出力时。 在发生其他一般性的事故时,不必发出事故警报信号,而只能把事故的情况向发电厂总工程师和与事故有关的各部门负责人报告。第15条 发生事故后,值长

9、或值长指定的值班人员应将事故的发生报告发电厂总工程师和与事故有关的各部门负责人。 第16条 处理事故时,值长有权召唤发电厂任何工作人员。每个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值长的命令即时到厂。 第4节 处理事故时各级值班人员间的相互关系第17条 发电厂和变电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值班调度员是处理事故的指挥人,他通过值长指挥所有处理事故的人员。 发电厂的值长和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应该迅速而无争辩地执行值班调度员的一切命令。凡无原则拖延执行值班调度员命令的人,应该负不执行命令的责任。批准不执行该命令的领导人员也要负责。处理事故时,对系统运行有重大影响的操作,如:变更发电厂的操作接线图和变更负荷等,均应根据

10、现行的“动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依照值班调度员的命令或经其同意后进行。第18条 如果值长认为值班调度员的命令有错误时,应予指出,并向他作简单的解释。倘值班调度员确定自己的命令是正确时,值长应立即执行。 第19条 如果值班调度员的命令直接威胁人身或设备的安全,则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执行。当值长接到此类命令时,应该把拒绝执行命令的理由报告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的总工程师,并记载在操作记录薄中,然后按照本单位总工程师的指示行动。 第20条 值长是发电厂事故处理的直接领导人,他应对事故的正确处理负责,厂内各部门的值班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所发现的一切不正常现象,都要首先报告值长。 在处理事故时,所有发电厂人员

11、都要服从值长的领导,不得对领导人的操作命令有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的情形。第21条 发电厂总工程师如果认为值长不能胜任处理事故时,则有权自行领导处理事故,或委托不当班的值长来处理事故。更换上述人员时,要通知值班调度员,并记在操作记录薄中。第22条 当发电厂发生事故时,在现场的各部门负责人应监视消灭事故的进程,并对值班人员发出必要的指示(这些指示不得与值长的命令抵触)。各部门的负责人可以按照值长的命令或经值长的允许,把本部门值班长的操作职务暂时解除或加以具体限制,而自行担任本部门的值班职务,并在值长领导下统一行动。 第23条 在变电所处理事故时,变电所值班人员应受系统值班调度员或电网值长的领导。如果

12、变电所主任或电网负责人,当发生事故时正在变电所内,必须注意变电所值班人员的动作,必要时应帮助他们。电网负责人或变电所主任也有权向值班人员发出指示,但这些指示无论如何也不得与系统值班调度员或电网值长的命令相抵触。变电所主任可以临时解除变电所值班人员的职务,自己代行值班,但应立即将此事报告系统值班调度员或电网值长。 第24条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防止事故扩大,必须进行某些紧急操作,这些操作可以由发电厂或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先执行,然后再报告系统值班调度员。 这些操作的范围和具体步骤,应根据发电厂和变电所的接线方式、电力系统的连接方式以及其它现场条件在现场规程中具体规定。系统值班调度员应熟悉这些规程。下列

13、各项操作,在任何情况下,均可不待值班调度员的命令,而由发电厂或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径自执行:1.将直接对人员生命有威胁的设备停电; 2.将已损坏的设备隔离; 3.运行中的设备有受损伤的威胁时,根据现场事故处理规程的规定加以隔离; 4.当母线电压消灭时,将连接到该母线上的开关拉开; 5.当厂用电全停或部分停电时,恢复其电源; 6.将发电机或发电厂与带电的线路或与某一台(数台)发电机并列; 7.发电机发生强烈的振荡或失去同期时,按照现场事故处理规程的规定,将该发电机解列。 上列各项操作,照例由值长或电气值班长执行;其中1、2、3、7各项操作,当电气值班长或值长不在时,由电气值班人员立即进行。不待值班调

14、度员的命令而进行的各项操作,仍应尽速报告值班调度员。第25条 发电厂或变电所发生事故时,如果值班人员不能与值班调度员(电网值长)取得联系,则应按照现场事故处理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办理。这些规定,应经管理系统的总工程师批准。 所谓值长或变电所值班人员不能与调度员(电网值长)取得联系,系指各种通讯设备均行失效,或值班调度员(电网值长)没有时间和发电厂值长或变电所值班人员联络。在现场的事故处理规程中,关于与值班调度员(电网值长)不能联系时的规定中。至少应包括下列各项:1.发电厂和变电所的母线无电时,值班调度员(电网值长)可以向发电厂或变电所送电的线路名称和该线受电顺序; 2.值班调度员(电网值长)不必预

15、先通知发电厂或变电所,可以立即或经过多少时间经某一送电线向发电厂或变电所送电; 3.发电厂或变电所的值班人员无需预先通知电网值长或用户,可以立即向停电的线路或馈电线送电,或隔多少时间即能送电; 4.增加负荷,调整周率和电压等和的顺序。 如果在本电力系统的事故处理规程中规定,在失去联系时,应由失去联系的发电厂或变电所使用穿越线路向邻近的发电厂或变电所送电,则在发电厂或变电所的规程中,应详细规定此种线路的送电顺序、送电的时间、发电厂或变电所接线方式预定的变更、检查该线路无电的顺序以及保护装置整定值的改变等。第26条 当值长或变电所的值班人员与值班调度员(电网值长)之间的通讯失效时,就尽可能用一切方

16、法使其恢复。 第二章 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设备主要部分的事故处理第1节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电力变压器第27条 发电机的周期调相机的事故处理,按照“发电机运行规程”的规定进行。第28条 电力变压器的事故处理,按照“变压器运行规程”的规定进行。第2节 开 关 设 备第29条 开关最常见的故障有下列几种:1.操作机构拒绝合闸或拒绝跳闸; 2.油开关缺油或空气开关的压缩空气压力不足; 3.温度不正常。第30条 开关拒绝合闸时,首先检查操作电源的电压(或压缩空气的压力),如不正常,即应调整,然后再合。此外应尽可能根据外部征象来检查合闸回路的保险是否熔断和有无断线的情况(当操作把手放到合闸位置时,信号灯不发

17、生变化,即说明有此种情况),操作机构本身有无故障(如跳闸信号消失,然后复亮,而操作电源的电压或压缩空气的压力正常时,则说明操作机构有故障),以及信号灯的指示有无错、误(如跳闸信号灯消失而合闸信号灯不亮,则可能是合闸信号的灯泡烧坏)。 在现场规程中,应根据运行经验以及开关操作机构和控制回路的具体特点,规定出操作机构拒绝合闸的可能原因,外部征象和消除这些故障的方法。第31条 操作机构拒绝跳闸的开关禁止投入运行。 第32条 当发现开关的跳闸回路有断线的信号时或操作回路的操作电源消失时,值班人员应立刻检查信号灯熄灭的原因。首先换上好的灯泡,试验如果好灯泡仍不亮,应检查操作回路中的可熔片,必要时将它更换

18、。如果可熔片良好,则应认为操作回路有断线。如果开关拒绝跳闸会引起事故的严重扩大时,则应采取下列措施:1.将该开关接到单独母线上,经过具有适当保护装置的母线联络开关供电,或使该母只与单独的发电机或线路等相连接,以便在用户电源换接到另一线路上以后或在通知用户停电以后,将该开关切断,加以修理; 2.如果因限于接线条件不可能经另一开关供电,则应立即(并尽可能通知用户)将拒绝跳闸的开关以手动切断,并消除其故障。第33条 当发现油开关缺油或空气开关的压缩空气压力不足时,则应认为该开关已经不能安全地断开回路。此时,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1.立刻断开该开关的操作电源,在手动操作把手上悬挂“不准拉闸”的警告牌。

19、将该开关按本规程第32条中之1的规定处理,并尽可能设法加油或恢复压缩空气的压力;2.如果不能达到第32条中之1的要求时,则应将该开关停止使用。在停用时应首先用其他开关切断开关所带线路上的负荷,而使此有故障的开关仅切断该线路的充电电流,或调整系统中的负荷,使通过该开关的电流接近于零,然后将该开关拉开。缺油的油开关或压缩空气压力不足时的空气开关所能断开的充电电流和环路电流,可参照隔离开关所允许断开这些电流的规定。电压为500V及以下的油开关缺油时,可以在负荷下拉开。第34条 如果开关的发热不正常,应加监视,并设法降低其温度。如果温度继续升高,则应按事故处理,停止开关运行。 第35条 当隔离开关的接

20、触部分过热时,须立即设法减少其负荷。如该隔离开关系与母线连接,则应尽可能停止使用;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当停用该隔离开关会引起停电时,才允许暂时继续使用,但此是应该设法减少其发热,并对该隔离开关进行监视(例如每隔半小时监视一次或连续监视)。如该隔离开关的温度剧烈上升,应以适当的开关将其切断;如系线路隔离开关,则可减低负荷,继续运行,但仍须加强监视。 第36条 当误合隔离开关时(例如把隔离开关接向短路的回路或有故障的回路,或者把不同期的系统,用隔离开关连接时),在任何情况下(不管是合上了一相、两相还是三相),均不允许把已合上的隔离开关再拉开。只有用开关将这一回路断开以后,或者用开关将该隔离开关跨

21、接以后,才许可将误合的隔离开关拉开。 第37条 当误拉隔离开关时,应按传动装置型式的不同,分别按照下列方法处理:1.如果绝缘拉杆或杠杆式传动装置拉开时,因为这种传动装置所需的拉力很大,通常应当把最初的操作一直继续开操作完了。 如果是单相的隔离开关,应将该一相完全断开,但对其它两相则不应继续操作;2.如果是齿轮形和螺丝轮型(蜗母轮)的传动装置,则其拉开过程很慢,在接点拉开不大时(23mm以下)就能发现错误,这时应迅速作反方向的操作,可能立刻消灭电弧并避免事故。第38条 线路开关自动跳闸后,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的处理:1.不等待值班调度员的命令,不作任何检查,立即将跳闸的开关再行合上(适用于一般辐

22、射线路以及不会失去同期的环路); 2.不等待值班调度员的命令,但需检查线路上无电压后,方可将跳闸的开关合上(适用于单回联络线); 3.经过一定时间,不论有无值班调度员的指示,再行合闸。但值班人员在合闸之前,仍应尽力设法通知值班调度员; 4.不等待值班调度员的命令,但须检查线路上的电压与系统电压同期时,将开关合上; 5.根据值班调度员的指示再行合闸。在现场规程中应具体订明哪一些开关跳闸后,应按哪一种规定处理。这些规定并须经调度部门的同意。再合闸(手动或自动重合闸装置动作)合上后,值班人员应向值班调度员报告已发生的跳闸情形,并对开关进行外部检查。如在再合闸时又跳闸,值班人员应报告值班调度员,并检查

23、开关。第39条 允许不经过检查立即重合的油开关,其遮断容量必须满足一次重合的要求。对于不能满足这一要求的油开关,则应对该开关进行外部检查。如未发现任何故障的现象(溅油、大量喷油及瓦斯、油开关的位置移动和套管断裂等),始可重合。如发现有上述故障时,则应按下列项目检查:1.自油开关中取出油样100200g,盛入透明的小器皿中,对着光亮检查,如油色暗污,则证明曾发生过延长的电弧,并可认为接触部分有故障; 2.用隔离开关把油开关从电路中隔离,然后以手动慢慢地将油开关拉开并合上。如果油开关的遮断粱在行程中的个别位置上有不灵活或拒绝合闸的情况,即认为有故障; 3.检查油开并在断开关位置时触头是否断开以及油

24、开关在合闸位置时,触头是否接触良好; 4.用远方控制操作,检查油开关开闸及合闸的情形。如果上列各项试验中发现某一项有故障的征象时,则应对油开关进行内部检查(检查触头)。第40条 某些油开关,由于构造上的缺陷,在切断短路后应该经过内部检查方可合闸者,在未作内部检查前,均不应再合闸。但如此种油开关经外部检查后,并未发现有故障异状,又不可能用其它方法恢复送电时,则可不受此种限制。在现场规程中应具体列出此种油开关的名称。 第41条 对于自动跳闸的开关,必须查明跳闸的原因,是由于保护装置的正确动作还是由于各种误动作(例如:1.人员的误操作;2.继电器的误动作;3.操作回路有故障;4.操作机构有故障)。如

25、果开关已经重合,则禁止对开关的操作机构、操作回路和继电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第3节 互感器第42条 当互感器或其二次回路发生故障而使仪表的指示错误时,应尽可能根据其他仪表的指示,对设备进行监视,并尽可能不改变设备的运行方式,避免由于仪表指示错误引起对设备情况的错误判断甚至造成不必要的停机事故。如果这些故障可能引起保护装置的误动作(例如保护装置的电压回路中失去电压),则在现场规程中,应订明值班人员所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此外,还应尽速消除这些故障。第43条 当发现电流互感器的二次回路断开时,应设法在该电流互感器附近的端子上将其短路;如不可能时,则应将该电流互感器停用。 第44条 如果互感器高压测绝缘有

26、损伤的征象或在电流互感器内发现冒烟等现象时,则应用开关将故障的互感器切断。此时,应先进行必要的倒闸,使断开该连接线时不致影响对用户的供电(例如可将馈电线转到另一母线上,或将负荷转到另一发电机上,或用备用变压器或备用线路供电等)。 禁止使用隔离开关或摘下熔断器等办法拉开有故障的电压互感器。第45条 充油式和充胶式的互感器,当发现有下列故障征象之一时,应立即停用:1.高压侧的可熔片接连熔断二、三次; 2.互感器发热过高; 3.互感器内部有劈拍声或其他噪音; 4.在互感器内或引线出口处有漏油或流胶的现象; 5.从互感器内发出臭味或冒烟; 6.线卷与外壳之间,或引线与外壳之间,有火花放电。第46条 当

27、充油式或充胶式互感器中的油或胶着火时,应立即将与故障互感器相连接的接线切断,并用砂或干式灭火器灭火。第三章 电力系统的事故处理第1节周率降低的事故处理第47条 当电力系统的周率降低至495周秒以下,但在485或48周秒(相当于按周率自动减负荷装置第一级动作周率)以上时,各发电厂的值班人员无须等待值班调度员的命令,应即自行增加出力,直至周率恢复至495周秒以上或已达各该发电厂运行中机组的最大可能出力为止;同时应将此事报告值班调度员。对于与系统连系较薄弱的电厂,增加其出力可能使联络线过负荷,则应根据规定的联络线限制允许负荷增加其出力,或在得到值班调度员的同意后再增加出力。 此时,值班调度员应命令将

28、备用容量投入运行。若系统中所有备用容量均已投入运行,而周率仍未恢复至495Hz以上,则应立即和用户联系停用部分用电设备,使系统周率恢复至495Hz以上;若限制负荷后不能使周率恢复至495Hz以上;则值班调度员应下令切断部分负荷,使周率低于49。5Hz的持续时间不超过30分钟送或低于49Hz的持续时间不超过15分钟。当系统周率降至低于485或48Hz(相当于按周率自动减负荷装置第一级动作周率)以下时,发电厂和变电所(装有周率表时)的值班人员应检查按周率自动减负荷装置的动作情况;当相应的按周率自动减负荷装置在整定周率上没有动作时,应即手动切断其联接的线路。当系统中没有装设按周率自动减负荷装置或其装

29、置容量不足时,发电厂和变电所(装有周率表时)的值班人员应按调度机构的事先规定,实行手动按周率减负荷,即当周率下降到预定值时,分别切断既定的线路。当周率低于485或48Hz,但稳定在46Hz以上时,系统值班调度员可等待一定时间(一般可为12min,其目的为观察按周率自动减负荷装置的动作或发变电所值班人员手动减负荷的效果)。如未见周率恢复到49Hz以上,则应下令继续切断部分负荷,使周率恢复到49Hz以上,然后,值班调度员应继续采取措施,将周率恢复至495Hz以上,使周率低于495Hz的持续时间不超过30min,或低于49Hz的持续时间不超过15min。当系统周率降低至46Hz以下时,系统值班调度员

30、应立即切断部分负荷,甚至切断整个变电所。当系统发生事故解列成几个部分时,则各部分周率的恢复应由该地区的调度机构分别负责按上述原则独立进行处理。第48条 当电力系统的周率高于505Hz时,周率调整厂应首先降低出力,直至周率恢复至505Hz以下为止。如经过一定时间,周率仍不能恢复至505Hz以下时,则其余发电厂应按调度机构规定的顺序,降低出力,直至周率降低至规定限度以下为止。 第49条 当电力系统的周率降低足以破坏火力发电厂厂用电系统的正常运行时(此时,火力发电厂的出力开始减少,并促使系统周率进一步降低),发电厂的值班人员应根据事先的规定,采取下列不同的措施:1.当有蒸汽带动的厂用设备时,首先将重

31、要的厂用设备改用蒸汽带动; 2.当有专用厂用发电机时,将厂用发电机与系统解列,单独供给厂用电; 3.将供给厂用电的一台或数台发电机连同一部分可与系统分割的线路(包括最重要的用户)自系统中分出,单独运行。 4.将全厂及该地区全部负荷自系统中分出,单独运行。在采取上述第3、4项措施时,应使解列的机组数尽可能少,并使解列后单独运行的机组带尽可能多的负荷,以免系统周率进一步下降。关于足以破坏厂用电系统正常运行的周率值,应根据每一发电厂厂用设备的特点(例如锅炉给水泵的兀压头较高和风机的容量较大时,则破坏厂用电系统正常运行的周率较低;该给水泵的静压头较低和风机的容量较小时,则破坏厂用电系统正常运行的周率较

32、高),经过计算和试验后确定。在到场规程中,应具体订明在哪种情况下采取哪种措施,并明确地规定出将厂用电自系统解列的操作步骤和结线图。在规定厂用电系统解列的操作步骤时,应使倒闸操作的次数最少,尽可能避免操作隔离开关。上述规定应取得调度所的同意,并经管理该系统的总工程师批准。发电厂值长可以按现场规程的规定,将厂用电自系统解列,而无须得到系统值班调度员的许可。系统值班调度员则必须知道有多少周率下,经过多少时间,哪一个发电厂的厂用电将自系统解列。第50条 主油泵为离心式的汽输机,当系统周率大幅度降低时(一般为4635周秒),可能由于油压不足而自动关闭主汽门,使汽机停机而扩大事故。为了防止发生上述事故扩大

33、,一方面系统按周率自动减负荷装置的整定和事故紧急减负荷应考虑到这种情况;另一方面,若发电厂有交流备用油泵且其油压足够时,则应装设低油压或低周率自动起动交流备用油泵的装置,以便在系统周率降低到将威胁汽轮机的安全运行时,自动起动交流备用油泵以维持油压。足以关闭主汽门的低油压低周率值以及低油压或低周率自动起动装置的整定值,应经过必要的试验后确定。向交流备用油泵供电的厂用电系统,应按第49条的规定维持正常周率。 若发电厂没有交流备用油泵,则必要时应将此种型式的汽输发电机自系统解列,保持正常转速运行,单独供给部分地区负荷,但应使该机组带尽可能多的地区负荷。第51条 为了在系统周率降低时实行手动切断负荷的

34、需要,各级调度机构应根据用户的重要性(按对用户短时停电是否威胁人身安全或造成设备损坏或大量产品报废或减产等不同的影响程度划分;当短时停电对不同企业的影响都是减产时,则可按减产对国民经济影响程度,确定其拉闸顺序),编制事故拉闸顺序表,该表应由管理该系统的领导人批准。第2节 电压降低的事故处理第52条 发电厂和装有同期调相机的变电所,当其母线电压超过电压曲线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时,发电厂和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应待值班员的命令,自行调整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的励磁,使母线电压恢复至允许偏差范围以内。当发电机或同期调相机已带至满负荷而母线电压仍低于允许偏差范围时,应报告值班调度员迅速处理。 为了保持系统的静态稳

35、定,调度部门应对系统中若干中枢点规定事故极限电压值;若上述 各点电压下降至些值时,发电厂和装有同期调相机的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就利用发电机和调相机的事故过负荷能力,增加无功出力以维护电压,并报告值班调度员;值班调度员应迅速利用系统中所有的无功和和有功备用容量来维护电压,并消除上述过负荷,必要时可切除部分负荷。第53条 当发电机或同期调相机的电流突然过负荷时,发电厂或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可以降低励磁电流以减少或消除负荷,但应注意不得使电压下降到事故极限值以下。当电压已降至事故极限值而发电机或同期调相机仍过负荷时,则应根据过负荷的多少,采取下列不同的措施:1.如果过负荷小15,则首先将过负荷的情况报告值班

36、调度员,由值班调度员负责处理。同时,发电厂或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可以将备用机组投入,以消除过负荷,但不允许降低有功出力或进一步降低励磁电流。此时,值班调度员应利用系统中所有的无功和有功的备用容量来消除上述发电厂或变电扬过负荷。但当电流过负荷的发电厂位于系统中的受电端,而由另一端经过长距离重负荷的输电线路向本地区送电时,则降低过负荷发电机的有功出力不仅不能降低电流的过负荷(有时增加有功出力反而可以使电流下降),还可能引起静态稳定的破环。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限制或切断受电端用户的负荷; 2.如果过负荷大于15而周率正常,则发电厂或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应一面尽速报告值班调度员,一面自行采取措施,在事故过

37、负荷所允许的时间内,将过负荷消除。此时,如果过负荷的发电厂是在送电端,则可降低发电机的有功出力,如在受电端,则可切断用户的负荷。当发电厂内无地区负荷可以切断时,则可由附近的变电所值班人员根据值班调度员或过负荷发电厂值班人员的要求切断用户。同时,值班调度员在接到电压已降低到事故极限值而发电机或同期调相机有过负荷的报告以后,亦应尽速采取措施,利用系统中的一切备用无功容量来提高电压并消除过负荷。此外,可将个别发电厂或变电所的电压提高到最高允许值。所有关于消除的具体步骤,应在现场规程内订明。第3节 发电厂解列或母线电压消失的事故处理第54条当发生事故系统解列后,值班调度员和发电厂值长应尽速使系统恢复并

38、列运行;为了加速同期并列,值班调度员应按本规程附录4规定的方法使部分系统间的周率相等。 当发电厂与系统的连络开关跳闸时,或发电厂本身几个电源间的连络开关跳闸时,如开关两侧均仍保有电压,则发电厂值班人员无须等待值班调度员的命令,应即尽速恢复同期并列。同时将此事报告值班调度员。第55条 处理事故时为了加速发电机并列的过程,应尽可能采用自同期的方法。如不能采用自同期的方法而用准同期的方法并列时,周率相差0.5Hz亦可进行同期(连系特别弱的情况除外);在经过大电抗的系统中,电压相差20亦可进行同期。 第56条 当发电厂的母线电压消失时,无论当时情况如何,发电厂的值班人员首先应该立把接在该母线上的可能有

39、电源来的一切开关断开。同时迅速恢复受影响的厂用电。 第57条 如果根据外部征象和仪表或信号灯的指示,不能迅速找出母线无电压的原因,值班人员又确知在配电装置上没有人,也未曾进行任何作业,同时该处也没有发生过烟火,为了迅速恢复正常运行,可在检查和寻找故障地点之前,利用外部电源,对母线试送电。如无外部电源,则可利用本厂的发电机进行从零起升压的加压试验。此时,如果厂用电源正常,可把一台发电机连接到消失电压的母线及连接在该母线上的馈电线上,逐渐升压,以便找出故障点(同时检查发电机本身有无故障)。 如果厂用电源中断,则应该使用可以排汽运行的汽轮发电机进行从零起升压的加压试验。第58条 如在发生事故时,配电

40、装置上进行作业,或因其它原因在该处可能有人时,则在试送升压之前必须先通知他们离开;必要时,应亲身去该处检查,确实查明无人在内。 第59条 如果在母线电压消失的同时,发现配电装置上有短路的征象时(爆炸、冒烟、发火,或得到配电装置上作业人员的报告等),值班人员应停电检查配电装置。如果检查后的结果,确定短路是发生在主母线上,则应将有故障的母线隔离,然后用备用母线。向新接线送电时应尽可能从零起升压,并须检查配电装置室,确定人员已离开配电装置后,方可送电。第4节 发电厂间联络线过负荷的事故处理第60条 为了防止和发电厂间联络线的过负荷,调度所(局)应按设备(如变压器、线路等)允许条件或保持静态稳定条件(

41、当联络线有稳定要求时)确定其极限允许负荷值。在确定按设备允许条件的极限允许负荷值时,应考虑到设备的允许事故过负荷数值:在确定按保持静态稳定条件的极限允许负荷值时,应分别确定下列极限负荷值:1.正常极限一一当断开最大容量发电机、变压器或电力线路时,保持事故后静态稳定; 2.事故极限一一只保护负荷突变时静态稳定。第61条 为了消除发电厂间联络线的过负荷,值班调度员应命令:1.受端部分系统的发电厂增加出力,必要时限制或断开部分负荷,并提高电压; 2.送端部分系统的发电厂降低出力,并提高电压,其中的周率调整厂应停止调整周率。当联络线的负荷已达按稳定条件的事故极限负荷时,则值班调度员应在35分钟内消除其

42、过负荷。第62条 对于发电厂间联络线负荷的监视及其过负荷的消除,可根据系统的具体条件,委托送端或受端的适当发电厂或地区调度所的值班人员进行。第5节 非同期振荡的事故处理第63条 系统的静态或动态稳定破环后,将发生发电厂间或部分系统间的非同期振荡。系统发生非同期振荡的标志是:线路发电机和变压器的电压表,电流表和电力表的指针周期地剧烈摆动;振荡中心(位于失去同期的发电厂间的联络线的电气中心)的电压摆最大,它的电压周期地降到接近于零;失去同期的发电厂间的联络线的输送功率则往复摆动,每个振荡周期内的平均功率接近于零,因而虽有电气联系,但送端部分系统的周率升高,而受端部分系统的周率降低,并略有摆动。 第

43、64条 当系统稳定破坏而发生非周期的振荡时,为了迅速恢复系统稳定运行,系统值班调度员必须命令周率降低部分系统的发电厂增加有功出力至最大可能出力以升高周率,必要时应切断部分负荷,并将电压提高到最大允许值;命令周率升高部分系统的发电厂降低有功出力以降低周率,以使与受端部分系统的周率一致,并将电压提高到最大允许值。 在确定上述周率降低极限时,应考虑到使送端部分系统内按周率负荷装置不致动作,并保证火力发电厂厂用电系统的正常运行。发电厂值长应不待系统值班调度员的命令,按现场规程的规定自行按上述原则进行处理。采用上述方法后,消除非同期振荡的成功标志是送端和受端系统间的周率差减少到零,振荡频率减少到零,表计

44、摆动消除,系统拖入同期。拖入同期后,使系统恢复正常运行的工作由值班调度员负责。第65条 从系统发生非同期振荡进起,在采用了第64条规定的方法的(一般约为34min),非同期振荡仍未消除,则系统值班调度员应在事先规定的适当地点将系统解列。解列点的选择应使失去同期的部分系统分离,并使解列后两侧的电源与负荷尽可能平衡。 第66条 若较长时间的非同期振荡将甩掉大量负荷时(即系统振荡中心接近负荷中心时),则在稳定破坏后应在事先规定的适当地点尽速将系统解列。第6节 接地故障的寻找第67条 在中性点不接地或经消弧线圈接地的电网中,当发现有接地时,应在带接地运行的同时迅速寻找接地的故障点,争取在接地故障发展成

45、相间短路之前将其切断。发电厂或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应按值班调度员或电网值班人员的命令寻找接地的地点。若接地的电网只连接着一个发电厂或变电所时,则可由该发电厂或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单独寻找接地。 第68条 电力网允许带接地故障运行的时间为:1.当电力网系经消弧线圈接地时,其允许接地故障运行的时间决定于消弧线圈的允许条件。 2.当电力网系由发电机电压母线直接供电时,在电网中发生一点接地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发电机再发生一点接地而挠坏铁心,电网带一点接地的运行时间至多不得超过2小时。第69条 寻找线路接地方法如下:1.测定哪一线路有接地电流; 2.把电网分成几个互不相连的部分; 3.短时间顺次拉开各馈电线和线段

46、。在现场的事故处理规程中应具体寻找接地的方法。第70条 寻找接地故障时,一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先把电网分割成电气上不直接互相连接的几个部分; 2.检查有并联回路或有其他电源的线路; 3.检查分支最多、最长、负荷最轻和最不重要的馈电线; 4.检查分支较少、较短、负荷较重和较重要的馈电线; 5.检查接在母线上的配电装置(如避雷器和互感器等); 6.检查电源(变压器和发电机); 7.用倒换备用母线的方法检查母线系统。第71条 如果在接地的线路上带有重要用户而又无其它电源可以供电时,可以允许短时间带有接地故障运行,但仍应尽速通知重要用户做好停电准备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将有故障的线路切断。 第7

47、2条 所有寻找接地的工作(外部检查、直接用手操作开关、用钳式电流表测量接地电流等),皆应带橡胶绝缘手套,穿橡胶绝缘靴,并避免触及接地的金属。第四章 厂用电系统的事故处理第1节 厂用电源切断时的事故处理第73条 厂用系统事故处理的原则是尽可能保持厂用设备的运行(特别是重要的厂用设备)。 第74条 厂用电动机的事故,应按照“发电厂厂用电动机运行规程”的规定处理。 第75条 当厂电源的全部或一段只连接着一个电源,而此电源由于继电保护装置的动作而切断时,如有备用电源而无自动合闸装置,则应立即手动将备用电源合闸。如用现成的备用电源时,则应按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如果厂用电源的中断,不致引起严重的停电

48、事故时,则可用倒闸方法从系统中取得电源,或迅速起动发电机供给厂用电。此时,在火力发电厂可排汽起动汽轮机(如果汽轮机允许这样做时);在水电厂可利用油压装置内的油来开动水轮机; 2.如果厂用电源的中断,可能引起严重的停电,而厂用电源的切断,并非由于保护厂用电源内部故障的继电保护装置的动作,则可立即重合。当厂用电母线连接着数个电源,而由于继电保护装置的动作全部被切断时,则可能是厂用电母线发生了短路,或厂用电的馈电线发生了短路而保护装置不动作。此时,如果该段厂用母线的停用可能引起严重的停电时,亦应立即重合。如重合不成功,则应检查厂用母线室;如无明显的短路现象,则可进行从零升起的加压试验。如无发电机可作此项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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