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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局内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财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纪法规,遵守职业道德。第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第四条 发生下列事项,应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
2、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一致。第六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第八条 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第九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第十条 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对本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第
3、十二条 财务人员进行财务监督依据:(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三)省、市、区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四)本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五)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业务计划。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同时,应予扣留,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
4、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按照国家财产管理规定进行处理。超出财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立即向局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应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四)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局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对违反单位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局领导报告,请求处理。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