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二审代理词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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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 理 词审判长、审判员:贵州致正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张亚男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二审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主张的合理的赔偿要求予以了支持,故一审判决民事部分并无不当,请求依法维持一审判决。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一、上诉人主张的合理损失,应由被上诉人负责赔偿根据上诉人一审提交的相关证据, 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复印费(合计金额29125.79 元)等四项费用系上诉人已实际产生并支出的,故该部分应由被上诉人进行赔偿。二、上诉人诉请 11673元误工费与事实不符, 恳请法庭根据客观证据作出正确认定根据成

2、都铁路局贵阳车辆段劳资人事科出具的证明、 原告6-10 月工资情况及原告生病以来未得到一次性奖情况,证实上诉人在受伤后产生的误工损失为6852.79 元而非上诉人诉请得11673元。恳请法庭根据上述客观证据认定上诉人误工费。三、对上诉人诉请中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的部分,请求法庭予以驳回1、20000元后续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3、-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4 页 - - - - - - - - - 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之规定,本案上诉人未能向法庭提交后续治疗费必然发生的医疗证明及后续治疗费用鉴定报告,而是仅凭个人主观推断便向被上诉人主张20000元后续治疗的费用, 显然该主张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2、4650元营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 “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本案上诉人仅系

4、两处10 级伤残,鉴于贵阳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务科出具的上诉人住院期间的病历报告 在诊疗计划中明确标注了“ 普食” (即普通饮食即可) ,而上诉人又未向法庭提交需要增加营养的相关医嘱,代理人认为结合上诉人提交的出院记录、 诊断证明书中亦记载的 “ 清淡饮食 ” ,足以证实就上诉人伤情而言无需增加营养,即上诉人并未实际产生所谓的营养费损失。3、3000元交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之规定,鉴于上诉人一

5、、二审诉讼过程中均未向法庭提交任何票据予以证实自己产生的交通费损失,该项诉请同样因违反上述规定不应得到法律支持。但考虑到上诉人往返医院必将产生一定交通费,故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在上诉人无证据支持自己该项诉请的情况下,酌情支持交通费200 亦属合理。四、上诉人主张的护理费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支持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4 页 - - - - - - - - - 根据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贵州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专业票据(发票号: 3121800)记

6、载的收费内容,表明了上诉人住院期间共计产生 940 元的护理费, 该护理费已计入医疗费当中,上诉人再次向被上诉人主张所谓的护理费明显系重复计算。同时,就上诉人住院期间是否需要生活护理的问题, 根据其向法庭提交的住院期间的病历报告 ,该报告在诊疗计划中注明了“ 按耳鼻咽喉科护理常规二级护理、自动体位 ” ,代理人认为就 “ 自动体位 ” 的字面理解不难看出上诉人身体活动是不受限制的(受伤部位系鼻骨),无需他人给予生活上的护理的。另外,代理人认为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贵阳车站 出具的证明无法证实上诉人配偶系因照顾上诉人而产生的3 个月工资收入损失, 同时该证明明确上诉人之配偶因请事假,造成工资收入损失约

7、为 9782元,该数额亦与上诉人主张的护理费相差甚远。鉴于该证据无法体现与本案的关联性, 其证明内容不具有唯一性, 恳请法庭不予采纳该份证据。针对上诉人二审提交的贵阳站设备车间 出具的证明,代理人认为该证明 证实的内容是否真实难以认定。根据被上诉人的陈述,被上诉人及其他同时曾于上诉人住院资料期间亲自目睹上诉人上街买菜、带小孩等,故在上诉人亦可行动自如的情况下,何来的护理,又如何产生护理费损失。 鉴于该证据的取得是一审判决作出之后,不排除上诉人为达到索取不合理护理费的目的而要求车间出具的。五、 上诉人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判精神相违背,恳请法庭予以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

8、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之规定,本案上诉人主张的残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4 页 - - - - - - - - - 疾赔偿金并非其遭受的实际或必然遭受的损失。恳请合议庭遵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判精神,驳回上诉人此项诉请。综上所述, 本案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被上诉人应当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但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上诉人未能就自己的部分主张提供证据,依法应由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上述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此致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辩护人:贵州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2012 年 4 月 17日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4 页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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