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苗种生产审批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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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产苗种生产审批办事指南(标准版)南华县农业局2018年10月15日发布BSZN-1100354000530604000000015173625000-2018水产苗种生产审批办事指南1、 范围本办事指南适用于南华县行政区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单位的许可申请。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水产苗种生产,代码:1100354000530604000000015173625000。三、受理范围1.在南华县范围内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鱼类苗种生产(1)生产区域:周围无污染源,水质经本地渔业环境监测站检测符合无公害食品淡

2、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标准,并建有完善的进排水系统。(2)生产规模:具备30亩以上的亲鱼培育池。(3)亲本来源: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市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或经选育符合种质标准。(4)生产标准: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5)档案管理:生产单位必须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对亲本的引进时间、使用年限、繁殖、更新、销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并保留存档。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四、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席令第38号,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

3、日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五、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南华县农业局。六、审批条件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2.亲本来源合法,质量符合种质标准;3.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4.提供水产苗种场负责技术人员的专业资格证书;5.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

4、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6.填写完整的水产苗种许可证申请表及所属村镇意见并加盖公章。七、审批数量不限八、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受理地点:南华县龙川镇海梗路幸福枫景商业街B1栋二楼,邮编:675200。办事窗口:南华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3号行政审批服务区农业局窗口。 九、申请材料水产苗种生产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文件份数新办1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原件纸质12填写完整的水产苗种许可证申请表及所属村镇意见并加盖公章原件纸质13自然人申请的,提供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纸质14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5提供该水产苗种场负责技术人员的专业

5、资格证书复印件纸质16提供养殖使用证,(由原发证单位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备注:种苗培育场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30个工作日内完成);种苗繁育场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原、良种场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复印件纸质1十、审批时限受理时限:提交申请、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受理期限为10个工作日。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增项、依申请变更、到期复查、补证、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30个工作日(现场考核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1.组织: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考核。2.考核:受委托的有关机构组织考核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

6、作日内完成考核;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采用书面确认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现场考核时间和企业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3.审核:南华县农业局10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4.发证:南华县农业局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水产苗种水产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十一、审批收费及依据不收费十二、咨询 咨询方式:1.窗口咨询:南华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3号行政审批服务区农业局窗口。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海梗路幸福枫景商业街B1栋二楼。邮编:675200。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

7、878-7212111、0878-72121123.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农业局水产技术推广站;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农业局。邮编:675200 (二)咨询回复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信函咨询的7天得到回复。十三、办理流程(一)申请1.提交方式:窗口提交。南华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3号行政审批服务区农业局窗口。 网络提交。网址:http:/ 2.提交时间: 现场提交: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时;下午时2:306:0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现场受理时,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申

8、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补正材料通知书; (三)办理进程查询窗口查询:南华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3号行政审批服务区农业局窗口。电话查询:0878-7212111、0878-7212112网络查询:http:/ (四)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审批结果: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领取地址:南华县龙川镇海埂路幸福枫景商业街B1栋二楼3号行政审批服务区农业局窗口。 十四、申请人权力和义务(一)申请人权力监督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南华县纪委县监委信访室:0878-7212976;南华县人民政府政务

9、服务管理局0878-7221117。 网络投诉:http:/ ;南华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地址:南华县龙川镇海埂路幸福枫景商业街B1栋二楼。 2.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农业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农业局。 行政诉讼机关:楚雄市人民法院。地点:楚雄市阳光大道与云荷路交汇处,联系电话:0878-3386710;邮编:675000。(二)申请人的义务: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

10、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现场勘验、检查时须提供配合,不得予以阻扰和拒绝;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6.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十五、办事流程示意图水产苗种生产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的形式的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当场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农业局渔业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农业局渔业股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限13个工作日) 农业局领导审批,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限时2个工作日)审批未通过,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限时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农业局渔业股通知申请人领取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限时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农业局渔业股制作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限时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农业局渔业股通知申请人领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限时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十六、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下载地址:http:/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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