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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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茶陵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3 其他单位应急组织机构2.4 专家组3.预测和预警3.1 森林火灾预防3.2 火险预测预报3.3 预警级别与发布3.4 预警预防行动3.5 预警警报解除4.应急响应4.1 响应级别4.2 响应行动4.3 火情报告4.4 扑火指挥4.5 应急基本措施4.6 信息发布4.7应急结束5.善后工作5.1 善后处置5.2 分析评估6.保障措施6.1 通信保障6.2 队伍保障6.3 医疗卫生保障6.4 物资保障6.5 经费保障6.6 技术

2、保障7.监督管理7.1 预案演练7.2 宣传与培训7.3 奖励与责任7.4 监督检查8.附则8.1 名词术语解释8.2 预案管理与更新8.3 预案解释部门8.4 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 编制目的贯彻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的工作方针,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资源、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公共利益。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茶陵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县乡

3、镇(办事处)区域内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森林火灾预警和发生I级、II级重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救援工作。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科学扑救。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提高科学扑救水平,切实加强扑火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做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各乡镇(办事处)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各项责任制。(3)协调配合,快速反应

4、。坚持条块结合、资源整合、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预案快速有效实施。(4)平战结合,公众参与。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树立常备不懈的思想,经常性地做好应对森林火灾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依法动员和组织各级各部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森林防火扑火工作,建立和落实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县人民政府成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全县的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对工作。2.1 应急组织机构县人民政府成立茶陵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武装部部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

5、农办主任、县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林业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局、卫生局、农业局、教育局、建设局、监察局、气象局、广电局、旅游局、森林公安分局、中国电信茶陵分公司、湖南移动茶陵分公司、中国联通茶陵分公司等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森林公安分局,由森林公安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2.1 森林防火指挥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及本预案的实施,组织、协调、监督全县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对全县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必要时,直接指挥

6、森林火灾现场的扑火救灾工作;统一协调公安消防部队以及民兵参加森林扑火救灾。2.2.2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督促落实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指导、督促全县乡镇(办事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执行;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队伍;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县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督促检查和维护管理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组织加强森林防火值班调度工作,汇总全县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并及时报送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实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承办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2.3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林业局 归口组织

7、、管理、指导全县森林防火工作。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指导全县森林防火规划制定,协调安排应对森林火灾的基本建设项目,并监督执行。财政局 负责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督管理。公安局 调派警力维护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交通秩序;扑火抢险期间,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指挥当地公安机关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督促、指导打击偷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查处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或者引发石油等危险品火灾时,由公安消防大队启动城市消防应急预案,与森林扑火救灾联动。民政局 负责指导重、特大森

8、林火灾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对在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的人员,按照职责权限承办追认烈士的申报、审批和伤残等级评定等工作。交通局 及时组织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卫生局 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农业局 协调指导林区农村生产用火管理;当园艺场发生森林火灾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组织灾后生产自救工作。教育局 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安排,协同有关部门作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学校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建设局 督促、指导相关单位配套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监察局 负责加强行政监察,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并依法对相关违法违纪人员进行

9、责任追究。气象局 负责监测天气气候的变化情况,提供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和天气形势分析资料;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广电局 组织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灾预警警报、林火行为预测预报和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旅游局 协调、指导被授予国家等级景区(点)的森林防火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或景区(点)范围内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县武装部 根据森林防火、扑火需要,组织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进行森林防火扑火技术训练;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协调驻茶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中国电信茶陵分公司、湖南移动茶陵分公司、中国联通茶陵分公司 指导加强林区公共通信设

10、施建设;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协调做好森林火场应急通信保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联系森林高火险地区的主要责任:督促、检查乡镇(办事处)认真贯彻落实森林防火工作的各项工作部署;协助乡镇(办事处)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及时整改火险隐患;当乡镇(办事处)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领导成员及时赶赴火灾现场协助指导扑救。2.3 其他单位应急组织机构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区村民委员会和驻在林区的铁路、农场、工矿企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2.4 专家组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建立专家信息库,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对

11、预防和扑救工作进行指导。3. 预测和预警3.1 森林火灾预防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项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规划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警,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3.2 火险预测预报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森林火灾预警机制和值班制度,加强对森林火灾有关气象要素观测,及时掌握气象要素的变化;设立专门机构并组织专门人员观察了解森林植被含水率的变化状态;建立森林火险定期会商机制,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评

12、估;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测预报。3.3 预警级别与分布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3.3.1 IV级预警(蓝色警报):每年的森林防火期。3.3.2 III级预警(黄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20%以上乡镇(办事处)连续干旱1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3天以上和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20%以上乡镇(办事处)连续干旱2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3天以上的时期。3.3.3 II级预警(橙色警报):森林防火期,行

13、政区域内30%以上乡镇(办事处)连续干旱15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冷锋过镜前2至3天,春节、清明节期间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30%以上乡镇(办事处)连续干旱25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的时期。3.3.4 I级预警(红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40%以上乡镇(办事处)连续干旱2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40%以上乡镇(办事处)连续无降水日数3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的时期。根据各地森林火险天气等级情况和气象局提供的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等相关因素,由县

14、森林防火办提出预警级别,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后,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其中I级和II级预警在茶陵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发布通告,并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3.4 预警预防行动3.4.1 IV级预警: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或手机24小时开通,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各类扑火物资储备到位;各种扑火机械和通讯工具检修完毕,随时保证投入使用。3.4.2 III级预警:在保持IV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重点森林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3.4.3 II级预警:在保持III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森林防火指

15、挥部成员单位领导要到各自联系的森林高火险地区进行督促检查;森林防火部门的工作人员全天候待命;根据需要,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降低森林火灾的危险性。3.4.4 I级预警:在保持II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县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通告,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重点地区和重要防火部位实行严防死守。有林地区的乡镇(办事处)要在重点林区建立森林火情了望台,在国家级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革命纪念地、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域建设电视监控系统。预警期间,所有了望台和电视监控系统实行全天候了望监控,同时充分利用国家林业局林火监测预警中心和气象局卫星遥感监测系统,及时监测和掌握森林火情。3.5 预警警报解除在

16、森林防火期,当预警级别范围内日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报。在非森林防火期,当预警级别范围内日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解除预警警报。4. 应急响应4.1 响应级别根据森林火灾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IV级、III级、II级和I级。4.1.1 IV级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单位和乡镇(办事处)难以控制或者3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4.1.2 III级森林火灾:发生在乡镇(办事处)行政边界、受害森林面积超过20公顷;火场持续6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人员受伤;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其他需要由

17、县人民政府直接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4.1.3 II级森林火灾:发生在县区行政边界、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公顷;火场持续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烧毁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且火势仍在蔓延;已经烧入或者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核心地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直接协调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4.1.4 I级森林火灾:发生在县际行政边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火场持续3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烧毁森林面积150公顷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者15人以上重伤;其他需要由省、市人民政府协调指挥扑

18、救的森林火灾。4.2 响应行动4.2.1 IV级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的乡镇(办事处)启动应急预案,在火灾现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乡镇(办事处)要立即将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组织扑救等情况,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全面掌握火灾扑救动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根据火灾发展态势,派出现场督导组协助和指导乡镇(办事处)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救工作。4.2.2 III级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的乡镇(办事处)启动应急预案,在火灾现场设立县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

19、室每小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火灾扑救进展情况。4.2.3 II级森林火灾: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召开成员单位和火灾发生地有关领导参加的火情会商会,组建火灾现场督导组、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等专门工作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带领现场督导组深入火灾现场一线,检查监督落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对扑救火灾指示精神的有关情况;在火灾现场协调设立县扑火前线指挥部,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反馈信息,协调解决扑救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每2小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情况。4.2

20、.4 I级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开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和火灾发生地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会商火情,部署应急救援工作;副指挥长带领现场督导组赴火灾现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协调指挥扑救火灾,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现场指导。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每1小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情况。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及时请求支援。4.3 火情报告建立统一的森林火灾报警系统,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警。对卫星监测的林火热点,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2小时内将核查结果报告

2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森林防火期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每天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森林火情。一般火情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出现下列森林火灾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告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1)县界附近的森林火灾;(2)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3)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4)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5)威胁居民区的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6)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7)乡镇(办事处)行政交界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8)需要外县支援扑救的森林

22、火灾。4.4 扑火指挥4.4.1 扑火前线指挥部乡镇(办事处)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并根据扑火工作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是:(1)组织火灾现场侦察,掌握火场及周围的具体情况(包括燃烧面积、森林可燃物类型;火灾现场地形、地势、风向、风速、气温、火势蔓延速度;火灾现场周围的居民、设施以及影响火灾扑救的有关条件);(2)制定扑火作战计划(包括扑救森林火灾措施);(3)计算所需扑救力量和具体兵力部署,合理划分扑火战区,进行具体分工,组织指挥扑火战斗;(4)掌握扑火进程,并根据火灾现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扑火力量;(5)做好火灾现

23、场后勤物资保障的分配和落实,确保扑火的基本需要;(6)做好火灾现场扑救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7)向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随时报告火灾现场情况,及时传达、落实上级的命令、指示。(8)火灾扑灭后,组织力量消除残火,并派人看守火灾现场,严防死灰复燃。4.4.2 指挥原则(1)逐级指挥原则。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越级下达命令。(2)统一指挥原则。扑火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所有参加扑火救灾的部门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3)分区指挥原则。在火灾现

24、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战区指挥部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工作。(4)部队独立指挥原则。根据部队具有规范化建制的特殊性,在执行森林扑火任务时,部队可单独设立指挥部,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4.4.3 扑救原则(1)在扑火过程中,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重要设施和居民房屋的安全放在首位。(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好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3)在扑火战术中,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消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

25、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尽量减少森林资源损失。(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因地制宜,统一组织指挥。(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严格实行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4.5 应急基本措施(1)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受伤人员和将被困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并组织对受伤者进行救治。(2)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等措施,防止火势蔓延。(3)根据需要和可能,制订人工增雨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4)对局部地区实施交通管制,切实维护火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5)若需

26、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时,一般情况下先报批后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实施后报告。4.6 信息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广播电视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工作。4.7 应急结束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力量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现场6小时以上。经扑火前线指挥部全面验收,确认火灾已彻底扑灭后,撤出看守人员,由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5. 善后工作5.1 善后处置5.1.1 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火灾发生地的乡镇(办事处)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组织制订人员救助、抚慰、

27、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森林火灾引起的矛盾和纠纷。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恢复、重建。对火烧迹地,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对火灾损害的设施,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5.1.2 火灾损失财产处理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被征用的财产,完好无损的,应及时返还;已造成损害尚能修复的,负责修复或补偿修复款;无法修复的,按重置价补偿;造成其他物资消耗的,按实际消耗补偿。5.1.3 扑火费用支付干部、职工(含合同工和临时工,下同)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生活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非干部、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助、生活补助及其他费

28、用,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参加扑救外单位森林火灾的专业、半专业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器材、装备等费用,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上述应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而其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5.2 分析评估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扑火物资消耗、因灾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及时进行总结,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送有关重、特大森林火灾调查报告。6. 保障措施6.1 通

29、信保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入森林防火信息管理系统,并加强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系统建设,配备必需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充分发挥防火专业网络系统作用;同时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互联网终端,利用公用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并依托和利用有线公用网,建立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6.2 队伍保障各乡镇(办事处)要建立专业或半专业的森林防火队伍,达到基本满足当地森林扑火应急工作所需要求。当森林扑火救灾需要临时动员社会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乡镇(办事处)或者县人民政府负责。6.3 医疗卫生保障协调有关部门储备

30、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加强特殊医院、病房建设,确定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制订医疗卫生队伍和物资调度等方案。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卫生部门组织医疗专家进行救治;对在森林扑火中牺牲人员需要追认为烈士的,由民政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6.4 物资保障森林扑火物资供应,实行乡镇(办事处)分级负责制。县负责全县性或跨县森林扑火应急物资的调控和调度,必要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外地援助。县、乡镇(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扑火应急物资供应。建立森林扑火基本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根据省森林消防储备库建设规范等文件精神,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

31、建立建筑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扑火物资储备不少于300万元的储备库;重点森林火险乡镇 (办事处)要建立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扑火物资储备不少于100万元的储备库;其他乡镇(办事处)要根据的扑火任务和扑火力量,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器材。要加强对扑火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以确保森林扑火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6.5 经费保障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6.6 技术保障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卫星遥感监测、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森林

32、防火信息,充分发挥专家组的重要作用,确保森林防火救灾决策的科学性。要加强林火卫星监测系统(RS)、林火地理信息系统(GIS)、扑火队员跟踪定位系统(GPS)、火场气象服务系统等的科研开发与配备。及时跟踪国内、国际先进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不断开发和更新森林防火、扑火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的软硬件技术,在森林火灾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实现决策与指挥的智能化、数据化。7. 监督管理7.1 预案演练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原则上每2年按照预案内容组织一次综合实战演练,评估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乡镇(办事处)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原则上每1年举行一次预案演练。7.2 宣传与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

33、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森林火灾预防和应对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增强群众森林防火意识和提高支持、参与森林扑火的自觉性。有林地区的乡镇(办事处)要建立森林扑火培训演练基地,并加强对森林扑火指导员、森林消防队员以及林业部门、干部职工安全扑火知识的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7.3 奖励与责任对在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森林火灾信息或者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火灾损失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4 监督检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林业局、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县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8.附则8.1 名词术语解释重、特大森林火灾:指应当由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的II级森林火灾和I级森林火灾规定的重要火情,不是灾后进行森森火灾统计意义上的森林火灾分类。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8.2 预案管理与更新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及时修订和完善,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8.3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林业局负责解释。8.4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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