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04日-东莞:405元购30盒“半边梅”包装说明不全获赔10倍赔偿 (营养成分等包装标识不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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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405元购30盒“半边梅”包装说明不全获赔4050元 因销售的某品牌食品“半边梅”包装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又未能提供该商品的采购、进货查验等证据,东莞一家商场被认定故意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法院判令按十倍价款赔偿给消费者。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近日通报了这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消费者:质疑食品包装状告商场 今年7月12日,市民段先生来到沙田镇一家商场购买某品牌的“半边梅”30盒。每盒单价13.5元,外加一个大购物袋0.3元,共消费405.3元。 段先生发现,该“半边梅”为预包装加工型产品,但未标注储存条件、营养成分表等重要产品信息,包装标签中还加注“生津止渴、

2、开胃消滞、温肺化痰、降脂解救、酸甜可口”的内容宣扬功效、疗效。产品配料中添加有食品添加剂“阿斯巴甜”,但并未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之要求标注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认为该“半边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7月16日,段先生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商场,要求对方退还购物款405.3元,并赔偿4053元。 商场则认为,段先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没有给段先生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商场明知销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不同意赔偿。一审:商场存主观过错,判赔十倍价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食品为预包装食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准确标识食品标签,还应按规定正确标示及使用食品添加剂。涉案食品的标签与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标识名称不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依法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此外,食品销售商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自行及时清理。商场未能提供涉案食品的采购、进货查验等证据,可认定其存在故意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商场赔偿段先生4050元。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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