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纠纷以及离婚纠纷答辩状范本两篇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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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邻权纠纷以及离婚纠纷答辩状范本两篇合同编号:_相邻权纠纷答辩状范本甲方:_乙方: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相邻权纠纷答辩状范本答辩人:身份证号码:住址:代理人:被答辩人:身份证号码:住址: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相邻权一案,现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

2、不合法的诉讼请求。风险提示: 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事实与理由:一、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所谓相邻权的行为1、答辩人有必要向法庭陈述双方的房屋基本情况:原告张某的住房位于_,而答辩人的门面位于_号门面,二者分属不同的两个单元,而且中间除了两个单元的采光

3、区外(宽长均为_米左右),答辩人所在单元的外墙与原告的住房外墙相距_米,所开的小窗与原告的住房更是相隔_米,因此,双方的建筑物之间没有任何共有的东西,既然双方的建筑物没有相邻,不知原告所谓的相邻权从何而来呢?其事实根据又何在?原告在诉状中进而引申的所谓“安全性”、“私密性”更是无稽之谈。2、根据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一个重要的要件就必须是存在侵权事实,但本案中,由于答辩人与原告的建筑物没有相互毗邻,而且据答辩人了解,原告张某系移民还房,因其自身原因,至今都一直未实际在_房居住,因此,原告的所谓相邻权被侵犯的事实根本就不成立。3、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答辩人的门面的采光和通风都不好,因此答辩人在

4、二楼的外墙开了小窗,尺寸宽_高_厘米,面积不足一个平方米,其占用的位置相对于答辩人单元外墙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原告诉状中所称“改变大楼承重结构”,一则与本案无关,二则完全是对事实的夸大其辞。二、答辩人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答辩人再次声明,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所谓相邻权的侵权行为,因此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即使答辩人有侵权行为,但原告的有关赔偿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法院支持。1、根据物权法、民法通则有关相邻权的规定,处理相邻权纠纷的首先原则应当而且必须是恢复原状,只有在确实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可以赔偿损失,而且是直接损失。由于本案系相邻权纠纷,即使答辩人存在侵权行

5、为,也根本不必然导致原告有什么误工损失费用,而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所谓的误工费就是因为答辩人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有自然人的人格权利或者人格利益遭受到了非法侵害,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但本案系相邻权纠纷,只是建筑物之间因相邻关系导致的纠纷,并没有侵犯也不涉及原告的什么人格权利或人格利益,因此根本不属于应当处理或支付所谓精神抚慰金的范围。综上,虽然答辩人有开窗的行为,但并没有侵犯原告相邻权的行为,不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应当驳回原告的请求。而且根据本案的性质,即使法院认定答辩人

6、存在开窗,但除了可以恢复原状以外,不应当判决本答辩人承担其他有关赔偿损失(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的法律责任。以上答辩意见,望法庭采纳,谢谢!此致_区人民法院答辩人:_年_月_日风险提示:在答辩时,答辩人(被告)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附:1、起诉状副

7、本_份。2、证据清单_份。合同编号:_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被告答辩状及代理词答辩状答辩人:李征对钱诉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我与原告系同村同组人且又是邻居。我出生后四个月父亲因在我村煤矿采矿放炮时不幸身亡,留下母亲及我们姊妹三人,我是老么。此后母亲以务农为主要生活来源将我们姊妹三人抚养长大,我在小学毕业后因经济困难缀学,后在家中帮助母亲料理家务。2000年在我16岁时,我不听母亲的劝戒私自跟随原告共同外出到河南金矿,此后我与原告同居生活。2004年4月30日我与原告结婚,2008年我们依靠自己的积蓄,然后在银行贷款,再向亲朋好友

8、借款在新生村十组修建一幢两间两层砖混结构的房屋。房屋建成后,为了偿还外债,不得已我又再次外出务工,但此后,原告不但不信任我,相反经常侮辱、诽谤我,认为我外出挣的是不正当的钱。更让我不能接受的是,原告的要求如果得不到满足,他就变本加厉,将对我所有的愤恨发泄到我母亲身上,经常到我家里大闹,从精神上对我母亲加以折磨,为此,我们双方经常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2009年我们同意离婚,但原告提出如果我不给他支付精神损失费,他不仅不离婚,而且还要威胁我及我的母亲,甚至扬言要将我及我的母亲杀害,想到母亲不仅因自己的婚姻伤透了心,而且连正常的安全也得不到保障,再加之自己年少,就冲动的答应了原告的无理要

9、求。但原告知道,我自与原告结婚后,虽断断续续在外务工,但所挣的收入全部偿还了因建房所欠的债务了,要给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费,简直是老虎吃天,但原告仍然乘人之危,坚持让我打欠条,不得已,考虑到母亲的安全,我只得给其打了9万元的欠条。此后,原告不分白天黑夜向我催帐,如果我一旦满足不了他对金钱的欲望,他又故技重演,威胁我母亲,甚至原告乘我不在家期间,几次将我母亲家中的电线掐断,使其不能照明,可以说原告为了达到要钱的目的是不择手段。两年来我吃尽苦头,因为仅只有小学文化程度,本人也无其他技能,只能在一个体的足疗店里辛苦拼命赚钱还债。两年来我为其支付了4万多元,但今年我的身体状况也日趋愈下,经检查我因常年劳累

10、患上了肺结核,不得不放弃工作进行医治,我也无力再支付原告所谓的欠款。综上所述,我自与原告结婚后,从来没有享受到原告对我的照顾与关心,相反为了改善他的居住环境,我拼命为其挣钱修建了两间两层的楼房,但原告不仅不知道感恩,相反变本加厉,利用我及母亲的软弱,采用威胁的手段迫使我违背真实意思打下了9万元的欠条,如果我能身体力行,我希望能履行欠条,换来一时的解脱,但现在我身心疲惫,且伤痕累累,再加之母亲体弱多病,年事已高,也需要我一人抚养,我已经没有任何能力与精力再为原告多支付一分钱,请求原告本着自己的良心为我考虑一下,因为我还要生存。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

11、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不得已,我只得申请法院对离婚协议中确定的欠款予以撤销,并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岚皋县人民法院答辩人:李(代理人:陕西岚水律师事务所周加勤律师)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受岚水律师事务所指派及被告的委托,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我们认为被告是受原告的胁迫,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欠条,属于应当撤销的情形。首先,从欠条产生的基础来看,此名虽为欠条,但双方并不存在实质的欠款或借贷关系,而是因为离婚。其次是否一方离婚,另一方必须要给另一方金钱呢?按婚姻法规定,结婚自愿,离婚自

12、愿,婚姻法没有规定如果哪一方想提出离婚,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补偿费,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本案被告没有符合上述可以过错赔偿的情形,其次即使有,如果存在过错赔偿的话,也只是不分或少分财产,或者是根据本人经济能力或当地生活水平适当赔偿,而本案呢?9万元可以说是一笔不小的数目,让被告为此背负了沉重的经济与精神枷索。最为重要的是从法律规定来看,给付9万元没有任何依据,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13、显然离婚应本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但原告呢?不仅没有为被告利益着想,相反利用了被告及其母亲的善良与软弱,让其打下9万元的欠条,这不是明抢这是什么,而且即使在被告卖命为其给付时,原告仍然不能放过被告,对其百般侮辱,用最恶毒的语言攻击被告,请问原告居心何在?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们为原告的行为感到愤恨。在我们山区的农村,存在着一种怪现象,双方结婚后,如果女的外出务工,女方一旦想离婚,男方就想方设法向女方索要经济赔偿,女方一般为了息事宁人,花钱买平安。显然这种做法和认识是与婚姻法的规定背道而驰的,如果这种情形得不到法律保护的话,将会使更多的妇女因为自己的软弱与沉默而处于无人保护的尴尬境地。本案的

14、被告就是个彻彻底底的受害者,首先他从16岁时与原告同居生活,不仅没有享受到半点关爱与照顾,与被告在一起生活8年多,到最后一无所有,而且还倒要负债9万元,如果被告能身体力行的话,他也会让原告如愿以偿,必竟钱仍身外之物,但现在被告呢?可以说孤立无援,因为身体有病,没有收入,没有生活来源,自己都是泥菩萨过江自身难保,现在4万元对于被告来说是救命钱,现原告要把被告逼上梁山,请问良心何在?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难道就为了几个钱把被告逼上绝路吗,我们也希望原告能收敛一些,多一些同情心,多一些关爱之心,多一些仁慈之心。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15、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如果按自愿和合法原则,被告不会背负9万元的债务与原告离婚,9万元对于农村是一个天文数字,被告不是有钱,如果她有钱也不会打欠,而且如果被告有钱,原告也不会同意他打欠,按生活常理推断,被告也是迫不得已,原因是受到了原告的威胁。综上,希望法院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也希望原告也能有自知之明,放弃对被告的债务追索。代理人: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第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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