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考试题库(一般员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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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2018版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题库(一般员工)(说明: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题库中称“奖惩办法”)第一部分 奖惩办法一、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设置标准及奖励条件1.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应单独设立用于基层企业的安全生产专项奖励。(第九条)2.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其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在年度工资总额核定时应予安排。(第九条)3.在生产和基建工作中,及时发现风险和隐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职业危害,预防和制止事故发生或事故处理有功,使员工职业安全健康和企业利益免受损害、损失的,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应对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视情况给予奖励。(第十条)4.在安全生产工艺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改善劳

2、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应对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视情况给予奖励。(第十条)5在事故抢险救护工作中为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应对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视情况给予奖励。(第十条)6.获得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称号的,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应对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视情况给予奖励。(第十条)二、党纪处分、政纪处分的类别及各自的影响期1.“奖惩办法”对人员的的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党纪处分、政纪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三条)2.党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第十三条

3、)3.政纪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第十三条)4.政纪处分影响期:警告期限为六个月;记过期限为十二个月;降级期限为十二个月;撤职期限为二十四个月。(第四十二条)5.人员在受政纪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工资、级别和职务。(第四十二条)6.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职务的党外职务。(第四十三条)三、经济处罚标准1.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对事故主要责任人、事故企业分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按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分别给予上一年年收入30%、40

4、%、60%、80%的经济处罚;其他责任人按照撤职、降级、记过、警告等政纪处分分别给予上一年年收入30%、20%、15%、10%的经济处罚。2.发生人身重伤或内部统计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降级、记过、警告等处分和通报批评分别给予上一年年收入20%、15%、10%和10%的经济处罚。四、各类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理标准(重伤、内部统计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1.一类企业发生人身重伤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第十四条)2.一类企业发生人身重伤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次要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第十

5、四条)3.二类企业发生人身重伤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第十五条)4.三类企业发生人身重伤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降级处分。(第十六条)5.三类企业发生人身重伤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次要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第十六条)6.一类企业发生一般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记过或降级处分。(第十七条)7.一类企业发生一般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十七条)8.二类

6、企业发生一般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第十八条)9.二类企业发生一般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记过或降级处分。(第十八条)10.三类企业发生一般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十九条)11.三类企业发生一般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次要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第十九条)12.一类企业发生较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第

7、二十条)13.二类企业发生较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二十一条)14.二类企业发生较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第二十一条)15.三类企业发生较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二十二条)16.三类企业发生较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次要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第二十二条)17.一类企业发生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给

8、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二十三条)18.二类企业发生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二十四条)19.三类企业发生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二十五条)20.一类企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二十六条)21.二类企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二十七条)22.

9、三类企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二十八条)23.发生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 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第二十九条)24.发生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 对事故次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第二十九条)25.多种经营企业发生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按照“奖惩办法”规定的企业分类和事故级别,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三十条)26.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越权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

10、动纪律造成事故或事故扩大的责任人按上限处理。(第三十三条)五、不同情形下责任追究与处理要求(一)外来人员人身事故处理系统内企业承包系统内、外其他企业的生产工作和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人身事故的,依据内、外部事故调查结论,以及事故责任和性质的划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三十二条)(二)无后果责任追究无(三)加重处理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对有关人员加重处理。(第三十七条)(四)党纪处理对于中国共产党党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瞒报谎报事故、严重渎职失职、弄虚作假阻碍事故调查等主观恶意行为的,由所在党组织根据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

11、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第三十八条)(五)领导干部岗位变动后发生事故的处理无第二部分 事故调查规程一、事故定性标准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未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但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以及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所涉及的电力安全事件,定为集团公司电力内部统计事故。二、事故报告要求无三、事故损失统计标准1.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善后处理费用、财产损失价值。2.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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